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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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秩序,防备和减少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全部员工,包含全部直接雇佣的员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分类和惩罚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分类依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细小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和重点违章行为三个等级。

1.细小违章行为:指在工作中以不严重的方式违反安全生产规程,或造成肯定程度的安全隐患,但不导致事故或事故后果较轻的行为。

2.一般违章行为:指在工作中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生产规程,或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或导致事故或事故后果较重的行为。

3.重点违章行为:指在工作中有意或严重疏忽,违反安全生产规程,或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或导致重点事故或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惩罚1.细小违章行为的惩罚:口头警告、书面警告。

2.一般违章行为的惩罚:罚款、扣发奖金、追究责任、调离工作岗位。

3.重点违章行为的惩罚:停职、降职、辞退、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惩罚程序第五条违章行为的发现和记录1.违章行为的发现:违章行为可以通过监控录像、安全巡查、现场检查、员工举报等方式发现。

公司要建立健全行为违章行为发现和报告机制,并对发现违章行为的员工进行保护和嘉奖。

2.违章行为的记录: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记录,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归档保管,作为惩罚依据。

第六条违章行为的调审核实1.违章行为的调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审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违章行为的责任认定:经调审核实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对违章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七条惩罚决议的审批和通知1.惩罚决议的审批: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级别的惩罚决议由不同级别的主管部门审批。

2024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2024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2024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____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是为了规范电力公司员工的行为,提升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条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的内容包括违章违规的定义、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形式和处罚的范围等。

第四条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电力公司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方案,监督和检查电力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

第七条电力公司应当及时认定违章行为和违规行为,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章违规定义第八条电力公司内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维护电力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

第九条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电力生产运营过程中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第十条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未经许可擅自接触、操作、调试电力设备;2. 未经许可私拉乱接电线;3. 违反电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4. 侵占、私用电力设备或电力资源;5. 擅自改变电力设备的参数和设置;6. 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是指员工在电力公司的日常工作中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迟到或早退;2. 私自离开工作岗位;3. 玩游戏,看视频等娱乐活动;4. 着装不整或穿着不符合规定;5. 违反公司纪律,包括言语不当、态度恶劣等行为。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模板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模板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单位、车间、工区及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单位、车间、工区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生产基本要求:1.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全面落实;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本领;5.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6.加强对关键设备、场合和作业环境的安全监控和保护;7.审查和评估承包商、供应商的安全生产本领;8.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和管束员工的安全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定义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指在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单位、车间、工区的工作场合、作业现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中,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隐患产生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二章违章行为分类与惩罚第五条违章行为分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依照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可分为一般违章行为、重点违章行为、特别重点违章行为三类。

第六条惩罚原则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应依据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依照本规定进行惩罚。

惩罚原则如下:1.一般违章行为,一般采取批判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2.重点违章行为,采取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3.特别重点违章行为,采取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等严格措施。

第七条一般违章行为惩罚细则一般违章行为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的;2.未按规定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的;3.进入限制区域或禁区作业的;4.违反安全操作程序和规程的;5.未履行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责任的;6.未按规定使用或保养设备、工具的。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电力公司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用电需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和运营。

任何违反电力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操作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影响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因此,建立和完善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对维护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的界定在制定处罚制度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电力公司中安全违章违规的范围和具体标准。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设备安全违章违规。

包括未按照规定操作设备、未按要求停机检修设备、对设备未经批准进行拆装维修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2.安全操作违规。

主要包括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未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等行为。

3.安全管理违规。

如未按照规定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隐患、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整改措施等行为。

以上都是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行为,被查实后都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

处罚制度的制定在明确安全违章违规标准后,便可以开始制定对应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制定出具体的罚则,以此来维护电力公司自身的安全生产及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1.惩罚种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例如:•批评教育:对新员工或轻微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可以采取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教育。

•罚款:对安全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员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实行罚款制度。

•记过、记大过、记功:对安全违规比较严重的员工,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留党察看等处分,也可以对积极防范,及时举报事故隐患的员工给予嘉奖。

2.惩罚程序在制定处罚制度时,也需要明确惩罚程序。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事实调查:将违章违规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明确事实。

