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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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金融部门安全保卫规定(3篇)

金融部门安全保卫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金融资产安全,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部门所属的各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金融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三)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四)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金融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由各级金融机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四)开展安全保卫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五)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六)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财产和信息安全;(七)参与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其他部门的安全保卫职责:(一)按照安全保卫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二)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四)协助安全保卫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包括:(一)门卫制度;(二)巡逻制度;(三)视频监控制度;(四)报警系统;(五)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安全防范措施:(一)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二)设置巡逻岗,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逻;(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重要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四)配备报警系统,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紧急情况;(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银发[1998]58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银发[1998]58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1998年12月7日银发〔1998〕5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

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

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

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范要求。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金融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金融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业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金融机构资产安全、客户资金安全以及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三)技术防范与人员防范相结合;(四)以人为本,强化责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金融机构应设立安全保卫机构,负责本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保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安全保卫教育和培训;(三)负责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四)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各类安全保卫事件。

三、安全防范措施第六条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安全防范措施:(一)制定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二)加强门卫管理,严格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制度;(三)完善监控设施,确保重点部位、重要区域监控无死角;(四)加强内部保卫力量,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五)加强技术防范,采用先进的安全防范技术和设备,提高防范能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以下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一)金库、保险柜、现金库房等存放现金、重要物品的场所;(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三)重要办公区域、贵宾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四)重要会议、活动场所。

四、应急处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第九条发生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一)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二)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三)发生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各类安全保卫事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保卫工作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1998年12月7日银发〔1998〕5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

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

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

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范要求。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二章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第九条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

第十条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栏)。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
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浙银监办发[2015]6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银监办发〔2015〕69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浙江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随着科技外包、公有云服务、无线网络等在银行业的广泛深入应用,信息安全领域日益成为银行业风险集中高发区域,特别是客户敏感信息保护不力所导致的事件频发。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意识,提升信息科技风险防控能力,现就
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安全保卫方面案例题

安全保卫方面案例题

安全保卫类案例一、营业场所经管1、监控设备未实行专人经管案例1:2011年5月20日上午10时,A联社甲信用社营业场内监控机柜未上锁,临柜人员D怀疑刚才付款时多付客户现金,随即私自登入监控主机(登录密码没重置)调阅当天监控图像。

上述做法违反哪方面规定?应对哪些违规人员追责?答: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农村合作金融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经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营业网点每日的开机、关机、日常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经管工作,由网点专管员负责。

……”和十三条“……凡需进入监控中心查看录像资料等,须经联社(合作银行)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并认真履行登记手续(调阅录像资料登记簿)”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百三十条“在…安全设备、重要物品安全经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操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本案中,A联社应给予甲信用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柜员D经济处罚。

2、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押运交接不符合规定案例2:至2011年5月13日,B农信联社A分社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仅保存2011年4月17日后的录像。

同时发现2011年5月6日17:26分,综合柜员吴某关闭监控录像时,此时押运车、交接签字柜员未离开营业场外的运钞交接区。

上述违反哪些规定?应对哪些违规人员追责?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经管暂行办法》(浙信联保〔2005〕10号)第十五条“所有监控录像资料按规定必须保存30天以上,经管人员不得无故缩短保存期或擅自删除录像”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百三十条“在…安全设备、重要物品安全经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操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本案中,(1)负责安装监控的职能部门验收监控工程时未尽职,责任人员应问责;(2)该联社应对A分社柜员吴某某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银行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是指本省银行为保障安全依法实施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以及心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接处警中心是指接收报警信息并处置警情的公安110报警服务处所或为银行提供警情处置的金融外包服务处所。

第四条银行安全防范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突出营业场所、业务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保管箱库、监控中心以及金融押运、款箱交接等高风险部位、重要环节,加强以防暴恐、防抢劫、防盗窃、防火灾、防诈骗、防破坏、防事故等为目的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银行应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的主体责任。

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银行应全面加强日常安全防范管控,指导、监督金融外包服务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措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对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以及为银行提供金融外包服务的单位。

