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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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农电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违章,除考核施工 单位外,同时考核农电管理部门。
(七)因外力破坏构成的电力设施损坏,除考核设备 运行管理部门外,同时考核保卫管理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但标 准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类进网作业的社会施工队伍安全生产 违章行为,依据《安全合同》有关条款参照此规定执 行。
行为违章
高处作业
车前
记分标准 2分
辆方 绕施
行工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 高处作业不系安
全带(含上树砍 剪树枝)或安全 带使用不正确
记分 标准 4分
高处作业
违章记分标准
• 高处作业上下抛 掷工具、材料等 物件。
行为违章
高处作业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 线路登杆塔不核 行为违章 对名称、杆塔号、 色标
(三)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系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五条 对于公司所属单位,违章处罚类别 分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行政处分等方 式。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记分的方法进 行考核处罚,考核周期为一个年度(1月1 日至12月31日)。一个考核周期期满后, 累计考核分值重新从零开始计算。若被处 罚者处罚周期跨年度,待处罚周期期满后, 考核分值方可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七条 企业范围内在一个考核期内发生 1起恶性违章或2起严重性违章,分管领 导予以其2000元经济处罚;发生2起恶 性违章或4起严重性违章,分管领导予 以其4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明 情况;发生3起及以上恶性违章或6起严 重性违章及以上将给予分管领导行政警 告至降职处分。对行政正职、书记、工 会主席各5000元经济处罚,行政正职到 省公司说清楚。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六条 处罚标准: (一)对主要责任者按标准分予以记分,对次要
责任者按标准分的一半予以违章记分,并分别按照 200元/分的标准予以经济处罚。
(二)对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以及主管、组 织、实施该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照“标准分值 ×200元”的标准予以经济处罚。
(三)主要责任者或次要责任者与其他责任者涉 及到同一个人,则按主要责任者的标准予以处罚。
安全组织措施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 不按规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工作票 许可、间断、终 结及延期手续。
行为违章 安全组织措施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安全组织措施
• 设备检修过程 中擅自扩大工 作范围。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 验电器未经试验 确认直接使用, 或使用绝缘等级 不相符合的验电 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违章类型分为“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装置性违章” 三种。
• 行为性违章是指在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 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 安全行为。
• 管理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 安全管理要求,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 种不安全行为。
安全技术措施
记分标准 4分
违章记分标准
• 未经验电确认直
行为违章
接挂接地线。
安全技术措施
记分标准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 临时接地棒埋深
不足0.6米,接 地线缠绕接地。
安全技术措施
记分
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漏挂(拆)、错挂 (拆)标示牌。
安全技术措施
行为违章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在人口密集区 从事挖深沟、深 坑等作业,四周 不设安全警戒线, 夜间不设警告指 示红灯。
行为违章
记分标准 2分
安全技术措施
违章记分标准
• 不按规定装设接 地线或擅自变更 接地线位置。
行为违章
安全技术措施
记分标准 6分
如此挂地线
违章记分标准
擅自拆除或改 行为违章 变现场安全措施 (不含接地线)。
安全技术措施
(三)在多种经营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违章,除 考核施工单位外,同时考核多种经营管理部门。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四)在用户报装接电、负控、计量装置安装测试、 内线维护、业扩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违章,除考 核施工单位外,同时考核营销管理或报装接电管 理部门。
(五)在实行工程监理的生产、基建等施工现场发现 的违章,除考核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外,同 时考核监理部门。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八条 发现违章,按违章标准分对该企业进行违章 记分。违章分值将作为企业年终安全评比依据。
第十九条 按照“三负责”的原则,对相关管理部门考 核规定如下:
(一)在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违章,除考核 施工单位外,同时考核基建管理部门。
(二)在生产工程及有关生产作业现场发现的违 章,除考核作业单位外,同时考核生产管理部门。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 倒闸操作没有进 行四对照(设备 名称、编号、位 置和拉合方向)。
行为违章
倒闸操作
记分 标准 4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倒闸操作
• 倒闸操作,不填 写操作票或不执 行监护制度。
记分 标准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 雨天进行配电设备 操作,未使用带防 雨罩的专用绝缘杆, 未戴绝缘手套、未 穿绝缘靴。
时未按规定戴绝 缘手套、使用绝 缘棒。
安全防护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安全组织措施
• 部分停电的工作, 工作负责人(监 护人)在不具备 条件的情况下参 加检修工作。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 开工前不列队宣读, 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源分析预控或交 待注意事项不清楚、 不全面,不对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提问。
(四)同一作业现场涉及“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恶性违章”,按最高违章标准进行处罚。发生重复性 违章的,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性违章追加处 罚。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五)对公司所属单位违章人员考核

