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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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效率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这也是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步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一)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一些地区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如未按规定进行流转登记、合同内容不完整等。

这不仅可能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引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二)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如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未对农民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征询意见,导致农民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于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这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了法律风险。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流转程序、合同内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在中国农村地区对土地的使用、承包和经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时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背景、管理框架和制度的效果三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论述。

一、历史背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源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实行了“包产到户”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权和自主经营权。

这一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人口的流动,土地流转问题逐渐浮现。

为了有效管理土地资源,保护农民的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

二、管理框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管理框架包括政府管理、农民自治和市场化经营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监督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的合规运行。

同时,政府还会提供支持和指导,为农民提供农技培训、市场信息等服务,以提高农民的经营水平和竞争力。

其次,农民自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

农业合作组织、村级土地经营组织等组织形式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土地经营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民自治还能加强农村社会团结,提高农村发展的整体效益。

最后,市场化经营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为土地承包经营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额外收入,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制度效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了积极效果。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稳定承包权和自主决策权,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热情和创造力,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

其次,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以山东省为例的开题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以山东省为例的开题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以山东省为例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自1980年代开始实行,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

承包经营制度的实行为农村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土地资源和农业生产活力,也为广大农村家庭创造了经济收入。

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流失严重,土地流转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政策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山东省是我国农业大省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施时间较早,土地承包经营面积广,土地流转非常活跃。

因此,研究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发展的最新情况,也有助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促进土地流转顺利进行,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分析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状,包括流转面积、方式、类型等。

2.总结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如土地流转利益分配不合理、土地抵押融资难等。

3.研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政策策略,包括土地流转市场化、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土地流转权利保障等。

4.分析政策实施的效果,包括政策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的影响。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文献,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演变。

通过对山东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困难。

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政策建议,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四、研究预期结果本研究预期将深入剖析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和问题,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推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技术路线及建库研究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技术路线及建库研究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技术路线及建库研究方法本文主要介绍农经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的重要性、技术路线,并阐述利用苍穹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承包数据库的流程。

标签:土地承包;GIS;数据库一、农经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的重要性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是一项重大的调查工作,是关系全国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立足现在、面向未来的一项基础调查。

其目的是贯彻落实省、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等信息;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信息。

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经营权证书落实到户,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工作目标是实现“两清一证”:即查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耕地、四荒、园田地等土地资源情况,查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情况,为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技术路线1、承包地测量对调查区范围内的承包地块的界址、面积进行以实测法和图解法组合测量;编制1:2000比例尺调查草图;标准分幅与编号执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92)。

对调查范围内的宗地进行面积计算、汇总与统计。

2、权属调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代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数据库规范》查清每块承包地块以及土地权属单位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四至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并绘制调查草图;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地块调查表有关表格,按调查的承包方名称收集相应的土地权属来源和户籍资料。

3、信息系统建设将权属信息和承包地块数据录入EXCL表格中,导入苍穹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规范、科学、完整、现势性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调研报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前提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曾经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潜能,深刻地改变了我国农村面貌。

但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老化和减少,农村土地零散化、碎片化,土地产出低效化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并逐步滞后于现代农业的要求,已然成为乡村振兴的一道坎。

近年来围绕落实农业农村改革部署,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通过土地三权分置、承包权入股、适度规模经营、创新经营体制的方式,我们在街道村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及难题街道村地处街道北面,距离城区2.5公里,下辖7个村民小组,现有农户519户,农业人口1781人,现有耕地面积1947亩,人均耕地约1.09亩。

在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将耕地分级搭配,整田整土划割为若干小块分到农户,导致每家每户承包经营的耕地零散分布。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在家的留守农户接手耕种承包地,使地块分布更加零散。

如村5组其中一户农民3.5亩旱地被划分成10余块,最小的一块地只密植了3株柑桔。

分散的土地,给农业生产带来了诸多不便。

一是难以进行机械作业,耕作效率低;二是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难度;三是产业结构调整相互掣肘;四是种养结合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难以有效运行;五是对外土地流转涉及农户多,难以协商一致;六是地块分割产生了较多不能耕作的边界,浪费了耕地资源。

