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族宗教三级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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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宗教工作有关政策

宪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宗教工作有关政策

宗教工作有关法律法规1 .《宪法》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2, 《刑法》对邪教和迷信活动的惩处规定《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乡镇2017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乡镇2017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乡镇2017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一年来,我乡民族宗教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领导下,在县民宗局的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突出“团结、进步”两大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精心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平等、团结、互助、和睦的民族关系得到了日夜巩固和发展。

在民族宗教工作中,积极探索做好民族工作的新路子,不断创新做好民族工作的新方法,促进全乡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认真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现将我乡### # 年一年来民族宗教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在我乡辖区内有少数名族#种##人,我乡境内有宗教活动场所#所,分别是童子寺、三圣殿、正法寺、屯粮古文化室,有宗教教职人员##人。

民族团结问题的核心任务是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民族矛盾贯穿民族发展的全过程,特殊的乡情决定了我乡民族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我乡民族宗教工作,对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加强宗教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确保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年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召开民族宗教会议,及时及时学习了全国宗教会议精神。

结合我乡实际,按照“党政齐动手,各尽其责,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原则,与各村委会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宗教管理、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一是利用“诞佛日”加强对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印发了宗教方面的宣传单,要求各活动场所加强对《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教育他们爱国爱教,广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二是积极引导宗教场所。

按照条例规范宗教活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宗教健康发展;三是坚决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现象,我们经常巡回各村检查,并在各村确定了民族宗教信息员,对非法修建庙宇、非法宗教活动劝阻不听的坚决予以取缔,特别是提高警惕,严防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了“与党同心、与十三五同行”的发展理念。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宗教是人类的重要精神需求之一,其在塑造人类思想、价值观以及文化传承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宗教活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下文将从宗教场所管理、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管理三个方面阐述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宗教场所管理宗教场所是宗教活动的重要载体,其管理涉及到场所的安全、环境卫生等问题。

有些宗教场所因教派、信仰团体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场所属性和规模,因此,需要建立起分类管理的制度,明确宗教场所的等级、用途和管理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应当完善场所监管机制,加大场所巡查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宗教场所进行处置;同时,还应加强宗教场所的消防、安保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可靠。

二、宗教事务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是指宗教机构的组织、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宗教机构通常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往往涉及诸多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

为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宗教管理团队,必须建立起宗教事务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对教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同时,还应完善宗教财务管理制度,增强宗教机构的财务透明度,杜绝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宗教活动管理宗教活动是宗教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宗教活动管理的重中之重。

应当建立起宗教活动宣传、审批、监管等方面的制度,通过公示、审批等方式,有效掌握宗教活动的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活动。

同时,还应建立起宗教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的巡查和管理,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总之,对于任何宗教团体来说,宗教活动管理制度都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建立健全的宗教活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公民权利,降低社会风险,还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我们应当在不断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与服务,为加强各方面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单位民族宗教管理制度

单位民族宗教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民族宗教工作,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单位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民族宗教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单位民族宗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3. 人事部门负责单位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

4. 各部门、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单位民族宗教工作。

三、工作内容1. 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单位全体员工的民族宗教意识。

2. 做好民族宗教关系和谐稳定工作,及时化解民族宗教矛盾,维护民族团结。

3. 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依法管理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4.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5. 加强与上级民族宗教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报告民族宗教工作情况。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民族宗教工作落到实处。

2.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民族宗教工作经费,改善民族宗教工作条件。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民族宗教意识,营造良好的民族宗教氛围。

4. 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考核制度,对民族宗教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民族成分变更和核发清真标识的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市群众的信教和不信教权利,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的工作方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二)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评查;(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街道);(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社区民族宗教规章制度

社区民族宗教规章制度

社区民族宗教规章制度一、总则为维护社区安定和谐,促进各民族、宗教团体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社区民族宗教活动管理办法1.社区内成立民族宗教协会,协会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协会应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社区内的民族宗教活动。

2.民族宗教活动需提前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居民委员会有权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该活动举办。

