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61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单位的义务 第六⼗⼆条 ⽤⼯单位应当履⾏下列义务: (⼀)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付加班费、绩效奖⾦,提供与⼯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的,实⾏正常的⼯资调整机制。
⽤⼯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位的义务。
本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单位,承担⽤⼈单位的责任。
⽤⼯单位在劳务派遣中也是重要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的义务。
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单位要履⾏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具、⼯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作条件。
劳动保护,是指⽤⼯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体健康与⽣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采取的有效措施。
在⽣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的因素,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体健康和⽣命安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法规,规定劳动保护规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在劳动保护⽅⾯,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不得使劳动者的⽣命安全受到威胁、⾝体健康受到侵害。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作要求是指⽤⼯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和绩效要求。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单位的⼯作岗位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资。
被派遣劳动者的⼯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之间协议约定的,劳动者在⽤⼯单位劳动,理应知道⾃⼰的劳动报酬所得。
并且本法已作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单位的告知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劳动合同法,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东西啊!就好比是我们工作中的保护神。
比如说,劳动合同的订立这一条。
你想想,如果你去一个新公司工作,没有一份明确的劳动合同,那多没底啊!这不就像你要去远航却没有一张靠谱的地图嘛!公司说啥就是啥,你咋保障自己的权益呢?所以说啊,劳动合同的订立那是相当重要啊!老板不能随便就把你打发了呀。
再说说劳动合同的期限吧。
这就像给你们的关系定个期限,是短期合作还是长期相伴呢。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这期限,那不是乱套了嘛!就像你谈恋爱,总不能啥时候结束都不知道吧。
还有工资报酬这一块,这可是咱最关心的呀!要是合同里不明确写清楚工资多少,怎么发,那你不就担心得要命嘛!这不就如同你努力干活了,却不知道能拿到多少回报,心里能不慌嘛!咱得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能赚多少钱呀。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也很重要呀!你总不能一直不停地工作吧,那不得累垮了。
这就好像是汽车,也得时不时停下来保养保养呀。
要是没有休息时间,你的身体和精神能吃得消吗?
哎呀,劳动合同法真的是太重要啦!每一条都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我们可得好好了解,认真对待呀!要是不重视,那最后吃亏的可能就是自己喽!总之,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我们在工作中权益的有力武器,大家可千万不能忽视它!。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合同主体- 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 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2. 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事项。
3.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合同变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
2. 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 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 争议处理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部法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新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读第一章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整个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劳动合同作为维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权益的一种形式,必须得到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为此,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9年7月1日通过新劳动合同法,在此背景下深化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进一步强调劳动用工制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第二章新劳动合同法概述新劳动合同法首次提出了劳动者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这是强调人本精神的重要体现,这种精神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此外,新法明确规定了劳动用工合同的有效期,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时工作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在合同期限到期后,双方协商,可以续约但续约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就不能续约。
新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保护,比如与用人单位所派遣的人员享有相同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者权益新法强调劳动者的权益,多举一些实际的例子,员工签署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以及员工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可以分享一些经验。
例如,在签署试用期合同时,员工应该留意需要共同签字的合同条款是否与事先沟通一致。
在工作中,如果员工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有违反劳动合同要求的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要求更改。
此外,法规与法律体系也给员工维护权益提供了更多支持。
第四章企业用人单位企业用人单位同样需要被纳入到新劳动合同法的讨论范围中来。
例如,新法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必须注明具体适用的试用期规定、薪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如果企业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给员工发放工资,导致员工的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最坏的情况下将会面临纠纷甚至诉讼。
因此,企业用人单位应该重视员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招聘、管理和职业安全等环节。
第五章法律风险的防范在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风险控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例如,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注意明确各种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资计算标准、加班规定、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具体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义务债务和约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
5 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
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十大须知
劳 动 合 同 十 大 须 知
10
6 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按照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
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同的变更
24
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
注意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28
一 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制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先要制定录用条件,如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诚信信息,身份、身体、学历、专业技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等信息的真实 B、入职手续不符合招聘条件、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文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目在限制范围之内 C、岗位职责条件,将岗位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量化 D、请假、迟到、早退次数,可以比规章制度更严格 E、绩效考核,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 F、各种考试,试用期要通过各种理论考试、培训考试等
10 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 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
一、合同订立原则
[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解读
、效率低 ...... ......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整理课件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整理课件
主要内容
▪ 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二、《劳动合同法》其他重要问题关注 ▪ 三、企业操作实务 ▪ 四、劳动争议处理
整理课件
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
整理课件
▪ 例如:小赵于2008年1月1日到某公司就职 ,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 到2009年1月1日,小张可以向公司主张: 2008年2月份到12月份发双倍工资,双 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整理课件
▪ 现有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处理? ▪ 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整理课件
