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
2023最新证券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2023最新证券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一、背景为了保障证券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制定本个人交易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个人交易制度适用于所有证券公司的员工。
三、定义1. 个人交易:指证券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买卖行为。
2. 内幕信息:指未公开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要信息。
3. 职务人员:指对证券公司有决策权或对内幕信息有接触的员工。
四、禁止行为1. 内幕交易:禁止职务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个人交易。
2. 市场操纵:禁止任何员工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或信息传播来影响个人交易。
3. 信息泄露:禁止员工未经授权地向外界泄露公司的重要信息。
4. 利益冲突:禁止员工在个人交易中追求与公司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行为。
五、要求和义务1. 守法合规:员工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个人交易合法合规。
2. 预先申报:员工进行个人交易前,必须向公司预先申报,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金额等。
3. 封闭期限: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设定的封闭期限,禁止在封闭期间进行个人交易。
4. 倒查制度:公司将定期进行个人交易的倒查,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5. 培训教育:公司将定期组织个人交易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对合规要求的理解和认识。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个人交易制度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采取警告、罚款、解雇等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七、附则本个人交易制度将于2023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证券公司全部员工。
以上为《2023最新证券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的内容。
公司将严格执行该制度,并保留对该制度进行解释和调整的权利。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防范内幕交易)
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交易违反规定办法一、通行员工个人违规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非法活动,包括:(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3)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4)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5)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6)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7)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2、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2)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5)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3、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4、违规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5、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6、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7、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8、泄露公司秘密或客户资料;10、向监管部门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资料、信息,或者接受监管部门检查询问时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检查,隐瞒情况等11、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12、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13、在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之前从事证券业务;1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按员工类别细化的个人违规行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违规行为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3、挪用或侵占客户资产,违法将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关联交易;或者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5、擅离职守;(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员工特定违规行为1、违规控制、使用客户账户,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或期货,或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3、营销人员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4、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5、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6、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7、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8、发现客户身份存疑且无法证实,仍为其开立账户;9、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不规范账户;10、向客户推荐不适当的产品或服务;11、人为拖延、阻碍客户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12、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1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以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14、委托他人代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或与外部机构或外部人员私下约定分成;15、冒用客户或他人名义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怂恿、唆使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
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地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地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地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地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地禁止性行为.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地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地进一步细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地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地行为;狭义地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地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地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地、虚假地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地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地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地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地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地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地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地尚未公开地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地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地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地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地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地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地百分之三十.()公司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地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地其他重要信息.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地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地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地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地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地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地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地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地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地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地刑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地信息.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地行为.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地背离事实真相地信息.误导投资者地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地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地误解和误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地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地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地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地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对公共利益地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地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地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地,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地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地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地合法权益.需要指出地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地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地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地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地合法权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他人地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地任何人地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地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地前提和基础.