围绕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我们在街道村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通过承包权入股、土地预流转的方式,有效地实现了耕地的团聚和适度规模经营,劳动效率和经营效益也相应提升。

二、土地股份制的探索及构想在村调研发现,虽然群众意识到了承包地散碎化的各种弊端,也有将土地集零为整的愿望,但缺乏系统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路径,缺乏组织者。

如农户间相互可以进行土地调换,但各怀心思,效果有限;外部业主整体流转集约经营因农户意见不一难以达成。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变革与法治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变革与法治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变革与法治建设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着重强调法治建设。

这一系列的改革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围绕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变革与法治建设展开探讨。

一、土地承包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我国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得以出现。

这一制度在当时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并规定了一定的承包期限。

农民通过土地承包可以获得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问题也日益凸显。

部分地区出现了土地承包过于碎片化、承包期限到期后产生争议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促使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变革。

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变革: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

首先,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成为了重要的改革内容。

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农民可以更加稳定地使用土地,确保持续的收入来源。

同时,延长承包期限也为农民的长期投资提供了保障,鼓励农民进行农田整治和农村产业发展。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流转也是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

通过土地承包流转,可以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但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隐患,比如土地集中流转可能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农民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制建设尤为重要。

三、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法治建设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与法制建设紧密相连。

首先,法律的完善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法治化的关键。

我国先后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流转权的法律地位,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土地承包制度的监管和管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漠视法律规定和违法行为的出现。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拆分出来,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这一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一是“三权”不可分割的独立权利。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是相互关联的,但是每一个权利都是独立的,不可割裂的。

二是归属权利界定的概念清晰。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不同归属使得土地被合理利用和保护,增加土地使用效益。

三是权利人明确。

通过对权利的明确界定,土地使用的主体变得清晰,政府、农民等不同主体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进行合作。

四是权利交易市场化。

将“三权”分置后,可以产生土地承包费、土地流转费等各种权利流转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有利于土地资源更加合理配置。

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

制定土地流转规则、流转权益的交易方式和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性认证等机制,为土地流转提供合法可靠、交易自由的市场环境。

二是完善土地权属公示、登记和备案制度。

通过规范土地使用登记、权属公示和备案制度,可以保障权属明确,防止土地大规模非法流转。

三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建立流转交易平台,简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批手续,降低流转成本,推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健全农村产权保护制度。

针对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况,建立土地流转中的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和产权保护机制。

五是加强政府造林、退耕还林等土地整治工作,增加可用农地资源。

加快农业产业化,培育大农业经营者,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总之,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能够促进农村土地产权清晰、交易自由、流转市场化,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论文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国家在农村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农业、农村与农民问题都与这项制度有深刻的联系。

物权法的实施,终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抑或债权的争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获得了物权的保护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它作为物权的性质与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的因素是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运行中的现状及原因。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国家在农村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农业、农村与农民问题都与这项制度有深刻的联系。

农民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土地,能自主经营并依法处分这种权利,这对促进农业的发展与农村社会的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与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行了越来越详细的规定,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的保护也逐渐完善起来。

特别是物权法的实施,终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抑或债权的争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获得了物权的保护方式。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运行中,现状如何及原因何在?本文将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它作为物权的性质与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的因素方面进行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承包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由此可知,对于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

浅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构建

浅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构建

L e g引syst e m A nd S0c i嘶浅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构建张超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在法学界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它牵扯政府和农民许多重要的利益。

本文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中做出选择,并提出了我中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权说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O)l l-037一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法律和法学界都已经达成共识,都是支持土地流转,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做具体分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是农民对土地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法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争议,分为债权说和无权说。

(1)债权说。

此种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受承包合同的约束,承包人未经发包方的同意,不能转包,有债权的形式;另外承包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天人。

债权说不能对抗社会第三人,反介入的权能低,不能对承包人进行很好的保护。

(2)物权说。

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立,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质的财产权;不能以承包经营权产生的基础是合同来否定其物权属性。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能更好保护承包经营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般人和所有权人。

能更好的稳定承包关系,能让承包经营人更放心安心的经营土地。

我个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更合适。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抵押人(即承包方)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不转移土地占有,将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1. 引言1.1 农地“三权”分置的概念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进行流转和交易的一项制度安排。

