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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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解读答案

《行政监察法》解读答案

《行政监察法》解读答案第一篇:《行政监察法》解读答案《行政监察法》解读第1部分:判断题(共14题,共28.6分;默认单题0.0分)1、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争议的监察机关协商解决。

()(2.04分)得分:A 对B 错正确答案:B2、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4分)得分:A 对B 错正确答案:A3、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2.04分)得分:A 对B 错正确答案:A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只需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2.08分)得分:A 对B 错正确答案:B5、复审、复核期间,可以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04分)得分:A 对B 错正确答案:B6、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所驻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2.04分)得分:A 对B 错正确答案:B7、监察建议对当事人同样具有约束力,并且约束力的表现于监察决定。

()(2.04分)得分:A 对B 错正确答案:B8、审理的任务是:审核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鉴别证据;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案件性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2.04分)得分:A 对B 错正确答案:A9、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2.04分)得分:A 对B 错正确答案:A10、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2.04分)得分:A 对B 错正确答案:A11、双重管理体制是指监察机关既要对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同时也要对相关的纪检部门负责。

()(2.04分)得分:A 对B 错正确答案:B12、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监察部•【公布日期】1995.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监察部部长曹庆泽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作如下说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12月公布实施以来,对于确立行政监察制度、保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行政监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艰巨、繁重。

为了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在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监察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察部从1994年初着手进行监察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1995年8月报送国务院。

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同监察部对送审稿反复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个草案已于1995年12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监察工作。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并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特点,草案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监察部•【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监察部部长马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称现行行政监察法)自 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

监察部在认真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8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现在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在行测考试常识判定中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与义务。

其具体内容包括同等权、政治权益与自由、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要想拿到相干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控其内容以及与其他权益的区分,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一)监察机关性质及设置《监察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二)监察范畴《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托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实行公职的人员。

(三)调查措施亮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实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询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发挥开调查。

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增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整理]01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清单.

[整理]01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清单.
主席令1983年第7号
法律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主席令1986年第37号
法律文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主席令1987年第71号
法律文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主席令1988年第11号
法律文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1989年第22号
法律文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席令1993年第10号
2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行政法规文件
22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
国函〔2011〕1号
行政法规文件
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行政法规文件
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行政法规文件
30
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交通部公告〔2009〕4号
水工工程规章文件
31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17号
水工工程规章文件
32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2007年3月
水工工程规章文件
33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数学模型试验研究参考定额》(JTS/T274—1—2011)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11年第8号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2007年第65号
法律文件
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主席令2007年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一、单项选择题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 C )负责并报告工作。

A.本级人民政府B.上一级监察机关C.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D.没有明确规定2.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职务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是指( C )。

A.正职领导人员B.副职领导人员C.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员D.处级以上领导人员3.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当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时,( A )。

A.应当回避B.可以不回避C.可以回避也可以不回避D.没有规定4.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实施监察,应由( C )负责。

A.本级监察机关B.国务院监察机关和本级监察机关C.国务院监察机关D.本级监察机关和下级监察机关5.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 A )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A.三十B.五十C.六十 D.九十6.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 C )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A.十B.十五C.三十7.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C )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A.十B.十五C.三十8.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B )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A.十B.三十C.六十9.下列机关和人员不属于国务院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是( B )。

A.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B.国务院各部门工勤人员C.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10.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 A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试题(附答案)_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试题(附答案)_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试题(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自起施行。

A.2004年10月1日B.2005年10月1日C.2006年10月1日D.2007年10月1日2.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是。

A.政府的领导B.党的领导C.依法D.以上都不对3.申诉人提出行政申诉的形式是。

A.必须是书面B.书面或口头C.可以是书面D.以上都不对4.某市监察局经初步调查,认定该市教育局局长魏某在出国考查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进行查处。

依据《行政监察法》,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对魏某的调查属重要检查事项,立案应报市政府和省级监察机关备案B.某市监察局可以责令魏某在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若不配合,该局有权扣留魏某C.在调查期间,监察局不应作出暂停魏某执行职务的决定D.经调查认定魏某不存在违纪事实,监察局应撤销此案并告知某市教育局及其上级机关5.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

A.应当采纳B.可以采纳C.必须采纳D.有义务采纳6.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期间,。

