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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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规补充规定(输电部分)

新安规补充规定(输电部分)

附件1: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暂行)(输电部分)1总则1.1为有效执行新颁布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规范作业人员行为,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补充规定。

1.2本补充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等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省输电专业生产实际制定。

1.3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进入辽宁电网作业的企业和人员。

1.4本补充规定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一般规定2.1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实行“双签发”形式,第一签发人由承包方人员担任,第二签发人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人员担任。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执行的工作票不执行“双签发”,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中“第一签发人”栏签字。

(补充安规第2.3.7.6条)2.1.1实行“双签发”时,工作票签发人的基本条件。

2.1.1.1国网公司系统下属单位入网作业时,第一签发人由本单位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1.1.2国网公司系统以外单位入网作业时,第一签发人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书面公布。

2.1.1.3第二签发人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具有相应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担任。

2.1.2实行“双签发”时,工作票签发人的责任。

2.1.2.1第一签发人承担《安规》规定的工作票签发人的所有安全责任。

2.1.2.2第二签发人在以下方面承担与第一签发人同等的安全责任。

工作的必要性;停电的开关(刀闸)是否正确完备;工作票中所列接地线是否正确完备;工作简图是否正确。

2.2接地线分为操作接地线和工作接地线。

操作接地线指变电站、发电厂运行人员按照调度指令装设的接地线,和配合停电的线路上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装设的接地线;工作接地线指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地段各端装设的接地线。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辽价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5号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电网各项收费政策。

省电力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认真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指导市县两级供电部门配合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5号)要求,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减免系统备用费政策,并于7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将我省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局。

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与电网企业加强配合,认真对照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摸清本地区降电价、清退费及转供电加价情况,督促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严格监管,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7月底、8月20日、12月底前上报本地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有关情况(详情见附件二)和落实清费政策情况(详情见附件三),包括工作开展、调查摸底、清理整改、规范收费等情况与成效。

配电工作票作业票使用管理规定

配电工作票作业票使用管理规定

配电工作票及作业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供电公司、农电局(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配电设备上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2 编制依据2。

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2。

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2.3 辽电安监(2007)14号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4 大连供电公司《配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7年)3 工作票的一般规定3。

1 工作票编号3.1。

1 工作票以班组为单位,由分公司按照公司给定的各自编码编排下发至班组(所),按编号顺序使用。

3。

1.2 公司所属班组工作票编号:年份(四位)+单位编码(二位)+ 班组编码(三位)+ 顺序号(三位)3。

1。

3 公司供电营业所工作票编号:年份(四位)+单位编码(二位)+ 供电营业所编码(三位)+ 顺序号(三位)3.1.4 电建、电器集团公司编号:年份(四位)+单位编码(二位)+各分(子)公司编码(二位)+ 顺序号(三位)3。

1.5 进网作业施工单位编号:年份(四位)+S+单位编码(三位)+顺序号(三位)。

3。

1。

6 进网作业施工单位编码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编发.3。

1.7 所有单位的班组或供电营业所的工作票编码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编制,并报公司安监部备案.3.1。

8 顺序号从001-999止。

3。

1。

9 公司所属单位编码:3。

1。

10 公司班组编码3。

2 凡在工作票上需加盖的各种标识印章(“带电作业"、“已执行"、“作废”、“会签第号”等),一律采用红色。

3.3 工作票的有效期3。

3。

1 工作票的有效期一般为一个工作日,如确需要连续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期为连续工作日,但在工作期内不得有间断日。

3。

3。

2《配电修理票》的有效期为一个连续的工作期,在有效期内间断作业应重新填写相应的工作票。

3。

3。

3《施工任务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七日,在有效期内间断作业应重新填写工作任务单。

大连优惠政策

大连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辽宁省“五点一线”大连开发区六大产业园区已纳入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功能定位为核心产业区,享受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等优惠政策。

大连开发区核心产业区规划总面积43.13平方公里,分6个核心功能产业区,包括大孤山临港工业园区、中心工业园区、汽车零部件配套园区、城北工业园区、模具工业园区、新材料工业区等。

◆大连出口加工区大连出口加工区是2000年4月27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首批15个出口加工区之一,批准面积2.95平方公里,其中A区1.5平方公里,B区1.45平方公里,一期围网面积0.6平方公里,主要承载以英特尔芯片项目为龙头的半导体及半导体相关产业类项目。

产业导向:电子信息、光机电、精密机械、现代综合物流等。

优惠政策: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

基础设施◆土地工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按照七通一平的条件,50年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全国工业用地分为十五等,大连开发区工业用地为六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360-560元/平方米。