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场所、业务库技术防护要求第八条营业场所、业务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晰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应以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和防灾害事故,维护营业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人身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为目的,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第三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金融机构保卫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金融机构应将本规定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验收。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范第六条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见纸质文件)第七条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2、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20160721_10_17_14)

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20160721_10_17_14)

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银行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是指本省银行为保障安全依法实施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以及心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接处警中心是指接收报警信息并处置警情的公安110报警服务处所或为银行提供警情处置的金融外包服务处所.第四条银行安全防范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突出营业场所、业务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保管箱库、监控中心以及金融押运、款箱交接等高风险部位、重要环节,加强以防暴恐、防抢劫、防盗窃、防火灾、防诈骗、防破坏、防事故等为目的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银行应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的主体责任。

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银行应全面加强日常安全防范管控,指导、监督金融外包服务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措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对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以及为银行提供金融外包服务的单位。

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场所、业务库技术防护要求第八条营业场所、业务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晰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信用社的正常工作秩序,预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信用社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各项业务有序地开展和顺利发展,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以及“三防一保”工作具体要求,结合全市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各信用社(部)主任或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主任是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保卫科具体负责本制度贯彻实施中的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信用社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

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当年评先进、晋级晋职中,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营业机构和各科室。

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和目标第七条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1、组织全面实施创建“安全单位”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政法、规章制度、保密和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真正做到常抓不懈,有备无患。

3、做好“三防一保”工作,实施科技化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4、制订和落实规章制度及防范措施,确保营业场、金库、运钞、计算机房、档案室等要害部位的安全。

5、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

6、开展安全保卫检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7、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

8、动员和依靠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浙江省信用合作协会《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及国家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本行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行和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恐怖、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为资金营运创造良好环境,保障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是本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

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晋级晋职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六条本行设立保卫机构,配备若干名专职干部,各支行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

保卫干部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各级保卫职能部门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保卫部门的业务和装备费用要给予优先保证。

第三章保卫部门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各级保卫职能部门在本行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保卫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一)向本行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对本行、各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二)指导、检查和监督所辖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三)组织实施上级、本行和当地公安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四)负责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管理,负责组织和管理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工作;(五)负责专职守押人员、经济民警的管理、培训,枪支、弹药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六)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安全保卫工作有功单位和人员实施奖励提出建议。

银行报警系统方案

银行报警系统方案

银行报警系统方案一、防盗安全需求分析入侵级报警系统设计主要是针对夜间非法入侵的行为及营业时间抢劫行为及时报警制止,建立有效安防整体体系,系统采用可靠性高透明度强的知名品牌。

具有破坏的功能,断路、拆装均可报警。

保持完好的一致性品牌也可兼容其它可选设备,具有先进性同时有较高的性价比。

系统由一套报警主机组成。

该报警主机通过电话线与XX X110报警中心联网,在一楼营业厅、营业内厅、ATM室、机房安装防盗探测器,ATM柜员机安装震动探测器,现金柜台及非现金柜台安装紧急按钮等。

二、现场勘察该银行办公场所为地上一层,建筑面积1054.25㎡,属钢筋砼框架结构。

一楼内设10现金柜台,8只非现金柜台。

根据以上功能要求分为现金柜台交易区,大厅服务区,具体详见平面布局图。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公安GA38—2004标准要求,该支行按二级风险防护工程进行设计、施工,提出防护需求。

三、设计依据公安部GAB/CT 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公安部GABC/T 74-21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公安部GA1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GA745-208《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浙江省金融单位“24小时自助服务”场所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标准GB126C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503C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T 1C6676-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AC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人民银行、公安部银发[1998]C588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DB33/T367—2001《安全防范系统(浙江省地方标准)》《杭州市金融机构治安防范设施/系统技术要求》《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08〕146号)《该银行装修平面图》四、入侵报警系统总体方案根据该银行的实际情况:紧急按钮安装区域:现金区营业柜口、非现金区营业柜口、ATM室、机房。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金融守护押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金融守护押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金融守护押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金融守护押运工作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守护押运工作,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金融守护押运工作的重要性金融守护押运是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辽宁、黑龙江、河北、江西、湖南、新疆等地个别武装守护押运公司和邮政局等单位相继发生枪支丢失、款箱被盗、押运员罢工和押运员持枪杀人等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我省金融守护押运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盗窃、抢劫、抢夺银行营业网点、储户、款箱等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库值守、押运、ATM清机加钞、监控值守等大量业务外包,我省金融守护押运呈现单位自行守护押运与专业公司守护押运并存,武装守护押运与非武装守护押运并行之势,存在主体不具备保安服务资质、未落实安全责任、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保安公司按照要求加强金融守护押运工作,全力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