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地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地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地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地业务.为了保护客户地合法利益,确保客户地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地业务.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地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地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地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地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地专业支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随着证券市场地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地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地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地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地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地稳定带来严重影响.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不正当竞争行为地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贬损同行通常采用地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地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地与他人比较地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地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一般意义上地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地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地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地证券.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地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地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地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地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地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地证券.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地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地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地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地股票.年月日起实施地修订后地《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地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地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地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地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地账户买卖相关证券地行为都是被禁止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地承诺.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地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地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地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地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地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地承诺是被严格禁止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地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地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地法律法规地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地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地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地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地义务,具体体现在:、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地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地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地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地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地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地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地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地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地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地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地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地重要指标.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地其他行为.。
基金销售违规案例
基金销售违规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行业也迅速崛起。
然而,与此同时,基金销售中的一些违规行为也频频浮出水面,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基金销售违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假冒销售资格案例某证券公司的员工王某,利用其在公司的职务之便,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基金销售活动。
他未经过正规培训和考核,也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却以自己是正规销售人员的身份,向客户销售基金产品。
这种假冒销售资格的行为使得客户无法得到合法的投资咨询和风险提示,给客户的利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解决方案:加强公司内部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销售资格。
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监管,定期抽查销售资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2. 隐瞒信息案例某基金经理朱某,在某款基金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反而继续向投资者推销该基金产品。
这种隐瞒信息的行为违背了基金销售的诚信原则,使得投资者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解决方案:加强对基金经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基金产品的相关风险和各类信息,要及时向投资者公开,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非法搭售产品案例某银行的某基金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与基金无关的其他金融产品搭售给客户。
这些金融产品往往存在较高的风险,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
然而,该销售人员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无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强行推销这些产品,给客户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解决方案: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强调诚信销售的重要性。
加强银行内部的管理,对于基金销售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要进行明确的辨别,确保销售的产品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4. 缺乏投资者教育案例某基金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教育和风险提示,导致不具备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冲动购买了高风险的基金产品,最终亏损惨重。
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07年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2008-09-01案件一:广发证券从业人员涉嫌内幕交易涉案人员:公司总裁董正青处罚结果:董正青等人犯罪人员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事件原由:广发证券自2006年初筹划借壳上市。
当年6月5日,S延边路发布公告称,其与广发证券正就借壳进行接触。
然而早自当年3月起,延边公路股价即已出现异动,在此公告发布前,已出现了11个涨停板。
之后借壳上市方案公布,10月11日复牌后又连拉三个涨停,由此,董正青等人被疑涉嫌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
案件二:上海证券涉嫌内幕交易买入普洛康裕涉案人员:上海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彭蕴亮和自营投资部门处罚结果:上海证券被处罚事件原由:知情人士指出,07年年中,彭蕴亮经过调研,认为普洛康裕的投资价值不错,随后向其自营部门的人介绍,并陪同自营部门有关人员到公司调研。
调研之后,上海证券自营部门开始买入普洛康裕股票,彭蕴亮也开始同步对外推出普洛康裕的研究报告,并明确给出“强烈买入”的投资评级。
案件三:世纪证券风险控制指标违规涉案人员:世纪证券处罚结果:撤销世纪证券自营业务许可、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同时暂停其承销业务,暂停受理、批准其新业务,暂停批准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并责令该公司今年7月31日前净资本等完成重组整改工作、风险控制指标“达标”事件原由:世纪证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并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按期完成全部整改工作,且上述行为严重危及世纪证券的稳健运行。
案件四:长江证券帐户管理违规涉案人员: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处罚结果:时证监会对长江证券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在明年5月底前暂停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代理开户业务的纪律处分等处罚事件原由: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账户管理有如下不规范行为:新开不合格账户;在落实第三方存管过程中,将不合格账户上线,且对不合格账户不加交易限制;经交易所数次提醒仍未采取配合措施清理不合格账户,使违法违规活动有机可趁,利用不合格账户违规炒作杭萧钢构,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案例描述: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小王,是一名品行良好、从业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
因为个人利益的驱使,小王开始逐渐违规从业,最终导致他受到处罚。
案例经过:小王原本拥有出色的投资决策能力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备受客户赞赏和信任。
在一段时间内,他开始违反廉洁从业的规定,寻求个人利益。
小王在疏于尽职的情况下,向不具备投资风险意识和经验的客户推销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以获得更高的佣金收入。