3.社区内的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营业执照,并经常接受检查。

4.居民委员会有权对社区内的民族宗教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处理。

5.社区要保障各民族、宗教团体的宗教自由,不得进行歧视或排斥。

三、社区民族宗教人员管理规定1.社区内的民族宗教人员需经过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宗教活动。

2.民族宗教人员在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散布宗教极端思想或进行危害社会稳定的活动。

3.民族宗教人员要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不得进行宗教歧视或攻击。

4.社区要加强对民族宗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宗教知识和文化素养。

四、社区民族宗教场所管理规定1.社区内的宗教场所应符合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不能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2.宗教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洁,不得用于非宗教活动或其他商业用途。

3.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宗教场所进行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4.宗教场所必须遵守相关的防火、安全规定,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社区民族宗教节假日管理规定1.社区要尊重各宗教节假日,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需求。

2.宗教节假日举办的宗教活动,需要提前向居民委员会报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3.宗教节假日期间,社区内不得干扰宗教活动,不得妨碍信教群众的正常生活。

4.社区要制定相关安保措施,在宗教节假日期间加强巡逻和警戒,确保社区安全。

六、社区民族宗教文化传承规定1.社区要积极保护和传承各民族的文化遗产,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传统文化。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义。

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地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小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设组长、副组长、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

六、宗教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

定期召开教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

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

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负责对本场所的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八条标准一、爱国爱教。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弘扬佛教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重视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阐释,引导汉传佛教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二、知法守法。

建立学习制度,组织僧众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僧众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团结稳定。

管理组织内部团结融洽,僧团和合无诤,与信教群众关系和睦。

积极弘扬佛教和平、和谐、圆融的精神,增进人际关系和顺,促进社会和谐。

四、活动规范。

佛事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佛教教义教规,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1 、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 、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3 、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4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 、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

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

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

7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四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

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

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1 、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 、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3 、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4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 、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

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

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

7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四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

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

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宗教活动管理人员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人员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人员制度宗教活动管理人员制度是指对于从事宗教活动管理的人员要求和规范的一套制度,旨在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

下面将从宗教活动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权责义务、培训和评估、监督和奖惩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宗教活动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要有爱国爱教的情怀,能够忠诚履行管理职责。

他们应当具有宗教方面的学识和理论知识,熟悉宗教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同时,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引导宗教群众,做好宗教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1.组织和管理宗教活动,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宗教活动的组织方案和具体安排,确保活动的有序进行。

2.维护宗教信仰自由。

管理人员要积极保护宗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地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

3.加强宗教教育和培训。

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宗教群众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宗教素养和管理水平。

4.加强与政府的协作与沟通。

管理人员要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及时报告宗教活动的情况和问题,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

宗教活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评估是保证他们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培训班和学习课程,不断提高自己的宗教理论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管理人员的表现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在宗教活动管理过程中,监督和奖惩是重要的管理手段。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制度,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表现优秀的管理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而对于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确保宗教活动的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总之,建立宗教活动管理人员制度是推动宗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制度的建立需要明确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权责义务、培训和评估、监督和奖惩等方面内容,以确保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寺院等级管理制度

寺院等级管理制度

寺院等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寺院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佛教文化传承,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寺院的管理,包括佛教传统寺院、道教、儒家等宗教寺院。

第三条寺院应当依照此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条寺院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符合相应条件的寺院可申请升级。

第五条寺院管理制度由寺院院长或主持负责实施,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寺院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七条寺院管理制度由寺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经过寺院法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寺院等级评定标准第九条寺院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寺院规模:寺庙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规划布局等。

(二)僧侣人数:执事僧、在家居士等。

(三)佛教经典收藏:佛经、佛像、法器等。

(四)修学活动:法会、讲经、礼佛、念佛等。

(五)社会影响: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

第十条寺院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寺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第三章寺院等级申请和评定第十一条寺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申请升级或降级,需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二条寺院等级评定由寺院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定结果报寺院法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寺院等级评定结果由寺院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报相应宗教机构备案。

