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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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建价发[2015]9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县、昌图县住建委:
为贯彻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34号)文件,我站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做了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文件第二、三条之规定,按建设项目计取的工伤保险,单独列项计入工程总造价,其费率依照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计取。

在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及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确定。

二、原规费中的工伤保险核定方法仍保持不变。

按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凭证不得作为原规费工伤保险的核定依据。

各市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规费中工伤保险取费系数的核定工作。

三、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要求,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其他规费项目及核定方法保持不变。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3月20日。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9]33号)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9]33号)

关于核定2009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4)》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9]33号各区(市)、县招标(造价)办、各施工单位:根据《关于与<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绿色)办证工作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31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成都市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办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对象凡在成都市及区(市)、县工商管理局注册,以独立法人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核定范围“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1、在成都建信网(网址:/app,进入首页右边中部信用系统“含规费、取费申报”)上填写、申报并下载《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企业名称处盖单位公章。

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施工产值(以报市建委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市建委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工程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四、核定办法及标准1、凡1988年12月底以前成立仍未改制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的施工企业按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2、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规费费率=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上年度工资总额x100%某项规费费率计算标准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3 、专业承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95%。

4、劳务分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85%。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讲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规费标准,确定规费标准的上限。

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在规费标准上限内核定。

第六条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每年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4.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建筑工程 规费

建筑工程 规费

建筑工程规费建筑工程规费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缴纳的一种费用。

规费的收取旨在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保障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规费的概念、收取方式、用途以及相关政策等内容。

一、建筑工程规费的概念建筑工程规费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费用。

规费的收取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批准投入使用前的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

二、建筑工程规费的收取方式建筑工程规费的收取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规费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收取:1. 百分比法根据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将建筑工程规费作为额外的费用列入到工程造价中,并由建设单位按照投资总额缴纳。

2. 固定金额法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用途,确定一定的规费标准,作为额外的费用在合同中明确列出,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金额缴纳。

3. 按造价阶梯法根据建筑工程的造价阶梯设定不同的费率,按照不同的造价区间进行计算和收取规费。

以上三种方式中,百分比法是比较常见和普遍的收取方式,它简单明了,易于实施。

三、建筑工程规费的用途建筑工程规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规费的一部分用于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和验收等。

2. 委托检测机构费用建筑工程规费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建筑工程规费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相关费用,确保工程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4. 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规费的一部分用于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中,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建筑工程规费的政策与管理建筑工程规费的相关政策和管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监督执行。

建筑工程规费的征收标准、使用范围以及收费方式等都需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和管理。

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工程规费是指工程项目中为覆盖工程建设管理费用、质量监督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文明施工费用等而设立的一项费用。

它是工程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合理计取工程规费标准,对于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规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在工程造价的3%-5%之间。

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计取标准,但是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于其规模较大、施工难度较大,因此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而对于一些小型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其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因此,在确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不能一刀切,也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

再次,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工程规费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其计取标准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在确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时,必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计取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工程规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规费的使用合法合规,不得存在挪用、浪费等情况。

最后,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与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相结合。

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不仅仅是为了覆盖管理费用,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

因此,在确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确保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

四、建设工程规费计算办法

四、建设工程规费计算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总则一、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投标报价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计价程序与计价办法要遵循,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五、本定额是按照营改增、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质等级的,应予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本定额反映了多数企业的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招标人(发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施工条件、施工工期、工程规模等因素。

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费用管理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的关键手段。

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工程实施、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明确费用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遵循的原则和目标,包括质量第一、节约成本、合理合法、透明公开等。

通过明确原则和目标,可以引导企业和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

2.设立费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应当设立专门的费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工程费用的核算、监督和控制。

费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费用管理工作。

3.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体系,包括费用核算、费用监督、费用控制等相关内容。

通过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的质量和成本控制,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4.加强费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费用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费用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加强费用管理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对费用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费用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通过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三、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费用核算(1)进行全过程费用核算,包括工程前期、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的费用核算。

费用核算应当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利润等相关内容。

(2)进行实时费用核算,及时掌握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严谨科学。

2.费用预算(1)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计划,确保合理规划和有效控制工程费用,并做到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_ 簧 工 业程 费取准 施 企 工 规 计 标

