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须知(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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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最新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最新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最新版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最新版的制定,旨在加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公司各级员工的安全培训要求和管理措施。

1.1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通过培训,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公司安全规定。

1.2 提升员工安全技能:针对不同岗位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1.3 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通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因操作不当、违章作业等导致的安全事故。

1.4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强化安全培训,提升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公司人力行政部作为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公司安全培训工作,具体职责与权限如下:2.1 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等。

2.2 组织实施安全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安全培训活动,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2.3 监督检查安全培训:对各级部门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效果。

2.4 评估与考核: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与考核,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2.5 培训资源管理:负责安全培训资源的配置与管理,包括内部讲师选拔、培训教材的编制与更新等。

2.6 培训费用管理:合理预算安全培训费用,确保培训资金合理使用。

2.7 制度修订: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 第一阶段:基础入职培训-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了解公司文化、组织架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正)正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本大纲规定了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二、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职业危害预防与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达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

三、培训要求(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优先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安排集中授课、现场培训、技能操作、复习、考试考核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等。

2、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特点,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3、工商贸企业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4、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二)安全技术理论及知识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防雷设施、防静电、粉尘设施、环境温度和环境湿度监控设施。

5、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限本单位)。

6、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7.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8.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完整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完整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80号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06〕3号〔2013〕63号修正〔2015〕80号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06〕3号〔2013〕63号修正〔2015〕80号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 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 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 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 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 、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 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最新版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最新版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最新版1、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有什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什么区别?《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知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道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就是说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如何开展培训活动等适用《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条工矿回商贸生产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即从业人员要经过什么样的安全培训等适用《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一、目的与范围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安全培训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工厂、企业、商铺、餐饮等各类场所,以及涉及危害性较大的行业,如化工、建筑、冶金等。

二、培训内容1. 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员工应了解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2. 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真实的事故案例,让员工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提高避免事故的能力。

3. 安全生产措施的掌握:员工应熟悉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包括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应急处理措施等。

4. 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员工应学会辨识和控制工作场所的危险源,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员工应熟练掌握自己岗位的操作技能,以便在工作中能够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

6. 火灾预防与扑救:员工应了解火灾的预防措施,学会使用灭火器并正确扑灭火灾。

7. 急救知识培训:员工应学会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

三、培训方式和频率1. 培训方式:可以采用课堂培训、实地考察、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进行。

2. 培训频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对新员工应进行入职培训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四、培训记录与考核1. 培训记录:单位应建立员工安全培训的档案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人员等信息。

2. 考核方式:可以通过考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安全培训的考核,以检验员工的培训效果。

五、责任与制度1. 责任分工:单位应明确安全培训的责任分工,由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培训工作。

2. 安全纪律:单位应制定安全纪律,明确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规范和制度。

3. 员工奖惩:单位可以对安全培训的成绩进行奖惩,对于经常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纪律处罚。

以上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基本内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和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次修订)(总局令第3号)-2015052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次修订)(总局令第3号)-2015052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8.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总局令第8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令第8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发布:2015-05-29实施:2015-07-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7-01发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律修订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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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80 号修正,自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须知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须知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须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须知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须知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须知》,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三大类,分别是主要承担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一、主要承担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承担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务必由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由安监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承担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承担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每年再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第二类是由质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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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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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平安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平安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展平安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平安培训,熟悉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平安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视本行业平安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指导监视检查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

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承受平安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承受专门的平安培训,经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平安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平安生产管理根本知识、平安生产技术、平安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历;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80 号修正,自201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80 号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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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80 号修正,自201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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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培训须知(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须知
(新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三大类,分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由安监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每年再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第二类是由质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培训类型
新上岗职工的培训;在职职工的培训;调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的培训。

(二)培训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在职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培训内容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
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
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各省法规、规章、文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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