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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事服务指南-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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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事服务指南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一)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三)许可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上述六类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建消备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及相关规定,你单位年月日申报了建设工程(地址:)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依据有关规定,该工程(□是□否)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已经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新乡市行政处罚检查制度》、《新乡市行政处罚投诉制度》、《新乡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文字材料卷宗。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规范整理归档,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评查结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不定期评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评查结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查时,由评查机关从各行政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新政办(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2.取消企业聘用干部审批职责。

3.取消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审批职责。

4.取消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不包括人才流动机构)审批职责。

5.取消企业惩处职工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责。

6.取消用人单位招工备案职责。

7.取消《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备案)职责。

8.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台、港、澳人员在新就业许可职责。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新政文(2014)188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4)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1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新乡市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考核机制,鼓励执收单位将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进行有偿使用,防止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闲置。

执收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坚持市场化运作、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实现国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豫发改投资〔2010〕5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危化[2008]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全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状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中央驻豫、省管和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的评价报告,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它单位的评价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备案程序(一)提交备案申请安全评价报告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分工向省或市安监部门递交《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组织专家审查1、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备案申请受理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签署备案建议。

2、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备案申请受理后,按照以下分工进行审查:(1)加油站(不包括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的单位)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原则上委托其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备案审查;(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加气站的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备案审查。

(三)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复查及确认1、对专家在审查时填写的《存在问题一览表》(附件5)中的问题,属申请单位应整改的,由其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申请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属评价单位应整改的,评价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版,并编写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新政办[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8日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关联性整合设置为若干审批阶段,对阶段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接件、按照职能分工由牵头部门与其他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综合窗口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市级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指导、服务、审批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坚持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大厅运行办结。

第六条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整合为立项(核准、备案)审批、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新政办[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

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四)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五)处理有关投诉;(六)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8•【字号】新政文(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文(2016)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8日新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新政办〔2021〕 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2021年1月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三章预售资金缴存管理第四章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房地产交易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款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开发企业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核监督工作;(四)负责监督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履行监管协议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3•【字号】新政办〔2022〕 55号•【施行日期】202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2〕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6月14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行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3日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开发企业和群众,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和交易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严格落实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证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实行不动产登记主动提前服务,督促开发企业积极申请办理,确保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住权与产权同步。

同时提高开发企业的整体形象及信誉度,形成开发建设—房屋销售—产权登记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的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2022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且符合“交房即交证”的,开发企业可自愿申请。

三、工作内容(一)积极推进“交地即交证”登记模式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住宅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开发企业签订交地确认书后即可享受“交地即交证”服务。

市资源规划局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前实施权籍调查,开发企业完成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后,即可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目标。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本)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本)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新政办[2011]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1〕7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商品房预售价格和信息公示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需提交的预售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的房源套数,每套房屋的预售价格和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用设施和公共部位的具体范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与车库的范围和归属及分配处置方案,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开发商保留房源的范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人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制作《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牌样表》和根据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填写的《商品房预(销)售价目表样表》。

凡不按上述规定内容提交预售方案和按要求附送表格的,一律按预售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处理。

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

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

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2023年10月31日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第三章政务服务办理第四章政务服务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信息共享、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政务服务场所、人员、设施及其运行维护等方面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办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新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复查复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原办理或者复查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复查或复核;办理机关是垂直管理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复查或复核。

第四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复查或者复核的,作出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是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称复查复核委员会),受理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或复核申请。

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负责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依法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二)及时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交办政府受理的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四)审查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建议并依据事实和政策法规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李玉平、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平、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平、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58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郭中伟【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郭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玉平;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玉平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玉平【当事人-公司】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绍江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苗俊峰、刘冰洁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绍江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苗俊峰、刘冰洁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绍江苗俊峰、刘冰洁【代理律所】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玉平【被告】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李玉平主张的原审程序违法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明大公司与李玉平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由李玉平购买明大拉菲国际小区9号楼1单元13层11301号房屋,优惠后房屋总价491000元。

2016年7月1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135670元,贷款491000元等。

其他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玉平主张的原审程序违法问题。

原审判决未将李玉平的举证情况列明,属于裁判文书的写作方式,不属于程序违法问题,李玉平以此主张原审程序违法没有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房屋总价款的问题。

