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导学课讲义-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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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罪刑各论概说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罪刑各论概说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罪刑各论概说本章主要有以下3点。

1.把犯罪分为10类;2.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结果是分为10类,即分则10章;3.根据各类犯罪的危害性程度轻重对各类犯罪排列先后顺序;4.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排序。

1.罪状、罪名、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凡具体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都分为二个部分:前一部分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或者犯罪名称,这一部分称为罪状;后一部分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判处的刑罚,这部分称为法定刑。

每一个罪状包含了对该种罪特有的犯罪构成,是准确定罪的法律根据,每一个罪的法定刑规定了对该罪处罚的相对确定的刑罚幅度,是量刑的法律根据。

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一部分是罪状,包含罪名;后一部分是法定刑。

2.应当能识别罪状的种类罪状的种类有:(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3.一条文规定数行为的情形通常一条文规定一行为、一罪状、一个犯罪,但也有一条文规定多行为的情形。

如:(1)上述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诽谤2种行为,其实包含了2个犯罪的基本罪状、2个罪名、2个犯罪。

(2)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包含了可供选择的几个罪状,即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行为人有其中的一个罪状,就构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罪;具有其中的数个罪状,也就成立一罪。

罪名根据行为人具备的罪状确定,也称“选择的一罪”。

4.应当能识别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的种类有:(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一般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2016刑诉讲义

2016刑诉讲义

只是提供线索、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是被拷问、被
追究的对象;
⑤法定证据制度。
(1)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
诉讼目的。 职权主义诉讼
(2)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①法官居于中心地位;②控辩双方的
积极性受到抑制;③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当事人主义诉 (1)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
的原则和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
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
③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
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
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 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 分)
0
1
二、刑事诉讼流程图
涉嫌犯罪行为
自首、报案、举报、控告
不予立案
自诉 聘请诉讼代理人
起诉
立案侦查 聘请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
驳回
和解
撤回自诉
聘请辩护人辩护
程序终结
第一审 判决、裁定
检察院抗诉
上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程序倒流
被害人 起诉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表-11)
概念 特点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 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①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而且,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 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 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另一 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 ③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④具有法律约束力。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汇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汇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汇总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中,刑诉占有很重要地位,为此我们特意为各位考生总结了刑诉法的部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2017-2018年我们刑诉法师资:卫跃宁: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曾多次参加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工作,在授课过程中善于总结归纳考点、难点。

讲课生动、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深受学员好评。

左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博导科研秘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名师。

09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发表论文我国量刑程序专门化研究,在《诉讼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云南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独立编写刑事诉讼法司考、考研教材两套,参编学术著作四部,参与科研项目五项,参加学术研讨会若干;受哈佛大学邀请,以中国青年法学学者身份两次赴美参加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国际研讨会。

司考授课范围涵盖各个班次,讲课富有激情,课堂气氛活跃,条理清晰,深入浅出,善于归纳,为司考考生的良师益友。

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外国被告人的特殊诉讼程序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附条件不起诉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外国人国籍的查明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与内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
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
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
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是汉族人,在新疆抢劫,侦查机关应当用汉语讯问甲 B 乙是少数民族人,在广州故意伤害他人,应为其发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判决书 C 汉族人丙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汉语询问他 D 少数民族丁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他
第五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诉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6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

厚大2016年司考大纲解读讲义

厚大2016年司考大纲解读讲义

厚大2016年司考大纲解读YY讲座安排(一)时间:今天晚上19:00—21:00YY频道:21101具体讲座法别:1)刑法—蔡雅奇2)三国法—殷敏3)行政—黄韦博4)商经—刘安琪刑法大纲解读讲义蔡雅琪第一部分 整体介绍一、新增的考点主要围绕着修九和几个司法解释展开。

二、删除的考点将不再列入考察范围。

三、分则部分基本都围绕着普通罪名进行增删。

第二部分 新增、删除考点解读一、在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关联法条】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点讲解】1、职业禁止,不是禁止令,只针对特定的人群实施,尤其是触犯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罪的人。

