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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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遏制和纠正个别部门和地区违法违规乱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含预审)、备案等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设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地区封锁、部门准入、行业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管工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现就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核与监管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相关法规及建设部规章的规定,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资质以及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冶金、军工、机械、核工业、铁道、公路等在内的我国现行21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标准制订、审查、核准、证书颁发和监管权限均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管理等为由,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设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备案管理和信用等级登记等事项。

无上位法依据、违规设立的上述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认可,其所设资质、备案管理等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承接相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依据和前置条件,不得受理其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1。

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审核监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范围内组织好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等专项审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权限,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湖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鄂交计〔2006〕4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设计管理的要求,经商有关单位,省厅决定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计审批权限1、国省干线一级公路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查、省厅审批。

2、含有技术复杂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单孔跨径L≥40m拱桥、单孔跨径L≥100m连续(刚构)梁桥、新型结构桥等)和特长、长隧道的国省干线二级公路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查、省厅审批;其他国省干线二级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批、抄送省厅。

3、国省干线一级、二级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批、抄送省公路局;其中,对含有技术复杂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单孔跨径L≥40m拱桥、单孔跨径L≥100m连续(刚构)梁桥、新型结构桥等)与特长、长隧道的国省干线一级、二级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组织审查时,省公路局派人参加。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6.08•【文号】交公路发〔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勘察设计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新、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推动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公路基础设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普通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具有覆盖范围广、服务人口多、公益性强等特点,贴近群众,贴近民生,是公路网络的主体和基础。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普通公路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普通公路具有项目多、地域广、建设投资标准相对较低、环境敏感点多等特点,容易成为薄弱环节,有的项目抗灾能力较弱,工程安全耐久和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设高质量的普通公路,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筹把握普通公路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和“四项制度”,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经济、环保水平,推动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前期论证。

按照公路网规划布局方案,做好规划衔接,充分利用既有线位和设施,结合养护工作安排,合理确定建设时序。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2014年8月4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交投公司: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的建设理念,推进公路建设转型发展,提升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的好坏,事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事关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一方面,当前我省公路建设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处于“十二五”交通建设的攻坚阶段,公路建设规模持续高位运行,公路建设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更为复杂,一大批长(汉)江特大桥和山区公路拟建和在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面临下降趋势。

另一方面,新时期,环境资源约束的加剧,人民群众对交通出行要求的提升,“四个交通”的建设,交通运输的转型发展,都对公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近几年,国内发生了多起公路和大桥建设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其深刻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各公路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务必认清我省公路建设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参建单位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9.15•【文号】交公路发[2011]504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工程建设的灵魂。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公路的使用功能和寿命、环境保护、行车安全和工程造价等。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路勘察设计新理念的要求,积极引进和开发应用新技术,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公路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为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但是近年来一些工程存在勘察设计周期不合理、地质勘察工作量不足、地质勘察与设计脱节、项目总体协调不力等问题,导致工程变更增多,有的甚至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造价,切实提高公路勘察设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结经验,进一步创新提升公路勘察设计理念先进的理念是引领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

自2004年部提出“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公路勘察设计新理念以来,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勘察设计新理念,建设了一批安全、环保、舒适、耐久、经济的优质公路工程。

面对当前公路建设的新形势,按照部提出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行现代工程管理,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新要求,公路勘察设计工作更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创新提升公路勘察设计理念。

(一)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路安全水平。

公路是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重要基础设施。

作为工程建设的基础,勘察设计始终要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贯穿于设计的全过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浙建设[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近年来,我省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存在着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个别企业诚信不足、合理的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动工程勘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

随着我省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认清形势,狠抓落实,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迈上新的台阶。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赣建设[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赣建设[2006]6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实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凡未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进入市场承接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有相应注册人员签章,否则不得使用。

二、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各地应遵循有关规定,不得封闭、分割勘察设计市场,不得设置障碍,采取歧视性政策,限制阻挠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地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三、加强和改进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赣的监督管理鼓励水平高、技术强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方式,规范其市场行为,进一步繁荣我省建筑设计创作。

(一)实行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赣年度登记制度。

2007年开始,凡拟进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每年度须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年度登记的,不得进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

申请年度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赣勘察设计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其中主导专业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且建筑结构专业必须是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其它配套专业技术骨干各不少于1人,同时应具备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黔建设通[2010]403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黔建设通〔2010〕403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82 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方案的优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建筑方案招标评标的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文件是指导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科学、合理地优选设计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设计企业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不断地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促进建筑设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二、突出重点强化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政策,尤其是《管理办法》的学习贯彻,要分层次、分对象组织学习,使从事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管理办法》,能够准确地、自觉地执行。

公路地质勘察验收办法

公路地质勘察验收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地质勘察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地质勘察工作,保证地质勘察的工作质量,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步勘察、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详细勘察,其他公路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为保证勘察资料真实、全面、正确、可靠,我省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实行地质勘察指导书备案制度和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制度。

第四条地质勘察须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公路勘测细则》等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满足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书中关于地质勘察的要求,达到地质勘察指导书要求的内容与深度。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五条为保证地质勘察工作的质量和真实性,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方位核查。

主要工作内容为:地质勘察指导书审查、现场中间检查和地质勘察成果核查。

受委托的核查单位的资质应不低于中标勘察单位的相应资质。

第六条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地质勘察过程质量控制,不得以核查单位的检查、验收代替内部检查、验收。

