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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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器、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量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壹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壹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
大壹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架空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地下电缆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收费标准的1.5倍。
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及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按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方式和标准)执行。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平均负荷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月平均负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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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浏览次数: 327次字号: [⼤] [中] [⼩]为了节约电⼒建设投⼊,合理配置电⼒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
具体如下:⼀、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1.申请新装的客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路回路容量)2.增加⽤电容量的客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以上收费范围为110潜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临时接电容量费客户申请临时⽤电,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电合同,约定临时⽤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具体标准如下:两年及以下临时⽤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两年⾄三年(含三年)临时⽤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00%收取;三年以上临时⽤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
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预期违约的,收取违约⾦按合同约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2004年4⽉1⽇起执⾏。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收⼊为本市电⽹建设专项资⾦,专款专⽤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建设项⽬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于本市电⽹建设和改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25cdcd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05.png)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辽地税函[2007]298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29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近接部分市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请示,要求对全省供电系统收取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供电配套工程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据了解,为解决新建商品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的供电配套工程在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加强配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省电力公司自2005年起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
供电企业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
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
在实际进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时,供电企业将工程发包给电力安装企业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具体施工建设;而在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之前,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电力安装企业进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
在上述两种方式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中,电力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没有发生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规定:“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abe81f1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ae.png)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第一篇: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效率,根据《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现行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在全省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发、用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市场机制。
第四条直接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优质可靠供电、供热及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节能环保、效率优先;(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市场主体参与交易行为平等自愿、利益共享;(五)通过全省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条在辽宁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牵头,会同辽宁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织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一)省经信委负责制定直接交易方案,确定年度直接交易规模,根据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核。
(二)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相关合同范本,负责做好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三)省物价局负责输配电损耗测算,并做好交易价格监管工作。
新《安规》补充规定(输电部分)
![新《安规》补充规定(输电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20643409581b6bd97f19ea8a.png)
附件1: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暂行)(输电部分)1总则1.1为有效执行新颁布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规范作业人员行为,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补充规定。
1.2本补充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等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省输电专业生产实际制定。
1.3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进入辽宁电网作业的企业和人员。
1.4本补充规定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一般规定2.1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实行“双签发”形式,第一签发人由承包方人员担任,第二签发人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人员担任。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执行的工作票不执行“双签发”,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中“第一签发人”栏签字。
(补充安规第2.3.7.6条)2.1.1实行“双签发”时,工作票签发人的基本条件。
2.1.1.1国网公司系统下属单位入网作业时,第一签发人由本单位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1.1.2国网公司系统以外单位入网作业时,第一签发人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书面公布。
2.1.1.3第二签发人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具有相应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担任。
2.1.2实行“双签发”时,工作票签发人的责任。
2.1.2.1第一签发人承担《安规》规定的工作票签发人的所有安全责任。
2.1.2.2第二签发人在以下方面承担与第一签发人同等的安全责任。
工作的必要性;停电的开关(刀闸)是否正确完备;工作票中所列接地线是否正确完备;工作简图是否正确。
2.2接地线分为操作接地线和工作接地线。
操作接地线指变电站、发电厂运行人员按照调度指令装设的接地线,和配合停电的线路上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装设的接地线;工作接地线指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地段各端装设的接地线。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494533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8c.png)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辽价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5号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电网各项收费政策。