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各项用地指标(不包括投资强度)均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能表、互感器资产管理规定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能表、互感器资产管理规定

附件: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能表、互感器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电能表、互感器管理工作有关的机构职责、资产管理过程及技术要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系统贸易结算用和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考核用的电能表、互感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目的是实现省公司电能计量资产定值、定量、定位管理,保证电能计量装臵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及工作要求,将作为省公司考核各供电公司及两级电能计量中心计量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没有提及的电能计量资产全过程管理的相关内容按DL\T448-2000及相关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公司营销部是公司系统电能表、互感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各供电公司电能表、互感器更改、轮换计划;编制省公司电能表、互感器更改、轮换计划。

(二)负责制定公司系统电能表、互感器技术标准。

(三)负责全省电能表、互感器供货管理。

(四)监督、指导、考核各供电公司电能计量装臵改造工程。

第七条省公司电能计量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统调发电上网关口、省级供电关口电能表、互感器资产管理。

(二)负责供货前中标厂家电能表、互感器型式试验及特性试验。

第八条供电公司营销部职责:(一)负责审核年度电能计量装臵更改、轮换、抽检计划及方案,并报省公司营销部。

(二)负责监督、检查电能计量中心电能表、互感器的到货、验收、检定、存放、配送及供电分公司二级库房资产运行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电能计量中心现场运行电能表、互感器抽检工作。

(四)组织、指导、监督、考核责任单位电能表、互感器安装、运行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核由用户或地方政府出资的用于贸易结算用(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自购部分)的电能表、互感器购臵计划。

(六)负责丢失、报废电能表、互感器资产的审核。

第九条供电公司电能计量中心职责:(一)负责编制供电公司自购部分电能表、互感器购臵计划。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规定-辽价发[2003]135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规定-辽价发[2003]135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规定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规定(辽价发[2003]135号2003年9月11日)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3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退还多收价款期限为一个月内。

金额较大、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的,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要以《退款公告》方式公布。

(一)《退款公告》必须在当地日报明显位置刊登,并通过电视、电台、有线广播告知被退款者。

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在一个月内的,要在报纸、电视、电台、有线广播连续刊登、播出不少于10次。

金额较大、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需要延长退还多收价款期限的,不得少于20次。

(二)《退款公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粘贴公布。

《退款公告》要粘贴在单位门前和退款地点及被退款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并加盖公章。

粘贴时间必须贯穿退款期限始终。

《退款公告》要用全裁白纸、黑体字,名头字用大号字体,正文用中号正楷字体书写。

三、《退款公告》内容必须包括:退款项目、标准、金额、时间、地点、被退款者需要携带的证件和收据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经营者接到《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五日内(不含节假日)发出《退款公告》。

五、退还多收价款的其它规定,仍按《国家计委价格处罚程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3号令)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804号)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3年9月11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3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3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3号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和《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有关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申报条件及审批流程1、申报条件。

相关企业稳定生产运行满一年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审批流程。

相关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包括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项目核准(备案)文件、锅炉型号、环保审批、各种缴费(基金)证明等材料。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项目工艺流程、资源利用类型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审定后,函告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相关企业名单和执行时间。

三、相关要求1、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企业减免收费申请,认真甄别、及时上报,确保收费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同时加强上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快落实有关收费政策,并定期将我省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局。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电力农电工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电工是指在农村从事10千伏以下配电网运行维护、农村供电营销服务,由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农电工队伍是公司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发展战略的生力军。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依法标准公司各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农电工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灵活用工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辽宁省电力〔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电工管理工作实行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县〔市、区〕供电分公司三级管理。

第五条省公司管理职责〔一〕按照《关于明确农电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工作职责界面的意见》〔辽电人资〔2010〕169号〕精神,人力资源部按照省公司《劳动定员管理暂行方法》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法》,依据各地供电公司劳动定员及实际用工情况,会同农电工作部定期组织测算、核定并下达农电工用工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二〕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各地市供电公司农电工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的批复情况,负责拨付经费到各市供电公司。

〔三〕省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农电工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专业政策指导。

〔四〕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是农电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电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负责农村电网维护费成本中的农电工工资、社会保障标准核定;负责制定农电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组织农电工招录及手续审批工作。

第六条地市供电公司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农电工管理制度和方法,并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二〕负责所辖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农电工使用计划的审核、汇总、报批及岗位配置工作。

〔三〕负责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农电工工资总额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四〕负责组织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农电工的招聘录用工作,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
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器、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
容量或增量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
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
量-最大壹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
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壹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
壹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架空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地下电缆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收费标准的1.5倍。