小王隐瞒了客户所投资的产品的高风险性质,导致部分客户在市场波动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小王开始利用自己熟悉的客户信息和内幕消息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
他通过私下向特定客户泄露内幕消息,使其在股票、期货等交易中进行操纵,从而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也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小王还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设法规避了公司内部的合规监管。
他篡改了一些客户的投资记录,以掩盖一些交易活动的真相,并向公司隐瞒了某些重要信息。
这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也违反了廉洁从业的原则。
结果和处罚:该证券公司最终发现了小王的违法行为,展开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发现了小王篡改记录的行为以及他违规操纵市场的证据。
公司随即解雇了小王,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了他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对小王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小王被取消了证券从业资格,并被列入了证券市场黑名单,禁止其再从事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工作。
小王还面临了可能的法律责任,并要承担因其行为给公司和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结论:这个案例表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如果违反廉洁从业的规定,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顾客户和市场的利益,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是其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稳定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任何违反廉洁从业原则的行为都将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行业和投资者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课后测验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课后测验
职业道德是证券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关乎他们的职业形象和信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常见的违规行为,请根据题目选择正确的答案。
1.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之一是:
a) 保护客户利益
b) 提高自己的收入
c) 捍卫公司的利益
d) 掩盖重要信息
2.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
a) 诚实守信
b) 保护客户利益
c) 不公正交易
d) 关注市场动态
3.以下哪种行为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a) 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b) 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个人投资
c)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d) 研究市场趋势
4.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原则之一是:
a)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b) 保护企业利益
c) 追求个人利益
d) 完善组织行为
5.以下哪种行为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a) 委托买卖证券时,首先以客户利益为重
b) 提供虚假信息给客户
c) 遵守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
d) 熟悉市场的技术指标
答案:
1. a) 保护客户利益
2. c) 不公正交易
3. b) 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个人投资
4. a)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5. b) 提供虚假信息给客户。
证券经纪业务禁止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禁止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是一项受到监管和规范的行业,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相关的监管机构规定了一系列证券经纪业务禁止行为。
这些禁止行为旨在防范市场操纵、欺诈和其他不当行为,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运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券经纪业务禁止行为:
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经纪人不得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2.操纵市场:证券经纪人不得通过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交易活动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人为提高或压低证券价格。
3.不当关联交易:证券经纪人不得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违反关联交易的规定,涉及不当的自我交易或与关联方交易,导致不公平的交易结果。
4.违规短线交易:证券经纪人不得通过短线交易手法,以损害客户利益或操纵市场为目的,进行不当交易。
5.虚构交易:虚构交易是指为了欺骗市场、制造交易量或价格而进行的虚假交易。
证券经纪人不得参与或协助虚构交易。
6.违规推销:证券经纪人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陈述来推销证券,也不得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的事实。
7.违规杠杆交易:证券经纪人在进行杠杆交易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纵或滥用杠杆。
8.违规披露:证券经纪人需要遵循披露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9.不当费用收取:证券经纪人不得以不当的方式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操纵费用、未经客户同意而进行交易等。
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
13、 在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之前从事证券业务; 14、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二、按员工类别细化的个人违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违规行为
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证券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39 号) 第四十六条
(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员工特定违规行为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 证监会令[2008]26 号)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 客户未作“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 六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 证监会令 2、 规定”的承诺,或者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用途不合法,为其办 [2008]25号)第十五条;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理资产管理业务; 5月31日 证监会令[2008]26号)第二十二条 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 2、 一条 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 3、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六十 4、违反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或私下签订补充合同; 五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六十 5、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条 1、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在证券市场中,从业人员是行业内的重要裙体,他们以其专业的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作为从业人员,他们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规定,以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其中一个重要规定就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
本文将就此主题展开详细的讨论。
1.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的背景意义在证券市场中,从业人员享有相对于一般投资者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可以更为敏锐地捕捉市场的变化和机会。
如果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可以随意炒股,就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有着重要的背景意义,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
2. 证券公司员工禁止炒股的具体种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2.1. 对公司内部业务的限制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往往会接触到公司内部的敏感信息,为预防内幕交易等不当行为,他们一般被禁止以个人名义进行股票交易。
这意味着,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了解了内部敏感信息之后,不能通过自己的账户来买卖相关股票,以免利用信息优势获得非法利润。
2.2. 业务关联股票的禁止交易除了对内部业务的限制之外,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还受到对业务关联股票的禁止交易。
这意味着,如果某个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接触过、参与过某家上市公司的业务,他们可能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交易该公司的股票,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2.3. 对特定证券产品的限制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也受到对特定证券产品的限制。
像是新股发行、配股等,往往会对从业人员进行限制,以预防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4. 个人账户交易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个人账户交易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例如交易额度、交易频次等,以预防不当行为。
3.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落实方式证券公司对于禁止炒股的种类,往往会通过内部制度和监管来落实。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
一、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1.诚实守信:证券从业人员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隐匿证券交易相关文件和信息。
2.职业操守: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证券交易活动,不得违反证券市场监管规定。
3.保持独立: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保持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受他人的干扰和诱惑,做到客观公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4.保护客户利益: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尊重客户权益,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5.保守秘密: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交易相关信息。
6.公平竞争:证券从业人员应该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
7.提高专业素养: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
1.内幕交易: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非公平的利润。
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从事的活动,要谨记!
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从事的活动,要谨记!
