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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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十六、本宗地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宗地范围内的住房建筑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住房总套数不少于套。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套,单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的套。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建下列公共设施,并在建成后移交给政府:1. ;2. ;3. 。

十八、本建设项目应于年月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年月日之前竣工。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十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处理。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京国土用[决]字()第号北京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申请用地单位(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制精品文档,欢迎下载以上由申请用地单位填写,并保证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章)年月日《北京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申请用地单位:依据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中所注单位全称填写。

单位性质:依据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填写。

用地单位主管机关:一般指建设单位按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直属的处、局级以上的领导机关。

涉及两个以上不同隶属关系建设单位主体的,应填写两个以上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认审定的项目名称,填写时要用全称。

申请用地位置:指建设项目座落土地上的街道、道路、里、胡同、巷等位置对应的门牌号码或社会认知的地点名称。

用地四至:指申请用地的四至范围,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复函》或《规划意见书》等文件相关内容填写。

申请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城市道路用地面积、代征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其它用地面积:指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用地范围中符合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用地面积,依据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内容填写。

计划建设期限:指工程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日期。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相关内容填写。

投资金额、资金来源:依据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内容填写。

土地所有权性质:指是国有性质或农村集体性质。

拆迁情况:指拆迁户数,包括单位数和居民数。

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文号:指有批准权限的审批部门核准立项(包括年度结转、项目延续)批复文号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核准立项批复文号。

规划用地许可证号: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

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号:指有批准权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复文号。

划拔土地批准流程

划拔土地批准流程

划拔土地批准流程
1. 项目立项:
- 用地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批复。

2. 规划选址:
- 用地单位持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确定项目的选址位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 用地申请:
- 用地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交项目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4. 土地权属审核: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划拨土地的权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确保土地来源合法,无权属纠纷等问题。

5. 拟定划拨方案: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申请和土地权属审核情况,拟定土地划拨方案,包括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6. 方案报批:
- 将拟定的土地划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来说,不同级别的土地划拨由相应级别的政府批准,例如,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 划拨决定书颁发:
- 经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宜。

8. 土地登记:
- 用地单位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到土地登记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完成土地划拨的相关程序。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划拨土地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拜托别人办理的,还需供给委托书、被拜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县以上人民政府赞同文件(原件)、其余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6、地籍检查表(原件)、宗地图及土地勘察定界技术报告(1980西安坐标系)(原件),如拜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检查获取该资料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检查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四邻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如拜托别人指界的还需供给拜托书);8、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9、法律法例规定的完税或许减免税凭据(复印件);10、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资料。

?更新:2013-05-0814:4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各样方式依法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以下国有建设用地能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要点扶助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其余用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一、应提交的资料:(1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批文(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2县领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一份,用地股办理(3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A4纸写,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原件一份,参仍旧本格式(4土地登记申请书(办文窗口领取,反面签法人名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份,参照样本格式填写(5地籍检查表(办文窗口领取,第2页反面本宗地指界人签法人名字、加盖公章; 邻宗地指界人签近邻宗地使用权人名字,如是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宗地所在村小组及村委会盖印、署名,参仍旧本格式填写(6地上附着人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核原件(7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办文窗口领取,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份(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A4纸复印正反面,自己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9用地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10用地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备注:工商登记单位须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非工商登记单位的能够不用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11宗地图(原件三份,丈量队办理(12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一份(13税费缴交凭据(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14财政部门出具的划拨价款缴交凭据(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比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划拨价款能否一致备注:如拜托别人办理需提交(1土地登记拜托书(加盖单位公章(2被拜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反面,自己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温馨提示:因为县领土资源局已启用电子政务系统,提交的资料所有要扫描进入系统,审批程序所有经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为防止耽搁您办证时间,请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进办文窗口。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

国有土地就是国家所有,那么你知道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怎样的吗?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仅供参考!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范文一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8-04-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范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作者: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2011-0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土资源部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使用本项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决定书的规定。

本项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后,受法律保护。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批准机关____;批准文号____;土地使用权人____;建设项目名称____;土地位置____;地块编号____;宗地号____;土地四至:东____、南____、西____、北____(详见附图);批准土地面积____平方米(____公顷);其中公共用地____平方米(____公顷)。

划拔土地批准流程

划拔土地批准流程

划拔土地批准流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流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划拔土地批准流程如下:1、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办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市国土房管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一、引言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由国家或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者、开发建设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则是对这一行为进行书面认可和确认的文件。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基本概念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对申请者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进行审批后,签发给申请者的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证书。

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具体内容包括:1.标题:标识文书名称,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文案号:标识文书的识别编码和流水号,用于方便查询和管理。

3.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基本事项: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位置、划拨期限、划拨条件、费用等。

5.行政法律程序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审批的程序、审批机关、审批意见、签发日期、签发机关等。

6.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等附件。

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表现,其内容是依法合规的。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国家法律制度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证明,具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效力。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作为合法文书,具有证明法律事实的效力,可作为证据。

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重要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证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开发建设者可以凭借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证明拥有土地使用权,从而进行建设或经营活动。