为 贯 彻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 设 工 程 工 建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 0 0 — 0 8 , 范 建 设 工 程 ( 5 5 0 2 0 )规 计 价 行 为 , 制 不 正 当 竞 争 , 障 广 大 职 工 的 切 身 利 遏 保
格 主 管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社 会 的监 督 。
八 、各政 务服 务 中心 和政府 采 购 中心应 配备具 有 招 投 标 的 专 业 人 员 和设 备 等 服 务 。 除 招 投 标 服 务 费 外 , 得 再 收 取 场 地 费 等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 禁 按 中 不 严
标额 的 比例收取 交易 服务 费 。
( ) 标 服 务 费 : 费 基 数 7 0元 。 费 基 准 时 一 开 收 0 收 间 以 1个 小 时 计 算 , 不 足 1个 小 时 的 , 按 1小 时 计 算 , 后 每 增 加 1小 时 , 费 额 增 加 2 % 。 以 收 0
抽 取评 标专 家不得 收取 费用 。 四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和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收 费 由招 标 人 交 纳 ; 托 招 标 的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委 由
纳 。
五 、 对 列 入 四 川 汶 川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的
关于印发《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的通知
川建发 [ 0 8 9 2 0 ]4号
各市 、 及扩权试点县建设 、 政 、 价行政主管部 门: 州 财 物
( B5 5 0 2 0 ) 规 定 , 将 《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G 0 0 — 0 8的 现 建 项 目组 成 》 规 费 所 包 括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 业 保 险 中 失 费 、 疗 保 险 费 、 房 公 积 金 、 伤 保 险 和 危 险 作 业 医 住 工 意外 伤 害保 险 的计取 标 准 印 发你 们 , 20 年 《 与 09 四 川 省 建 设 工 程 工程 量 清单 计 价定 额 》 套 , 2 0 配 从 09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根据《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规定,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操作。

本文将介绍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施工企业能够清楚了解规费计取标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首先,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规费。

规费的计取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规费、市政公用工程规费、园林绿化工程规费等内容。

具体的计取标准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施工内容而定,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取。

其次,施工企业在进行规费计取时需要注意合规合法。

根据相关规定,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操作,不得私自调整或减免规费。

同时,施工企业还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规费计取情况,确保规费的合规合法。

另外,施工企业在进行规费计取时需要注意合理合规。

在进行规费计取时,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取,不得存在恶意夸大或减少规费的情况。

同时,施工企业还需确保规费的使用合理,不得挪用或私自支配规费资金。

最后,施工企业在进行规费计取时需要注意透明公开。

施工企业需要将规费计取标准和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确保规费计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同时,施工企业还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规费计取的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是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定。

施工企业需要根据规费计取标准进行合规合法、合理合规、透明公开的操作,确保规费的合规合法、合理合规、透明公开。

希望施工企业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做好规费计取工作,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及说明

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及说明

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及说明一、“取费标准”由综合费、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单独计取的费用、税金组成。

(一)综合费内容:包括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

1、管理费的内容:(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2)办公费,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综合取暖),燃煤(气)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企业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和现场管理使用的不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费费。

(8)保险费,是指企业和施工管理的财产保险、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程安全保险等。

(9)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0)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棠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经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费。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以及枝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定额测定费.2、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桥涵、临时储水桶、排水沟、临时围墙及离建筑物五十米以内的不固定水管、电线,但不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主干道路和离建筑物边沿五十米以外的临时水源、电源、动力管线所需水塔、水泵、水池等构筑物和设备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塔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凡在公司所在地近郊区施工,按综合费率内包括的临时设施费包干使用,临时设施的产权属施工企业;到山区、偏僻地区和远地、特殊重点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按综合费率中包括的;陆时设施费包干确有困难时,在尽量利用永久性建筑和节约的前提下,可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临时设施相(预)算,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临时设施费由施工企业包干,但应按附表扣除综合费中的临时设施费,其产权属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晋建标字〔2004〕383号第一条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活动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费标准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省外施工企业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申办;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申办。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实行一企一证制度。

第七条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中均应按规费标准计取,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编制概算、估算及标底时,规费标准按附表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八条申办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上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四)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作业伤害保险费金额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关于建筑工程规费的收取

关于建筑工程规费的收取

关于建筑工程规费的收取建设工程收费项目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3、墙改基金4、务工人员工资与支付保障金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上第1、第2项为收费项目,其余三项收费为监管项目(根据规定在建设期间到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相关文件规定逐步全额退返)。

收费依据1、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市府办发〔2007〕33号,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收费标准:经营性用房50元/平方米;生产性设施、行政办公用房40元/平方米;民用、公益性建筑30元/平方米.2、墙改基金执行黔财综〔2009〕79号。

收费标准按照房屋建筑、构筑物10元/平方米;返还条件是工业建筑按文件一次性返还结算、民用建筑按本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分两次返还。

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中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执行黔建施通〔2005〕424号、黔建施通〔2006〕250号;《关于停止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416号,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不再收取。

以开工令或施工许可办理时间为准。

4、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执行黔府办发正〔2006〕10号;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收费标准是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黔建施通〔2007〕278号、建办〔2005〕89号、黔建施发〔2005〕163号。

2012年起执行财企[2012]16号、建质[2012]32号。

规费计算方法

规费计算方法

装饰装修工程中其他项目里的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费、奖励费以及基本费的取费基数为直接费,这个直接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

由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直接费为直接工程费(工+料+机)+措施费,这里面(清单计价模式)所指的直接费与建筑安装工程里面的直接费不存在冲突装饰装修工程措施费中的二次搬运--在费用表中一并计取;施工排水、施工降水--按实际发生签证计算。

