电信光纤租用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租用电信光纤协议
甲方: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
法定代表人:曾中全
乙方: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7号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需要利用乙方光纤以太网方式接入互联网,实现对外通信联系,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电路月租费。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新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1.3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工料费等。
1.4月租费: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费用。
1.5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设备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第二条租用标准
2.1甲方为实现高速接入互联网,租用乙方光纤以太网方式的10Mbp/s带宽月租费为2000元,在此基础上今后每增加带宽10Mbp/s月租费增加600元。第三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3.1甲方权利及义务
3.1.1甲方应为乙方的线路设计施工提供详实、必要的资料(如平面图、机房位置等信息)。
3.1.2甲方负责提供相应安装条件:如机柜、电源等,并协调乙方施工联合会与甲方管理部门的关系。
3.1.3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开通电路的电路月租费。
3.1.4甲方使用的专线应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正式发布执行的其他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散布掺有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如因违约而带来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3.1.5甲方承诺租用的电路只用于甲方的单位办公用,同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用电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电路租给第三方使用。
3.2乙方权利及义务
3.2.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大客户,为甲方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
方提供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 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电路带宽达到合同约定的带宽数。
3.2.3乙方在设计和施工中应该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如遇具体问题,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2.4如果甲方需要进行必要的通信线路调整工作,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3.2.5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局域网络与互联网的全程接入、调通事宜。
3.2.6乙方负责投资及建设甲方接入互联网所需的光缆,光纤收发器、光纤终端盒等设备及接入,产权归乙方。
3.2.7乙方保证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开通,如遇甲方原因开不通时间顺延。
第四条电路的退租
4.1甲方退租租用电路时,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协议第
5.5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月租费。
第五条电路租费及付费方式
5.1本次光纤采用以太网方式向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乙方从2006年11月1日起按10Mbp/s ,2000元/月/条(大写:贰仟元整)优惠价格对甲方收费。
5.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3个IP地址。
5.3采取半年结算方式,每年结算两次。每年6月1日前支付上半年电路租用费,共计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每年11月1日前支付下半年电路租用费,共计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若中途有退租,则按照本协议第5.5条的约定扣除退租期间的电路租用费。
5.4甲乙双方按照试用协议之约定,乙方免收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将电路调通并让甲方试用到10月30日的电路租费9200元。
5.5甲方在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退租电路,应当按照应付电路月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50%)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后退租的电路,甲方应当交纳全月租费。
第六条电路的开通
6.1电路开通是指甲方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电路全程开通为准。
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根据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将按照中国电信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确保甲方通信质量,如发生故障则按“大客户绿色通道”的电路障碍修复时限,障碍超时18小时,月使用费按50%收取,障碍超过36小时,月使用费全免。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施工等)引起的专线意外中断给甲方造成的延误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3由于甲方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4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甲方通信畅通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第八条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放承担。
第十一条期限
11.1本协议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三年,协议期满有合作意向则双方签定正式租用协议;协议期未满若其中一方不再履行本协议,本协议自动失效。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乙方: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