省电力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认真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指导市县两级供电部门配合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5号)要求,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减免系统备用费政策,并于7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将我省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局。
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与电网企业加强配合,认真对照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摸清本地区降电价、清退费及转供电加价情况,督促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严格监管,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7月底、8月20日、12月底前上报本地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有关情况(详情见附件二)和落实清费政策情况(详情见附件三),包括工作开展、调查摸底、清理整改、规范收费等情况与成效。
大连优惠政策
![大连优惠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395287dbce2f0066f5332256.png)
优惠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辽宁省“五点一线”大连开发区六大产业园区已纳入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功能定位为核心产业区,享受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等优惠政策。
大连开发区核心产业区规划总面积43.13平方公里,分6个核心功能产业区,包括大孤山临港工业园区、中心工业园区、汽车零部件配套园区、城北工业园区、模具工业园区、新材料工业区等。
◆大连出口加工区大连出口加工区是2000年4月27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首批15个出口加工区之一,批准面积2.95平方公里,其中A区1.5平方公里,B区1.45平方公里,一期围网面积0.6平方公里,主要承载以英特尔芯片项目为龙头的半导体及半导体相关产业类项目。
产业导向:电子信息、光机电、精密机械、现代综合物流等。
优惠政策: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
基础设施◆土地工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按照七通一平的条件,50年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全国工业用地分为十五等,大连开发区工业用地为六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360-560元/平方米。
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各项用地指标(不包括投资强度)均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
配电工作票作业票使用管理规定
![配电工作票作业票使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ceafbe6964bcf84b8d57ba0.png)
配电工作票及作业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供电公司、农电局(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配电设备上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2 编制依据2。
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2。
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2.3 辽电安监(2007)14号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4 大连供电公司《配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7年)3 工作票的一般规定3。
1 工作票编号3.1。
1 工作票以班组为单位,由分公司按照公司给定的各自编码编排下发至班组(所),按编号顺序使用。
3。
1.2 公司所属班组工作票编号:年份(四位)+单位编码(二位)+ 班组编码(三位)+ 顺序号(三位)3。
1。
3 公司供电营业所工作票编号:年份(四位)+单位编码(二位)+ 供电营业所编码(三位)+ 顺序号(三位)3.1.4 电建、电器集团公司编号:年份(四位)+单位编码(二位)+各分(子)公司编码(二位)+ 顺序号(三位)3。
1.5 进网作业施工单位编号:年份(四位)+S+单位编码(三位)+顺序号(三位)。
3。
1。
6 进网作业施工单位编码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编发.3。
1.7 所有单位的班组或供电营业所的工作票编码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编制,并报公司安监部备案.3.1。
8 顺序号从001-999止。
3。
1。
9 公司所属单位编码:3。
1。
10 公司班组编码3。
2 凡在工作票上需加盖的各种标识印章(“带电作业"、“已执行"、“作废”、“会签第号”等),一律采用红色。
3.3 工作票的有效期3。
3。
1 工作票的有效期一般为一个工作日,如确需要连续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期为连续工作日,但在工作期内不得有间断日。
3。
3。
2《配电修理票》的有效期为一个连续的工作期,在有效期内间断作业应重新填写相应的工作票。
3。
3。
3《施工任务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七日,在有效期内间断作业应重新填写工作任务单。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调[1999]438号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调[1999]4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ae94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b1.png)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国电调[1999]438号)现将《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注意收集试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网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网调度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调度机构第四条调度机构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的机构。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辖市(地)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对尚未设立县级调度机构的县(含县级市)电网,原则上不再设立县级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经营(或供电)企业的组成部分。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活动中,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补充规定(修改)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补充规定(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506aba70eefdc8d376ee3290.png)
备注
电缆工作
查找或修复故障电缆,未能准确判断电缆运行状态,盲目作业,导致触电。
1、作业前仔细核对电缆运行状态,停电、验电、充分放电前,不得接触电缆;2、确定停电故障电缆已停电并验电、放电后,用有木柄的接地铁钉钉入电缆芯,方可工作;3、作业人员(含扶持电缆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垫上。
作业现场风险管控卡
(通用)
作业内容:10kV一纵乙线:一纵干1#杆更换柱上开关一台、电缆接引。10kV一纵丁线:一纵干1#杆电缆接引。10kV一纵乙线:一纵干8#杆设柱上开关1台(原有电缆接入新设开关控制)
作业时间:2019年4月30日06时30分至2019年04月30日18时00分
序号
风险类别
主要风险
电缆工作
电缆接入开关柜间隔时误入带电间隔,误碰带电设备触电。
1、没完成许可手续前,工作班成员禁止进入工作现场;2、工作前,必须核对设备双重名称,正确无误后方可开展工作;3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现场带电部位。
电缆试验
电缆试验现场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试验中设备对人体放电,如:拆除的电缆头或试验设备四周未设置围栏、与配电线路相连的电缆未拆开即进行试验、更换接线前未充分放电等
杆塔上检修作业
同杆塔多人工作,人员违规作业,失去防护导致高空坠落。如:多人工作错解安全带;杆塔上工作移位、人体保持重心稳定或失去高处坠落防护,上层落物伤及下层高处作业人员
1、杆塔上作业应尽量减少多层或多人在一处工作;2、多层同时工作,上层人员应杜绝落物伤人,有较大落物危险时,下层应暂停工作或有效避让;3、杆塔上作业,应正确使用安全带,确保高处坠落防护有效后,方可在高处工作;4、多层或多人在杆塔上一处作业,安全带、保险绳系在相近构件上,其中如有人需解开安全带、保险绳时,应先仔细检查或相互打招呼,严防解错他人安全带、保险绳;5、杆塔上移位时要确保人体重心稳定,在脚站稳、手抓牢固之处,并有高处坠落防护时,方可移位,移位时不得携带重物,移位过程要注意防滑。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5e2009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2a.png)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辽价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77号)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辽宁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机组的上网电价。
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每千瓦时0.31元(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为4000小时。
二、辽宁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机组执行超发电价为每千瓦时0.23元,超发电量为全部上网电量扣除执行核定电价的基数电量、送华北电量、增供扩销电量后的上网电量。
三、各地供电公司对自备电厂(不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事故备用柴油发电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征收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004元、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0.0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007元(未开征地区除外)。
