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期末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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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

1、财政政策: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乃至社会目标而在财政收支和管理方面确定的行动方针和采取的各类措施。

2、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财政主体:依财政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4、预算法: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备、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持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6、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并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收支预算,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8、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9、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10、政府采购:政府为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的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1、税收: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12、税收政策: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职能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目标而制定和事实的各类策略和措施。

13、税收复议:是指作为税收争议一方的相关主体向征税机关提出再次审议所争议问题的申请,并由征税机关做出决定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4、税收诉讼:是指在税收争议发生后,由于相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执法行为不服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以及在对税收争议提起税收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

简述

1、财政的基本特征和引申特征

基本特征:1.国家主体性。财政的主体是国家,财政的存在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依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2.公共目的性。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引申特征:1.不求盈利性。国家进行财政收支和管理活动,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加社会福祉,保障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不是为了盈利。2.永久连续性。作为财政主体的国家,其存在具有永续性,可以长期、连续地举债,且国家财政总是信誉最好的。

2、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收支实体关系。1.财政收入关系2.财政支出关系3.财政管理关系

财政收支程序关系。财政的收入、支出和管理都要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形成该关系。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国家依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原则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是其他两类关系的前提。

3、国家的财政权与国民的财政权之间的关系

国家的财政权是与国民的财政权相对应的概念。由于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财政权也应来源于人民。国民在整体上是享有财政权的,如财政审批权或财政同意权、财政监督权等。此外,在国家与国民的二元结构下,二者也是相对应的概念,因而也可以从财政权与财产权“两权分离”的角度来理解。

4、我国的预算备案制度

指各级政府预算被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的制度。

我国的《预算法》对预算备案制度有如下规定: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即使将经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上述规定报送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5、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政府采购模式的选择由主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统一采购的“集中采购模式”,单位自行采购的“分散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包括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受益机构、采购中介机构、供应商或承包商等。

政府采购的资金一般是财政性资金,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方式包括招标和谈判。

6、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表弟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出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状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出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7、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的内容

在规范预算行为方面,应当将财政年度内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预算执行。

在采购目录的确定方面,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在限额标准方面,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在招标数额的确定方面,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在法律责任方面,由于采购人既是预算法主体,同时也是政府采购法主体,因此对于采购人的责任追究,就是使其承担违反财政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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