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_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さ诙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是由海关总署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它旨在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程序,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背景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外贸的快速增长,进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进出口业务,政府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其中就包括减免税的政策。

减免税政策的实施,既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也可以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但减税政策一旦实施,也容易引发企业漏税行为,导致税收流失。

为了规范减税程序,提高海关的监管能力,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减免税程序,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具体目的包括:1. 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漏税行为。

2. 确定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保证减免税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提高海关的出口退税审核效率,加快企业的资金回笼。

4. 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中的减免税程序,包括常规减免税、特殊减免税和进口抵免税等。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 常规减免税: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境内销售的生产性资料和法定减免税品等实施的税收减免。

2. 特殊减免税:包括对外国援助、公益事业等特定项目减免税。

3. 进口抵免税:包括对进口货物用于生产和加工的原材料、成品配件等实施的税收减免。

四、实施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实施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具体如下:1. 申报减免税。

企业在检查完毕并结关前,需向海关提供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合格证、产地证、检验检疫证书等。

陕西省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陕西省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陕地税发[2010]64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效力区域:陕西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陕地税发[2010]64号发文时间:2010—6—3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到期.如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二O一O年六月三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调控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实行报批类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均属于备案类减免。

第三条报批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第四条事先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按具体规定附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在7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随后办理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需进行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六)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先备案类减免税优惠。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1. 简介税收减免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群体或行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保证减免政策的公正、透明和有效,避免滥用和误用税收减免权益。

2. 税收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对象2.1 税收减免政策范围税收减免政策的范围囊括了多个税种和税目,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针对不同的税种和税目,税收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也有所不同。

2.2 税收减免政策对象税收减免政策的对象一般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优惠税收对象:如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等,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 特定行业或领域:如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可以获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的支持。

- 地区开发和扶持:一些欠发达地区和特定地区,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政策的支持。

3.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3.1 税收减免申报和审核纳税人申请税收减免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减免政策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2 税收减免的期限和审批税收减免政策一般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和审批程序。

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准。

3.3 税收减免的监督和管理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防止滥用和误用。

税务部门将对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追责。

4.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意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确保减免政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避免滥用和误用减免权益。

,税收减免政策的有效管理,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5.税收减免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发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减免政策公正、透明和有效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减免政策的作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8【实施日期】200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发挥减免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收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均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第三条纳税人发生适用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减免税规定及审批权限第五条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六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七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一)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从 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鄂地税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6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减免税的分类第六条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该公告对原《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作出了重要修订,将报批类减免税改为核准类,简化了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程序,同时细化了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能。

43号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按照该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根据4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

2.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按照43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税务机关受理之后,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

但是无论何种情形,纳税人都不得未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程序而自行享受减免税。

3.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后续监督和检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用途享受减免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既可以实施对减免税材料和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也可以进行实地核实。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二)
第2页 共3页
新办法: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 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九条规定,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多缴税款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实行当场一次性告知制 度,减少纳税人往返窗口次数。 4.纳税人责任意识需要加强 原办法: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新办法: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 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 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新办法规定了纳税人有保存其符合减免税条件资料的义务。因此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收 集整理减免税资料,同时做好保管备查工作,否则如果后续不能提供相关资料验证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将会产 生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2)原办法有一个专门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的附件,而新办法则强调“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 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原办法中许多具体时限要求在新办法中都表述为“规定的期限”。因此,纳税 人需及时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个税种减免税相关具体期限要求,并特别关注税务机关后续出台的税收减免管理的 相关配套政策。 5.税务机关事中事后监管成常态,风险管理力度将加大 原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 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新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 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 变的思路,同时对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过程中易于出现的风险点重新进行了梳理归纳。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 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 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税、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一、增值税减税、免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凡符合规定属减征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减税、免税政策。

第二条减免税范围需要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项目:(一)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销售免税农业生产资料;(三)生产销售免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四)销售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五)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应税货物;(六)销售供残疾人员专用的物品;(七)生产销售军品;(八)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部门的免税货物;(九)销售进口免税货物;(十)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十一)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十二)医疗卫生机构自产自用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制剂;(十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十四)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十五)2005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十六)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十七)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十八)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十九)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二十)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二十一)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二十二)生产销售饲料、农药、化肥和农膜;(二十三)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货物;(二十四)避孕药品和用具;(二十五)古旧图书;(二十六)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符合年减免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减免税货物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条件之一的减免税项目,由各分局审批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简介税收减免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经济活动而对其应缴税款给予减免的政策措施。

为了规范税收减免的实施,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国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2. 对农产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行业给予增值税减免;3. 对残疾人就业给予所得税减免;4. 对环保企业、节能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三、税收减免申请和审批流程1. 税收减免申请流程:(1)申请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明确的减免条件,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至税务部门;(3)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验证;(4)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将发放《税收减免通知书》。

2. 税收减免审批流程:(1)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的初审;(2)初审合格的申请,进入专业部门审核,由专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3)专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税务部门;(4)税务部门综合专业部门的审核结果,并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终审;(5)终审通过后,发放《税收减免通知书》给申请人。

四、税收减免的期限和额度1. 税收减免期限:税收减免的期限根据不同政策而定,一般为一定年限,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一般为五年。

2. 税收减免额度:税收减免的额度根据不同政策而定,一般根据企业或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和确定。

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额度一般为应缴税款的一定比例。

五、税收减免的监督和管理1. 税收减免的监督:(1)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审查,确保减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建立税收减免政策的数据库,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确保减免的一致性和准确性;(3)加强对减免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减免政策的了解和申请意愿。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已经成为了国际经济往来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国家都开始制定了自己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期望通过税收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什么是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是指在进口、出口贸易过程中,经过税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关手续后,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