按费率计算的项目有,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是措施一中的项目是给定费率的,不用计算,自己输入费率,但是措施二中的项目就要计算工程量,如脚手架,垂直运输在装修2008定额垂运费说明中有这样一句::带一层地下室的建筑物,若地下室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米,则地下层不计取垂直运输机械费:这句怎么理解?装修工程按发生的人工工日数记取,肯定地下室装修含在里面,记取垂运费时还把地下室装修调出来吗?地下室的高度一般情况都是小于3.6米的。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单层地下室高度小于3.6米的装修不能计取垂运费,其装修工程的工日数量应从总工日中扣减。

建筑工程取费基数应该按照所执行的定额和有关的取费文件执行,较早的定额是按照直接费取费的。

新的定额是按照人工费加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的。

较早的定额装饰定额是按照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的新的定额是按照人工费加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的。

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式备注(一)定额项目费按预(概)算定额计算的项目基价之和(A)其中:人工费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35.05元/工日)(二)一般措施费(A)×费率(三)企业管理费(A)×费率(四)利润(A)×利润率(五)其他(1)+(2)+(3)+(4)+(5)+(6)+(7)(1)人工费价差人工费调整价格(省发布)与本定额人工费标准35.05元/工日的(±)差价采用固定价格时可以计算工程风险费(定额项目费×费率)(2)材料价差材料实际价格(或信息价格、价差系数)与省定额中材料价格的(±)差价(3)机械费价差机械费调整价格(省发布)与省定额中机械费的(±)差价(4)材料购置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或报价中不含此材料费时可以计算(5)预留金[(一)+(二)+(三)+(四)]×费率或金额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6)总承包服务(管理)费分包专业工程的(定额项目费+ 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或材料购置费×费率工程分包或业主自行采购材料时可以计算(7)零星工作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六)安全生产措施费(8)+(9)+(10)+(11)+(12)+(13)+(14) 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具体标准由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规定测算发布实施工程结算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动态评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费率计算(8)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一)+(二)+(三)+(四)+(五)]×费率(9)安全施工费[(一)+(二)+(三)+(四)+(五)]×费率(10)临时设施费[(一)+(二)+(三)+(四)+(五)]×费率(11)防护用品等费用[(一)+(二)+(三)+(四)+(五)]×费率(12)垂直防护架实际搭设面积×规定标准(13)垂直封闭防护实际搭设面积×规定标准(14)水平防护架水平投影面积×规定标准(七)规费(15)+(16)+(17)+(18)+(19)+(20)+(21)(1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16) 工程定额测定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17)社会保险费①+②+③①养老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②失业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③医疗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18)工伤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19)住房公积金[(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20)工程排污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21)生育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八)税金[(一)+(二)+(三)+(四)+(五)+(六)+(七)]×3.41% 或3.35%、3.22%(哈尔滨市区内为3.44%)(九)单位工程费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1、在房间里-定义楼梯间-套水泥砂浆抹踢脚定额-代码为-踢脚抹灰长度,无系数,套8-27踢脚板底12mm面8mm2、梯段、PTB 为:8-27 水泥砂浆楼地面20mm3.楼梯段底部及TL、PTB底不抹灰,只打腻子和刷涂料,套B11-10 天棚墙面刷815 代码为天棚抹灰面积附件1: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15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精神,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

现制定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规费标准注:工程污水排污费另行计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管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资料的核对及上报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各项规费标准,并在规费标准内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施工企业进行规费的计取标准。

规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规费的计取标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合理的规费计取标准能够保障施工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能够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首先,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制定。

施工企业在进行规费计取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违规收取规费。

其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不能存在任何歧视性。

规费的计取应当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能因为企业规模大小、地域差异等因素而存在差别对待。

合理公正的规费计取标准能够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科学合理,能够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规费计取标准应当能够覆盖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包括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费用。

科学合理的规费计取标准能够保障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能够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最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透明公开,能够让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施工企业在进行规费计取时,应当将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透明公开的规费计取标准能够提高施工企业的诚信度,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总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对于施工企业的经营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环保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理公正、科学合理、透明公开的规费计取标准能够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好规费计取标准,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09]40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二○○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持《甘肃省建筑业企业费用标准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可竞争的费用。

包括: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补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费用。

规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核定标准足额计取。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规费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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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核算会计流程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晋建标字〔2004〕383号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活动及管
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规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
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
定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
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费标准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省外施工企业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申办;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申办。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实行一企一证制度。

第七条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中均应按规费标准计取,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编制概算、估算及标底时,规费标准按附表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八条申办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上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
(四)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作业伤害保险费金额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规费标准的计取按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实际缴纳的费用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至五月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到省、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由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办理的规费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各项规费应按规费标准计取,并应当向建设招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出具规费标准证书,未出具规费标准证书的,投标报价不予评审。

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规费标准证书,经核对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规费标准证书只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外借、出卖和涂改,违者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在规费标准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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