•违规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认定,明确违规人员的责任。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模板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模板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资产安全,规范违章行为的惩罚工作,促进生产安全事故的防备与掌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部部门、员工,在公司内从事电力生产、供应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定义违章行为:指本公司内员工在电力生产、供应及相关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行为。

违章行为分为重点违章行为和一般违章行为。

第四条惩罚原则依法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管理,坚决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于违章行为,本公司将依据行为轻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要求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章重点违章行为和惩罚第五条重点违章行为定义重点违章行为是指对生产安全、员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资产安全产生重点威逼、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行为。

第六条重点违章行为和惩罚1.发生重点违章行为,首次违章,将予以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30%的惩罚,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2.对重点违章行为,连续违章两次及以上,每次依照第一次惩罚措施加重50%的比例进行累加。

3.对重点违章行为,累计实现三次及以上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公司规定进行临时停工,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予以相应惩罚,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三章一般违章行为和惩罚第七条一般违章行为定义一般违章行为是指对生产安全、员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资产安全产生肯定威逼,不属于重点违章行为的行为。

第八条一般违章行为和惩罚1.发生一般违章行为,首次违章,将予以警告惩罚,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

2.对于一般违章行为,连续违章两次及以上,每次依照第一次惩罚措施加重20%的比例进行累加。

3.对于一般违章行为,累计实现三次及以上的,将予以考核不合格惩罚,责令停工整改,并视情况予以停职、解聘等相应处理,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四章惩罚流程和监督第九条惩罚流程1.发现违章行为:员工及相关部门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报告给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负责人。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电力生产运营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惩罚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全体员工,包含管理人员、职工和临时工。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定义第三条违章行为定义1.执行工作任务中超出权力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2.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3.擅自转变设备结构、使用不合格设备、设备性能不完好、设备保护措施不到位;4.未按规定供应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5.擅离岗位,私自外出或不按规定请假;6.未经权限擅自调整电力系统的紧要参数或设备参数;7.违反工作纪律、安全操作规程或管理规定。

第四条违规行为定义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3.私藏、私用、买卖或转让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用品;4.个人行为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冲突;5.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干扰、拦阻或者无视相关规定。

第三章惩罚方式和标准第五条违章违规惩罚方式违章违规行为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轻度、中度和重度,相应地采取警告、惩罚和开除等不同的惩罚方式。

第六条轻度违章违规惩罚标准轻度违章违规行为包含违章行为和违规行为,对轻度违章违规行为采取警告和惩罚两种惩罚方式。

1. 对于轻度违章行为,首次违规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书面警告,并适当减少奖金或嘉奖。

2. 对于轻度违规行为,首次违规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部分工资。

第七条中度违章违规惩罚标准中度违章违规行为包含违章行为和违规行为,对中度违章违规行为采取惩罚的方式。

1. 对于中度违章行为,首次违规予以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记过处分,并扣除相应部分工资。

2. 对于中度违规行为,首次违规予以警告,并进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记过处分,并扣除肯定比例的工资。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三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三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责任由企事业单位所在法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等共同承担。

第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本规定作为补充,并根据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员,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电力管理总公司还将根据本规定追究其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第六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控制和监督系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干部是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下属单位的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八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生产安全责任制度,规定各级各类人员在生产安全工作中的权责和责任。

第九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做到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正确处理生产安全问题。

第三章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要求各岗位的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必须接受相应的生产安全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三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应有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对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要有相关证件和执法手段。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为了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规范电力管理总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以及本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规范员工安全行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制定本《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违章行为分类依据行为危害后果,将违章行为分为四类:轻微违章、一般违章、较大违章、重大违章。

第二章轻微违章行为处理第四条轻微违章行为认定认定轻微违章的标准为:1.未经许可,私自拆卸、调整电器设备或者其他安全防护措施;2.在有关禁入、禁飞、禁止吸烟、限制速度等安全管理规定下,未遵守安全要求;3.工具使用不当、安全操作规程不规范、操作不当、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小规模违章作业。

第五条处理原则对轻微违章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告诫、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要求其立即改正,避免发生更大的安全事故。

