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规范相关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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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及管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为管道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占压、破坏等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与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应急部门依法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参与管道事故应急救援。

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沿线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损毁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和本办法确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道企业主体责任)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道保护专门机构与人员,保障管道保护经费投入,落实检测、维修、保养措施,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宣传。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新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新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保护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石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和厂际管道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条例所称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解决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奖惩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巡护保养、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并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工程法律法规

管道工程法律法规

管道工程法律法规管道工程是现代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为确保管道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规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规范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

以下将介绍一些国内外关于管道工程的法律法规。

一、国际法规1. 大陆架法公约大陆架法公约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大陆架的规定。

该公约规定了大陆架的范围和归属、大陆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保障了各国在大陆架上进行管道工程建设的权益,并明确了各国的责任和义务。

2. 管道运输安全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液化天然气码》(IGC Code)和《压缩天然气(CNG)船舶规则》(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NG Ships),规范了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的海上运输安全要求,对于管道工程中涉及到的天然气运输管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国内法律法规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管道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规,明确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要求。

在管道工程中,该条例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质量控制措施、验收规定等内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保障了管道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管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法》是我国管道工程管理的基础法规,于2021年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管道工程的审批程序、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强调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管道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管道工程法规的空白,为管道工程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

3.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对管道工程的施工和运营提供了相关的安全保障。

该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4.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对管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三)管道防腐设施;(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五)管道标志、标识;(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被视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它们的正常运营和保护对国家能源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国范围内的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部法律的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保护,确保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解读这部法律,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和意义。

一、法律框架1. 法律的背景和意义:解释该法律的制定背景和意义,包括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石油、天然气管道领域存在的问题。

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介绍法律适用的范围、管道的类型和建设者、运营者的责任,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管道建设1. 管道建设审批:解释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的程序、审批要求和条件,并分析管道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2. 管道设计和施工:介绍管道设计和施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强调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三、管道运营1. 管道运行管理:分析管道运营的要求和标准,包括运行安全、标志标识、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并提出完善管道运行管理的建议。

2. 管道巡检和维护:论述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的重要性,介绍巡检和维护的原则、方法和技术,并强调巡检和维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管道保护1. 管道安全保护:解读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措施和要求,包括管道周边环境保护、管道保护设施建设和管道安全监测等方面,并提出改进管道安全保护的建议。

2. 管道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强调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分析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并探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

五、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定义:明确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从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消防安全)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天然气调压站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以上。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石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和厂际管道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条例所称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宣传和奖惩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道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和全省能源规划,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并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目前我国已逐步普及管道天然气,但部分燃气用户却对燃气相关法律没有了解,这里整理了一下目前适用于天然气的部分法律法规相关法条,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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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管道规划与建议
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 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 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 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 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 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 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 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 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 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 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 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 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 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目录一总则二管道规划与建设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五法律责任六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span],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天然气管道规范相关法律

天然气管道规范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pipeline of natural gasSY 0466—97主编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文件[97]中油技监字第698号关于批准发布《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等三十五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等三十五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草案),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如下:序号编号名称1 SY/T 0315—97 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2 SY/T 0316—97 新管线管的现场检验推荐作法3 SY/T 0317—97 盐渍土地区建筑规范4 SY/T 0407—97 涂装前钢材表面预处理规范(代替SYJ 4007—86)5 SY/T 0419--97 油田专用水套加热炉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19--87)6 SY/T 0420--97 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代替SYJ 4020--88,SYJ 8—4)7 SY 0422-97 油田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22--88,SYJ 400946,SY 4061--93)8 SY/T 0442--97 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内涂层技术标准(代替SYJ 4042—89)9 SY/T 0448-97 油田油气处理用钢制压力容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48-90)10 SY/T 0449--97 油气田用钢制常压容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49-4)1)11 SY/T 0450-97 输油(气)埋地钢质管道抗震设计规范(代替SYJ 4050-91)12 SY 0466-97 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 4066--93,SY/T4082-95)13 SY/T 0515--1997 油气分离器规范(代替SY 7515——89)14 SY/T 5020--1997 钻井泵用锥柱螺纹(代替SY 5020~80,SY 502140)15 SY/T 5212--1997 游梁式抽油机质量分等(代替SY 5212~37)16 SY/T 5332--~1997 陆上二维地震勘探数据处理技术规程(代替SY 5332-92)17 SY/T 5455--1997 陆上三维地震勘探资料采集技术规范(代替SY 5455-92)18 SY/T 5595--1997 油田链条和链轮(代替SY/T 5595-93)19 SY/T 5599--1997 油气探井完井地质图件编制规范(代替SY 5599-93)20 SY/T 5675--1997 油气探井完井地质总结报告编写规范(代替SY/T 5675--93)21 SY/T 5788.2--1997 油气探井气测录井规范(代替SY/T 5788.2-93)22 SY/T 6187--1997 石油钻机用190系列柴油机使用报废条件23 SY/T 6285--1997 油气储层评价方法24 SY/T 6286--1997 碳酸盐岩储层精细描述方法25 SY/T 6287--1997 油井采油指数确定方法26 SY/T 6288--1997 钻杆和钻铤选用作法27 SY/T 6289--1997 连续电磁剖面法勘探技术规程28 SY/T 6290--1997 陆上三维地震勘探辅助数据格式29 SY/T 629111997 石油物探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动态测量技术规范30 SY/T 6292--1997 探井试油测试资料解释及质量评定31 SY/T 6293--1997 勘探试油工作规范32 SY/T 6294--1997 油气探井分析样品现场采样规范33 SY/T 6295--1997 石油钻采设备可靠性预计方法34 SY/T 7507--1997 天然气中水含量的测定电解法(代替SY 7507--87)35 SY/T 7508--1997 油气田液化石油气中总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代替SY 750847)以上标准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目录)

