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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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研究中法学方法论的自觉运用

宪法学研究中法学方法论的自觉运用
看 ,自从 10 年 的 ( 定宪法 大 纲》 以来 ,先 后颁 布的众 多 中国 宪法 尽管 千姿 百态 ,但是 ,这些 宪 98 ( 钦
法文本的背后 , 却包含着一个共同的特征: 从确认到正名的内在逻辑线索。 不同于西方宪法以“ 定约” 为起点 , 我国的宪法是通过对历 史的确认 , 尤其是对某些历史事实的确认 , 来作为整部宪法的基础和 起点的。 宪法对于政治家来说 , 一个核心的价值与现实的功能就在于正名 , 为政治统治正名 , 宪法是
挥 出特有 的作用 。 但是 , 中国宪法 学 的尴尬恰 恰是 无法 起到法 律所 应该 或所 能够 起 到的调 整社 会关系 、
解 决社会 纠纷 的作用 。 突 出的表 现就 是宪 法不 能在 司法 中适 用 , 仅 以文本 形式存 在 的宪法 不能作 最 不 为法 院法官 判案 的依据 , 而且 对 于违 宪的 行为 也没有追 究 的机制 。 然各种 法律 的 制定都 依例标 以“ 虽 依 据宪法 制定 ” 但 是仅具 有 形式 意义 , 内容该 怎样 制定还 怎样 制定 ,因为 “ 据宪法 ”没有 具体 的标 , 其 依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论 ; 自觉运 用
中图分 类号 :D 0 F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号 :1 0— 5 5 2 0 ) 4 08 0 8 4 2 (0 9 0— 7— 6 0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 宪法学研究也呈现出了繁荣的 景象 , 中最 突 出的表 现 就是 宪法 学研 究 方法 的 自觉 运用 。 究 方法 的成 熟 是一 门学 科成 熟的标志 , 其 研
适应政 治治理 的需 要 而修 改 的特 点 。
由于 中国 宪法学 浓厚 的政 治色 彩 , 宪法 学 的研究 自然 就 有泛 政 治化 的特 点 , 体体 现就是 , 具 宪法

宪法学习方法与要领

宪法学习方法与要领

宪法学习方法与要领《宪法学》的特色就是“理论性强,入门容易,理解较难”,因此掌握正确的方法非常重要。

学习宪法方法与要领有五点:1.分清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

即法理学中所谓的“实然”、“应然”的区分。

2. 树立牢固的宪政理念。

理解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基本理论在本课程中占有一定比例,对于学习具体的宪法制度是有较大帮助的。

因而,在本课程的学习过程中,特别是在课程学习初期,同学们应当对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有一个较为准确地把握,围绕教材、结合参考书掌握基础知识。

如违宪审查体制。

有的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该案件依据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如美国;有的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如德国、法国。

现行宪法根据我国的基体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工作,进行违宪审查;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

2000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可惜全国人大至今还没有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还存在很多缺陷,需要完善。

3.学习宪法,要善于运用网络开展学习。

许崇德、吴家麟、蒋碧君、胡锦光、魏定仁、张庆福、韩大元、周叶中、潘伟杰等宪法学者主编的宪法学教材。

4.牢记具体宪法制度。

宪法制度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有国家性质和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

宪法法条从第1条到135条要熟记。

(背下来最好,背不下也要对法条的内容熟悉)同学们在学习这部分知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认真阅读教材,另一方面还要仔细阅读法律条文。

除《宪法》外,例如立法法、选举法、各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条文都要课后学习。

5.联系生活实际。

虽然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司法诉讼较为有限,在我国更是寥寥无几。

但是,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和体现还是有的,例如每年的两会、各级人大的召开、选举的进行等等。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学的目标是研究宪法的实质和内涵,解释和应用宪法条文。

首先,宪法学的概念是指研究宪法的一门学科。

它涉及了宪法的起源、发展、内容和作用。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文件,通过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宪法,可以发现不同国家之间宪法的异同点,验证宪法的普遍性。

其次,宪法学的理论是指对宪法原理和原则的研究。

宪法理论的核心是宪法原则,即宪法所包含的根本原则。

例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原则等。

宪法理论的发展是通过对不同宪法的研究和比较,总结出适用于各个国家的普适性原则,为宪法的制定和解释提供理论依据。

再次,宪法学的方法是指研究宪法的科学方法。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学方法、比较法方法、制度学方法、实证法方法等。

历史学方法是通过研究宪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揭示宪法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比较法方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找出宪法的共同点和差异,为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

制度学方法是通过研究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揭示宪法的功能和效果。

实证法方法是通过实证研究,考察宪法规定的实际运行情况,评估宪法的有效性和改进空间。

总之,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是宪法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通过研究宪法的概念,我们可以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通过研究宪法的理论,我们可以从原则上认识到宪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通过研究宪法的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宪法,提供宪法的制定和解释的理论基础。

最终目标是通过宪法学的研究与实践,建设具有民主法治体制的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要讨论宪法学研究的方法,首先要明确的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其分为两个方面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宪法的实践结构。

宪法学的理论结构是静态的,它主要反映、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其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的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

