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培训淄博分公司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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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述规定金额不得高于5万元,即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
金额。
第一章 基本业务
3. 存取款 修改
支票存取款处理规定
条目: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百八十七条
内容:客户办理支票类存款业务时柜员需先办理外部支票登记手续。
待支票入账后,通知客户前来办理相应手续。 说明:支票入账操作在由会计人员操作,具体流程储蓄业务制度不再
规定。
第一章 基本业务
3. 存取款 新增
账户不能办理存款业务的状态
条目:第一百八十八条
内容:1.当账户为以下状态时,拒绝办理取款业务:挂失、账户止付、
账户冻结、密码锁定、可疑凭证锁定、未激活、长期不动户; 2.当账户为以下状态时,拒绝办理存款业务:挂失、长期不动户。
第一章 基本业务
4. 一本通 删除
第六章 特殊业务
1. 特殊业务-查询 修改
司法查询相关要求。
条目:第四百〇三条 一、批量司法查询 若有权机关要求进行多笔相同种类的司法查询(协助查询),且无需 当日反馈查询结果的,可采用批量司法查询。 二、办理范围 司法查询(协助查询)在各级管理机构和全国任一网点均可办理。
第六章 特殊业务
修改
司法查询相关要求。 条目:第四百〇三条 三、处理流程 1.有权机关至网点要求查询 (1)网点有负责审核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的专兼职人员 * 由专兼职人员审查有权机关工作人员出具的工作证和法律文书; * 填写《协助有权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审查单》; * 支行长或授权人(风险经理、营业主管)审批; * 网点其他柜员执行查询。 (2)网点无负责审核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的专兼职人员 * 由上级机构法律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协助有权机构查询、冻结、 扣划存款审查单》; * 网点凭上级机构送达的《协助有权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审 查单》执行查询。 2.有权机关至管理机构要求查询 法律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权人审批后,相关部门凭《协助有权机关查 询、冻结、扣划存款审查单》具体执行查询操作。
开立整存整取新账户,起息日为原起息日;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不
能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只能予以销户,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一章 基本业务
3. 存取款 修改
通存通取和销户范围
条目:第一百八十一条
凭证类型 绿卡(不含绿卡通) 绿卡通 预留密码的活期存折 定期一本通 新制度 全国 全国 省内 原制度 活期主账户全国,定期 子账户省内 全国 省内 无 省内
全国(挂失销户除外) 全国(挂失销户除外)
本外币活期一本通、本 全国 外币定期一本单 存单 省内
第一章 基本业务
3. 存取款 修改
客户免填单
条目:第一百八十四条
内容:存取款免填单适用于客户持折/卡办理的规定金额以下(各一级
分行自定)活期存取款业务(含活期销户)。开户、汇款、挂失以及规 定金额以上的存取款等业务,客户需按规定填写相关凭单。
入账汇款 删除
取消了大额汇款申请的要求。
说明:为改善客户体验,在借鉴其他银行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取消了 办理大额汇款申请的要求。
新增
入账汇款特殊业务相关规定。
条目:第二百五十五-二百五十九条。 说明:储蓄逻辑集中以后,原国内汇兑系统的入账汇款业务与原储蓄 系统的转账业务进行了合并,并统称为入账汇款业务。原汇兑系统的入 账汇款特殊业务也纳入到储蓄逻辑系统中,相关规定也从邮政汇兑业务 制度中转移至储蓄业务制度中。
删除
第一章 基本业务
3. 存取款 修改
存取款业务计息方式的描述
条目: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据: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政策,设立基准利率和浮动空间 内容:新制度在存取款业务计息方式的描述中,将“人民银行挂牌公 告的利率”的描述调整为“按开户/销户日相应储种利率计算计息”。
举例:第一百七十二条 整存整取(包括转存后)可多次(最多5次) 办理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后的留存金额高于起存金额的,重新
第六章 特殊业务
1. 特殊业务-查询 修改
客户查询相关要求(续)。