在传统农村土地制度中,一块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往往由同一人或同一家庭持有和控制,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土地资源闲置、农民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利用等问题。

而通过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实现农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农民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

农地“三权”分置的核心是让土地的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配置和流转。

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包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是指承包者或经营者对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通过分置这三项权利,可以实现土地的流动性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和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目的。

农地“三权”分置是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背景分析农地“三权”分置作为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其提出与实施离不开背景的支撑和推动。

在中国大地上,随着农村人口的持续减少,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和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的集体经营、集体所有、集体分配的土地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农业生产新形势的需求,农地“三权”分置的提出成为解决当前土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农地“三权”分置的背景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加速,土地流转规模扩大,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和所有权的分割趋势日益明显;二是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部分农民持有土地无力耕种或者过度利用导致土地荒芜;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后,农户难以进行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生产,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四是城市化进程加速,大量农村土地被用于城市扩张,农地资源面临浪费和挤占的风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逐渐成为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出现,为农民增收、改善生活条件以及促进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机会和保障。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富农问题等。

因此,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有助于深入了解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二、研究意义1.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助于加强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村的稳定发展。

2.分析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富农问题等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推动农村经济的加快发展。

3.通过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提升农业经济效益,为实现农民致富奔小康的目标提供支持。

三、研究目标1.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历史背景及其演变过程。

2.分析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富农问题等存在的问题和趋势。

3.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体系。

4.提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1.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2.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富农问题等存在的问题和趋势的分析。

3.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监督体系。

4.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法等综合方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进行实证分析。

五、预期成果1.揭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问题和发展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2.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农村稳定发展。

3.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六、论文结构1.绪论:研究背景、意义、目标和研究方法等。

2.理论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

3.存在问题和趋势分析: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富农问题等存在的问题和趋势进行深入分析。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善及相关制度建设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善及相关制度建设

土地 承包 经营 制度 诞生 于改 革 开放 之初 , 那是 一个 百废 待 兴 的年代 , 学也 尚处 于“ 稚年代 ” 法 幼 。那 时 的 当务 之急不 是 以法学 的思 维来 设计 土地 承 包经 营 制度 , 是 先颁 布 一个 实用 的政 策 让农 村 经 济 生产 开 而 展起 来 。所 以 。 当时根 本就 没有 按 照一种 塑造 权利 的 思路来 设 计 土地承 包经 营制 度 , 项 制度 的诞 生 充斥 这 着一 种政 策个 性 : 变通 性 、 宜性 、 杂性 、 治性 ( 民对 国家 集 体 的劳 役 服从 ) 当然 , 权 交 政 农 。 这并 不 妨 碍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在 实际 上 的诞生 。这 是 问题 的两个 方 面 : 国家 认 为这 是 一 项 改革 的政 策 , 国利 民就行 , 未 利 并 考虑 这 是否是 赋予 了农 民某 项亩 之成 型 的权 利 ; 而农 民则实 际 上得 到 了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 觉得 自己得 到 了 利益 实 惠 , 不会 ( 也 不太 可 能) 虑这 种实 惠 在理论 上 叫什 么权 利 , 一种 什 么性 质 的权 利 。而现 在我 们从 考 是 学理 角度 , 以权利 眼光 回头 看它 的 时候 , 自然 就觉 得这 项权 利 有 点别 扭 : 当初 集 体经 营 制 度 向家 庭 联产 承 包责 任制 度转 化 时 , 土地承包 经 营权 的方 向应 该是 物 权 , 是 它 偏 以债 权 面 目出现 , 承 担着 生 产 协作 义 但 并 务和 社会 保 障功能 , 要受集 体 组织 限制 。这 些都 是 国家 为 了最 大 限 度 减 少农 地 制 度 改 革成 本 的做 法 。 还 土地 承包 经 营制度 承担 了这 数项 使命 和成 本 ,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变形 也 就 在所难 免 。所 以 。 界定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性质 不应 是局 限于探讨 它 是债权 的物权化 改 造 , 是 物权 的债 权化 变质 的 问题 , 还 而应是 以历 史 和 国情 为讨 论前 提 , 以现 行法律 为依 据 , 如何 还其 本来 面 目的 问题 : 它从 诞 生起 就是 一项 颇具 政策性 、 合性 复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之构想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之构想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之构想[摘要]目前,传统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集约化经营势在必行。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首先,要明确土地权属,规范土地征用制度;其次,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此外,要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约化经营按份共有社会保障自从我国农村土地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农业发展突飞猛进,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蒸蒸日上。