宪法的实践的结构主要是指具体制度和操作过程反映了宪法,宪法的动态过程,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实现和相应的社会效应的形成。

宪法的现象种类繁多,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等)宪法意识(宪法学说、宪法思想);宪法制度;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形成的宪法关系;规范、意识、制度三要素形成的历史;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的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政制度相互区别,相互影响,产生这种关系的条件。

宪法理论结构和宪法现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方向: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澄清并梳理宪法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与此相关,在逻辑层面上,宪法学应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是一门分析人性与社会权力的科学,并进而指导宪法的指定和修正①。

由于早期宪法学是根植于国家学和政治学之中的,在许多国家的不同时期,宪法学都曾深陷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泥潭之中。

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确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宪法学家的学术志向和理想。

下面的几种研究方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几种方法论体系。

一、规范宪法学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

首先,法律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更加如此,不同规范组成了相应的价值等级秩序,而法学家的任务就是澄清这个秩序,使宪法的不同规范各得其所,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的不同规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不同的宪法规范有时可能发生冲突。

这时,法学家的等级有可能有所不同:有的规范是首要的,其效力高于其它的规范,因而控制着这些次生规范的意义。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一一兼从法理学方面的追究一、20世纪我国宪法学的主要盲点鸟瞰式地观察20世纪我国宪法学的学术状况,尤其是全面透析其所活用的根本方法,乃当属于所谓“宪法学学”的课题。

[1]也许是受到面临世纪之交人们可能产生的种种复杂情愫以及展望未来、一举刷新之类豪情的诱发,近年国内在这方面已出现了一些颇有见地的著述。

[2]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学界仍未在整体上达至一种可称之为“方法论上的觉醒”的境界,亦未曾有关于宪法学之根本方法的争论。

而环顾世界各国,似乎日本宪法学界对此课题的研究较多。

20世纪50年代,日本法学界曾掀起了一场有关法解释问题的白热化争论。

这一争论最初虽然是由民法学家来栖三郎教授有关法解释的观点所触发,但许多宪法学者也参与了这场论辩,[3]其焦点即集中围绕于“事实”与“价值”、“宪法之科学”与“宪法之解释”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乃涉及到了研究者的根本立场——即根本方法的问题。

20世纪我国宪法学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同样涉及到“事实”与“价值”、“宪法之科学”与“宪法之解释”之间的关系。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对2 1世纪我国宪法学应有的价值取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4]当然,在诸如“宪法学学”的视角之下,“20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同样可能是一幅不确定的“图景”,因为历史本身也未必不会沦落为一个“可以随意打扮的婢女”。

[5]尽管如此,谁都难以否认,上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曾经面对了这样一个宿命,g卩:20世纪之于中国,可谓是一个“宪法的世纪”。

因为与欧美许多国家以及东方的日本不同,我国正是进入这个世纪才出现了宪法,但其间各种宪法文本反复更迭,几乎一发不可收。

据统计,法国在当年大革命爆发之后,S 1791年开始,迄1875年为止,一共出现了9部宪法典,[6]成为当代各国宪法学者说明“宪法激变”现象的典型例子。

然而根据哥伦比亚大学A. J.内森(Andrew J. Nathan)教授的确认,中国仅在20世纪之内,各个时期的中央政府就一共制定并施行了12部宪法文件。

浅析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析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浅析宪法学研究方法近期以来,中国宪法学者将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探讨作为了研究重点之一。

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则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探讨还不够成熟。

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以期对以后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否认学习有些微助益。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一)通过第一代宪法学教材体现出了对研究方法的初步探讨,1982年宪法颁行为宪法学研究打开了大门,相继出版、发表了一批宪法学著作、学术论文、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

这一阶段出版、发表的宪法学教材、专著及论文中所提及或者实际体现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已经可以看出对研究方法的自觉意识的初步探索。

各类教材在导论部分都提及了研究方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这些研究方法。

这在当时是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但也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存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如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的研究方法从根本上区别开来;研究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是很密切,对宪法文本乃至有关法律文本进行较为简单的注释、说明和引用,成为宪法学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诸如这些局限性都在后来的研究与探讨中慢慢得到改观。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大门,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在踏入大门之后,开辟了不同的路线,将所倡导的研究方法推向了多元化发展趋势。

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列举出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宪政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4)宪法哲学的方法;(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6)宪法社会学方法;(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

最新-宪法学方法基础 精品

最新-宪法学方法基础 精品

宪法学方法基础无论人们能否自觉意识到及是否明确表达出来,宪法学理论是以一定的世界观、社会观和人性观为前提建立起来的,这些或明或暗的前提即宪法学的理论基础。

方法论即理论对自身的自觉审阅。

明确阐释指导我们探究工作的理论基础,是宪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主要包括资源的稀缺性、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等。