二、明确从事金融守护押运业务的资质要求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保安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库值守、押运(包括ATM清机加钞等业务中涉及的押运业务)、监控值守等都属于保安服务范畴,除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的上述业务外,需具备保安服务资质的公司才能提供上述保安服务。

其中从事金融押运、金库值守(异地值守除外)等业务的还应当具备武装守护押运资质。

银行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银行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银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银行资产和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分支机构、网点及全体员工。

三、安全防范组织机构1. 成立银行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安全防范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各分支机构、网点设立安全防范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四、安全防范措施1. 物质安全防范(1)加强银行营业场所的物理防护,确保门窗、墙体、屋顶等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2)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对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全天候监控。

(3)安装防盗报警系统,确保及时发现和报警。

(4)定期对银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资金安全防范(1)加强现金、重要凭证和贵重物品的保管,严格执行“三防”(防盗、防火、防抢)制度。

(2)对现金进行分类存放,设置不同安全级别,确保资金安全。

(3)严格执行现金调拨、兑换、清点等操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3. 信息系统安全防范(1)加强银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系统稳定、安全运行。

(2)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漏洞,防止黑客攻击。

(3)加强员工信息系统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4. 人员安全防范(1)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

(2)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加强门禁管理。

(3)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防范责任1. 领导责任银行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 分支机构、网点责任分支机构、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3. 员工责任全体员工应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六、奖惩1. 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由银行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机构安全防护预案

金融机构安全防护预案

金融机构安全防护预案在现代社会中,金融机构成为了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柱,承载着存款保管、贷款提供、资金流转等关键职能。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金融机构也日益面临着来自内外的安全威胁。

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客户资产的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安全防护预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金融机构的安全防护预案,以确保其安全运营。

一、物理环境安全预案金融机构的安全防护首先需要确保物理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主要考虑因素:1. 摄像监控系统:安装高清摄像头,覆盖金融机构内外的关键区域,如进出口、大厅、自助设备等地点,并进行24小时监控录像。

视频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中,同时进行定期备份。

2. 出入口控制:采用射频卡、指纹识别等先进技术,仅授权人员可进入金融机构的关键区域。

此外,应设置安全门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关闭所有出入口。

3. 物理隔离措施:对金融机构内部敏感区域进行物理隔离,如保险柜、资料室等。

这些区域应设有专门的出入口,且仅授权人员可进入。

4. 火灾防护系统:安装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同时,制定灭火应急预案,进行员工培训。

二、信息系统安全预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也面临着网络攻击等风险。

以下是一些信息系统安全的主要考虑因素:1. 网络安全设备:安装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网络安全设备,确保网络流量的安全和数据的完整性。

2. 身份验证机制:采用双因素身份验证,如密码与动态令牌相结合,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关键系统。

3. 数据备份与恢复:建立规范的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同时,定期进行备份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4. 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其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减少内部风险。

三、应急预案即使金融机构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仍然无法完全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以迅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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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应以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和防灾害事故,维护营业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人身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为目的,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第三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金融机构保卫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金融机构应将本规定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验收。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范第六条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见纸质文件)第七条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2、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3、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4、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5、营业场所门前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大门外周边人员、车辆往来情况。

6、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和交接款处应安装摄像机,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

7、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室应安装摄像机。

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8、金库库区应安装摄像机,保证整个库区不留死角。

库区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9、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摄像机,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10、监控中心、守库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第八条营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

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帧/秒,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硬盘录像机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显示时间误差应在2分钟以内。

3、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逆光摄像。

当摄像机逆光摄像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4、室内摄像机的安装高度以2 5~5米为宜,室外以3 5~10米为宜;电梯轿箱内摄像机宜安装在其顶部,与电梯操作器成对角处。