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传统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导致了我国土地零碎化。

从集约化经营的角度来看,土地零碎化是不经济的,因为许多土地成为田埂、地界,降低了土地产出,限制了农业生产的规模,也限制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以及规模经营的需求与日俱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也势在必行。

由此可见,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所谓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是指依法将原来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到少数种田能手的手里,依靠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机械设备,实现规模经营、质量经营、效益经营、科技经营和人才经营。

而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由原承包人或第三人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逐渐凸显,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支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及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户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然而,在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力等原因,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出现。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在流转过程中,各方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容易出现纠纷。

(二)政策执行不力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策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导致流转秩序混乱。

(三)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部分农户在流转过程中遭受欺诈、强迫等现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地位、流转方式、权益保障等内容,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支持。

(二)加强政策执行力度政府应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土地流转秩序。

(三)保障农民权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身权益。

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

五、结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成为当前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分开,形成独立的经营主体,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和高效经营。

这一制度的构建对于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促进农村集约经营、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从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和制度构建两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1. 承包权的明晰承包权是指农民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取得承包农地的权利。

在农地“三权”分置中,承包权的明晰意味着农民可以依法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权,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和流转权。

这样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增强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

2. 经营权的个体化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者或承租者用于经营土地的权利。

在农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个体化可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效益,使农民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农业生产效益。

3. 流转权的灵活性流转权是指农地承包者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将农地流转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在农地“三权”分置中,流转权的灵活性意味着土地可以实现更加灵活的流转,使流转更加便利,促进农地的流转和整合,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1. 完善法律法规要构建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的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土地的流转和交易,为农地“三权”分置提供法律保障。

2. 健全土地市场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是农地“三权”分置的重要保障。

应当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农地交易中心,提供土地流转的信息咨询和撮合服务,促进土地的顺畅流转,保障农地承包者的流转权益。

3. 加强政府引导政府在农地“三权”分置过程中应当加强引导作用。

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对农地承包者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土地经营管理能力,引导农地流转向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方向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土地经营权制度入典研究

土地经营权制度入典研究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编纂中的集体农用地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6BFX127)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王铁雄,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பைடு நூலகம்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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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制度入典研究
条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①从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以 落实②、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以维护。同时,随着 2017 年 10 月 18 日中共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巩固 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 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201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并将承包 地“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内容上升为法 律规定,且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的 标题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新设土地经营权权利 类型,从而从立法上确立了承包地“三权”分置基 础上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制度。
二、土地经营权制度入典的政策指引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修 正 案 》虽 然 将“ 三 权 分 置”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但 却未能充分体现其政策精神。
(一)现行农村承包地权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 保障功能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⑦所以《物 权法》第 128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 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 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该规定不仅对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采取“立法逃逸”,更有 甚者是删除了“出租”这一市场流转方式,仅保留 了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流转的“转 包”与“互换”方式。⑧显然,农村承包地权利制度 存在问题的关键就是应如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于其成员身份性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 闭式流转问题,即如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 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既无法物权性流转甚至无法债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

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工作安排,3月17日,在许爱荣副主席带领下,县政协经济委员会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试点工作开展概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县委、县政府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支持配合,县农委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落实。

调研组认为,目前我县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探索出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工作思路,总结了一条成熟的技术方案,培训了一批业务骨干,积累了重要经验。

整体工作共五个阶段,分别是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颁证阶段、归档阶段和验收阶段。

截至目前,第一阶段的前期准备工作基本结束,第二阶段全县已完成农户基本信息公示公告12715户,占试点农户总数的72%,完成农户两图一表签字确认7595户。

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目的使命更为特殊。

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已经不是农村改革之初解决经营体制问题,也不是简单的通过确权定纷止争,而是要通过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承包权益,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土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奠定坚实基础,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进而促进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力。