一、资源的稀缺性宪法学的世界观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资源的稀缺性。

上帝已于昨夜悄然离去,把人类孤独地遗弃在冷落、无情而空虚的宇宙之中。

这是一个不幸的消息。

人不过是天边过客,他的灵魂将随着肉体的死亡而随风飘逝。

更让人痛心的是,宇宙可能是一个耗散结构,随着热能的耗散,不再有今夜星光闪烁,不再有明天的太阳升起,一切事物包括人类社会都将消失在均匀辐射的热寂之中。

"人只不过是宇宙中的一个弃儿,是被创造出他来的各种力量所抛弃的。

他无父无母,全知和仁爱的权威既不援助他也不引导他,他只好自己照顾自己,并且靠自己有限的智力在一个冷漠无情的宇宙之中摸索自己的出路。

"宪法学必须接受没有目的和意义的世界,以及人在其中微不足道的地位,抛弃一切有关世界意义和人类使命的说教。

人不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世界主宰,物质世界也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贪婪而存在的。

茫茫宇宙,生命的形成纯属偶然,人的出现更属难得的幸运。

人类没有理由自命不凡,以物质世界的主人自居,企图从根本上改造这个世界,重新布置它的秩序。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基督教的千年王国到近现代的空想社会主义,种种荒谬绝伦、贻害无究的乌托邦幻想,都是对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估计过高的结果。

人的新问题永远是无穷的欲望,有限的资源。

有着无限需要的人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上,不得不面对各种纷争和不幸食品短缺造成的饥荒,土地稀缺引起的殖民掠夺,伴随着土地、能源稀缺而来的局部冲突和世界大战,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受到稀缺性的制约。

任何时候,物产都不可能丰富到人人自由取用的程度,不存在什么千年王国、永恒正义。

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

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

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内容摘要:宪法学方法论是学科独立、实践需求及宪法学任务的内在构成,须与政治学等学科相分离,还原其法学品性。

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重点在于以宪法关系分析宪法事实。

宪法学方法与宪法方法并无实质区别,分别侧重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具体包括形而上学的宪法方法、分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和解释学方法。

关键词:宪法学,方法论一、引言随着宪法学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面对着大量非宪法学专业人士日益参与到宪法学研究队伍中来这一显著事实,宪法学研究者亦喜亦忧,悲喜交集。

喜的是,宪法学研究终于可以一改往日“门庭冷落鞍马稀”的境况,这么多人加盟或可增强研究力量,壮大研究队伍,繁荣宪法学学术;悲的是,宪法学学科的“学术门槛”竟然如此之低,以至于无法将长期从事这一研究的人士与初入者区别开来;忧的是,长此以往,宪法学究竟是否能随着我国宪法政治实践而逐步成长起来?何时宪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精致的学问,具备独立的学术地位和品性而赢得人们的尊重呢?宪法学研究者因之感受到强烈的困惑与学科危机意识,随之一系列问题纷至沓来。

首先产生的困惑是为什么不管原来是从事历史、政治学,还是哲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人士都能涉足宪法学?其次是宪法学的专业性何在?再次如果一门学科不具备基本的专业品性其何以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等。

即使宪法依然仅被视为普通立法的指导,实践中的宪法尚没有获得一般法律司法实施意义上的“法”的地位,也须对学术研究意义上宪法学长期依赖政治学这一事实作出一个深刻的省察。

二、远离政治学方法论自觉并非纯粹出于张扬学术个性的需要,而毋宁说是宪法政治实践发展和宪法学学科任务的需求。

自然,从学术角度而言,一门学科的成熟程度取决于其方法。

俄罗斯电影艺术大师安德列·塔克夫斯基说道:“一种艺术的发展不过是它逐渐远离其他艺术形式的过程。

”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对某一学科特征的描述;判断一门学科是否具备独立属性,是否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有具有相对独立的本质特征,而学科的本质特征或者将某一学科与另外一个学科区别开来的除了其特定的研究对象之外,就是它的方法了。

一、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一、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第一编概论第一章宪法学的概念、理论与方法[教学目标]识记和理解宪法和宪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对本学科形成系统的认识,树立科学的学习态度,为后面各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学法指导]结合法理学的知识,确立宪法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以非意识形态的立场进行学习。

[重点难点分析]学习重点:1、法的特征,法治的概念,宪法和宪政的概念;2、宪法的基本结构,宪法的基本分类,宪法的主要特征;3、宪法与宪法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宪法学的三个层面。

学习难点:宪法、宪政与法治的关系,近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第一章讲述的是宪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

第一节学习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讲解宪法的结构、分类与特征。

第三节阐释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和近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本章的重点是掌握什么是法治?什么是宪法和宪政?它们与法治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宪法的基本结构与特征。

近现代宪政有哪些基本价值与原则?作为本科层次的同学,还应掌握公共利益的基本含义,以及宪法为什么是一门科学。

第一节基本概念这节课是本课程正式内容开始的第一节课,首先讲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宪法首先是“法”,和普通的法律一样分享一些共同的特征。

宪法虽然是最高位阶的法,是根本大法,或者称为“高级法”,但是仍然是法律。

以前那种过分强调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并不利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反而会虚化宪法,使宪法被束之高阁。

我们要强调宪法和一般法律的相同之处,然后再突出强调宪法的至高地位。

因此,在本节课中,我们将从一般的法开始讨论,从法与法治,再到宪法与宪政。

一、法与法治宪法首先是“法”,我们就有必要明确“法”的概念。

根据一般的理解,“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或命令;它规定禁止个人或团体从事某些活动或实施某些行为,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某种制裁;在现代法律发展之下,还包括鼓励、引导或者授权个人或团体从事某些活动或实施某些行为,并对其中的一些行为进行奖励或支持。