石油天然气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目录)

石油天然气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国标、行标、企业标准目录国家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1年6月29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主席令第4号(19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令[1991]第73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8)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修改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颁布日期1996年04月23日,实施日期1996年07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3号令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号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1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5号);18)《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1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耕土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

本工程设计执行的国标、行标、企标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2)《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2005;3)《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SY/T0076-2008;4)《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SY/T0011-2007;5)《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6)《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石油部(78)油化管道字452号;交通部(78)交公路第698号];7)《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07;8)《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470-2008;9)《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4109-2005;10)《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2006;11)《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6479-2000;12)《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B级钢管》;13)《石油、化学和天然气工业用往复式压缩机》SY/T6650-2006;14)《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及其第1,2号修改单;1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2005年确认版)JB4732-1995;16)《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及其第1号修改单;17)《石油天然气工业管道输送系统管道阀门》GB/T20173-2006;18)《钢制卧式容器》JB/T4731-2005;19)《钢制塔式容器》JB/T4710-2005;20)《钢制焊接常压设备》JB/T4735-1997;21)《承压设备无损检测》~6-2005;22)《优质钢制对焊管件规范》SY/T0609-2006;23)《优质锻造对焊管件技术规范》MSS SP75-2004;24)《ASME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Ⅷ第1册压力容器建造规则》附录7;2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26)《石油天然气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09;27)《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2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3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3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3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36)《石油化工压缩机基础设计规范》SH3091-1998;3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3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011-2001;3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4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4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43)《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01;44)《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量方法》GB/T21246-2007;45)《钢质管道单层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SY/T 0315-2005;46)《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4-2007;47)《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GB/T23257-2009;48)《钢质管道外防腐控制规范》GB/T21447-2008;49)《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设计规范》GB/T21448-2008;50)《埋地钢质管道交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0032-2000;51)《油气田及管道计算机控制系统设计规范》SY/T0091-2006;52)《油气田及管道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SY/T0090-2006;53)《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设计规定》HG/T20511-2000;54)《控制室设计规定》HG/T20508-2000;55)《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2008;5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57)《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T3018-2003;58)《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GB/T18604-2001;59)《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GB/T21446-2008;60)《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2005;61)《SDH长途光缆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5-2005;62)《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T5148-2007;63)《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7;6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6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6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6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6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69)《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70)《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6276-1997;71)《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72)《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地下储气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638-2005;73)《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331-2007;74)《管道运营企业基层站队岗位设置和定员》Q/SY 105-2009;75)《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6276-1997;76)《中国石油油气田地面设施标识设计规定》;77)《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集输站场总图建筑设计标准(修订版)》;78)《西南油气田公司单井采(油)气井站场工程标准化设计》;79)《输气管道阀室设计规定》CDP-G-GP-OP-006-2009/B;80)《输气管道工程设计导则》CDP-G-GP-OP-001-2009/A;81)《管道并行敷设设计规定》CDP-G-PC-PL-001-2009/A;82)《输气管道计量导则》CDP-G-GP-IS-001-2009/A;83)《输气管道计量系统标准设计规定》CDP-G-GP-IS-003-2009/B;84)《油气管道控制功能划分统一规定》CDP-G-PC-IS-004-2009/B;85)《站场建筑及总图标准图集(管道篇)》CDP-M-PC-OP-001-2009;86)《天然气管道能耗预测方法》Q/SY BD00X-2007;87);88)《气藏型储气库地面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2010年10月12日;《气藏型储气库地面工程标准化有关技术规定(试行)》2010年10月12日。