第六条轻微违章行为处理方式1.口头批评;2.教育谈话;3.书面通报批评。

第三章一般违章行为处理第七条一般违章行为认定认定一般违章的标准为:1.操作检修不按操作规程执行或按规程执行不详细;2.在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备、管制不严的情况下作业;3.未按劳动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或使用不恰当;4.在如厕、休息、用餐及交接班等时间及场所抽烟、睡觉、漫谈等;5.荒谬、恶作剧式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处理原则对一般违章行为,将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教育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

第九条一般违章行为处理方式1.书面责令改正;2.记录到个人档案并报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备案;3.其他可能的处罚方式。

电力工程项目违章作业处罚规定

电力工程项目违章作业处罚规定

电力工程项目违章作业处罚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安全施工事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施工承包商应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克服以罚代管,只管不罚现象,不断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员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新(扩)工程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标准化施工作业手册》2 违章的分类2.1 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2.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所有者或直接管理、使用者。

2.3 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

2.4 文明施工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行为,其主要责任或是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

2.5 二次污染违章: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对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3 查处违章主要原则3.1 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电力公司已成为国家基础设施之一,其对社会进展和人民生活有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然而,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如火灾、电击、电气性质的人身损害等,这些事故不仅会带来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人员伤亡。

为此,电力公司必需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订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防护,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

本文将认真阐述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削减安全事故发生。

一、违章定义电力公司工人在生产和技术操作过程中,假如存在违反国家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标准及连带责任及员工纪律、规章制度等情况,则视为违章行为。

二、违章分类依据电力生产的实在情况,将违章分为细小违章、一般违章、重点违章三种情况。

1、细小违章:指不影响电力生产顺当进行的违章行为,如未按规定操作、勤务不到位、文明礼仪不规范等。

2、一般违章:指对电力生产造成肯定影响,但并未对电力生产造成大的损失的违章行为,如安全防护设施损坏、松散、遗失、未按规定作业等。

3、重点违章:指直接造成电力生产中显现严重祸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违章行为,如未进行安全检查,造成火灾、电击等人员损害事故。

三、相关责任1、生产单位:负责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安全生产单位:负责对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标准订立制度等进行监督,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

3、安全生产专业机构:负责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标准,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

4、员工:遵守国家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作,不得违反规定,避开显现违章行为。

四、违章处理1、细小违章:予以口头警告,再次发生将予以书面通报回执。

2、一般违章:第一次违章行为发觉,将做出口头警告,并登记在个人档案中。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规处罚制度一、客观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确保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制下的所有班组、其他部门参照执行。

三、责任:1、公司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规定,逐级登记考核违规者。

2、公司系统的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违规行为,各部门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

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3、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部门领导要认真查处、取缔和考核本部门的违法行为,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

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4、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分级考核原则处罚。

5、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班组,应结合本部门责任范围的专业管理特点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违规行为的分类及考核细则。

四、程序和规定1、违章定义:违章是指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工程队工作人员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险并引发事故的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1)违规行为分为行为违规、装置违章、管理违章。

行为违章——指电力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中使用的工具、仪器和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一、违章违规定义与分类1. 违章行为是指未按照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或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工作内容、方法等的行为。

2. 违规行为是指明知违反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但仍然故意或不慎执行的行为。

二、违章违规处理程序1. 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后,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2. 所属单位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调查组,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论证。

3.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并有权调取有关证据和资料,可以约谈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 简单违章行为的处罚:(1) 警告处分:违章行为对电力公司安全无明显危害的,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取消绩效奖励:对违章行为造成一般影响的,可取消绩效奖励,如年度评优、岗位提高、奖励金等。

(3) 停止晋升晋级:对违章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可暂停晋升晋级机会,直至相关问题解决。

2. 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1) 记过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降级进行。

(2) 记大过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严重,并已经给予记过处分后仍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

(3) 开除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3.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 警告处分:违规行为对电力公司安全无明显危害的,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取消绩效奖励:对违规行为造成一般影响的,可取消绩效奖励,如年度评优、岗位提高、奖励金等。

(3) 停职处分:对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可给予停职处分,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相关工作。