第四章寺院等级管理第十四条初级寺院应保持基本的佛教活动,举办法会、讲经等,对外开放接待信众。

第十五条中级寺院应增加法会、讲经等活动,扩大佛教经典收藏,加强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高级寺院应举办大型法会、讲经等活动,典藏珍贵佛教文物,开展更多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各级寺院应当聘请有高德、高学位的僧侣担任重要职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八条寺院应加强与政府、其他宗教机构等的合作,促进佛教文化传承和交流。

第十九条寺院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寺院应加强对僧侣的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信徒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宗教寺院、教堂、清真寺等。

宗教场所包括场所内外的所有区域。

第三条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热爱祖国和教义,拥护国家法律和法规,坚持爱民、勤俭、公正、诚信,保证安全、祥和、有序、优美的宗教环境。

第四条宗教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应当充分保障信徒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宗教场所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宗教场所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具备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条件。

第七条宗教场所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宗教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信徒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负责对宗教场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五)负责调查和处理宗教场所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宗教场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员应当具备安全管理、消防、急救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宗教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宗教场所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

第十条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管理制度的遵守要求。

(二)宗教场所的安全责任分工。

(三)宗教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巡视制度。

(四)宗教场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使用规定。

(五)宗教场所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应当经过信徒和工作人员共同讨论通过,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2017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目标责任书

2017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目标责任书

民族事务管理工作和维稳工作责任书中共市普兰店区委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二○一七年四月民族事务管理工作责任书为确保我场各场所的平安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社会政治稳定,保持活动的正常化,落实民族事务管理的“三管一负责(“三管”指活动管理、人士管理、场所管理;“一负责”指领导干部负责制度。

即依法管理人士、依法管理活动场所、依法管理活动,坚持落实领导干部负责制,层层签订依法管理事务责任状,纳入领导干部评优考核容。

)”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与各乡镇(街道)签订民族事务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本责任书的责任对象:乡镇、街道主任分管民族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二、责任容(一)组织领导1、建立健全民族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成立乡镇(街道)级工作小组;2、各乡镇(街道)必须有民族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3、各乡镇(街道)要与活动场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目标任务1、认真贯彻落实《事务条例》和党的民族政策,依法加强对事务的管理,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管理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引导开展“普兰店区以‘规’为主题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

2、遇到突发事件,能保持头脑清醒,积极地做好劝阻说服教育和事件的平息工作,维护场所部及周边群众的民族团结工作。

民族矛盾纠纷发生时,各乡镇(街道)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民政局报告,乡镇(街道)负责人要及时赶到现场稳定局势,做好政策宣传和劝导等工作。

认真执行民族矛盾纠纷排查月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并对发生的民族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处理,主动调处率要达到95%以上。

3、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从事合法活动;正确阐释教义、教规不私下传教,不得指定他人在场所讲经,不组织跨地区活动,不组织直属亲属参与零散朝觐活动,场所及周边发生异常情况,能及时、公正地向相关部门汇报。

4、不利用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计划生育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积极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培训学习班。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宗教活动管理行为,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及地方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宗教活动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公正服务的原则,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公民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宗教活动管理是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的基本方式,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五条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宗教活动的登记、审批、监督、服务、法制教育等方面。

第二章宗教组织第六条宗教活动应当以宗教团体或寺庙、教堂、道观等宗教场所为主要依托进行,举办禅修、法会、学经、宗教教育等宗教活动。

第七条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登记号码,并于登记后规范运行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宗教组织可以组织巡礼、朝山、善举、宗教节庆等宗教活动,但必须经过相关宗教管理部门的审批批准。

第九条宗教组织在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当保证活动的安全,不得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进行非法传教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宗教僧尚第十条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各宗教派别应当依法依规派任僧尼、道士、牧师等宗教人员,具有相应的宗教资格和宗教道德。

第十一条宗教人员在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当恪守教规,不得进行不当宗教行为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宗教人员应当依法宣扬宗教教义,进行宗教教育,不得进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十三条宗教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国家法制教育,增强国家观念和法制观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宗教活动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保证场所的清洁、整洁和安全,符合宗教活动的要求。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宗教极端活动,不得进行非法传教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新宗教条例