论宪法学的价值性与现实性——以宪法学方法论的类型化为中心

论宪法学的价值性与现实性——以宪法学方法论的类型化为中心
m n h au a o g te v le,n n i a d raiyo e Co si t n.Thsa t l ic se o rtpia i d fmeh oo iso o si o Ts n e t ft n t u i l h t o i ri e d s u ssf u y c k n so to lge fc n t— c l d
Ma 0 9 y2 0 Vo . 4 No. 13 3
论 宪 法 学 的 价 值 性 与 现 实 性
— —
以宪 法学方法论 的类型化为 中心
伏 创 宇
( 北京大学 法学院 , 京 107 ) 北 08 1

要 : 宪法学的根本 问题是如何 处理 宪法 的应 然与 实然 即宪法的价值 、 范与现 实之 间的 关系。从应 然与实 规
— —
T kn h lsi ct n o to ooy o o si t n lJr pu e c steC ne aigteCa s ai fMeh d lg fC n tui a u s rd n e a h e tr i f o t o i
FU h a g 一 Cun
中 图分 类号 :9 1 D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2—65 (09 0 —05 0 17 142 0 }3 07— 4
On t eVau n ai n Co s i t n lJ rs r d n e h l e a d Re l y i n t u i a u i u e c t t o p
然的层 面上探 讨并对 由此 而形成的具有典型性 的宪法学方法论 流派进 行梳理 , 宪法学 的方法论 可以分 为价 值有 涉的
宪法学方法论、 以规 范宪法为 中心的 宪法学方法论 、 以现 实宪法为 中心 的宪法学方法论和整合 型的 宪法 学方 方向发展 。 关键词 : 宪法学 ; 法论 ; 方 类型化 ; 价值 性 ; 实性 现

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两篇

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两篇

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两篇篇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无论人们能否自觉意识到及是否明确表达出来,宪法学理论是以一定的世界观、社会观和人性观为前提建立起来的,这些或明或暗的前提即宪法学的理论基础。

方法论即理论对自身的自觉审视。

明确阐释指导我们研究工作的理论基础,是宪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主要包括资源的稀缺性、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等。

一、资源的稀缺性宪法学的世界观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资源的稀缺性。

上帝已于昨夜悄然离去,把人类孤独地遗弃在冷落、无情而空虚的宇宙之中。

这是一个不幸的消息。

人不过是天涯过客,他的灵魂将随着肉体的死亡而随风飘逝。

更让人痛心的是,宇宙可能是一个耗散结构,随着热能的耗散,不再有今夜星光闪烁,不再有明天的太阳升起,一切事物包括人类社会都将消失在均匀辐射的热寂之中。

“人只不过是宇宙中的一个弃儿,是被创造出他来的各种力量所抛弃的。

他无父无母,全知和仁爱的权威既不援助他也不引导他,他只好自己照顾自己,并且靠自己有限的智力在一个冷漠无情的宇宙之中摸索自己的出路。

”宪法学必须接受没有目的和意义的世界,以及人在其中微不足道的地位,抛弃一切关于世界意义与人类使命的说教。

人不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世界主宰,物质世界也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贪婪而存在的。

茫茫宇宙,生命的形成纯属偶然,人的出现更属难得的幸运。

人类没有理由自命不凡,以物质世界的主人自居,企图从根本上改造这个世界,重新安排它的秩序。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基督教的千年王国到近现代的空想社会主义,种种荒谬绝伦、贻害无究的乌托邦幻想,都是对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估计过高的结果。

人的问题永远是:无穷的欲望,有限的资源。

有着无限需要的人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上,不得不面对各种纷争与不幸:食品短缺造成的饥荒,土地稀缺引起的殖民掠夺,伴随着土地、能源稀缺而来的局部冲突和世界大战,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受到稀缺性的制约。

任何时候,物产都不可能丰富到人人自由取用的程度,不存在什么千年王国、永恒正义。

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的价值统一——基于宪法学方法论意义思考

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的价值统一——基于宪法学方法论意义思考

法学 研 究 中一 个 不 可 回避 的 问题 。对 此 , 学 界形 法
( ) 法 学研 究方 法 中的文 本 主 义 。 当前宪 成 了两 种 完 全不 同 的解决 方 法 : 宪 途径 与 释 宪途 一 宪 在 修 法 学研 究 中 , 法 解 释 和 宪法 学 研 究 方 法 问题 日益 径 。 于两 者 的 区别 , 学者 将 其 概括 为是 “ 宪思 宪 对 有 修
主 义并 不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 门 的流 派 , 仅 仅 是 根 规定 什 么 ” “ 法 不 应该 规 定 什 么 ” 而 “ 宪 思 维 ” 专 而 、宪 ; 释 据 学 术 主 张 和对 待 宪 法 文 本 的态 度 而 作 的一 种 粗 大体 上 承认 或者 接 受 宪 法文 本 的正 当性 , 希望 通 过 略 的概 括 。文 本 主 义 的主 张 大致 上 可 以归 结 为 : 重 对 宪 法 文 本 的 阐释 , 建立 可 以为 宪 法 实 践 服务 的 宪 视 宪 法 文本 研 究 , 宪 法 文本 秉 持 一 种 绝 对 的 文本 法规范体系和宪法理论体 系。 两种研究思路的基 对 这
神圣主义 , 即使 宪法文本 由于时过境迁存在着一定 本 差 异 是 对 宪 法 文 本 的 态度 的差 异 。 … 也 有 学 者
的 缺 陷 , 要 禁止 或 者 避 免对 宪 法 文 本 的直 接批 判 认为 , 也 修宪途径和释宪途径实际上反映的是法律政
和修改 , 而应采取 宪法解释学 的方式 , 使之 能够适 策学 和 法 律解 释 学研 究 方法 的不 同 。法律 政 策 学采 应 社 会现 实 的变 化 。 本 主义 对 现今 宪 法 学界 专 注 用 “ 律 的外 在 视 角 ” 这种 视 角 从 法 律 的外 部来 看 文 法 ,