电网对接网的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标准及办法另文下发。
四、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对地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4]9号)享受优惠电价的高耗能企业生产用电及以大代小电量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21元。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产品生产用电,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氯碱产品生产用电,锦州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合金产品生产用电,辽阳铬铁合金厂铁合金产品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21元。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规定-辽价发[200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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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规定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规定(辽价发[2003]135号2003年9月11日)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3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退还多收价款期限为一个月内。
金额较大、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的,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要以《退款公告》方式公布。
(一)《退款公告》必须在当地日报明显位置刊登,并通过电视、电台、有线广播告知被退款者。
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在一个月内的,要在报纸、电视、电台、有线广播连续刊登、播出不少于10次。
金额较大、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需要延长退还多收价款期限的,不得少于20次。
(二)《退款公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粘贴公布。
《退款公告》要粘贴在单位门前和退款地点及被退款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并加盖公章。
粘贴时间必须贯穿退款期限始终。
《退款公告》要用全裁白纸、黑体字,名头字用大号字体,正文用中号正楷字体书写。
三、《退款公告》内容必须包括:退款项目、标准、金额、时间、地点、被退款者需要携带的证件和收据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经营者接到《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五日内(不含节假日)发出《退款公告》。
五、退还多收价款的其它规定,仍按《国家计委价格处罚程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3号令)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804号)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3年9月11日起执行。
最新供电局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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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电网公司供电局管理制度供电局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2016-04-24发布 2016-04-24实施电网公司供电局发布目录目录 (3)前言 (5)1总则 (6)2规范性引用文件 (6)3术语和定义 (7)4职责 (9)4.1局领导 (9)4.2市场营销部 (9)4.3生产设备管理部 (10)4.4计划发展部 (11)4.5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客户服务中心 (12)4.7昭阳分局 (14)4.8计量中心 (15)4.9输电管理所 (16)4.10变电管理所检修部 (16)4.11企业管理部 (16)4.12财务部 (16)4.13营销稽查中心 (17)4.14监察审计部 (17)4.15县级供电公司 (17)5管理内容与方法 (23)5.1总体要求 (23)5.2报装受理 (25)5.3受理回执 (29)5.4现场勘查 (29)5.5供电方案确定与答复 (31)5.6制定供电方案 (33)5.7审批供电方案 (33)5.8确定并答复供电方案 (33)5.9设计单位资质核验 (34)5.10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36)5.11设计方案审核 (38)5.12工程建设相关资质核验 (39)5.13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 (41)5.14供用电合同签订 (45)5.15电能计量装置装拆 (46)5.16接火送电 (47)5.17业扩归档 (48)5.18客户回访 (49)5.19变更和临时用电 (50)5.20预受理和“一日通” (57)6检查与考核 (58)7附录 (59)附录A 用电负荷需用系数表 (60)附录B 住宅、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密度 (62)附录C 315KVA及以上供电方案审批流程 (63)附录D 315KVA以下高压新装、增容工作流程图 (65)附录E 新增、增容、变更用电业务工作流程图 (66)附录F预受理子流程图 (67)附录G 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客户告知书 (68)附录H 客户经理服务规范 (72)附录I 业扩工程回访意见卡 (73)附录J 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单位资质条件 (70)附录K 预受理服务流程 (76)前言为实现“服务好、管理好、形象好”的国际先进电网企业战略目标,加强业扩一体化、规范化管理,提升业扩报装效率,及时满足客户用电需求,统一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用电报装业务各个环节的处理方法,进一步规范客户用电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客户用电业务办理速度,缩短客户用电申请审批时间,确保依法经营和供电服务承诺的兑现,特制定本细则。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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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20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为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相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及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八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城市郊区按所在城市标准降低10元;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上述标准的9 0%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配套费后,电力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如果要求降低容量配置的标准,按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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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03.02.20•【字号】辽价发[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26号)各市物价局、供电公司: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的具体体现。
各级物价、电力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同价方案顺利实施。
二、经国家计委批准,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5元。
这一价格为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再加收其它费用。
三、为避免同价使城市居民生活用电负担过重,适当解决农网改造还本付息资金和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国家计委对我省其它各类销售电价也做了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厘钱,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非普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6厘钱。
调整后的城乡各类用电价格如附表。
四、关于从我省调整的销售电价中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范围及提取标准等事宜,将另文下达。
五、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自2003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同价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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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
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器、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
容量或增量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
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
量-最大壹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
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壹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
壹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架空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地下电缆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收费标准的1.5倍。