减免的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是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扩大国际贸易采取的优惠政策。

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而减免税政策则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口成本,刺激采购需求。

二、减免税政策的实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政策实施的主体为海关和税务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减免税政策的具体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注册企业想要享受进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完成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注册程序。

注册一般需要提供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便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监管和管理。

2、进出口报关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需要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通过审核进出口企业的相关材料,确定进口品种和数量,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政策和关税税则,对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进行核算和计算,进而确定应缴纳的税费。

3、减免税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可以向当地税务局提出税收减免申请。

申请手续包括填写减免税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相关申报等,税务局根据条件和实际情况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减免税操作。

三、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一般原则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合规进出口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必须遵守国家税法和海关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需要遵循业内的主流规范和标准,保证申报审核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行。
区) 地税机关 。 报批类减免税 , 纳税人必须 向主管 第十六条 县 ( 、 局及 以上地税机关 接 市 区)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资料 , 各税种减免税分别按如下 到上报的减 免税资料后 , 能部 门应认真审核把 职 关, 并视情况到实地调查 , 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 提出 要求报送资料 :
第二章
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依 法行政 的原则 。地方税减免的执 件一 ) 。 行必须以国家法律 、 法规 以及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 4 财产行为 税 : 困难企业 ( 、 对 经营性 亏损 、 微
依据。一方面既要坚持依法治税 、 按章办事 , 另一 利 、 然灾害 ) 自 房产 税、 土地使 用税的减 免为报批
维普资讯
3 8
部 门文 件
税确有困难的, 可按税 收管理体制 , 逐级上报省局
审批 。 ’
理 、 当由上级地税机 关审批 的减免税 申请 , 应 主管
地税机关应当 自受理 申请之 日 1 个工作 日内上 起 0
第 地税减申 料 球 方收免 材 请
3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
转来的纳税人减免税 申请后 , 必须对 申请 内容逐项
并派 2名以上工 作人员深入企业调查 , 出 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 核实 ,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 并告知纳税人执 书面调查 报告 , 出具体 的初 审 意见 , 提 报县 ( 、 市
凡依据税收法律 、 法规 , 以及国务院、 批 ,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企业所得税 : 、 按照属地管理 的原则 , 纳税人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 O万元 ( ) 含 以下的, 由其 主 征应缴地方税税款的 , 于地方税减免税 的范 围。 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 2 属 管县( 、 地税局审批 ; 市 区) 纳税人年实现企 业所得 超出规定范围的 , 不得享受减免税。 0万元 一 0 20万元( ) , 含 的 由主管设 区市地 税收减免分 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 税在 2 省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年实现企业 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 是指应 由地税机关 审批 税局审批 ; 所得税在 20万元 ( ) 0 含 以下 的, 由省局直属 分局 的减免税项 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 第八条 纳税人年实 现企业所得税超过 20万元 的, 0 减免税项 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 目。 审批 ; 由省地税局审批 。 按照税种具体划分如下 : 4 财产行为税 : 、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 土地使 用 1 营业税 :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的减免 、 下

国税发〔2008〕111号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国税发〔2008〕111号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2月2日封发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准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减免税报批的范围:(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峻自然灾难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四)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五)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待政策的;(六)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法确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除本方法已明确的减免税报批范围外,今后出台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凡是需经批准的,一律按本方法执行。

第四条减免税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按年审批的方法。

年(次)减免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年(次)减免数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并依据申请减免税的所得项目同时报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取得收入的合法凭据;残疾、孤老、烈属、下岗、随军家属、退役士兵、自然灾难等证件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地税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根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六条地税机关对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要仔细进行调查,并写出减免税调查报告,按管理权限准时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地税机关。

第七条减免税的办理时限:凡各种需报批资料齐全的可在纳税年度内随报随批,其他在年度终了后审批,省地方税务局的受理终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的受理时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 )检查。
A.事前监督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 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5 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
C
D
正确答案
B.正确
A
B.正确
B
B.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 C.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 D.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 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 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 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 ABCD 行为; 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收减免;
序号 课程
题型
1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判断
2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判断
3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多选
4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多选
5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单选
6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单选
7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判断
8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判断
9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多选
10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多选
11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单选
12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单选
题干
A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 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特殊情况下,纳税人未按规 A.错误 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仍可享受 减免税。( )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 A.错误 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 A.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 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 。 )
D.税额式减免
ACD
B.事后监督
C.事中监督
D.不进行监督
B
B.2
C.3
D.7
C
答案解析 【答案】错误 【解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 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答案】正确 【解析】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答案】 ABCD 【解析】本办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 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2、纳税人享受核准类 【答案】 AB 【解析】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 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 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 【答案】 A 【解析】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 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案】D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错误 【解析】本办法滴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 【答案】正确 【解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答案】ABCD 【解析】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 送以下资料:1、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 材料。 【答案】 ACD 【解析】《办法》规定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 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答案】 B 【解析】本办法第2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 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 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答案】 C 【解析】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 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 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
A.增值税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 A.书面申请 提出( ),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 A.5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可以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 A.错误 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者口头通知。( )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 A.错误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 A.减免税的项目 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 )资料。 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 A.税基式减免 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 )。
B.消费税
C.城市维护建设税
D.营业税
AB
B.口头申请
C.书面或口头申请
D.其他方式
A
B.10000元罚款
D.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 C.10000—100000元罚款 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D 罚款 A
B.正确
B.正确
B
B.减免税的依据
C.减免税的范围
D.减免税的期限
ABCD
B.出口退税
C.税率式减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