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为优化电路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及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按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电器容量计收方式和标准)执行。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也起变压器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他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平均负荷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月平均负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12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各区域电监局,河南、四川、云南、贵州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2012年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电监价财[2012]4号)的要求,电监会拟于近期组织开展部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对东北送华北,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贵州、云南送广东等跨省跨区线路(以下简称四条线路)2011年电能交易的上网(送电)价格、输电价格、电能计量、线损、受电价格、电费结算及相关交易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四条线路电能交易的总体情况。

包括:1、交易组织、计划和电量。

交易的组织者、参与主体、组织方式、电量来源、年度交易计划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年度实际交易电量、年利用小时数)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2、电价电量电费情况。

线路(项目)的电价、电量、线损率、年输电电费收入、年运行成本及分项成本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二)四条线路送端价格及相关情况。

包括:1、送出电量。

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名称、年送出电量计划、交易合同、电量类型(政府计划、挂牌交易等等)、年送出电量,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电量,与上一年度对比,送出电量的变化情况及说明。

2、送出价格。

(1)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等;(2)送端电网所在省当年平均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购电价、销售电价;(3)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价格(按电量来源列出电价、电量)。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要求,我局对1993年以来发布的价格政策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清理确认,我局保留的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399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辽宁省物价局2016年11月15日附件:辽宁省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编号文件名1辽价发[1993]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辽价发[1995]21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具体实施《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辽价发[1999]94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4辽价发[2000]64号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5辽价发[2000]1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辽价发[2001]31号转发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7辽价发[2001]72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8辽价发[2001]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辽价发[2001]126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10辽价发[2001]168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11辽价发[2002]53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12辽价发[2002]127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的通知13辽价函[2002]131号关于营口港至仁川港国际航线港站使用服务费标准的批复14辽价发[2003]6号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15辽价发[2003]15号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16辽价发[2003]45号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17辽价发[2003]47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18辽价发[2003]4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税费核算口径的通知19辽价发[2003]124号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20辽价发[2003]16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1辽价函[2003]12号关于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运输部核收车辆停放费及货车使用费的批复22辽价函[2003]26号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住院部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23辽价函[2003]33号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干部病房楼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24辽价函[2003]67号关于锦州高天铁路公司运价的批复25辽价函[2003]82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等级标准的批复26辽价函[2003]96号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告27辽价发[2004]61号转发关于实行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28辽价发[2004]91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29辽价发[2004]92号关于《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通知30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31辽价发[2004]106号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32辽价发[2004]107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3辽价发[2005]31号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4辽价发[2005]4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35辽价发[2005]71号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36辽价发[2005]75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37辽价发[2005]76号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38辽价发[2005]122号关于下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二批补充文件的通知39辽价函[2005]19号关于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0辽价函[2005]20号关于对军区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1辽价函[2005]21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2辽价函[2005]22号关于对省中医研究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3辽价函[2005]23号关于对省妇幼保健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4辽价函[2005]24号关于对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5辽价函[2005]25号关于对辽宁中医附属医院部分三人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6辽价函[2005]28号关于对(大连)中国医大附属第四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7辽价函[2005]36号关于学生宿舍(公寓)住宿费有关问题的批复48辽价函[2005]81号关于调整张氏帅府博物馆门票价格的批复49辽价函[2005]105号关于对省医院外科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50辽价函[2005]109号关于对省肿瘤医院新建外科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51辽价函[2005]111号关于对省金秋医院干部病房费标准的批复52辽价函[2005]119号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次性卫生用品价格管理问题的批复53辽价函[2005]131号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房收费标准的通知54辽价函[2005]132号关于对辽阳市部分医院新建及改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55辽价发[2006]11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56辽价发[2006]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57辽价发[2006]46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宗教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的通知58辽价发[2006]4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59辽价发[2006]68号关于我省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60辽价发[2006]73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1辽价发[2006]78号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62辽价发[2006]130号关于我省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63辽价函[2006]64号对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请示》的批复64辽价函[2006]95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部分离退休专家门诊诊查费进行调整的批复65辽价函[2006]151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VIP病室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6辽价函[2006]152号关于对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新建医疗综合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7辽价函[2006]153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8辽价函[2006]154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盛京滑翔分院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9辽价函[2006]155号关于对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70辽价发[2007]1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71辽价发[2007]17号转发国家发改革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72辽价发[2007]23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73辽价发[2007]84号关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74辽价发[2007]100号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75辽价发[2007]1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76辽价函[2007]16号关于对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77辽价函[2007]30号关于试用轻型纸印刷的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的批复78辽价函[2007]50号关于辽宁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执行现行学费标准的复函79辽价函[2007]74号关于辽宁电力中心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80辽价函[2007]75号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81辽价发[2008]52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标准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82辽价发[2008]2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辽价发[2008]4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84辽价发[2008]6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5辽价发[2008]7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86辽价发[2008]97号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87辽价发[2008]119号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88辽价函[2008]37号关于对省精神卫生中心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89辽价函[2008]40号关于辽宁省人民医院急诊病房楼床位费有关问题的批复90辽价函[2008]42号关于沈阳军区总医院软伤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91辽价函[2008]88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的批复92辽价函[2008]110号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老干部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93辽价函[2008]111号关于中国医大一院新建门诊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94辽价函[2008]192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95辽价函[2008]196号关于调整阜矿集团运输部铁路货物运价标准的通知96辽价发[2009]43号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97辽价发[2009]4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98辽价发[2009]5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99辽价函[2009]15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100辽价函[2009]19号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101辽价函[2009]52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病房楼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02辽价函[2009]113号关于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103辽价函[2009]149号关于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04辽价发[2010]3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成本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05辽价发[2010]4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五批补充文件的通知106辽价发[2010]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7辽价发[2010]106号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108辽价发[2010]118号关于下发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意见的通知109辽价发[2010]126号关于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鞍山市中心医院开展按病种定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辽价发[2010]127号关于公布辽宁省2009年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的通知111辽价函[2010]45号关于对辽阳石化总医院、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2辽价函[2010]46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5号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3辽价函[2010]47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4辽价函[2010]49号关于对辽宁省糖尿病治疗中心设立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115辽价函[2010]66号关于调整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电铁货运价格的通知116辽价函[2010]87号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117辽价函[2010]131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8辽价函[2010]132号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营口港至仁川港国际航线港站使用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税费核算口径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住院部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干部病房楼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关于锦州高天铁路公司运价的批复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等级标准的批复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次性卫生用品价格管理问题的批复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省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关于我省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对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请示》的批复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部分离退休专家门诊诊查费进行调整的批复《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关于对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对省精神卫生中心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中电联:现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结束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进度的需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确定的原则,在模拟运行中完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有关《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中涉及的《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及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备。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年度购售电合同原则上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一、东北电网概况东北电网覆盖辽宁省、吉林、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地区,供电面积120万平方公里,供电服务人口1亿左右。