▪ 案例:08年小王被机械厂录用,双方
整理课件
▪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于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发生了颠覆 性的变化,一些原来不愿订合同的用人单 位,现在反而担心劳动者不订合同。据辽 宁省的专项检查显示,劳动者本人提出不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一半以上。《劳动 合同法条例》平衡了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毕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颁布的法律,旨在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和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工作经历等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录用劳动者,不得以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限制、歧视劳动者就业。
3.当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要求。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7)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劳动合同解除一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劳动合同可以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2)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依法处理;(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节假日、休息休假等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劳动环境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4.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违约责任等。
6. 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12.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13.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14.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15. 实施日期: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关键点解读:1. 合同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2. 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5. 加班与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6.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依法进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7.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有过错外,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9.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法律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
• 过程:
• 1、2005年开始调研起草, 整个过程受到了社会超乎想 象的关注。
(13部法律征求意见,19万多 条意见,十届人大决定今后法 律都公开征求意见西方主流社 会,法学界的争论,恶法良法 之争)
• 2 、审议四次 通过, 146 人 投票, 145 票 赞成,一人 未按表决器。
(通过前发生黑 砖窑事件)
• 5 、第 39 条规定了用人单位 的解除权。
(严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吸烟 问题。双重劳动关系问题。)
• 6 、第 40 条预告解除的规定, 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国际 通行做法。 (如出纳员,实际
上节约了成本)
• 7 、第 41 条规定了经济性裁 员。一次20人以上或不足20 人但占职工总数 10% 以上。 并不能狭隘理解为出现经营 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 革新。
• 核心:民主程序制定,内 容合法,向全体劳动者公 示。 • 其他法律的规定均应服从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规 章制度的规定。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7至28条)
•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 系的由来。与之对应的是《劳 动法》第十六条。
公认的亮点:用工之日。
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三个月到一 年的,不超过一个月;一年到三年 的,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 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 9、第22条至25条 服务 期和竞业限制规定。
服务期:提供了专项培训, 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能 超过培训总额,支付不超过应 分摊费用,服务期超过合同期 的处理。
竞业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劳 动者,在合同中约定或签保密协 议,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可以约 定违约金,不超过二年。
所有人均有保密义务。民事权 利中的两种基本权利,一是所 有权,二是债权。所有权是对 世权,债权是人权。
最新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1 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达成的协议,共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 劳动合同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保留合同的一份原件。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亦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期限。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1.4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 协商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签署解除协议。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解除赔偿:根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ellen通知边进边学。
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2.1 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 劳动者权利: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 用人单位权利:掌握劳动者工作的安排、适用劳动纪律和业务指导等。
2.2 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 劳动者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义务,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工资、保护劳动者健康、提供工作条件等。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3.1 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 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61条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61条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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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第六⼗⼀条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就合同中质量等内容的补充确定。
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明确约定。
当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法确定,合同不成⽴。
当事⼈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不影响合同成⽴。
对质量、价款、履⾏地点、履⾏⽅式、履⾏期限、履⾏费⽤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可以协议补充确定。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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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一:跨地区派遣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规定。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劳动力市场根据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而为劳动者享有的与从事劳动有关的各种物质和精神条件的总和。
劳动条件不存在一个抽象的标准,而是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要求,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凝聚力,增进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般说来,劳动报酬即是劳动者给付劳动的对价。
本法上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劳动的工资等相关报酬。
“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这里的“地区”,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包括省会所在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
如果市的行政区域内有相应的标准应当按照设区的标准执行,如果市的行政区域没有相应的标准,就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执行。
视劳动用工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是有其现实原因的。
在劳务派遣的具体实际中,往往是由经济较为落后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地区向经济较为发达但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地区进行劳务派遣,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条件一般要优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
在现实中,这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差距往往成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激烈争议的缘由。
在本法未通过之前,劳动者往往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有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正当、合法的权益往往因此受到侵害,仅仅可以拿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标准的工资,这甚至成为了劳务派遣的“吸引力所在”。
基于这种情况,本法对这一劳务派遣中的焦
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必定能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