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李玉平对己方该项主张,提供了认购协议,该协议载明的房屋价款数额为491000元,明大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反证予以推翻,结合李玉平提供的录音、涉案认购协议、合同形成的时间、合同所约定的贷款金额以及涉案合同形成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李玉平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为进行贷款所为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采纳。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

新乡市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备案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需要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的设计项目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建立城乡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单位,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未办理备案的,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

申报材料1. 《新乡市市设计资质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 国家、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 《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需要提供职称证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注册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7.设计合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8.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即办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初审2、申报材料输入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和规划局网络3、材料核对无误后窗口核发备案表给业主备注: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到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办变更手续。

外地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我市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申请表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等级核发部门证书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拟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项目名称项目概况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参编人员概况姓名职务技术职称备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年月日(公章)备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入新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设计人员的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以往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的介绍资料;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法人授权委托书。

新乡菜鸟驿站备案回执

新乡菜鸟驿站备案回执

新乡菜鸟驿站备案回执
1.开办者营业执照(快递企业法人提供);
2.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末端网点经营者提供);
3.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包括并不限于:门头外观,货架,快递服务标识,监控设施,消防设备,通信设备,墙上张贴的禁寄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制度等照片(快递企业法人或站点负责人提供);
4.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开办者与末端网点的安全协议或相关承诺书(快递企业法人与站点负责人提供);
5.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快递企业法人提供)。

所提交材料应为PDF扫描上传保证清晰真实,能够准确反映快递末端网点的客观情况。

末端网点名称,统一规范为: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一致)+XX区+XX路/地名+XX营业部/营业厅/服务点等,如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大祥区东风路XX社区营业部、湖南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大祥区城北路营业厅、XX市XXX管理有限公司XX镇XX村服务点等。

名称应能体现所在行政区及具体位置。

多个快递企业或分支机构对同
一末端网点进行备案的,应保持末端网点名称的统一性。

末端网点备案审核通过后,在线生成备案回执,快递企业通过系统自行彩色打印备案回执,张贴于末端网点,以备查验。

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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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进新建筑业企业
登记表
企业名称
日期
新乡市建设委员会制
外地进新建筑业企业需要提供材料清单
一、施工(监理)企业
(一)准入备案(标前备案)
1、《外地进新建筑业企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2、相关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进新负责人的授权书(须公证机关公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对该企业包括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资信证明;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跨省企业需提供河南省建设厅的介绍信。

3、相关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拟投标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拟投标项目总监注册证书);五大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专业配套、人数足量)及接受本市必要教育培训证明。

4、准许标前备案的,颁发《外地进新企业备案通知书》。

企业凭此承揽单项工程。

(二)定期备案
1、须提供“准入备案”要求的“1—3”项资料。

2、在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营业执照等)、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3、企业业绩: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近两年来能反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2个建设项目业绩,包括工程照片、平立剖代表性图纸、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决算书、质量安全部门的质量安全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4、准许定期备案的,颁发《外地企业进新备案证》,有效期半年,有效期内可在新参加招投标活动。

取得该证的企业,纳入我市建筑业企业管理范围。

(三)业绩备案(中标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
1、相关证件:《外地进新企业备案通知书》原件或《外地企业进新备案证》复印件;
2、相关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3、办公场所: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0㎡;监理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须提供照片、平面图、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
4、项目管理机构及劳务人员的各类资格岗位证书、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任命文件、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各类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由市建委暂为保管,待工程办理竣工后,企业申请退还。

二、招标代理机构
市外代理机构在新承接单项业务,应当组建项目组;亦可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在代理活动签订的合同、出具的各类文件需加盖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不得使用分支机构公章。

跨省企业需提供河南省建设厅的介绍信。

(一)设立分支机构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原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
2、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4、分支机构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造价师);
5、原机构为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的近一年的社保证明;
6、分支机构组建的经省级建设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及专业情况(10人以上且专业合理);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市外代理机构在新承接单项业务,实行一工程一备案,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
2、招标人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3、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4、组建的项目组人员情况(组成人员须为本单位受过专门培训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造价师资格);
5、原机构为项目组人员缴纳的近一年的社保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检测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等其他企业进新备案参照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执行。

外地进新建筑业企业登记表
编号:
单项工程备案表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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