2、违反职业禁止,情节严重的,成立刑法第313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在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关联法条】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知识点讲解】1、假释与减刑一样,其建议机关是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是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其中,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无期徒刑的减刑。

厚大司考2016年大纲解读【民诉讲义】-郭翔

厚大司考2016年大纲解读【民诉讲义】-郭翔

厚大司考2016年司考大纲民诉解读郭翔讲座时间:今天晚上19:00~21:00YY频道:21101一、概述(一)增加一个法规2016年新大纲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5日起施行)法释[2015]10号(二)增加三个考点1.第十三章“普通程序”中,基本要求的了解部分,2016年新大纲增加“审理前的准备”。

2.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第二节“开庭审理阶段”,2016年新大纲增加“庭前调解”。

3.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三节“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2016年新大纲增加“对适用小额案件审理程序异议的处理”。

(四)调整一个考点第七章“民事证据”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中,在当事人陈述部分,2016年新大纲增加了“专业人士的出庭”;在鉴定意见中,2016年新大纲删除了“专业人士的出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执行行为的异议(《郭翔讲民诉》P261)1.情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3.法院:(1)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2)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①通常: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②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4.形式:书面异议;5.处理: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①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②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复议: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唯一住房可执行的三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郭翔讲民诉》P27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内容刑事诉讼是司法的常考知识点,那么刑事诉讼有哪些需要考生掌握的要点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这些内容吧!辩护及其权利制度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

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因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需要面对以国家强大的司法资源为后盾的侦控机关,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合法地惩罚犯罪者,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赋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第二,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第三,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第四,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第五,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他们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等。

司法考试课件:民诉PPT

司法考试课件:民诉PPT
②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 出资人为当事人。
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民诉法解释》第 66 条
①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 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②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③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案件类型: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
2.原告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①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社会组织;市级以 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环保》第 58 条 ②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消法》第 47 条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 业秘密的案件。
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判决一律公开:公众有查阅裁判权。 《民诉》第 156 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专题四 当事人
(2)冒名顶替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民诉法解 释》第 62 条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 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的。
(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资格)
1.自然人 2. 法人 3.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民诉法解释》第 52 条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①个人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

全面解读2016司法考试备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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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2016司法考试备考【-就这分数没什么好炫耀的,只是为了增加一下这篇攻略的可信度,至少说我不是360分险过了来忽悠人的。

总则:E式四轮斩必杀复习法。

第一条:第一轮复习通读教材和张能宝(一种真题,后面提到),有时间最好通读法条,没时间就不读了,折衷办法就是快速的通读。

目标在感性的总体的框架型的认识,最重要的任务是确定考试重点,便于以后复习。

司考是放弃的艺术,抓大放小。

什么都抓肯定死,没人复习的了全部内容。

第一轮不要花太多时间,这是第一轮的任务决定的,找到重点,你第一轮就算圆满了。

我当时第一轮花太多时间,妄图蛇吞象,照单全收,结果发现自己还是个人,不是神,无法逾越所谓司考是放弃的艺术的定性,在第二轮的时候发现根本不知道第一轮看了什么鸟,找重点的任务没完成,第一轮失败。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轮复习很重要,目标在吃透重点,深度了解内涵,以不变应万变,这是所有司考中最最重要的部分了,因为重点内容特别喜欢每年都考,但是都变个花样。

传说中司考题目重复率有80%,虽然个人认为没那么夸张,不过50%估计有的,但是还是那么多人挂掉,就是问题出在不知道哪是重点,或者知道了也没吃透。

对一般考点的基本考法(主要形式是按照法条原文出的简单的选择题)也应能选择题选对。

第二款:方法是,第一,再看一边教材,特别注意第一遍标记的重点,非重点也是要看的。

本轮特色还在于法条复习,重点考点的法条要了如指掌,虽然可以第三轮再背,不过理解的工作在本轮一定要重点搞(问题是,会出现本轮都无法把某些重点彻底搞懂的情况,遗漏的情况,误认为是重点的情况,不过应尽力而为。