2.国家认可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可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土地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二、事项代码:A-003094-3094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五、受理范围翠屏区范围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六、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4.《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4. 《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四)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六)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七)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不予许可的情形:(一)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存在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不清晰、有争议;(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四)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不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新征地安置补偿未落实到位;(六)需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七)没有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十二、申请咨询申请材料详情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咨询,也可拨打电话:0831-*******垂询。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并对分发各省(区、市)的编号进行登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分发时,也要做好号码登记工作,以便今后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正在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之中,在新的收费标准未出台前,《建设用地批准书》仍按1993年确定的每份3.50元的价格由部向各省发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暂收取印制费每份5元。市、县向用地者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可暂参照相类似证书的标准收取。 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用发[199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的要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标准文本的设计制作工作已经完成,并开始印制下发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划拨决定书办理流程

划拨决定书办理流程

划拨决定书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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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服务指南办理项名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所属行政权力事项名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受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审批窗口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象法人、其他组织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申报条件1.建设单位依法申请,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2.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1 申请表是 1 是2拟选址位置的区位图(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标注)和1/500或1/1000地形图(标清四至范围及坐标,DWG格式电子版)是 1 是3有关支持性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国土、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是 1 是4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使用)否 1 是注:以上材料均需纸质版和电子版,除特殊注明外,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JPG/DOC/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DWG(1/500或1/1000)格式。

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报材料至大厅窗口;2、进行批前公告、现场勘察;3、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公示、听证、专家评审、部门联审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收费标准不收费咨询电话(0537)8716955 投诉电话(0537)8752110结果送达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现场受理地址:金乡县金珠路与山阳路交接口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网上受理地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办理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所属行政权力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受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审批窗口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划拨转出让国土出具拨书

划拨转出让国土出具拨书

划拨转出让国土出具拨书一、划拨转出让的定义和背景划拨转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再由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第三方的一种土地交易方式。

在我国,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是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划拨转出让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国土部门出具拨书的流程和作用1.申请:划拨转出让双方需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划拨转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

2.审查:国土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双方资格、土地用途等事项。

3.审批:国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出具拨书。

拨书是国土部门对划拨转出让行为的确认和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4.办理手续:划拨转出让双方根据拨书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5.监管:国土部门对划拨转出让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三、划拨转出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合规性:确保划拨转出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市场规律。

2.合同签订:双方需签订划拨转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价款、交付时间等事项。

3.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划拨转出让后,需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4.税费缴纳:按照相关规定,划拨转出让双方需缴纳相关税费。

5.关注政策变动: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确保划拨转出让的顺利进行。

四、总结:划拨转出让的意义和影响划拨转出让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在划拨转出让过程中,各方需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国土部门出具拨书,是对划拨转出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把关,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南府规〔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划拨用地审批手续,推动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土地供地率,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拨用地项目范围我市市区(武鸣区除外)范围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

二、规范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有关前期工作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有关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农用地转用报批、林地报批等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征地预公告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等材料,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林地的,应协助用地单位协调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规划调整、林地审批等前期工作。

已完成农转用和征地手续的项目,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机构依据用地单位的申请出具项目用地已完成征地证明及附图(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证明及附图)或项目用地征拆补偿到位、无权属争议证明,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已完成的征地范围办理供地相关手续。

已完成农转用未完成征地手续的项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机构可出具正在进行征地的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可先行受理相关供地手续的申请。

待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后,由用地单位再补充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机构出具项目用地已完成征地证明及附图(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证明及附图)或项目用地征拆补偿到位、无权属争议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简化项目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持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一篇: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结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收件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条件:1、项目用地依法由区县政府审批,由区县分局办理划拨手续;2、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3、已取得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4、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5、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6、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内容包括:(1)划拨用地的基本情况;(2)建设用地范围内原产权单位与居民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3)申领划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理由。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3、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三份);4、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5、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6、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时限:0.5个工作日二、受理受理部门: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标准:同收件条件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下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办理结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办理时限:XXXX 年度建设计划;6、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申请书,包括:(1)划拨土地基本情况;(2)建设用地范围内原产权单位和居民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三)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理由2、政府土地审批和建设用地审批;3,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一式三份);4、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安置补偿安置证明;5 年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6、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本岗位负责人:土地权属登记中心199 岗位职责及权限负责人:负责人根据接收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在0.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据”,并移交土地使用部门(土地征收部门)。

时限:0.5 个工作日2。

受理受理部门:土地使用部门(土地征收部门)标准:相同受理条件负责人:土地使用部门(土地征收部门)经办人员职责和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含收到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向土地权属登记中心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经科长同意,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通知书》,移送土地权属登记中心土地使用部门(农业、保险、土地征收部门)不受理申请或不按时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

受理日期为,自土地权属登记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者行政服务申请退回通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时限:4.5 个工作日3。

评审标准:与验收标准相同。

本岗位负责人:土地使用部门(农业、保险、土地征收部门)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本岗位负责人根据评审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内容进行评审,并积极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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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1、项目用地依法由区县政府审批,由区县分局办理划拨手续;
2、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3、已取得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5、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6、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内容包括:
(1)划拨用地的基本情况;
(2)建设用地范围内原产权单位与居民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3)申领划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理由。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三份);
4、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
5、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6、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标准:同收件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

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并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情况与所报材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

符合审查标准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制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报科长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报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六、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和区政府审批
: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对报批项目进行会审,会审结果上报区长办公会审批。

时限:时限中止
七、告知与颁发
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

准予办理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加盖政府专用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办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

时限:2个工作日
八、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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