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备-企财)[2011](主)25号-艺术品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中国太保财险理赔员招聘笔试题库
中国太保财险理赔员招聘笔试题库一、理论知识题1. 下列哪种险种属于财产险?2. 保险条款是什么?3. 理赔是指什么?4. 理赔材料中常见的车辆损失陈述书是什么?5. 理赔服务中,什么是指定医院?二、案例分析题案例一:小明在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受损,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以下是相关信息:-事故发生地点:XX市XX路口-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4月1日下午3点-车辆受损情况:车头部分受损,车灯、保险杠受损请回答以下问题:1. 根据保险条款,该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2. 根据事故发生时间,应该按照什么方式处理小明的理赔申请?3. 请列举小明需要提交的理赔材料。
案例二:小王在家里意外摔伤,需要进行医疗救治,以下是相关信息:-就医时间:2021年5月10日上午9点-就医地点:XX市XX医院急诊室-医疗费用: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用等共计500元请回答以下问题:1. 根据保险条款,该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2. 根据事故发生时间和就医地点,应该按照什么方式处理小王的理赔申请?3. 请列举小王需要提交的理赔材料。
三、实际操作题请根据以下情境选择正确的操作步骤:情境一:保单出险通知小张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请问他应该如何进行出险通知?A.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出险通知B. 发送电子邮件给保险公司进行出险通知C. 前往保险公司营业厅进行出险通知情境二:索赔申请小李的车辆遭受了盗窃,他打算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请问他应该如何操作?A. 上门拜访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提出索赔申请B. 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下载索赔申请表格并填写C.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索赔申请情境三:进修理赔员工作小刚是一名新入职的理赔员,他希望自己能够更好地胜任工作,请问他应该如何提升自己的理赔能力?A. 参加相关的理赔培训课程B. 阅读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定和条款C. 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学习他们的工作经验四、答案解析请根据上述题目提供相应的答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十)职业病;(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 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 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 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 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关于财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艺术品保险条款Pingan
艺术品保险条款Pingan艺术品保险条款Pingan一、保险目的与范围1.1 保险目的本保险条款旨在为艺术品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的损失、毁灭、被盗抢、提货过程中的损坏等。
1.2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艺术品,包括但不限于绘画、雕塑、陶瓷、古董、珠宝、家具等。
艺术品的保险价值将根据投保人提供的鉴定报告或评估价值来确定。
二、保险责任2.1 艺术品损失或毁灭对于艺术品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盗窃、被泼水、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完全毁灭,保险人将根据艺术品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2.2 艺术品被盗抢对于艺术品在保险期间内因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将按照艺术品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若艺术品在保险期间内被盗抢,保险人将委托专业团队进行调查,并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的报案材料。
2.3 艺术品提货过程中的损坏对于艺术品在提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艺术品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投保人在提货时应注意与保险人协商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如未遵守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3.1 免赔额艺术品保险中设有免赔额。
投保人需在购买保险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免赔额的数额,免赔额将影响保险费的标准。
3.2 赔偿限额艺术品保险中设有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将基于艺术品的保险价值来确定,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将不予赔偿。
四、保险责任除外4.1 艺术品自身缺陷对于艺术品自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4.2 投保人故意行为对于投保人故意破坏艺术品或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4.3 战争或恐怖活动对于艺术品因战争、内乱或恐怖活动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五、保险费及终止5.1 保险费投保人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数额将根据艺术品的保险价值、保险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5.2 终止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7•【文号】保监许可〔2016〕1067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067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16〕36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执行。
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
你公司拟订的自主核保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均可在[0.85-1.15]范围内使用。
三、你公司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使用范围为河南地区。
四、你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做好相关的提示、说明和理赔服务工作,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和费率基准(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下载)中国保监会2016年10月27日。