因为每一轮复习后你都会发现,原来对于重点还有新理解,甚至推翻以前所有的理解。

不要怕自我否定,马克思哲学否定之否定规律说明,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每一次发展似乎展现出回到原点的特征,其实已经是上了一个层次了)。

第二,看大本的法条(后面会说到具体是什么)。

目的在于深度理解重点,了解一般考点,边角料你想看我也阻止不了你,毕竟司考的确有考边角料,不过请记住司考的性质是放弃的艺术。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第一章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第一章

第⼀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或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基本理念与基本范畴。

第⼀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这⾥涉及两个基本概念:诉讼和刑事诉讼。

所谓诉讼,东汉许慎在《说⽂解字》中解释:“诉,告也”,“讼,争也”,诉讼就是⼀⽅对另⼀⽅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争议的活动。

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案件称“狱”,办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元代刑律《⼤元通制》以《诉讼》作为篇名,但其并不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

中国正式引进现代意义上的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始于清末的修律。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全部活动,以及进⾏此种活动的循序渐进的程序。

按照所解决实体问题的不同,诉讼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政诉讼。

刑事诉讼,顾名思义,就是解决刑罚之事的活动和程序。

新中国建⽴以后,随着《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的概念有了更为准确的表述。

所谓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刑事责任的活动。

对这个定义做如下分析: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又称刑事诉讼主体。

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和⾛私犯罪侦查机关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包括七种: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和翻译⼈员。

其中,当事⼈指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刑事诉讼程序:又称刑事诉讼阶段。

依据《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

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四)由许霆案引发的对沉默权问题的思考三大诉讼案中审判障碍的制度比较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四) 十九、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与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1、上诉的主体(1)独立的上诉主体 (2)非独立上诉主体2、抗诉的主体(1)独立的抗诉主体 (2)申请抗诉的主体题29、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05、76)A.甲B.乙C.甲、乙的父母D.乙的辩护人【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权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以提出上诉,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行使诉讼权利,在该题中显然不符,因此答案只有AB.【答案】AB二十、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5)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6)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2、上诉不加刑原则(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诉增补讲义】2016刑诉系统强化阶段补充讲义杨雄

【刑诉增补讲义】2016刑诉系统强化阶段补充讲义杨雄

2016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补充讲义)杨雄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上下级关系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部规定》第7条第2、3款)管辖①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公安部规定》第15条第2、3款)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公安部规定》第17条)③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公安部规定》第21条第2款)④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7辩护 刑诉课件

7辩护 刑诉课件

刑名师爷
尽管“讼师”的存在有其适应社会需要的理 由,但法律仍禁止其活动,“讼师”只能作 为一种法外职业,半公开地存在于民间。
嘉庆圣谕
…审理词讼,各衙门凡遇架词控诉之 案,必究其何人怂恿,何人招引,何人 为之主谋,何人为之关说。一经讯出, 立即严拿、重惩,勿使幸免。(见祝庆祺、 鲍书芸:《刑案汇览卷四十九·刑律》(嘉 庆二十五年通行)
辩护词制作参考范例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
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 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 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 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 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 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 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二、 辩护制度的内容
1、 辩护的种类 2、 辩护人担任条件 3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3、 权利和义务
(1)侦查阶段 帮助、咨询、会见、申诉控告、申请取保 (2)审查起诉阶段 进行辩护、阅卷、调查取证 (3)审判阶段 审理时质证、辩论、经被告同意上诉
——《记录空前的历史审判》 马克昌、张思之、苏惠渔等
江青受审
“四人帮”受审
等了20年的诗
赠律师 尊敬公正人,天知无偏心。
官方辩护词,和尚照念经。 遵命防风险,明哲可保身。 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
——2001.5.16张思之律师重访已释放在京安度晚年
的李作鹏,李拿出了1980.12月在北京复兴医院写的诗
——引自《中国法学初步》,第223页。
2、辩护人的担任条件
《刑诉法》 第32条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

