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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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1、项目用地依法由区县政府审批,由区县分局办理划拨手续;
2、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3、已取得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5、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6、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内容包括:
(1)划拨用地的基本情况;
(2)建设用地范围内原产权单位与居民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3)申领划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理由。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三份);
4、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
5、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6、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标准:同收件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并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情况与所报材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
符合审查标准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制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报科长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报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六、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和区政府审批
: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对报批项目进行会审,会审结果上报区长办公会审批。
时限:时限中止
七、告知与颁发
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
准予办理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加盖政府专用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办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
时限:2个工作日
八、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