条目:第四百〇二条 三、已销户账户 1. 账户已销户的,应由客户本人提供账/卡号,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办理, 不允许代办。 2.已销户账户分户信息和交易明细一定期限内(各级分行自定,原则 上不少得低于5年)可在同县市任一网点查询。 四、超过联机查询期限 网点将客户查询申请提交一级支行或二级分行,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 作日完成查询并将结果反馈给客户。 五、打印查询结果 查询后需要打印结果的,应由客户本人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办理,不允 许代办。
一本通相关规定
说明:邮政储蓄逻辑集中工程全国推广完成后,将使用新的本外币活 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一本通替代活期结算存折和定期一本通,因此新 储蓄业务制度中删去了定期一本通相关规定,新增了本外币活期一本通 和本外币定期一本通相关规定。
第一章 基本业务
4. 一本通 新增
本外币活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一本通相关规定
第一章 基本业务
6. 批量业务管理 修改
批量业务办理机构
条目:第二百一十七、二百二十五条 内容: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和网点可以办理批量业务。 其中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办理批量业务时,不得发生现金 收付。 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可以为指定网点办理批量业务, 由指定网点负责批量领取存款凭证或对账簿。 说明:目前二级分行还不能批量开立对账簿。
第六章 特殊业务
2. 特殊业务-挂失 修改
密码挂失 存折/单的凭证正式挂失 卡的凭证正式挂失 临时挂失(含紧急挂失) 无密户、未激活卡的凭证挂失 挂失后续处理(不含解挂失) 柜面凭证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的人工解挂失 电子渠道临时挂失的人工解挂失 卡密码跨省挂失后的挂失事项更改
挂失业务办理范围(第四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二-第二百〇一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一本通定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一本通内包含的账户和储种;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外币定期一本通本币定期子账户限额;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外币定期一本通本币子账户开立、余额所属机构 等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本通内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密码;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存折交易记录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一百九十九条:本外币定期一本通移入移出规定; 第二百条:一本通下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协议国税率; 第二百〇一条:一本通内各子账户均已结清方可销户。
随机换折/单等业务。 荧光丝防伪特征。
第一章 基本业务
1. 基本规定 修改
登记簿设立和打印相关规定
条目:第一百四十四条 内容:储蓄业务系统中已有的各类登记簿,应在办理业务时在系统中 进行登记,或由系统自动进行登记,不再设立手工登记簿。各类储蓄业 务报表和登记簿,均不要求打印。 原制度基本规定中与储种和存取款业务有关的规定均移至新制度 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存款业务种类”和第三节“存取款”中。
第一章 基本业务
5. 个人存款证明 修改
撤销时段存款证明规定
条目:第二百一十四、二百一十五条、 内容:1.在时段存款证明有效期内,客户可申请撤销存款证明; 2.撤销个人存款证明,需出示客户个人存款证明书原件和有效实 名证件向原受理网点提出申请; 3.对同一笔存款开具多份个人存款证明的,需交回所有个人存款 证明书(含增开)才可办理撤销个人存款证明; 4.允许代办; 5.时点存款证明不允许增开及撤销
第一章 基本业务
5. 个人存款证明 新增
关于增开时段个人存款证明的相关规定
条目:第二百一十二、二百一十三条 内容:1.同一笔存款,可应客户需求在同一时间出具多份(最多20份) 个人存款证明。 2.客户在第一次开立后可申请增开相同时间段存款证明,增开次 数最多两次,增开份数与已开立的份数之和不得大于20份。个人存款证 明按份收取手续费。多份时段证明书的有效期必须相同。 3.增开个人存款证明的申请日期需在存款证明截止日期之前,且 在第一次开立日期1年内(含1年)。
第一章 基本业务
7. 大额交易规定 修改
部分大额交易授权金额
条目: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一章 基本业务
7. 大额交易规定 修改
部分大额交易限额
条目:第二百三十四条
注意:绿卡通卡内互转不在上述汇款限额范围内; 同一客户号下账户间互转不受上述累计金额限制 以上限额均指本金,不包含手续费和利息。