宪法学理论研究方法.docx

宪法学理论研究方法.docx

宪法学理论研究方法一、政Z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宪法学最初是从国家学和政Z学剥离出来的,因此宪法学与其母体———政Z学具有密切的联系,也许正是由于两者的天然联系,宪法学与政Z学的研究方法也没有明确的界分,往往相互交织。

随着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发展以及宪法学研究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宪法学研究方法也具有了自身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与政Z学的紧密联系使其不能彻底的分离。

长期作为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阶级分析法以及当今的“政Z宪法学”或多或少都与政Z学研究方法有着理论上的渊源。

正如英国学者布赖斯所言:“鉴于每一门所谓道德科学、社会科学或政Z科学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方法,而正是通过拥有某种办法,其作为一门科学的主张才必须得到检验。

”这与其说是一种论述,不如说是一个命题,即谓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成熟是宪法学研究体系化独立化的重要标志,这也就意味着宪法学如想得到长远的发展,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立化是其关注的首要问题,从而这也就要求其与相近的学科相区别。

对于宪法学而言,这一学科便主要是政Z学。

因为这不仅因为二者有历史上的渊源,也因为二者的研究视角各有所属而不能交融在一起。

从前述可知,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Z学研究方法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基于此,也许德国法学大师拉班德可以给我们些许启示:“关于论政Z上之得失,论述政Z上之事实,专归于政Z学的任务;而宪法学则离开此等的政Z论,专从事于用法律眼光观察现在的制度。

”[3]在今天看来,宪法学为体现法学的属性而应当与政Z学决裂,但是这也不具有绝对性。

毋庸置疑,不管在宪法学发展的初始阶段亦或其后续的成长,政Z学对宪法学的研究都有推进之力。

基于此,我们应当采取辩证的态度,对于宪法学的态度,既要“远”也要“近”。

“远”是为了保持宪法学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价值范畴,“近”是基于宪法学与政Z学研究对象的相似性而不能绝然分离,宪法学要从政Z学中借鉴其先进之果而运用其自身的逻辑体系,以便形成“互利”的局面。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_1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_1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2)自由与平等:“自由”乃今日所谓的“人权”或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近代经典形态,其中包括人身的自由、精神的自由以及经济的自由,即所谓的近代宪法中的“三大自由”,其中又以经济自由、尤其是财产权为其整个自由概念的硬核;[44]而近代宪法中的“平等”则是一种“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并不保障实现实质性平等的其它条件,为此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非“条件的平等”或“实质上的平等”。

[45] (3)权力分立与制衡:各国的具体制度千差万别,但主要都表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其终极目的均在于通过权力之间合理的配置以及互相乖巧的制约,以图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本身的滥用和腐败。

然而,实际上,除美国等少数立宪国家之外,议会中心主义却是近代各立宪国家的共同取向。

以上三大原理均体现了近代国家的理念,即所谓“自由国家”或“夜警国家”的理念,完整地反映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峙结构。

但在进入现代宪法时期之后,这些原理的具体内容则出现了一定的变迁,主要表现在:(1)国民主权走向人民主权、[46](2)社会权利的兴起,自由权内涵的嬗变、以及(3)议会中心的“立法国家”逐渐淡出、行政权的扩大以及“司法国家”化倾向的出现等方面,而这些嬗变又均反映了传统自由国家向现代“社会国家”、“福利国家”的演进。

在国际宪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就是现代宪法的滥觞,而在二战之后,现代宪法的价值原理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推广。

可以设想,现代宪法的上述这些理念如果可以发展到极致的形态,就可能与传统社会主义宪法的理念更相近似。

对于上述诸种变迁的许多要点,当今中国宪法学界早已耳熟能详,故而在此不再赘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自60年代起,对政府的Police Power加诸限制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又有所复苏;[47]90年代之后,连一向确信社会国家理念的日本也出现了“规制缓和”的动向;[48]而今日所谓的“世贸规则”﹐则更倾向于对近代自由竞争的归复。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_2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_2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蕴含在宪法规范中的价值,并非是什幺神秘的东西。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来看,它既不是一种先验的存在,也不是像近代古典自然法论者所说的那样凝结了所谓永恒不变的普适内容。