新宗教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宗教管理制度模板

宗教管理制度模板

宗教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宗教活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宗教活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进行的宗教活动及其管理。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应依法申请,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2. 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3. 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接受安全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三、宗教活动管理1. 宗教活动应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数等。

2. 宗教活动不得涉及政治、经济等非宗教性质的内容。

3. 宗教活动应尊重不同信仰者的权利,不得进行宗教歧视或强迫他人信仰。

四、宗教人士管理1. 宗教人士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宗教人士应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宗教人士在进行宗教教育和传播时,应坚持和平、宽容的原则。

五、宗教财产管理1. 宗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2. 宗教财产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私利。

3. 宗教财产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六、宗教教育与传播1. 宗教教育应遵循国家教育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宗教传播应尊重他人的信仰自由,不得进行强制传播或诱导。

3. 宗教教育与传播活动应注重培养信徒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七、监督与处罚1.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宗教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活动等。

3.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民族成分变更和核发清真标识的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市群众的信教和不信教权利,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的工作方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二)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评查;(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街道);(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宗教服务管理制度

宗教服务管理制度

宗教服务管理制度宗教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不同的宗教信仰在全球范围内影响着社会生活和文化传承。

为了维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团体的正常活动,我国建立了相应的宗教服务管理制度,旨在促进宗教信仰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就宗教服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探讨其内容、意义、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二、宗教服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宗教事务条例》我国《宗教事务条例》是宗教服务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宗教团体的登记登记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宗教团体的财务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该条例为我国的宗教服务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和谐发展打下了基础。

2.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宗教团体在我国必须经过登记管理,依法登记成立后才能合法开展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提交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登记管理是宗教服务管理制度的基础,有助于规范宗教团体的活动,确保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和秩序。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活动的基地,其管理涉及到场所选址、建设、维护、使用等方面。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审批管理,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时,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也需要宗教团体的配合和共同努力,加强场所的维护和安全管理,确保信教人士的宗教需求得到满足。

4.宗教活动组织和开展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活动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引导、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程序、原则和要求,组织和开展各类宗教活动,积极引导信众参与、保障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宗教活动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5.宗教团体财务管理宗教团体的财务管理是宗教服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资金的筹集、使用、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

宗教团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活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
一、凡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

二、管委会成员应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有一定宗教
学识和工作能力的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组成。

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选举
结果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四、管委会应在区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在相应宗教团体指导下开
展工作,接受所在乡(镇)政府及街道的行政管理,同友邻单位和睦相处,遵守公共秩序。

五、管委会的职责:
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2、组织信教群众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宗教法
规的贯彻落实,抵御非法活动,维护教内和睦和社会稳定。

3、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4、安排好教务活动。

教务活动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举办跨地区宗教活动要报批。

5、民主理财,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

6、办理聘请、辞退教职人员手续。

7、坚持独立自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

8、兴办自养事业,引导信教群众自觉投身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为构建和谐十堰做贡献。

六、建立年度述职、考核制度。

每年年底,管委会负责人应向区宗教事务部门述职,管委会成员向管委会负责人述职,接受区宗教事务部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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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三级管理工作制度
1、民族宗教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每两年逐级签订一次民族宗教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责任书。

2、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信息员队伍,使影响民族宗教领域稳定的因素和苗头能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3、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统战联络员参加的民族宗教工作形势分析会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研究对策,提出工作意见。

4、定期开展清查和治理邪教、宗教“私设点”、自封传道人以及非法宗教聚会活动的工作,确保村宗教工作实现“四无”(无邪教点、无私设聚会点、无自封传道人、无宗教矛盾上交),同时在信教群众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鼓励支持宗教信徒争做遵纪守法、爱国爱教的好公民、好教徒。

5、对少数民族特困户家庭每年进行一次走访,做到了解情况、关心生活,鼓励他们勤劳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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