第二章 入账汇款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
(2014年版) 培训
淄博市分公司 石慧
新增内容
第三编 业务规定
删除内容 重大修订内容
2
第一章 基本业务
1. 基本规定 新增
交易凭单上已打印柜员信息的可不再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
条目:第一百三十九条
内容:交易凭单上需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已打印柜员号及姓名的,
柜员可不再手工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
办理范围 凭证通存通取范围 存折/单通存通取范围 省内 全国 开户网点 原挂失网点 原挂失网点 全国 开户网点
挂失业务种类
大额密码挂失、大额凭证正式挂失和凭证密码双挂失 同县市
第六章 特殊业务
2. 特殊业务-挂失 修改
挂失后续处理相关规定
条目:第四百二十四、四百二十五、四百二十六、四百二十七、四百 二十九条 内容:1.挂失后续处理(含解挂失)不允许代办 2.客户办理人工解挂失时,原挂失交易在柜面办理的,应打印原 挂失申请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原挂失交易在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 应打印新挂失申请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 3.所有的临时挂失(含紧急挂失)均允许办理人工解挂失手续。 4.办理凭证密码双挂失的挂失后续处理时,需先办理密码重臵。 5.卡折合一户不允许办理单一凭证挂失销户,客户需先办理挂失 撤销任一凭证后,再办理另一凭证的销户手续。
修改
第一章 基本业务
2. 存取款业务种类 修改
整存整取特种存单、定活两便单笔开户、本外币定期一本通本币 子账户和绿卡通本币子账户单笔存款金额上限。
条目:第一百五十四、一百六十五、一百九十五、一百九十七条。 内容:将整存整取特种存单金额上限、定活两便单笔开户金额上限、 本外币定期一本通本币子账户单笔存款上限、绿卡通本币子账户单笔存 款金额上限由200万(含)调整为500万(含)。 说明:目前储蓄业务系统相关交易上限仍设为200万,待本外币合一的 凭证启用后,再统一调至500万(含)。 保值储蓄相关规定,定活两便不再区分固定面额和不固定面额, 不再开立固定面额定活两便账户。
修改
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单荧光丝防伪特征的规定
条目:第一百四十条 原制度 需要使用专用仪器检验凭证真伪的业务:取款、销户、汇款金额 1万元 在窗口持存折取款、转账、清户交易金额 5000元(含)以上的以及重
以上(含1万元)以及紧急折取款、急付款、重新写磁、可疑凭证解锁定、 新写磁和任何换折交易,柜员必须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 /单
第六章 特殊业务
2. 特殊业务-挂失 修改
大额挂失起点金额
条目:第四百一十七条 内容:大额挂失起点金额由5万元(含)上调为10万元(含)。
修改
办理凭证正式挂失和双挂失不再需要授权;挂失后续处理时需要 根据原挂失种类和后续处理交易种类进行授权。
条目:第四百二十三条 内容:1.办理凭证正式和双挂失不需要授权 ; 2.紧急挂失、凭证密码双挂失的后续处理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 (含50万元)挂失销户均由支行(局)长授权办理,其余挂失后续处理 由营业主管授权办理。挂失撤销凭证无需授权。
第一章 基本业务
5. 个人存款证明 修改
取消了时段存款证明期限最短三个月的限制
条目:第二百〇七条 内容:时段存款证明开立的期限由“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变更为 “最长不超过两年”。
修改
个人存款证明开立范围
条目:第二百〇八条 内容:个人存款证明开立范围由“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变更为 “全国联网网点”。
修改
批量开户成功后,柜员应在15日内批量领取存款凭证(第二百二 十三条)
第一章 基本业务
6. 批量业务管理 新增
批量加办对账簿相关规定
条目:第二百一十九、二百二十四条 内容:邮政储蓄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批量业务时,应事先与单位客户 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单位在代理开户和加办对账簿前已征得被代 理人同意,确定单位有权代为办理。 批量加办对账簿业务可为客户已开立的单卡批量加办活期对账簿或 定期对账簿。
第六章 特殊业务
1. 特殊业务-查询 修改
客户查询相关要求。
条目:第四百〇二条 一、有密户 1.办理有密户查询,需提供存款凭证,有效实名证件,凭密码办理。 (1)有存款凭证,可代办,提供双人证件; (2)无存款凭证,不能代办。 2.办理范围为全国。 二、无密户 1.办理无密户账户查询,需提供存款凭证、有效实名证件。 (1)有存款凭证,可代办,提供双人证件; (2)无存款凭证,不能代办。 2.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且需营业主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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