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为优化电路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及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按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电器容量计收方式和标准)执行。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也起变压器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他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平均负荷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月平均负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12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8d70bbdaef5ef7ba0d3ca3.png)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要求,我局对1993年以来发布的价格政策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清理确认,我局保留的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399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辽宁省物价局2016年11月15日附件:辽宁省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编号文件名1辽价发[1993]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辽价发[1995]21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具体实施《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辽价发[1999]94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4辽价发[2000]64号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5辽价发[2000]1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辽价发[2001]31号转发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7辽价发[2001]72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8辽价发[2001]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辽价发[2001]126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10辽价发[2001]168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11辽价发[2002]53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12辽价发[2002]127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的通知13辽价函[2002]131号关于营口港至仁川港国际航线港站使用服务费标准的批复14辽价发[2003]6号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15辽价发[2003]15号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16辽价发[2003]45号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17辽价发[2003]47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18辽价发[2003]4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税费核算口径的通知19辽价发[2003]124号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20辽价发[2003]16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1辽价函[2003]12号关于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运输部核收车辆停放费及货车使用费的批复22辽价函[2003]26号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住院部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23辽价函[2003]33号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干部病房楼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24辽价函[2003]67号关于锦州高天铁路公司运价的批复25辽价函[2003]82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等级标准的批复26辽价函[2003]96号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告27辽价发[2004]61号转发关于实行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28辽价发[2004]91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29辽价发[2004]92号关于《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通知30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31辽价发[2004]106号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32辽价发[2004]107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3辽价发[2005]31号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4辽价发[2005]4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35辽价发[2005]71号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36辽价发[2005]75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37辽价发[2005]76号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38辽价发[2005]122号关于下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二批补充文件的通知39辽价函[2005]19号关于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0辽价函[2005]20号关于对军区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1辽价函[2005]21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2辽价函[2005]22号关于对省中医研究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3辽价函[2005]23号关于对省妇幼保健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4辽价函[2005]24号关于对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5辽价函[2005]25号关于对辽宁中医附属医院部分三人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6辽价函[2005]28号关于对(大连)中国医大附属第四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7辽价函[2005]36号关于学生宿舍(公寓)住宿费有关问题的批复48辽价函[2005]81号关于调整张氏帅府博物馆门票价格的批复49辽价函[2005]105号关于对省医院外科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50辽价函[2005]109号关于对省肿瘤医院新建外科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51辽价函[2005]111号关于对省金秋医院干部病房费标准的批复52辽价函[2005]119号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次性卫生用品价格管理问题的批复53辽价函[2005]131号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房收费标准的通知54辽价函[2005]132号关于对辽阳市部分医院新建及改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55辽价发[2006]11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56辽价发[2006]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57辽价发[2006]46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宗教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的通知58辽价发[2006]4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59辽价发[2006]68号关于我省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60辽价发[2006]73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1辽价发[2006]78号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62辽价发[2006]130号关于我省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63辽价函[2006]64号对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请示》的批复64辽价函[2006]95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部分离退休专家门诊诊查费进行调整的批复65辽价函[2006]151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VIP病室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6辽价函[2006]152号关于对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新建医疗综合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7辽价函[2006]153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8辽价函[2006]154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盛京滑翔分院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9辽价函[2006]155号关于对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70辽价发[2007]1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71辽价发[2007]17号转发国家发改革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72辽价发[2007]23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73辽价发[2007]84号关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74辽价发[2007]100号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