对于多次违章者或恶性违章者,考核分值达到6分者待岗
培训1个月,考核分值达到10分者待岗培训2个月,考核分值达到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 第八条 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 “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 的原则,开展反违章活动,充分发挥各职 能部门、各单位的作用,按本规定建立健 全自查自纠与处罚相结合的反违章管理机 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 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工作的归 口管理,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考核。各级规划、设计、物资、生技、农 电、基建、营销、调度等安全生产保证体 系部门,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反违章 工作的实施。
12分者待岗培训3个月。

违章者待岗培训复岗后,其原考核分值仍然有效,如再次
发生违章行为,则在原考核分值上直接累加。对考核分值达到12
分及以上者,每违章一次待岗培训3个月。

违章待岗培训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和安监部门共同执行,
违章人员的待岗培训与复岗时间由安监部门提出并通知人力资源部。
• 对于管理违章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违章考核分值达到6分者, 给予通报批评;考核分值达到8分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考核分 值达到10分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于管理违章考核分值达到 12分的管理者应降职、撤职,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 第十条 各单位及各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部 门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 章,按规定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 经济处罚,自查违章不作为上一级单位考 核依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在进行违章处罚时,均应 执行违章处罚通知制度,并填写《违章处 罚通知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 一份由安监部门收执;一份交违章责任人 所在单位第一安全负责人收执;一份由违 章责任的对应主管专业部门手执;如果责 任涉及多个部门,应增加相应份数。
• 装置性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 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 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 供电、农电、基建、修造、多种经营单位和 队伍。。
第七条 本规定考核对象涵盖设计、招标、施工、 监理、安装、调试、检修、试验、操作、运 行、内线维护、报装接电、负控、计量、用 电检查、管理等专业部门、单位人员。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 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2011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违章行 为的发生,提高安全可控、能控、在控的 能力和水平,实现“零违章”保“零事故、 零伤亡”目标,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 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设备 运行管理标准等有关规程规定,制订本规 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修订版作
废。
附件:1.违章处罚通知书 2. 2011年各单位自查违章量化考核指
标 3. 违章记分标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安全防护
现场作业没有或 不正确穿戴、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 验电、装拆地线
安全组织措施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 工作班成员未经 工作负责人同意 擅自进入或离开 现场
源自文库
安全组织措施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 工作班成员未在工作票上签名
确认或其他人代签。 安全组织措施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 工作班成员、工作票 负责人、监护人变更
行为违章
未按安规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
记分 标准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 登杆前不检查基 础、杆根、爬梯 和拉线是否正常。
高处作业
行为违章
记分 标准
4分
违章记分标准
• 高处作业将安全带 系在移动、不牢固 物件上或避雷器、 刀闸支持瓷柱上。
高处作业
记分 标准 4分
行为违章
违章记分标准
• 在行人道口或人口 密集区从事高处作 业,工作地点的下 面不设围栏、未设 专人看守或其他安 全措施。
行为违章
倒闸操作
记分 标准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 酒后作业,值班 饮酒 。
行为违章
值班巡视
记分 标准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 电气动工器具使 用时未接入漏电 保护装置、外壳 不接地或接地不 可靠。
行为违章
工器具的使用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 更换低压熔断器 保险,恢复操作 时未戴手套和护 目镜。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违章是指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 的行为。
第三条 发生违章,依据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 予以处罚;对违章造成事故的,按照辽宁省 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对 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检查或在事故调查中 发现的违章行为,可认定为“一般违章”、 “严重违章”或“恶性违章”。在本规定 中未对应列入记分标准者,安监部门有权 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和危害程度认定其违 章性质。。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四条 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根据 违章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 章、恶性违章”,各分值对应的具体违章现象见附件3。
(一)行为违章的直接责任者系违章者本人,作业现场的工 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及管理人员负有同等责任。
(二)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系装置的设计、采购、保管、维 护、使用者及主管部门、相应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考核相应的管理人员或部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单位的自查违章工作实行量化 考核,原则上应依据作业计划的安排,每 年下达量化考核指标。所属各单位每月25 日前将本月反违章情况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违章考核”和 “责任追溯”制度。发现违章,在处罚主要 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的同时,对现场工作负 责人、工作监护人及主管、组织、实施该工 作的单位、部门领导、管理人员进行连带处 罚或责任追溯,对主管单位及领导班子进行 考核。
记分标准 4分
高处作业
违章记分标准
• 线路登杆塔不核对名称、操 作票未进行审核、预演,操 作人、监护人、值班负责人 未签字(大型操作专工或站 (所)长未审核签字),即 进行倒闸操作。杆塔号、色 标
行为违章
记分 标准 4分
倒闸操作
违章记分标准
• 操作漏项、倒项、 行为违章 跳项。
倒闸操作
记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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