全网火电资源主要分布在内蒙东部和黑龙江煤炭产区,以及大连、绥中等港口城市,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负荷主要集中在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等中、南部大中型城市,形成东、西部电力向中部输送,北部电力向南部输送的局面。

最新版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最新版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最新版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D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调度管理 (5)第一节调度管辖范围的界定 (5)第二节调度原则 (5)第三节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6)第四节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6)第五节电网供需平衡及限电管理 (6)第六节备调管理 (6)第七节风电管理 (7)第八节水电管理 (8)第三章电网频率管理 (9)第一节电网正常频率调整 (9)第二节电网频率异常处理 (10)第三节低频减载装置的运行管理 (12)第四节自动发电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12第五节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装置的运行规定 (13)第四章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 (16)第一节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 (16)第二节无功电压的调整 (16)第三节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设备的运行管理 (17)第四节自动电压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18第五节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 (19)第五章一次电网正常操作规程 (21)第一节电网运行结线方式 (21)第二节操作制度 (22)第三节操作总则 (25)第四节并解列操作 (26)第五节线路操作 (27)第六节变压器运行及操作 (29)第七节母线的操作 (30)第八节新设备投入的调度运行管理 .. 30第六章一次电网事故处理规程 (32)第一节总则 (32)第二节线路跳闸事故处理 (34)第三节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 (35)第四节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事故处理35第五节母线电压消失事故处理 (36)第六节发电机跳闸事故处理 (37)第七节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38)第八节高压开关异常处理 (39)第七章同期并列装置管理 (42)附录一:几例典型操作的原则步骤 (43)附录二:违反调度指令(命令)考核细则 .. 46附录三:辽宁电网日调电曲线修改办法 (47)附录四:辽宁电网异常及事故汇报制度的规定 (49)附录五:辽宁电网规范术语及综合操作命令解释 (51)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加强辽宁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结合辽宁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带电作业方法在220kV同塔多回线路的探讨