太保(备案)[2009]N82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太保(备案)[2009]N382号-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受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二)因产品未达到其设计功能、第三者不当使用或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错误地提供了产品所引发的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所发生之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材料、零部件、包装等组成部分时导致其他产品的损失,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已经发现或知晓该产品已有缺陷;(六)被保险产品用于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七)由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恶意行为、强力占用或被征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五)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装置内的数据信息或软件程序之损坏或该些装置之使用功能丧失。
太保(备案)[2009]N32号-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各类企业财产保险,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共243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38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6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89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一、扩展类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3、地震扩展条款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5、铁路机车保险条款6、电器设备损失条款7、电气、机械事故扩展条款8、第三者责任条款9、试驾车辆条款10、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11、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12、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13、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14、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条款15、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16、附加雹灾保险条款17、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18、盗窃险扩展条款19、偷窃条款20、地震海啸扩展条款21、机器设备试车条款22、修理延误利损条款23、媒介物扩展条款24、政府当局条款25、通道堵塞条款26、遗失欠款帐册条款27、谋杀等条款28、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29、顾客/ 供应商条款30、关联条款31、Evacuation due to Bomb Scare Clause32、Rented Building Clause33、Plus Provision34、Quarantine or Closure Clause35、保险箱损坏条款36、自动增加限额条款37、现金支票条款38、假币条款二、限制类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7、暴风雨除外条款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9、龙卷风除外条款10、洪水除外条款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12、Chemical/Biological Substance Exclusion13、Exclusion for Software and Data-Related Losses14、Cyber Risk Exclusion15、运输保证条款16、钥匙条款三、规范类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第一受益人条款3、预付赔款条款4、提前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6、指定理算人条款7、分期付费条款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9、错误描述条款10、不予失效条款11、不可控制条款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3、指明财产条款14、时间调整条款15、重置价值条款16、租赁财产条款17、配套设施条款18、仓储财产申报条款19、存货变动条款20、仓储保证条款21、商标及标签条款22、抵押承受人条款23、贵重文件条款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2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26、空运费条款27、专业费用条款28、清理残骸条款29、灭火费用条款30、救火费用条款32、临时保护费用条款33、施救费用条款34、索赔费用条款35、损失受益人条款36、货币条款37、成对成套条款38、石棉批单条款39、共保人条款4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41、模具条款42、垫板条款43、建筑物变动条款44、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45、工人条款46、自动承保条款4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48、烟熏损失条款49、车上货物条款50、关税条款5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52、放弃评估条款53、艺术精品条款54、错误和遗漏条款55、“三停”损失保险条款56、合约承购者条款5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58、产成品定损价确定方式条款59、保密条款60、叉车责任条款61、压力管道条款62、现场保护条款64、除外责任明晰条款65、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66、共保条款67、合同价格条款(仓储物)68、增加资产条款69、自动升值条款70、新取得财产条款71、所有其他物品条款72、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7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74、碰撞条款75、冷藏货物条款76、存货变质条款77、临时移动条款78、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79、分摊减免条款80、定值保险条款81、租金条款82、租赁费用条款83、电泳池涂料条款84、自燃条款85、在制品损失保险条款86、成品车试车检验条款87、露天存放成品车辆特约保险条款88、展览会、展示会与商业表演条款89、非保险地址自有输电线路和地下管道(含阱)条款90、虫蛀鼠咬条款91、污闪损失条款92、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93、水费损失扩展条款94、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96、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条款97、委托加工条款98、装卸及吊装保险条款99、温度变化条款(12小时)100、抗辩费用扩展条款101、软件再制作费用102、查找断点费用条款103、消防损失条款104、其他附加责任条款105、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106、在建工程条款107、财产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108、新机器设备特约条款109、车载式系统产品路试扩展条款110、出口设备临时储存扩展条款111、存放客户处备品备件条款112、水道清理费用条款113、有价值商业资料条款114、内部移动条款115、水箱、水管水损扩展条款116、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11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118、损失通知条款119、按揭条款120、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121、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未列明保险地点122、地面下陷下沉条款123、露天财产扩展条款124、露天及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125、橱窗玻璃扩展条款126、小额现金扩展条款127、重置价值条款N128、临时保护费用条款N129、公共当局扩展条款N130、放弃评估条款N13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N132、地域调整特别条款N133、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N134、保单不得注销条款N135、临时移动条款N136、玻璃破碎扩展条款N137、恶意破坏扩展条款N13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N139、非占用者业主条款N140、代位追偿费用条款N141、电子计算机设备保险特约条款N 