刑诉不倒翁—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新增法规模拟题2022

刑诉不倒翁—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新增法规模拟题2022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新增法规模拟题董扬新浪微博刑诉不倒翁1、梁某涉嫌抢劫案,林律师担任梁某的辩护人,以下关于林律师会见梁某的说法,错误的是:()A、林律师要求会见梁某,看守所可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林律师会见B、林律师会见梁某时不被监听,但办案机关为了保证会见的安全,可以监视C、看守所只能安排林律师在会见室会见梁某,不得安排林律师在讯问室会见梁某D.林律师必须与其他律师共同会见张菜,不得单独会见梁某2、关于委托律师、律师辩护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B.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会见C.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D.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3、在以下哪些诉讼阶段,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辩护律师的意见?()A、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B、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C、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期间D、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E、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期间F、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G、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4、王某涉嫌间谍罪,黄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以下关于该案的说法,错误的是:()A、在该案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王某B、黄律师会见王某,可以制作会见笔录C、黄律师会见在押的王某,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办案机关应当同意D、黄律师欲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办案机关认为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5、杨某故意杀人案中,在押的杨某欲向其律师周某写信,看守所的下列处理方式,正确的有:()A、为了保障杨某与周某的秘密交流权,看守所不得对信件内容进行检查B、看守所认为信件内容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看守所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供该信件C、看守所认为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看守所可将向周某传递的信件截留D、看守所认为信件内容涉及严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看守所可复制该信件6、以下关于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交流B、辩护律师因法定情形拒绝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C、律师申请查阅、复制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法院应当准许D、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7、以下关于律师救济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非法证据排除当庭提出申请,法庭应当休庭进行审查B、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被法庭当庭驳回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核C、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当庭决定驳回异议,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法庭复议后又予以驳回,律师仍然不服的,其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据此作为上诉理由。

法途法考刑诉导学课程 刑事诉讼法的重点讲解 中篇

法途法考刑诉导学课程 刑事诉讼法的重点讲解 中篇

(1)通说1.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2)其他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2.正当程序模式: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3.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4.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5.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二)刑事诉讼价值1.秩序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2.公正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3.效益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经典例题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三)刑事诉讼职能审判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1)弹劾式诉讼①私人追诉;•②不告不理;•③传唤被告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④原告、被告地位平等,并居于主导地位,法官以仲裁者的身份听取原、被告的诉讼主张、证据及辩论并据此作出判决;•⑤神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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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导学课程授课提纲
郭旭
一、刑事诉讼体系结构图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国家安全机关 法定代理人 海关 辩护人监狱 其他诉讼参与人 军队保卫部门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华丽丽的分割线------------------------------
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公诉案件:公安机关
&
一审 二审 死刑复核 审判监督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公诉和解 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医疗
二、刑诉考察法条范围与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40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548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新】
还有传闻中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细则》。

Orz
(一)注意相似法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理解把握不同法条的类似信息
例·【考点】被取保候审人与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三)司法解释对考点的扩展
【真题】2012-2-26.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
A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 .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 .共同犯罪的
2013-2-67.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2
A.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
B.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
C. 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
D. 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
三、刑诉备考策略
(一)口诀记忆法 例·【考点】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辩护人、证人
【真题】2007-2-76.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3
A .公诉人
B .自诉人
C .被害人
D .控方证人
(二)归纳记忆法 例·【考点】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
1 B 2
ABCD 3
BC
诉讼参与人
【真题】2012-2-3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整体记忆法
例·【考点】减刑假释的管辖法院及处理期限
(四)图形推理法
(五)对比记忆法
三大诉讼法有许多交叉重复的地方,对比记忆能够让知识点掌握得更加牢固。

比如近亲
属,刑诉中界定为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民诉中则是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比如裁定与判决的上诉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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