带电作业方法在220kV同塔多回线路的探讨

科技论坛由于电网建设中输电线路通道日趋狭窄,同塔多回路输电线路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除了节省空间资源,同塔多回路输电线路输送电量大同时能够有效降低成本。

在此现状下,为保证供电正常,对同塔多回线路的带电作业提出了要求。

1带电作业种类根据人体与带电体之间的关系,同塔多回路带电作业可分为三种类型:等电位作业、地电位作业和中间电位作业。

1.1等电位作业操作电工进行等电位作业时,必须配备全套合格的绝缘屏蔽服。

带电作业人员需要佩戴的绝缘用品包括绝缘帽、防护眼镜、绝缘衣、绝缘手套、保护手套、绝缘裤及绝缘靴等。

带电作业前,操作电工需仔细检查这些物品,保证物品之间电气连接良好。

1.2地电位作业地电位作业是指,带电作业时,操作电工处于接地物体上,比如接地杆塔或构架,操作电工使用绝缘工具进行带电作业。

为保证操作电工人身安全,在强电场带电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应确保空气间隙及绝缘工具的距离在安全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还应考虑意外情况,比如远方雷电天气下,落雷对电气设备的影响等。

1.3中间电位作业中间电位作业是等电位作业及地电位作业这两种带电作业的中间情况。

中间电位作业是指操作电工通过绝缘工具进入高压电场中,但是操作电工身体未直接接触高压带电体。

进行此种带电作业时,操作电工需同时考虑等电位作业及地电位作业的安全要求,确保安全操作。

2多回路线路带电作业可行性分析地电位带电作业和等电位带电作业是输电线路带电作业常见的方式。

操作电工开展带电作业的难点在于对作业人员与带电体安全组合的间隙距离的控制上。

2.1直线杆塔带电作业可行性分析(表1)根据多回路直线杆塔的特点分析,直线杆塔可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有:采用地电位作业法检测直线零值绝缘子以及更换直线整串绝缘子、直线串单片绝缘子和直线复合绝缘子;采用地电位及等电位相组合,更换直线绝缘子悬垂线夹。

2.2耐张杆塔带电作业可行性分析根据多回路耐张杆塔的特点分析,耐张杆塔可进行的带电作业项目有:采用地电位作业法更换耐张整串绝缘子、耐张单片绝缘子及引流线吊瓶;采用地电位作业法检测耐张零值绝缘子等项目。

国网辽宁电力建立“四项机制”服务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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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抗 器注入 新变压 器油 ) 、清洗剂及 棉纱 ( 除去 器身及地 三 是 该 电 抗 器 投 人 运 行 后 , 长期 维 护 到 位 ,征 该 电 抗 面油 渍 ) 、设 备检修 常 H 】 _ 工 器具。打开 该电抗 器油枕底郜 器长时 间运 行后 ,其算盘 珠状密 封胶 迅 已老化脆 化 ,甚 放油螺 栓,放掉油枕内残余的变压器油 ,如 图 2所示 。 至产生 裂纹 ,而 相 关专业 人 员没 有对 该老化 脆化的 算盘 珠 状密 封胶 及时 更换 ; 四是 运维 及检 修专业 人 对热 胀冷缩 作用以 及对 电 力设 备的 危害性 认识 不够深 刻 ,提 前预判该类隐患能 力不足 。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第一篇: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效率,根据《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现行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在全省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发、用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市场机制。

第四条直接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优质可靠供电、供热及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节能环保、效率优先;(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市场主体参与交易行为平等自愿、利益共享;(五)通过全省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条在辽宁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牵头,会同辽宁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织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一)省经信委负责制定直接交易方案,确定年度直接交易规模,根据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核。

(二)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相关合同范本,负责做好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三)省物价局负责输配电损耗测算,并做好交易价格监管工作。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浏览次数: 327次字号: [⼤] [中] [⼩]为了节约电⼒建设投⼊,合理配置电⼒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

具体如下:⼀、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1.申请新装的客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路回路容量)2.增加⽤电容量的客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以上收费范围为110潜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临时接电容量费客户申请临时⽤电,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电合同,约定临时⽤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具体标准如下:两年及以下临时⽤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两年⾄三年(含三年)临时⽤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00%收取;三年以上临时⽤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

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预期违约的,收取违约⾦按合同约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2004年4⽉1⽇起执⾏。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收⼊为本市电⽹建设专项资⾦,专款专⽤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建设项⽬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于本市电⽹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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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器、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量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壹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壹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
大壹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架空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地下电缆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收费标准的1.5倍。

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及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按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方式和标准)执行。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平均负荷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月平均负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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