四、违章违规行为的申诉与复核1. 被处罚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2. 所属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申诉复核组,对申诉进行复核。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模版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模版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职工、劳动者、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章行为,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处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违章行为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后果严重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轻微。

第六条本规定所列处罚措施,仅供参考,具体的处罚措施应根据违章行为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通过了解授权的员工有权根据此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章行为及处罚第一节特别严重违章行为第八条特别严重违章行为指危害极大,后果严重,且主观恶劣,情节极其恶劣的违章行为。

特别严重违章行为一经查明,将依法追究责任,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特别严重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2. 故意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3. 故意破坏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4. 冒领他人证件,冒名顶替他人工作,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的;5. 贪污受贿或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

第十条特别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解除劳动合同;2. 追究刑事责任;3. 禁止再次雇佣;4. 罚款;5.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节严重违章行为第十一条严重违章行为指危害较大,后果严重,对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一经查明,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严重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未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造成安全事故的;2.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严重影响用电安全的;3. 违反操作程序,造成设备故障和事故的;4. 未经许可,私自更改设备参数,造成设备损坏和事故的;5. 未按规定清理工作环境,造成工作秩序混乱和伤害的;6. 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范本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范本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单位、部门、员工。

第三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重给予处罚,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应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第二章违章行为与处罚第五条对个人员工的违章行为按照以下情况处罚:(一)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改变工艺、操作方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用察看处分。

(三)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拆除、废弃设备设施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禁止使用明火区域使用明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重大违章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对单位违章行为或者管理失职行为,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有违章行为的一般场所进行整改,情节较重的停产整顿。

(二)对有管理不力、责任人员未尽职或监管不到位等失职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重大违章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并责令停产整顿。

(四)对因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全面清查。

第七条违章行为处理的程序:(一)接到举报或发现有违章行为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行为,确保安全;(二)依法对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处罚人;(三)被处罚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十日内可以要求听证,有关部门应组织听证并告知听证结果;(四)对不服处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确保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对已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即使本规定没有详细规定,仍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处所有,并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电力行业的发展迅猛,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安全风险和挑战。

为了确保电力公司的安全运营,维护员工和公众的安全,制定一套严格、公正、有效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安全违章违规处罚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电力公司坚持以安全为重要根本,对于安全违章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2. 公正原则:电力公司对于安全违章违规行为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的处理方式,确保受处罚者了解处罚理由和依据。

3. 多元化原则:电力公司根据不同安全违章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罚则,确保处罚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安全违章违规行为的分类及处罚措施1. 违反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处罚措施:警告、追责、停职、辞退,视情节轻重而定。

2. 违反电力设备操作规程:(1)处罚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追责,具体措施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

3. 违反用电安全规定:(1)处罚措施:口头警告、罚款,罚款数额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

4. 违反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处罚措施:口头警告、罚款、调离岗位、追责,具体措施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

5. 违反紧急抢修工作要求:(1)处罚措施:口头警告、罚款、调离岗位、追责,具体措施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

四、安全违章违规处罚的实施流程1. 发现安全违章违规行为:(1)由相关部门或员工发现安全违章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2)上报内容应包括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具体描述。

2. 处罚决策:(1)依据上报内容和相关资料,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初步核实与分析。

(2)经安全管理部门核实后,将违规行为提交给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决策。

3. 违规当事人听证:(1)行政管理部门对涉事人员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解释。

4. 处罚决定:(1)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听证结果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电力公司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其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对于保障公司的运营安全、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客户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是电力公司必须要做好的一项工作。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的内容。

1. 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针对电力公司存在的安全违章违规行为,建立处罚制度的目的在于:(1)加强安全意识:通过处罚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使其时刻注意安全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

(2)促进规范行为:制度的存在可以约束员工的行为,使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行为,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

(3)保障公司利益:违章违规行为往往会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声誉和法律风险等方面的损失,通过严格的处罚制度来惩处违规行为,可以保障公司的利益。

2. 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该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电力公司内的所有岗位和员工,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无论是从事技术工作还是从事行政工作,都必须遵守该制度。

3. 违章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性质和后果,我们将违章违规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具体分类如下:(1)轻微违章违规行为:指对工作纪律的轻微违背,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恶意的行为,如迟到早退、不穿劳保用品等。