二是环境条件更为复杂。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人口发生巨大变迁;同时,农民对土地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农村土地问题的敏感性直线上升。

三是工作要求更为严格。

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就是要历史性地全面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要求对每个地块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勘测、影像绘图和信息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一、土地承包经营的概念和背景“土地是人民的”,这是中国共产党坚守的庄严承诺。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要素,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耕地使用权,保障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生活安定。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经营的概念和背景出发,深入探讨土地承包经营的意义、目标和实施路径。

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义1. 促进农业现代化: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使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有助于推动农业生产全面发展。

农民通过集体组织的形式参与农业经营,能够获得技术支持和市场信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2.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使农民能够长期耕种土地,享有相应的收益权益。

这有利于增强农民对土地的保护意识,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

3.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为农民提供了经营土地的机会和条件,激发了农村经济的活力。

通过承包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大幅提高了农村生产组织的规模和效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土地承包经营的目标1. 稳定农地利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旨在确保耕地的稳定利用,维护农地的基本农田功能。

通过土地流转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2. 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土地流转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以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农民通过合理的经济合作方式,共同推动生产要素的集约化和农业技术的进步,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增收。

3. 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全面进步。

通过农民的参与和合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农村产业的升级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获得感。

四、土地承包经营的实施路径1. 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体系,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宣传力度,确保政策的透明度和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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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构建研究谢露摘要:现在物权法典正在大张旗鼓地制定过程中,鉴于长期以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着的“债权说”和“物权说”之争,本文简要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

然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构建:首先阐述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和客体的理解,接着主要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以来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之而产生的一项权利。

《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一节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对其作了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这足以表明民法通则实际上是将该权利作为物权来规定。

但民法通则对于其赋予的物权性质并未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充分体现,该法本身规定也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由此导致实践中一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债权。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指出: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有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该司法解释所指的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学理上,也存在着“债权说”和“物权说”。

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主要是由其债权性质所决定的。

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条件下,如继续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将会产生一下难以克服的局限性:(1)不利于维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不利于农用土地的市场性流转 ;(3)不利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

因此,将现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为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共识。

我也赞同此种做法。

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并且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但是,对于如何进行改造,学界意见不一。

其中就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的取舍问题也颇有争议。

第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将承包权改为农地使用权,目的是为了突出其物权性质;第二种观点主张沿用永佃权这一概念;第三种则是认为不改变其名称,应该继续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概念。

我同意此种说法,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名称本身的问题,而是在于现行法为赋予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效力;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法沿用已久,已经为广大农民群众所接受。

所以,我们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进而完善其物权制度。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和客体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过去仅局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现应扩大到包括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

但是,就目前来说,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然主要是农民和集体。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学术界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的认定上意见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用土地使用权,还有一些人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用土地,我个人赞同后一种观点。

因为根据物权法原理: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为独有的标的物,显然,农用土地属于不动产,而农用土地使用权不属不动产,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用土地。

农用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水面等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中主要的部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日益物权化的今天,对这部分的研究也十分必要。

下面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分开论述。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物权法草案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的第128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与传统的用益物权人一样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

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能的基础。

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等目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对所有人的土地实行占有。

但是,承包经营权人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并不意味着在承包期限内,必须一直对土地实施直接占有,如承包权人将土地转包、出租或抵押时,其土地由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直接占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原承包人、出租人、抵押人仍可间接占有其承包的土地。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约定用途等使用所有人的农用土地的权利。

例如,承包权人在耕地上耕种,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按约定用途是指在一定自然属性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权时,土地所有人与承包权人为特定农业目的而约定的使用方法。

为实现其使用目的,承包权人可在土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筑物以及水井、堤坝、农用道路等构造物,并对其拥有所有权。

修建附属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为农业目的而修建,如在田地中修建供农用的生产设施和供运输农产品用的农用道路等。