要参加证券从业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从事的活动,要谨记!”,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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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从事的活动,要谨记!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证券从业是一个极具规范的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牢记哪些是禁止从事的活动,不然就可能会在工作中不小心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不管如何,都应该熟记《证券从业人员执行行为准则》,根据准则中第九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sac 2023年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
sac 2023年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一、诚信守信诚信是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对投资者负责,对市场负责,对自己负责。
二、客户至上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以客户为中心,积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
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客户的利益,不得以追求自身利益为唯一目标。
三、勤勉尽责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履行职责。
在处理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情况,仔细分析风险,避免因疏忽或懈怠给客户或市场带来损失。
四、公平公正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违规获取利益。
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五、保守秘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六、廉洁自律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在处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接受或索要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七、持续学习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应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八、合规经营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在处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九、社会责任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关注企业环保、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在投资决策时,应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因素纳入考量,推动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十、尊重同业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保持良好的竞争关系。
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不得诋毁、贬低竞争对手,应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sac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典型违规行为及其合规管理建议
sac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典型违规行为及其合规管理建议
典型的资产管理业务违规行为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资产挪用:将客户资产用于非法用途或个人投资,违背了客户授权的使用目的。
合规管理建议: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使用符合监管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措施。
2.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公平的利益。
合规管理建议:加强内部交易监控,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举报渠道以便员工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3. 不当披露: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欺骗客户和投资者。
合规管理建议: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4. 隐瞒风险:故意隐瞒投资产品风险或信息不对称,欺骗客户。
合规管理建议: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充分披露投资产品的风险,为客户提供真实可靠的投资建议。
5. 违规操纵市场: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市场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合规管理建议: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合规管理建议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措施,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
德,增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水平,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公司违规案例及分析
证券公司违规案例及分析证券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之一,其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行业的复杂性和监管的不完善,一些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给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证券公司违规案例,探讨违规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证券公司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资金挪用、虚假陈述等。
这些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近年来,国内外多个证券公司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违规事件,其中最知名的案例之一就是美国的雷曼兄弟倒闭事件。
雷曼兄弟是美国一家知名的证券公司,在2024年因为其大规模的抵押贷款投资亏损,无法偿还巨额债务而宣布破产,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
造成证券公司违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一些证券公司管理层缺乏有效监督和控制机制,导致了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一些从事证券交易的员工在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方面有缺陷,导致其容易利用内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行为。
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力,一些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时容易被虚假陈述误导,从而导致市场恶性循环。
针对证券公司违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解决。
首先,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管理层应严格监督员工的行为,确保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防范和打击。
其次,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培养,通过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自律性和违法意识,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警惕性,避免被虚假陈述误导。
此外,加强监管也是解决证券公司违规问题的关键。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的投诉与举报机制,鼓励投资者和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最后,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对跨国证券公司的监管,遏制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播。
总之,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金融从业者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金融从业者职业行为负面清单金融从业者在职业生涯中应该遵循一定的道德和行为准则,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然而,一些负面的职业行为可能会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份金融从业者不应该从事的行为清单:1. 内幕交易:金融从业者不应该利用未公开的信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和透明的原则,会损害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内幕交易:金融从业者不应该利用未公开的信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和透明的原则,会损害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2. 操纵市场:金融从业者不应该采取任何手段来操纵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这种市场操纵行为会导致市场的不稳定和投资者的损失。
操纵市场:金融从业者不应该采取任何手段来操纵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这种市场操纵行为会导致市场的不稳定和投资者的损失。
3. 欺诈行为:金融从业者不应该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以欺骗投资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
欺诈行为会破坏市场的信誉和信任。
欺诈行为:金融从业者不应该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以欺骗投资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
欺诈行为会破坏市场的信誉和信任。
4. 违反合规规定:金融从业者应该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合规规定。
违反合规规定会导致法律责任和行业信誉的损失。
违反合规规定:金融从业者应该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合规规定。
违反合规规定会导致法律责任和行业信誉的损失。
5. 利益冲突:金融从业者不应该在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时,将自身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
金融从业者应该始终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导向。
利益冲突:金融从业者不应该在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时,将自身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
金融从业者应该始终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导向。
6. 不当销售行为:金融从业者不应该通过不当的销售手段诱导或误导客户进行投资。
他们应该提供客观和准确的投资建议,以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不当销售行为:金融从业者不应该通过不当的销售手段诱导或误导客户进行投资。
银行职员职业操守考核负面清单二十条
银行职员职业操守考核负面清单二十条
1.违反客户隐私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2.偷窃或滥用客户资金或财产。
3.接受或索要非法回扣或贿赂。
4.故意误导或欺骗客户,包括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准确的建议。
5.未经授权擅自处理客户的财产或账户。
6.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包括操作违规或越权。
7.未经追溯或审计的卷款操纵。
8.虚报或隐瞒交易风险。
9.未按规定披露个人利益冲突。
10.推销未经批准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11.不公正地对待特定客户,如歧视或拒绝提供服务。
12.未经客户充分了解与同意,进行高风险投资。
13.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包括未能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14.未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
15.盗窃或滥用企业资产。
16.违反内部保密协议,泄露商业机密。
17.虚构或篡改文件或记录。
18.未经授权泄露银行机密信息。
19.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如洗钱或恐怖资助。
20.破坏银行声誉或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
请记住以上负面清单并遵守职业操守,以确保作为银行职员的
道德和职业声誉。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的职业操守要求应依据法律法规、内部规章以及银行的相关政策而定。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欢迎阅读!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投资咨询顾问、柜员、经纪人等等都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证书。