(2)一般违章违规行为:指对工作纪律的一般违背,可能会对公司运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或有一定违法嫌疑的行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允许私自修改设备等。

(3)严重违章违规行为:指对工作纪律的严重违背,可能会导致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如故意破坏设备、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等。

4. 处罚的方式和措施根据违章违规行为的不同级别,我们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和措施:(1)轻微违章违规行为:一般采用口头警告或书面批评的方式进行处罚,并对员工进行解释和教育,让其认识到错误。

(2)一般违章违规行为:一般采用警告、扣除奖金或进行培训等方式进行处罚,以达到纠正错误、警示他人的目的。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处罚规定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处罚规定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处罚规定第一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第二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5.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6.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的处分。

7.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6.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损失或性质严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

7. 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四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

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

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一、管理行为(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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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六条 处罚标准: (一)对主要责任者按标准分予以记分,对次要
责任者按标准分的一半予以违章记分,并分别按照 200元/分的标准予以经济处罚。
(二)对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以及主管、组 织、实施该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照“标准分值 ×200元”的标准予以经济处罚。
(三)主要责任者或次要责任者与其他责任者涉 及到同一个人,则按主要责任者的标准予以处罚。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 倒闸操作没有进 行四对照(设备 名称、编号、位 置和拉合方向)。
行为违章
倒闸操作
记分 标准 4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倒闸操作
• 倒闸操作,不填 写操作票或不执 行监护制度。
记分 标准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 雨天进行配电设备 操作,未使用带防 雨罩的专用绝缘杆, 未戴绝缘手套、未 穿绝缘靴。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七条 企业范围内在一个考核期内发生 1起恶性违章或2起严重性违章,分管领 导予以其2000元经济处罚;发生2起恶 性违章或4起严重性违章,分管领导予 以其4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明 情况;发生3起及以上恶性违章或6起严 重性违章及以上将给予分管领导行政警 告至降职处分。对行政正职、书记、工 会主席各5000元经济处罚,行政正职到 省公司说清楚。
记分标准 4分
高处作业
违章记分标准
• 线路登杆塔不核对名称、操 作票未进行审核、预演,操 作人、监护人、值班负责人 未签字(大型操作专工或站 (所)长未审核签字),即 进行倒闸操作。杆塔号、色 标
行为违章
记分 标准 4分
倒闸操作
违章记分标准
• 操作漏项、倒项、 行为违章 跳项。
倒闸操作
记分 标准
(三)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系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五条 对于公司所属单位,违章处罚类别 分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行政处分等方 式。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记分的方法进 行考核处罚,考核周期为一个年度(1月1 日至12月31日)。一个考核周期期满后, 累计考核分值重新从零开始计算。若被处 罚者处罚周期跨年度,待处罚周期期满后, 考核分值方可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违章类型分为“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装置性违章” 三种。
• 行为性违章是指在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 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 安全行为。
• 管理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 安全管理要求,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 种不安全行为。
行为违章
倒闸操作
记分 标准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 酒后作业,值班 饮酒 。
行为违章
值班巡视
记分 标准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 电气动工器具使 用时未接入漏电 保护装置、外壳 不接地或接地不 可靠。
行为违章
工器具的使用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 更换低压熔断器 保险,恢复操作 时未戴手套和护 目镜。
在人口密集区 从事挖深沟、深 坑等作业,四周 不设安全警戒线, 夜间不设警告指 示红灯。
行为违章
记分标准 2分
安全技术措施
违章记分标准
• 不按规定装设接 地线或擅自变更 接地线位置。
行为违章
安全技术措施
记分标准 6分
如此挂地线
违章记分标准
擅自拆除或改 行为违章 变现场安全措施 (不含接地线)。
安全技术措施
记分 标准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 登杆前不检查基 础、杆根、爬梯 和拉线是否正常。
高处作业
行为违章
记分 标准
4分
违章记分标准
• 高处作业将安全带 系在移动、不牢固 物件上或避雷器、 刀闸支持瓷柱上。
高处作业
记分 标准 4分
行为违章
违章记分标准
• 在行人道口或人口 密集区从事高处作 业,工作地点的下 面不设围栏、未设 专人看守或其他安 全措施。
(六)在农电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违章,除考核施工 单位外,同时考核农电管理部门。
(七)因外力破坏构成的电力设施损坏,除考核设备 运行管理部门外,同时考核保卫管理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但标 准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类进网作业的社会施工队伍安全生产 违章行为,依据《安全合同》有关条款参照此规定执 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单位的自查违章工作实行量化 考核,原则上应依据作业计划的安排,每 年下达量化考核指标。所属各单位每月25 日前将本月反违章情况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违章考核”和 “责任追溯”制度。发现违章,在处罚主要 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的同时,对现场工作负 责人、工作监护人及主管、组织、实施该工 作的单位、部门领导、管理人员进行连带处 罚或责任追溯,对主管单位及领导班子进行 考核。
安全技术措施
记分标准 4分
违章记分标准
• 未经验电确认直
行为违章
接挂接地线。
安全技术措施
记分标准 6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 临时接地棒埋深
不足0.6米,接 地线缠绕接地。
安全技术措施
记分
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漏挂(拆)、错挂 (拆)标示牌。
安全技术措施
行为违章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四)同一作业现场涉及“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恶性违章”,按最高违章标准进行处罚。发生重复性 违章的,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性违章追加处 罚。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五)对公司所属单位违章人员考核