5、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安装的摄像机不宜采用带云台摄像机,以确保对该区域所有人员活动情况的实时监控。

6、金库库内图像显示应进行屏蔽,监控图像应加密保存,只有授权才能查看。

第九条营业场所入侵报警系统建设要求: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现金柜台相邻席位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2个席位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路(含)以上独立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一般不应在线路上挂接电话机、传真机和其他通信设备。

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客户区或大门外的醒目处,其报警声压室外应不小于100分贝,室内应不小于80分贝,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分钟。

2、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在营业时间内应与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

声音记录应能清晰辨别营业员与客户的对话内容。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3、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一级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安装入侵报警装置还应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并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

4、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处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报警探测区域应能有效地覆盖上述区域。

5、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6、紧急报警装置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秒。

7、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报警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8、营业场所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入侵报警装置的探测范围内。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16小时正常工作。

9、金库库区应安装红外报警、振动报警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装置,并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等设备联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

并应安装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

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

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以及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10、进入金库的通道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11、监控中心、守库室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二种通讯联络方式。

12、枪弹库、计算机房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

第十条营业场所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1、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 2米±0 2米,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2、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 2米±0 2米,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3、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4、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不宜面对玻璃门窗,不宜正对冷热通风口或冷热源,不宜正对易摆动的物体。

5、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6、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牛顿外力敲击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实体防护建设要求: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应与其他工作区域隔开。

现金业务区内部不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后(边)门、玻璃幕墙。

确需设与本单位内部区域相邻的窗户时,窗户(外)下沿离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窗户应安装防弹玻璃或加装金属网的金属防护栅栏。

金属防护栅栏钢筋的直径不小于16毫米,固定条扁铁的厚度不小于4毫米,钢筋间距不大于110毫米,固定条间距不大于250毫米。

钢筋与固定条以及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的螺帽应焊接固定。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与非现金业务区等内部区域用玻璃相隔的,应用防弹(复合)玻璃制作,安装方式可参照现金柜台,其防护能力应与现金柜台同等。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因消防要求确需另设置安全出口的,应采用防盗安全门或防盗防火门,平时不得作为出入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启用。

现金业务区设置与金库区域相通的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该门的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部安装对外通风装置的,其通风通道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500毫米,通道直径应不大于200毫米,并加装金属网罩。

2、营业场所现金柜台基座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不小于800毫米、台面宽度应不小于500毫米。

柜台基座用砖石结构的厚度应不小于300毫米,用钢筋混泥土结构的厚度应不小于200毫米。

基座台面、立柱和横梁应为砖石或金属结构,其中立柱、横梁应采用规格不小于63x63x5毫米的角钢(或与之强度相当的材料),并用扁铁焊接固定成基材。

横梁采用膨胀螺丝固定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毫米,二相邻螺丝应小于500毫米。

立柱下端嵌入基座的深度应不小于300毫米,上端应接墙顶或横梁焊接固定。

现金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复合)玻璃。

每个现金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300毫米(长)×200毫米(宽)×150毫米(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上方可安装能移动的盖板。

收银槽未嵌入柜台实体部分靠里侧应安装厚度为4毫米以上的钢板,以达到防弹要求。

3、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上方防弹(复合)玻璃的安装应符合GA38标准相关的要求。

防弹(复合)玻璃高度应不小于1500毫米,宽度应不大于1800毫米,单块玻璃面积应不大于4平方米。

防弹(复合)玻璃采用一块或二块水平安装法。

单块防弹(复合)玻璃安装时,应三边嵌入凹槽,嵌入深度应不小于40毫米,下沿与柜台面紧贴并用胶水固定,防弹(复合)玻璃的厚层玻璃应向柜台外侧。

采用两块防弹(复合)玻璃交错安装时,防弹(复合)玻璃高度离现金柜台台面应不小于1500毫米,大块防弹(复合)玻璃在上,安装在现金柜台外侧,小块防弹(复合)玻璃在下,安装在现金柜台内侧且高度350毫米±50毫米,交接部位长度大于100毫米,交接部位间隙不大于20毫米,下部嵌入柜台面深度15-2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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