142、建筑/安装工程扩展条款N 143、购置资产条款N144、系列损失条款145、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146、税项条款147、通译和标题条款148、Acquisitions Clause149、Alterations And Additions Clause 150、场所外财产条款N151、预付赔款条款(B)152、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153、调整保险费条款154、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155、经营部门条款156、新营业条款157、产量选择条款158、残值货物拍卖条款159、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160、会计师条款161、营业费用增加条款162、货物累积条款163、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164、审计师费用条款165、额外费用条款166、Loss Notification Clause167、Additional Increase Cost of Working168、Fines,Penalties or Damages169、Port Blockage170、Royalties Receivable171、Salvage Sale172、Alternative Trading Clause173、Days Premium Payment Warranty174、12 Months Break and Review Clause175、Leased Building/Premises Extension176、Waiver of Average177、Multiple Insured Non-Vitiation178、New Location Clause179、Earthquake Clause180、Includ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Breakdown181、保险库条款182、上锁的保险箱条款183、保护措施条款184、上锁保险柜中的现金条款185、权益保障条款186、被保险人雇员由于遭受袭击所致个人物品或衣服损坏条款187、Peak Season Endorsement188、Burglary Alarm System Clause189、现金盗窃险条款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精)教学内容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 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3
(六)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及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上 述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 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一)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的部分;
(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事故责任免赔”和绝对免
赔”部分;
(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
(四)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 费、律师费、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超过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已赔付的部分;
太保(备案)[200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九)被保险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五)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太保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烟熏;(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整理)太平保险财产综合险投保单填写模版
财产综合险投保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在我公司投保!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如有风险调查问卷,风险调查问卷亦作为本投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盖章处)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总则、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展品及非展品的艺术品。
第一部分艺术品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水渍、烟熏;(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因盗窃造成的艺术品丢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或老化、内在或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损失、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有毒霉菌、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二)曝光、干燥、潮湿、极温,由于暴风雨、霜冻或火灾引起的除外。
(三)艺术品馆藏或展览地为非专业场地或无法满足展品的物理、化学属性要求、恒温恒湿等适合艺术品展览馆藏的条件。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贬值、丧失市场价值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二)因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由于保险标的错误放置或不明原因的失踪所导致的损失。
第二部分艺术品运输保险保险责任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太保财险)(备-健康)[2010] (附)2018号-附加境外人员紧急医疗援助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人员紧急医疗援助保险总则第一条在投保境外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及可选保险责任,在投保了基本保险责任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急性病、猝死,由保险人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该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紧急救援责任,并由保险人承担相关费用。
一、基本保险责任1.援助服务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企业,降低投保人管理风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受以下援助服务:(1)当地的医疗机构分布信息;(2)当地护照和签证信息,及协助办理护照丢失援助;(3)当地健康威胁和食品安全信息提供;(4)当地最新的免疫和疫苗要求信息提供;(5)当地使、领馆信息、汇率信息、通关要求、语言信息等信息类支持;(6)医疗咨询和门诊医疗转介服务:当被保险人出现身体不适,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的情况下,可以拨打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由专科医生提供咨询建议;若专科医生建议被保险人到医院进行必要检查,本救援机构将提供其周边医疗机构和医师信息,并协助被保险人与其认同的医疗机构进行预约。
2、紧急医疗运送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病情或伤情严重危及生命时,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事发地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不进行医疗转运将危及生命时,救援机构将采用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送至其他医疗条件更合适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接受治疗。