对于多次违章者或恶性违章者,考核分值达到6分者待岗
培训1个月,考核分值达到10分者待岗培训2个月,考核分值达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违章是指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 的行为。
第三条 发生违章,依据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 予以处罚;对违章造成事故的,按照辽宁省 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对 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检查或在事故调查中 发现的违章行为,可认定为“一般违章”、 “严重违章”或“恶性违章”。在本规定 中未对应列入记分标准者,安监部门有权 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和危害程度认定其违 章性质。。
12分者待岗培训3个月。

违章者待岗培训复岗后,其原考核分值仍然有效,如再次
发生违章行为,则在原考核分值上直接累加。对考核分值达到12
分及以上者,每违章一次待岗培训3个月。

违章待岗培训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和安监部门共同执行,
违章人员的待岗培训与复岗时间由安监部门提出并通知人力资源部。
• 对于管理违章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违章考核分值达到6分者, 给予通报批评;考核分值达到8分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考核分 值达到10分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于管理违章考核分值达到 12分的管理者应降职、撤职,调离原工作岗位。
时未按规定戴绝 缘手套、使用绝 缘棒。
安全防护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安全组织措施
• 部分停电的工作, 工作负责人(监 护人)在不具备 条件的情况下参 加检修工作。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 开工前不列队宣读, 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源分析预控或交 待注意事项不清楚、 不全面,不对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提问。
安全组织措施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 不按规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工作票 许可、间断、终 结及延期手续。
行为违章 安全组织措施
记分标准 2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安全组织措施
• 设备检修过程 中擅自扩大工 作范围。
记分标准 分
违章记分标准
行为违章
• 验电器未经试验 确认直接使用, 或使用绝缘等级 不相符合的验电 器。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 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2011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违章行 为的发生,提高安全可控、能控、在控的 能力和水平,实现“零违章”保“零事故、 零伤亡”目标,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 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设备 运行管理标准等有关规程规定,制订本规 定。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四条 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根据 违章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 章、恶性违章”,各分值对应的具体违章现象见附件3。
(一)行为违章的直接责任者系违章者本人,作业现场的工 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及管理人员负有同等责任。
(二)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系装置的设计、采购、保管、维 护、使用者及主管部门、相应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考核相应的管理人员或部门。
第三章 违章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八条 发现违章,按违章标准分对该企业进行违章 记分。违章分值将作为企业年终安全评比依据。
第十九条 按照“三负责”的原则,对相关管理部门考 核规定如下:
(一)在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违章,除考核 施工单位外,同时考核基建管理部门。
(二)在生产工程及有关生产作业现场发现的违 章,除考核作业单位外,同时考核生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 第十条 各单位及各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部 门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 章,按规定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 经济处罚,自查违章不作为上一级单位考 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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