A.视情况是否停止原决定执行B.不停止原决定执行C.停止原决定执行D.以上都不对7.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

A.停止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执行职务B.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C.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实行禁闭D.取消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评选先进的资格8.监察机关实施行政监察的依据不包括。

A.法律B.行政法规C.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D.党纪条规9.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

A.工人B.警察C.教师D.村干部10.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请问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 年4 月2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 年4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4各部门定期识别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清单

4各部门定期识别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清单
闽安委会办[2013]21号
2013.4.10
2013.4.10
地方行政法规
闽安委办
全文
公司各部门
安全办公室
19
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2011.3.25
2011.4.1
部门规章
国家安监总局
全文
公司各部门
安全办公室
20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43号
2009.5.8
2009.5.8
部门规章
国家质检总局
全文
生产部、品管部、开发部
安全办公室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81号
2018.12.29
2011.12.31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1.6、12.43、48.54、64、65、67、70、71、77条
TSG R7001.2004
2005.9.16
2005.9.16
行业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
全文
生产部、品管部、开发部
安全办公室
50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号修改单
TSG R7001.2004
2006.12.31
2006.12.31
行业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
全文
生产部、品管部、开发部
安全办公室
5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全文
生产部、品管部、开发部

CCAR-121-R4电子版

CCAR-121-R4电子版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22
第 121.113 条 第 121.115 条 第 121.117 条 第 121.119 条 第 121.121 条 第 121.123 条 第 121.125 条 第 121.127 条
监察和检查的实施 ........................................... 11 安全管理体系............................................... 12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 13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 14 运行的近期经历 ............................................. 16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 .............................. 16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17 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 .............................. 17 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 17 遵守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 .............................. 18
I 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6.25•【文号】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建筑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建筑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07.3.28
07.6.1
63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03.4.17
6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3-1
2005-6-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QEO/FY-09
NO:07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地方法规规定()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省人大
省安监局安技处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QEO/FY-09
NO:06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标准、规范
20
测量规程
GBJ50026-93
21
漏电保护器安装及运行
GB1395-92
2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23
建筑施工扣件和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24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2
32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33
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GB10053-1996
34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
JG5058-1995
35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QEO/FY-09
NO:06
序号
公安部令第61号
2001.11.14
2002.5.1
10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试题及答案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行政监察法试题(共37 道题)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的答案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合适的,请将最合适的一个答案选项的字母标号填在括号内)1、监察机关依法对(A)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条)A、国家行政机关B、司法机关C、党政机关D、人大政协机关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业务以(C)领导为主。

(第七条)A、本级人民政府D、上级纪委C、上级监察机关D、同级纪委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D)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

(第八条)A、上级纪委B、上级监察机关C、同级纪委D、本级人民政府4、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实行(C)制度。

(第八条)A、培训B、考勤C、交流D、交流5、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CA)的制度。

(第十二条)A、监督B、管理C、考核D、奖惩6、不属于县级监察机关监察范围的是(DB)(第十六条)A、县卫生局长B、县法院副院长C、县农业局D、所辖乡党政办办事员7、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C)确定。

(第十七条)A、其上级人民政府B、上级纪委C、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D、本级人民政府8、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种类的是(B)(第二十四条)A、警告B、严重警告C、记过D、降级9、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C)(第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二十R 五条)A、必须米纳B、可以米纳C、应当米纳D、酌情米纳10、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C)内结案。

(第三十三条)A、3 个月B、5 个月C、6 个月D、9 个月11、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B)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米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37 条)A、15 日B、30 日C、45 日D、60 日12、文化局李某因违反行政纪律,对单位给予的记过处分不服,李某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A)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颁布单位:监察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号:监察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第20号令颁布⽇期:2010-04-21执⾏⽇期:2010-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违法违纪⾏为及其适⽤的处分第三章附则《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 2009年11⽉27⽇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2⽇⼈⼒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28⽇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9⽉29⽇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10⽇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2010年6⽉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民警察的⾏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依法履⾏职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条公安机关⼈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监察正文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1991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分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监察机关根据法定的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所涉及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没收项目)对下列行为所涉及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没收:(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的财物;(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财物;(三)行政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贪污、挪用、贿赂的赃款赃物从事各种活动而获得的收益;(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清差额部分合法来源的财产和支出;(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实体兼职取得的酬金;(七)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没收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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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六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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