75辽价发[2007]1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76辽价函[2007]16号关于对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77辽价函[2007]30号关于试用轻型纸印刷的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的批复78辽价函[2007]50号关于辽宁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执行现行学费标准的复函79辽价函[2007]74号关于辽宁电力中心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80辽价函[2007]75号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81辽价发[2008]52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标准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82辽价发[2008]2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辽价发[2008]4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84辽价发[2008]6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5辽价发[2008]7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86辽价发[2008]97号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87辽价发[2008]119号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88辽价函[2008]37号关于对省精神卫生中心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89辽价函[2008]40号关于辽宁省人民医院急诊病房楼床位费有关问题的批复90辽价函[2008]42号关于沈阳军区总医院软伤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91辽价函[2008]88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的批复92辽价函[2008]110号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老干部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93辽价函[2008]111号关于中国医大一院新建门诊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94辽价函[2008]192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95辽价函[2008]196号关于调整阜矿集团运输部铁路货物运价标准的通知96辽价发[2009]43号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97辽价发[2009]4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98辽价发[2009]5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99辽价函[2009]15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100辽价函[2009]19号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101辽价函[2009]52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病房楼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02辽价函[2009]113号关于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103辽价函[2009]149号关于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04辽价发[2010]3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成本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05辽价发[2010]4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五批补充文件的通知106辽价发[2010]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7辽价发[2010]106号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108辽价发[2010]118号关于下发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意见的通知109辽价发[2010]126号关于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鞍山市中心医院开展按病种定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辽价发[2010]127号关于公布辽宁省2009年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的通知111辽价函[2010]45号关于对辽阳石化总医院、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2辽价函[2010]46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5号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3辽价函[2010]47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4辽价函[2010]49号关于对辽宁省糖尿病治疗中心设立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115辽价函[2010]66号关于调整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电铁货运价格的通知116辽价函[2010]87号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117辽价函[2010]131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8辽价函[2010]132号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营口港至仁川港国际航线港站使用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税费核算口径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住院部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干部病房楼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关于锦州高天铁路公司运价的批复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等级标准的批复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次性卫生用品价格管理问题的批复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省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关于我省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对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请示》的批复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部分离退休专家门诊诊查费进行调整的批复《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关于对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对省精神卫生中心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f8c43657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5c.png)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黑价格字[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黑价格字〔2008〕46号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用电容量费的请示》(黑电财[2007]542号)收悉。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1、收取范围:办理新装或增容,且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高可靠性费用。
2、计收单位:按容量(单位:千伏安或千瓦)收取。
由地下电缆供电的,按以上标准的1.5倍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1、收取范围:申请临时用电的用户,要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相应容量预交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收取标准:按多回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收取。
3、退还标准:临时用电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临时用电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以外的,以临时用电设施实际拆除时间合理确定退还比例。
三、执行时间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其它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具体计收办法和临时用电接电费用具体退还办法及退还标准,由你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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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器、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量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壹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壹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
大壹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架空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地下电缆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收费标准的1.5倍。
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及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按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方式和标准)执行。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平均负荷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月平均负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