CPI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电梯及其所载财物为本合同保险标的:(一)设计、制造、安装或改造均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二)已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条下列财物不属于本合同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名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储值卡;(三)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四)动物、植物、盆景。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消防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三)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四)保险标的坠落;(五)第三者恶意破坏。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而继续投入使用的;(二)保险标的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三)保险标的已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而继续投入使用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四)电梯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艺术品保险费率
高
1.5
中
1.00
低
0.6
2、单个价值高低
单个价值
(0,500万】
0.5
(500万,2000万】
0.8
(2000万,5000万】
1.00
(5000万,10000万】
1.2
(10000万,∞)
1.5
3、客流量
客流量
高
1.5
中
1.00
低
0.80
4、安全及管理情况
安全及管理情况
好
0.5
中
1.00
差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艺术品保险费率
一、保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免赔额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
二、基准费率表
1.基准费率:0.15%
2.免赔额系数表
保额区间
免赔额
5000元
1万元
3万元
5万元
8万元
10万元
小于100万
0.95
0.86
0.80
0.79
0.78
0.77
100万
0.80
0.79
0.78
500万-2000万
0.97
0.91
0.87
0.83
0.80
0.79
2000万-1亿
0.98
0.93
0.89
0.85
0.81
0.80
大于1亿
0.99
0.95
0.91
0.87
0.83
0.80
三、风险调整因子表
风险调整系数为以下风险调整因子值之积。
1、易损程度(易破损、易碎、易燃、易腐蚀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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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艺术品财产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所有或受托保管的艺术品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在存放、展览、陈列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亲友故意或唆使他人进行的纵火、盗窃、抢劫等破坏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火山爆发、地震、海啸,以及因前述危险事故引起的次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七)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八)对保险标的进行的任何修复或修饰整理;(九)自然磨损、变质、老化、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霉菌、鼠咬、虫蛀、虫害、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进原因;(十)曝光、干燥、潮湿、极温,除非是由于暴风雨、霜冻或火灾引起的;(十一)艺术品存放或展览地为非专业场地或无法满足展品的物理、化学属性要求、恒温恒湿等适合艺术品展览馆藏的条件。
第六条下列损失、责任、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一)因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机械故障、数据使用不当、软件错误、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二)盘点时发现的保险标的短缺,且以前未作丢失申报的,但可以证明由保险事故造成的不在此限;(三)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引起的损失;(四)由于保险标的错误放置或不明原因的丢失所导致的损失;(五)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八条本保险为按件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价值应由保险人认可的拥有国家相关资质的公立博物馆或艺术馆公估人、公证人、鉴定人或专家评估确定,并提供证明文件,经双方同意后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显著增加的,如投保人请求增加保险金额,应根据保险人认可的拥有国家相关资质的公立博物馆或艺术馆公估人、公证人、鉴定人或专家评估确定的金额,经保险人同意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保额增加部分剩余期间内的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中对相关内容进行批注修改。
第九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艺术品存放、展览、陈列环节应满足如下约定:(一)艺术品存放、展览、陈列应有足够大的展览空间,展品间距离符合业内各项标准;(二)艺术品存放、展览、陈列期间应有足够并专业的保安人员现场监控,并配有录像、红外等监控、监测、报警设备,且对于上述监控、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对于各展品,监控不应有盲点;(三)艺术品存放、展览、陈列期间应设有安全隔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围栏、封闭式透明展箱、展柜、展台等;(四)艺术品展览期间应根据展览空间设置参观人流量限制机制;(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对存放、展览、陈列的艺术品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发生盗窃、抢劫,或有涉及违法、犯罪的其他情形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四)事故证明(其中:发生盗窃、抢劫或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由经保险人事先认可的拥有国家相关资质的专家、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损失程度,保险人根据损失程度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可以修复或恢复原状时,保险人赔付经保险人事先认可的拥有国家合格资质的专家、机构进行修复或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等。
(四)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部分组件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损失均不得被解释为成对或成套物品的全部损失;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保险标的,若发生部分组件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财产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套或成对物品恢复到同类物品基本相同的状况,按受损物品所属成套或成对物品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最终实际支付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