它是一定程度上受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政治统治状况所决定的一种历史性的价值,因此不可避免地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

[23]与此相应,在面对事实与价值的矛盾时,宪法学也可能走向两个不同的岔叉路,最典型的情形可见于“一战”之后德国。

当时,德国国法学(宪法学)界的巨擘C?施密特(Carl Schmitt)刻意地区分了“宪法”(Verfassung)与“宪法律”(Verfassungsgesetz)的概念﹐建构了被后世称为“政治性的宪法学”,其中所言的“宪法”,指的是由宪法制定机关所作出的有关政治统一体之形式与样态的“根本性的决断”,即一种“积极意义上的宪法”。

这种“宪法”既未进入“规范”的层面,也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而其“宪法律”则指的是只有以前述的“宪法”为前提才取得正当性并发挥其规范性的东西。

[24]施密特的这一学说揭示了宪法与“政治”的深层关系,但却也隐含了使宪法学成为政治婢女的内在危险性。

于是,如所周知,该时代就同时召唤出了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籍以强烈批判传统德国国法学中的意识形态特性。

然而,早在德国1848年革命受挫之后﹐F·拉萨尔就走得比施密特更远﹐他断言宪法的本质就是“事实上的实力关系”,从而成为(宪)法规范阶级性理论的鼻祖。

[25] 这一源流后来则为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理论所继承。

众所周知,中国宪法学曾长期沉耽于淋漓尽致的阶级分析论。

而纵观20世纪的中国,社会内在矛盾的解决反复诉诸于暴力革命、政治斗争,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学中依然露骨地充斥着繁杂的政治寓意甚至政治口号。

剔除这类政治寓意或政治口号,维护政治学园地与宪法学园地之间的篱笆,不得不成为自许为“科学”的宪法学的一个自觉的使命。

论基础宪法学的方法

论基础宪法学的方法

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摘要:任何理论都是以一定的世界观、社会观和人性观为前提建立起来的,资源的稀缺性、社会单位的个体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是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

宪法学只能接受一个没有目的和意义的世界,以及人在其中微不足道的地位,放弃对制度完美性的苛求。

无论人们能否自觉意识到及是否明确表达出来,宪法学理论是以一定的世界观、社会观和人性观为前提建立起来的,这些或明或暗的前提即宪法学的理论基础。

方法论即理论对自身的自觉审视。

明确阐释指导我们研究工作的理论基础,是宪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主要包括资源的稀缺性、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等。

一、资源的稀缺性宪法学的世界观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资源的稀缺性。

上帝已于昨夜悄然离去,把人类孤独地遗弃在冷落、无情而空虚的宇宙之中。

这是一个不幸的消息。

人不过是天涯过客,他的灵魂将随着肉体的死亡而随风飘逝。

更让人痛心的是,宇宙可能是一个耗散结构,随着热能的耗散,不再有今夜星光闪烁,不再有明天的太阳升起,一切事物包括人类社会都将消失在均匀辐射的热寂之中。

“人只不过是宇宙中的一个弃儿,是被创造出他来的各种力量所抛弃的。

他无父无母,全知和仁爱的权威既不援助他也不引导他,他只好自己照顾自己,并且靠自己有限的智力在一个冷漠无情的宇宙之中摸索自己的出路。

”[1]宪法学必须接受没有目的和意义的世界,以及人在其中微不足道的地位,抛弃一切关于世界意义与人类使命的说教。

人不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世界主宰,物质世界也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贪婪而存在的。

茫茫宇宙,生命的形成纯属偶然,人的出现更属难得的幸运。

人类没有理由自命不凡,以物质世界的主人自居,企图从根本上改造这个世界,重新安排它的秩序。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基督教的千年王国到近现代的空想社会主义,种种荒谬绝伦、贻害无究的乌托邦幻想,都是对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估计过高的结果。

人的问题永远是:无穷的欲望,有限的资源。

有着无限需要的人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上,不得不面对各种纷争与不幸:食品短缺造成的饥荒,土地稀缺引起的殖民掠夺,伴随着土地、能源稀缺而来的局部冲突和世界大战,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受到稀缺性的制约。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_2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_2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这可能是肇源于我国现行宪法规范中某种语言模式的暗示;反之,或许诚如“鸡在先还是蛋在先”这一辩题所隐示的那样,也正是因为对事实与价值之紧张关系的无意识,才会促成了这种规范的语言模式。

该模式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把事实命题与应然命题(或规范命题)浑然一体地结合起来。

如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有关人民主权条款的条文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在此条款中,似乎混合着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可以互换的规范内涵。

第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应当属于人民”;第二种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事实上属于人民”。

显然,其中的第一种是一个规范命题,也是该条款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第二种则是一个事实命题,是可能被解读出来的赘语。

然而,无独有偶,宪法《序言》第五自然段在回顾了新中国成立的历史进程之后指出:“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因为是对历史事实的叙述,这种表述自然也是一种事实命题。

序言中的这一表述与其后第2条第1款中所可能隐含的那个事实命题互相呼应,而且前者是对后者的一种有力的铺垫,使后者所承担的事实命题的含义进一步得到强化,而后者又恰恰被套入表述“理应存在”的规范命题之中,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混沌结构的条文语言模式。