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为加强天然气的管理,《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天然气行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天然气行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清单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1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1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煤监局令第1号)17、《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18、《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19、《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20、《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5、《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26、《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27、《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28、《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4号)29、《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4号)30、《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二、技术标准(一)燃气技术标准1、《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 94)5、《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6、《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7、《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工资》(SY/T0413)8、《管道、储罐渗漏检测方法》(SY/T4080)9、《钢制管道防腐层标准》(BAa035)10、《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125)11、《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大全》(7-207-04796—7)1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志》(GB 7231)14、《安全阀》(GB/T 12241)15、《安全色》(GB 2893)16、《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17、《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18、《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 10892)1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钢制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21、《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22、《汽车加油加气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3、《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24、《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25、《天然气》(GB17820)26、《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27、《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29、《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RA024)30、《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31、《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6535)32、《天然气标准参比条件》(GB/T19205)33、《城镇燃气调压器》(CJ274)34、《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GB15558.1)35、《压力管道规范》(GB/T20801.1)3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37、《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和保温层现场补口补伤施工及验收规范》(SY4058)38、《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二)其他相关标准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5、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6、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程(SH 3097-2000)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8、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1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1、安全标志(GB 2894)12、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15、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1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1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国务院令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施行2010年11月25日17: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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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pipeline of natural gasSY 0466—97主编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文件[97]中油技监字第698号关于批准发布《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等三十五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等三十五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草案),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如下:序号编号名称1 SY/T 0315—97 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2 SY/T 0316—97 新管线管的现场检验推荐作法3 SY/T 0317—97 盐渍土地区建筑规范4 SY/T 0407—97 涂装前钢材表面预处理规范(代替SYJ 4007—86)5 SY/T 0419--97 油田专用水套加热炉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19--87)6 SY/T 0420--97 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代替SYJ 4020--88,SYJ 8—4)7 SY 0422-97 油田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22--88,SYJ 400946,SY 4061--93)8 SY/T 0442--97 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内涂层技术标准(代替SYJ 4042—89)9 SY/T 0448-97 油田油气处理用钢制压力容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48-90)10 SY/T 0449--97 油气田用钢制常压容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49-4)1)11 SY/T 0450-97 输油(气)埋地钢质管道抗震设计规范(代替SYJ 4050-91)12 SY 0466-97 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 4066--93,SY/T4082-95)13 SY/T 0515--1997 油气分离器规范(代替SY 7515——89)14 SY/T 5020--1997 钻井泵用锥柱螺纹(代替SY 5020~80,SY 502140)15 SY/T 5212--1997 游梁式抽油机质量分等(代替SY 5212~37)16 SY/T 5332--~1997 陆上二维地震勘探数据处理技术规程(代替SY 5332-92)17 SY/T 5455--1997 陆上三维地震勘探资料采集技术规范(代替SY 5455-92)18 SY/T 5595--1997 油田链条和链轮(代替SY/T 5595-93)19 SY/T 5599--1997 油气探井完井地质图件编制规范(代替SY 5599-93)20 SY/T 5675--1997 油气探井完井地质总结报告编写规范(代替SY/T 5675--93)21 SY/T 5788.2--1997 油气探井气测录井规范(代替SY/T 5788.2-93)22 SY/T 6187--1997 石油钻机用190系列柴油机使用报废条件23 SY/T 6285--1997 油气储层评价方法24 SY/T 6286--1997 碳酸盐岩储层精细描述方法25 SY/T 6287--1997 油井采油指数确定方法26 SY/T 6288--1997 钻杆和钻铤选用作法27 SY/T 6289--1997 连续电磁剖面法勘探技术规程28 SY/T 6290--1997 陆上三维地震勘探辅助数据格式29 SY/T 629111997 石油物探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动态测量技术规范30 SY/T 6292--1997 探井试油测试资料解释及质量评定31 SY/T 6293--1997 勘探试油工作规范32 SY/T 6294--1997 油气探井分析样品现场采样规范33 SY/T 6295--1997 石油钻采设备可靠性预计方法34 SY/T 7507--1997 天然气中水含量的测定电解法(代替SY 7507--87)35 SY/T 7508--1997 油气田液化石油气中总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代替SY 750847)以上标准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97)中油技监字第42号文要求,由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主编,并会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对原《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Y 4066—93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以原规范SY 4066—93为基础,综合了原《气田井场设备与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4082—95的有关条款,有机结合,并参考了国家和石油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