按照我国政策法规规定,这些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那些“小道消息”,听听就罢了,传播内幕信息可是犯法的,谁能冒那么大风险告诉你呢。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从业人员不许无中生有、捏造信息,不许为了赚取佣金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等。
(3)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贬损同行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4)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
(5)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实际上,任何证券从业人员和机构都没有能力履行最低收益承诺的能力。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客户之间的融资行为存在较大的不规范和风险,证券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
(7)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谁干营销谁都得考个执业证书,都得和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不允许私自委托。
(8)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出于业务需要,证券机构有时掌握客户的相关信息,保护这些信息不泄露是从业人员的义务。
员工违规,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一、基金公司员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公司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一)案情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甲"、“严某乙"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
74元。
深圳市中院于2014年3月24日判决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3374。
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9月,鉴于博时基金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等情形,马乐一案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决定对博时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整改6个月等监管措施,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和审核该公司所有新产品和新业务申请.深圳证监局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博时基金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存在缺失与执行不严的情况.这些情况具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缺失、通信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缺乏对员工本人和直系亲属证券账户及证券交易申报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核的机制、考勤出差管理存在漏洞等.此外,博时基金对旗下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存在漏洞,虽建立异常交易反应分析制度,但未对已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后续核查、质询等适当处理措施.(二)评析本案例主要争议点为基金公司员工此种行为是否视为基金公司行为.基金公司的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基金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此类案件中,主要有四种观点,以下结合本案分析.(一)表见代理说有学者提出,应该适用民商法上的“表见代理”理论,将雇员的行为归为基金公司的行为,将雇员的责任归于基金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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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5、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 6、 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7、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2001年1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 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2.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一条; 3.《金融机构客户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保监会令〔2007 〕第2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一条; 2.《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2007年08 月13日 证监发[2007]110号);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保监会令〔2007〕第2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九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规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 5、 卖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三条 6、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四条 7、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 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9、泄露公司秘密或客户资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 向监管部门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资料、信息,或者接受监 公司检查办法》(2000年12月 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 10、 管部门检查询问时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检查,隐瞒情况等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39号) 第五十五条、 。 六十二条 8、 11、 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12、 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八十四 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5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十二 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 第四条;《证券业从业人 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4月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一条
13、 在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之前从事证券业务; 14、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二、按员工类别细化的个人违规行为 董事、监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违规行为
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证券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39 号) 第四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 三条、第二十七条 《信访条例》(2005年1月 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七条、二十条
(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员工特定违规行为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 证监会令[2008]26 号)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 客户未作“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 六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 证监会令 2、 规定”的承诺,或者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用途不合法,为其办 [2008]25号)第十五条;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理资产管理业务; 5月31日 证监会令[2008]26号)第二十二条 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 2、 一条 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 3、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六十 4、违反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或私下签订补充合同; 五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六十 5、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条 1、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
挪用或侵占客户资产,违法将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 证监会 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令第39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4、 行关联交易;或者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九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 行)》(2003年12月15日 证监机构字[2003]第259号) 第五十六条 公司竞争的企业; 3、 5、擅离职守;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 令第39号) 第五十五条 证监会
(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员工特定违规行为
1、 违规控制、使用客户账户,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或期货,或将客户的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四条;2.《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营销人员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九条;2.《 3、 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
8、发现客户身份存疑且无法证实,仍为其开立账户;
9、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不规范账户;
10、 向客户推荐不适当的产品或服务; 11、 人为拖延、阻碍客户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 12、 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以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 13、 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委托他人代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或与外部机构或外部人员私下约 14、 定分成; 冒用客户或他人名义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怂恿、唆使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 15、
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
违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五条
一、通行员工个人违规行为
1、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 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操纵证券 市场等非法活动,包括: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 易活动;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 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 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4)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 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5)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 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6)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量; (7)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2)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5)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