这种模式虽然亦可偶尔见之于一些西方国家宪法的部分条文,但却比较普遍地被采用于我国现行宪法之中,如其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上就采用这种模式;而整部宪法的结构,也是由具有相当规模的事实命题所构成的序言部分与理应成为规范体系的其它各章,混然一体地结合而成的。

二、解咒:事实与价值的对峙其实,17世纪西方的科学革命早已打破了人类对宇宙秩序的一种“混沌”的认识。

在此之前,西方知性体系的哲学基础乃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以及基督教的观点综合起来的认识论,即一种可称之为“目的论式的宇宙观”。

[17]这种世界观与中国传统的哲学思想以及人文精神可谓异曲同工、殊途同归,其中一个突出的共同要点即在于,在它们所认识到的世界中,事实与价值均是浑然一体的。

所谓“围绕规范”——续谈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一)

所谓“围绕规范”——续谈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一)

所谓“围绕规范”——续谈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一)关键词:规范宪法学/规范法学/法教义学/规范/价值内容提要:在解说性的传统方法仍占据主导地位的当下我国宪法学界,方法多元化的现象也已次第呈现,“规范宪法学”(TheoryofNormativeConstitution)或可视为其中一端。

它不是完全突兀的个人构想,而是秉承了“规范(性)法学”(TheoryofLegalNorm)的深厚传统以及有关“规范宪法”学说的理想;它主张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它以宪法解释学为核心的方法定位,但又涵盖更多的方法论上的视角和手段;它以三种的姿态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但又不断躬身自问“围绕”什么样的“规范”这一超“法教义学”的终极问题。

一、问题状况的起点任何学科的发展轨迹均显示:方法确定个性,或者说方法形成了学问的特质。

这一粗陋的结论对于宪法学的情形同样成立,乃至一个成熟的宪法学流派无不以独特的方法论之存在为其标志。

我国宪法学所采用的方法,决定了我国宪法学在当下的性格与风貌。

曾几何时,我国宪法学虽然也存在多样化的一些迹象,现实中亦不乏一些学理上的宪法解释或释义,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仍多为“宪法解说”而非“宪法解释”,多为“宪法注解”而非“宪法注释”。

约言之,解说性的、或者说是解读性的传统方法运用,目前仍于现实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

1]然而,方法多元化的端倪毕竟已经在我国宪法学中次第呈现。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特别是进入本世纪开元之后,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就开始出现了一些新方法的探索,积累了若干种类的个性,形成了宪法学方法的个性化趋向。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在方法论上觉醒的学者,力图打破传统解说性方法一枝独秀的局面,形成了自身在研究方法上的个性。

这种趋向不是单一的,有各种各样的个性开始暂露头角,渐次形成方法多元化的景象。

当然这些新的方法之间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对于一个学者来说,几种方法常常是相互结合在一块的,但是这几种方法都具有自己的个性。

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

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

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第一篇: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摘要:林来梵提出的规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补正当前宪法学研究的种种偏向和走神,力求免入俗套而后积弊难改。

借助规范宪法学的思路,本着实证的规范宪法科学研究态度,主张清晰而深刻的看清我国现行宪法的种种缺点和实施难题,既有实证规范精神亦有超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具有实际而积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规范宪法学;方法;意义。

林来梵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明确提出规范宪法学研究范式。

规范宪法学的提出给“大大咧咧”“莽莽撞撞”(林来梵语)的当代中国宪法学注入一股清新的空气,也泛起了个别犀利的批评与不屑。

当认识并且采信这个理论或者方法时,我们又应该进一步了解规范宪法学目前的研究进展状况,以便把握自己的学术途径和路数。

一、规范宪法学的方法。

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是从研究对象和研究理想这两个层次提出的,那就是“在理论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规范中的价值核心地位,其次进而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升华。

”具体而言,这两个层次的基本内容表现如下:所谓第一个层次,即“我们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具体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致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

立足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它宪法现象则只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次阶任务。

换言之,它的…终极关怀‟不在于考量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探究规范本身;它恢复了规范科学所应有的本来面目,并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