在修订过程中,以函审和会审两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既考虑了目前的施工水平,又考虑到今后的发展方向。

本规范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石油工程建设施工专业标准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定稿。

经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授权,本规范由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

为了提高本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寄给四川省内江市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技监部标准办(邮编64100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佟明时严克勤朱正诚目次1 总则2 钢管、管件及阀门检验2.1 钢管检验2.2管件检验2.3 阀门检验3 管道预制及安装3.1 管道预制3.2 管道组对3.3 管件组装3.4 阀门安装4 管道焊接4.1 焊接工艺评定4.2 焊工资格4.3 焊接材料4.4 焊接4.5 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4.6 焊缝返修5 焊缝质量检验5.1 焊缝外观质量检验5.2 无损探伤6 管道防腐及补口补伤7 测量放线、施工带清理及管沟开挖7.1 测量放线7.2施工带清理7.3 管沟开挖8 防腐管拉运及布管9 管道下沟及回填10 水工保护及地貌恢复10.1 水工保护10.2 地貌恢复11 管道清管及试压12 工程交工验收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了保证天然气集输管道工程的质量,确保管道安全、可靠,降低工程成本,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输气设计压力为1.6—70MPa的天然气集输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城市天然气管网的施工及验收。

1.0.3 天然气集输管道应包括下列管道:1 由气井采气树至天然气净化厂或外输首站之间的采气管线、集气支线、集气干线;2 由气井直接到用户门站的管线;3 井口注气管线。

1.0.4 天然气集输管道按设计压力pN分为中压管道和高压管道。

1 中压管道:1.6<pN<10MPa;2 高压管道:10<pN<70MPa。

1.0.5 天然气集输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修改设计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1.0.6 天然气集输管道穿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4079的规定,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 4070的规定。

1.0.7 天然气集输管道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钢管、管件及阀门检验2.1 钢管检验2.1.1 钢管的规格,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代用材料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2.1.2 钢管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出厂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齐全。

2.1.3 钢管的外径、壁厚尺寸偏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2.1.4 钢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应无裂纹,夹渣、折叠和重皮等缺陷,且无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和机械损伤。

2.1.5 钢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复验:1 质量证明书与到货钢管的钢号不符或钢管上无钢号;2 质量证明书数据不全或对其有怀疑;3 钢管为高压钢管。

2.1.6 高压钢管复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 全部钢管应逐根编号并检查硬度,其硬度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应从每批钢管中选出硬度最高和最低的钢管各1根(每根制备6个试样,其中拉力试样2个、冲击试样2个、压扁或冷弯试样2个)进行机械性能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拉力试验应按现行的《金属拉伸试验法》GB/T 228的规定进行(当壁厚不能满足制取标准试件时,可用完整管段代替)。

冲击试验应按现行的《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的规定进行(当壁厚小于12mm时,可免做试验)。

压扁或冷弯试验:钢管外径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做压扁试验。

试验用管环的宽度应为30—50mm,锐角应倒圆。

压扁至内壁间距为公称直径的0.6倍时,不得出现裂纹、分层等缺陷。

外径小于35mm时,应做冷弯试验,弯芯半径应为管子外径的4倍,弯曲90°时不应有裂纹、折断、分层等缺陷。

3 从做机械性能试样的钢管或试样上取样做化学分析,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供货技术条件的规定。

2.1.7 高压钢管复验时,若有不合格的项目,应加倍复查。

复查只进行原来复验不合格的项目。

复查的试样在原来不合格的钢管和与该钢管硬度最接近的另一钢管上截取。

当复查结果仍有不合格的项目时,则应对该批钢管逐根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8 高压钢管应有制造厂的超声波探伤合格证。

若无制造厂的探伤合格证,应逐根进行超声波探伤。

超声波探伤应按现行的《高压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JB 1151的规定进行。

2.1.9 高压钢管经检验发现可修复的缺陷时,应逐步修磨,直至缺陷消失为止。

除去缺陷后的实际壁厚不应小于钢管公称壁厚的90%,且不小于设计壁厚。

2.2管件检验2.2.1 管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其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2.2 管件的结构形式、尺寸与公差、焊端坡口、产品标记及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3 管件外观检查时,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裂纹、夹渣、折叠、过烧等缺陷;2 不得有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2.2.4 弯头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弯头结构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5mm,椭圆率应小于2%,弯曲角度允许偏差应为±1°,弯头两端面的斜度应小于钢管外径的1%且不大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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