为农业以外的目的所修建住宅房屋、坟墓等,应不允许。

②必须为实现使用目的、提高农地使用效益所直接必要的,如为种植、养殖或畜牧的需要存放自用的农机具而修建仓库,则可允许;但是,如果不仅为存放自用的农机具,同时也为承接他人农机具的存放或修理业务而修建的有关设施,则超过了承包经营权设定的内容范围,应不允许。

③必须是附属设施,如为养殖而修建泵站,为种植而修建喷灌设施等。

如果修建的设施成为农用土地上的主要构成,比如,虽然同为养殖目的,但将农地的大部分以水泥、砖瓦等修建永久性的养鱼池,则可认为改变了特定农地的性质与用途。

在此情形下,除非有事先约定或许可,否则应不予允许。

④必须不能损害或改变土地的属性或用途,否则应不允许。

如果附属设施是永久性的,在修建时应事先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如果该附属设施利于提高农地的使用效益,并且并不改变土地的属性或用途,土地所有人应予同意。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承包权人取得土地后,在土地上自行种植、养殖、畜牧的农作物、水产品和牲畜禽类等,其所有权应为承包权人拥有,而不论其是否已与土地分离。

对于生长期较长的木本植物如竹木等,或多年生草本植物如人参等,如果土地承包权设立以前既已种植的,其果实或其他与植物分离的产出物的所有权应归承包权人所有,其植物本身则仍应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4﹞处分权虽然我们通常所说的用益物权的权能只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种权能,但是这里所讲的处分权特指承包权人对其占有的土地决定进行转包、出租、抵押、转让等的权能。

也就是草案131条所规定的“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拥有的处分权仅是一些有限的处分权。

①转包权。

它指的是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其已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

在这种转包法律关系中,原承包人为转包人,新承包人为受让人。

土地转包后由受让人继续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包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转包费或平价粮。

但在少数农业经营效益较低的、负担较重的地区,有的转包人须向受让人提供一定数量的倒补贴。

转包可以是部分转包,也可以是全部转包,转包后由受让人向转包人履行义务。

②转让权。

应该区分有偿和无偿。

一般来说,无偿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因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应限制对其进行转让。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组织的其它成员,若转让给非集体组织成员,则须依法报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2/3特定多数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它指的是承包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承包权的转让只能限制在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用书面合同方式进行。

转让后,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关系。

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继承等取得方式。

③出租权。

它指的是承包权人有权将土地租赁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向对方收取租金。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户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获得的土地承包权应该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权利人有权将其支配的部分土地或全部土地出租。

出租权的实现一般通过签订书面形式的农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进行。

随着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土地使用权的短期出租有了可能。

对出租方来说,可不必失去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土地租金;对承租方而言,可付出较小代价以满足对土地的欲望。

这对于构建新的土地产权制度,促进土地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④质权。

它指的是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交付给与其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

质权与抵押权的最大区别是土地应转移占有,并且质押期间土地上所取得的利益应归质权人所有。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不动产不能行使质押,因而土地不能成为质物。

但是,我国法律又同时规定权利可设置质押,如股票、汇票、支票、商标权、专利权等,那么,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承包人所取得的土地实际上也只是一种在不动产之上享有的权利,也应该可以行使质押权利。

目前世界上只有法国和日本的民法典中规定土地之上可以设置质权。

土地质权制度的优势表现为债权人占有土地,其担保的可靠性高,能有效帮助承包人成立合同;劣势在于债权人对土地的管理成本高,不利于土地的利用,可能会增加第三权利人对用益土地负担方面的顾虑,影响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实现。

⑤抵押权。

它指的是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合同提供担保,并且当其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时,其债权人可以以其承包经营权作价变卖或折价抵偿。

目前,已有许多国家为了达到融通农业资金的目的,都普遍建立了以农业土地抵押为特征的农地金融制度。

但是我国现行担保法却规定,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不能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对此,我国可参照国外法律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流转制度。

个人认为,允许权利人将土地设置抵押,一方面可以解决土地承包人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不妨碍土地的利用和建设,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好处。

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一般通过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方式进行。

这在草案第132已有规定。

但是第132条第二款却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等,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显然,本款区分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和其他方式流转的不同,但是在已经充分肯定并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的前提下,承包经营权人的自由转让权不应受发包方即合同相对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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