我们姑且将这种宪法学称之为…规范宪法学‟”。

显然,林来梵不满于当代中国宪法学的浮躁于政治观念和政治制度附庸的论说。

在他看来,法学包括宪法学首先是关于制度的科学。

脱离对具体制度的考察,不能算是法学。

恢复法学本来面目,就要“返回规范”。

对此,如对人权的研究,如果停留在观念思想的考察,那么和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就难有区别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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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当前的状况
自 1982 年《宪法》颁布施行 30 年以来,我国宪法学研究取得 了积极的进展,其中方法论的更新构成了宪法学重要学术特色, 并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其中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 学的学术之争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学界围绕方法论中的事实与 价值问题,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研究视角与方法论,即强调规范价 值; 强调政治现实、片面主张适应现实、让规范做出让步; 合理处 理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尽可能采取平衡方式。
2、法学方法论的三层内涵
(1)法学,是一种
以某种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 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其主要指的是法律学,或曰那种法教义 学或教义法学、实定法学意义上的“法学”。
(2)所谓的“法学方法”。既然“法学”乃是法教义学或实定 法学意义上的“法律学”,那么,这里的“法学方法”,主要也就指 的是法律适用中有关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方法,尤其 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所运用的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发展(或 法律续造)的方法,因而多涉及形而下的技术层面。
至于“方法论”,顾名思义,则可以理解为是关于方法的论说或理论。它在 方法思考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已包含了哲理性的思辨,甚至不但有可能包 含了对方法本身的拓展和统摄,也有可能包含了对方法本身的反思和重构, 力图发展新的思考范式,形成自洽的体系。
区分方法与方法论
“方法论”一词是指对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究。一般来 说,它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 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而“方法”一 词则指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这就决定了方法论的主 要功能或目的“是要帮助科学发挥最好的效力,或者说是要引导如何从事科 学研究,而不是指导平庸的科学如何工作”。而“方法”的功能或目的,旨 在提高研究效率,但不能给予人以指导。这意味着,“方法论”对研究者带 有约束性甚至强制性的规定,它要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 么,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怎样才能事半功倍,取得最大的效益。这就预示着 其实质是特定世界观在特定对象上的具体应用。而方法不能告诉人们应该 做什么,先做什么,只在前两个问题解决后,它只提供用什么做,即怎样做的 问题。因此,不同的方法论者,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 对于如何理解法学方法论或者说对其作一个准确的概念解释,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学界也并无统一的认识,但可以 对若干个概念进行一些梳理从而对法学方法论这一个概念作一个 整体的把握。
1、方法与方法论
方法,对其定义的具体内容有很多,一般是指主体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 的手段、方式、步骤和程序。林来梵教受认为,方法乃着眼于为达至目标 而采用的那些具体的手段或方式。而针对不同的目的或者哲学立场,各种方 法均有被运用和被替换的可能性,而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对应。
德国宪法学
格贝尔 他首次把法学的方法引人到国法学当中。 拉邦德 他进一步把格贝尔从民法学中引人的所谓“法学方法”加以提炼、
演绎和运用,最后确立了自己的体系 耶利内克 开始摆脱了拉邦德的方法,进人了二元论的方法中去(耶利内
克的一般国家学体系也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事实论的研究,一个是规范论 的研究,二者是并立的,并且是井水不犯河水地并立在一起的,他建立了就是 这样一个国法学体系。当然在这个体系当中,最重要部分还是在于规范论的 研究)。 凯尔森 他继承了耶利内克规范论的研究,并且把具有深厚传统的规范论 研究推向极致,这就形成了纯粹法学。 施米特 跟凯尔森截然不同,他继承了耶利内克二元论研究中的事实论部 分,创立了政治宪法学。
(一)各国通行的宪法学方法
一个是从传统来看。传统的方法应该是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方法,或者我们可以 把它叫做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学。
第二种是现代出现的几种方法,林来梵教授认为它们基本上都属于社会科学意 义上的宪法学,其中又有几种具体的主要的门类或流派:第一种是狭义的社会 学意义上的宪法学;第二种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宪法学,但这里所说的“政治学 意义上的宪法学”和作为政治话语的宪法学有所不同。第三种则是在美国等 国家沛然兴起的、在当下中国也有所影响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宪法学;第四种虽 然是哲学意义上的宪法学,有人把它叫做宪法哲学;第五则包括其他多种,比如 宪法人类学,宪法心理学等多种宪法学的门类。应该说,各个国家的宪法学所 运用的方法,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综观各国状况,以上这些方法大致就是它们 通行的方法。
(3)所谓的“(方法)论,在此,主要涉及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 和法律发展(或法律续造)的有关法哲学或法理学性质的间题,即 有关对这些方法的外向性的哲学探究所进行的思辨和论断,如涉 及通过这些方法所进行的法判断的正当化问题,具有一定高度的 思辨性和抽象性。
二、宪法学方法论
如前文所述,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意为法教义学 意义上的各个部门法学,那么就表明,法学方法论的最终 目标,其实乃为了指导或评价各部门法的研究。而将其用 之于后者,则自然也可形成各部门法学的方法论。宪法学 方法论便是其一。
宪法学方法论
徐涛
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学科的发展史均无不昭示:系统而可靠的方法 论,不仅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显著标志,而且也可为其纵深的发展奠定基础。 德国现代法学巨擎拉伦兹就曾明言,法律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 固有之方法。
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其地位和重要程度应是不言而喻的,虽 然很多观点认为在我国由于宪法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贯彻因而并不加以重视, 但这并不影响许多宪法学者投身于对宪法学的研究和热情。如前文所述,在 研究宪法学之前也必然应厘清宪法学需要何种科学的方法论作为作为研究的 基础。本次作业就我国目前关于宪法学方法论的一些研究近况和学者间的学 术分歧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并对某些方面作一些个人的陋见
规范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以林来梵教授为代表。其代表作《从宪法规范到规 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比较详尽的说明其观点。 1、规范宪法学的两层含义 在方法论上大致包含如下两层相互勾连、逐步递进的结构。 第一层含义:“围绕规范” 主张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立足于这 一立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 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他宪法现象则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次阶 任务。 第二层含义:对宪法规范之正当性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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