第七条地质勘察工作的验收结果纳入全省公路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地质勘察指导书及专项验收报告未按照规定报备的,省厅将不受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由于勘察单位未完成地质勘察指导书所确定的工作量,或由于建设单位及核查单位把关不严而引发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省厅将不予受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地质勘察准备及实施第八条勘察单位进场前,应根据项目特点组建地质勘察工作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九条勘察单位进场后,应先对项目全线进行现场踏勘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分别编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地质勘察指导书。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9.04•【文号】交公路发[2009]458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中交京华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公路建设项目大量增加。

但部分省份因急于开工,人为压缩设计周期,致使地质勘察深度不够,工程方案比选深度不足;有的省份初步设计预审流于形式,施工图设计对部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落实不到位,甚至出现未批先开工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工程建设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结合部《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现将《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设计是工程的灵魂,设计管理工作是保证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公路建设有序进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建设有关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公路建设。

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再报部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批复要求进行审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四新”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工程质量总体处于上升趋势。

为总结和推广工程管理经验和“四新”技术研究成果,现就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针对我省软土地基的特点,设计单位应强化软土地基路段的技术设计,对于采用排水固结法处理的路段,设计文件应明确堆载预压时间,堆载预压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8-10个月。

对于结构物与软土地基路段之间、不同的软基处理方式路段之间,设计单位必须作专门的过渡段设计,使不同的工后沉降差能平缓地过渡,提高行车舒适性。

二、设计单位应细化上路床、桥台和通道台背路基回填、隧道口路基回填等路段的填料质量要求及填筑要求,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明确上述路段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进行土体改良,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将上述路段的填方细目单列。

三、在“工可”阶段设计单位应对路线走廊带进行充分调查,多方论证比较,合理确定。

选线应充分利用数字地形模型、地质遥感等先进的选线辅助技术,地质勘察深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尤其对路线走廊带是否经过不良地质路段、是否有高边坡等进行重点分析,原则上边坡高度不得超过30米。

对于超过20米的土质边坡、超过30米的岩石边坡、不良地质路段,地质勘测应加密测点,出具专项地质勘测资料,并进行专项边坡防护设计。

咨询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及边坡防护设计认真进行复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工程建设的灵魂。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公路的使用功能和寿命、环境保护、行车安全和工程造价等。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路勘察设计新理念的要求,积极引进和开发应用新技术,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公路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为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但是近年来一些工程存在勘察设计周期不合理、地质勘察工作量不足、地质勘察与设计脱节、项目总体协调不力等问题,导致工程变更增多,有的甚至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造价,切实提高公路勘察设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结经验,进一步创新提升公路勘察设计理念先进的理念是引领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

自2004年部提出“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公路勘察设计新理念以来,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勘察设计新理念,建设了一批安全、环保、舒适、耐久、经济的优质公路工程。

面对当前公路建设的新形势,按照部提出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行现代工程管理,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新要求,公路勘察设计工作更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创新提升公路勘察设计理念。

(一)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路安全水平。

公路是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重要基础设施。

作为工程建设的基础,勘察设计始终要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贯穿于设计的全过程。

要认真落实“地形地质选线”和“安全选线”原则,掌握地质状况,对不良地质灾害体要尽量予以绕避,做好路线方案比选工作;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技术指标,优化平纵面设计,尽量避免出现长大纵坡和高填深挖。

同时,对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要加强其针对性设计。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8.10•【文号】交公路发[2011]438•【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 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为保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与耐久性。

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需要。

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着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处在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枢纽位置,其管理能力、眼界视野和质量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

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单位的能力与素质,推行建设单位管理高标准、严要求,对提升工程内在品质与耐久性,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建设工期的需要。

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金过程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落实各参建单位有效投入,明确建设各方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减少设计变更,确保合理建设工期,发挥工程投资最大效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鄂建[2012]2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4.25【实施日期】2012.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和灵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和效益,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总体稳定,但仍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管程序不到位、质量意识不强、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严格等问题。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责任(一)强化监管部门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等环节及建筑节能、深基坑、抗震设防、消防、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监管,及时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要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工程勘察设计依据和相关资料,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不合理压价或低于成本价发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强化工程勘察单位责任。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黔交建设[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交建设〔2009〕188号)各市(州、地)交通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省公路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严格基建程序,交通运输部于9月初印发了《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请你们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学习,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从源头上确保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一)建设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

(二)初步设计应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可批复进行。

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形势下,确需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待批阶段开展初步设计工作的,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其勘察设计周期应按照原交通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中通用合同条款第3.1款的原则确定。

对于地形地质条件较好、比选方案明确、桥隧比例低的项目,可在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的基础上适当压缩,但初步设计仍不得少于4个月,施工图设计不少于6个月;对于航测另行委托其它单位承担的项目,初步设计周期可以适当压缩。

(三)勘察设计标段的划分以60公里左右为宜,采用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地质情况非常复杂的特长隧道、交通工程可单独划分合同段,房建、绿化等附属工程可含在交通工程中。

公路地质勘察验收办法

公路地质勘察验收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地质勘察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地质勘察工作,保证地质勘察的工作质量,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步勘察、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详细勘察,其他公路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为保证勘察资料真实、全面、正确、可靠,我省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实行地质勘察指导书备案制度和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制度。

第四条地质勘察须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公路勘测细则》等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满足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书中关于地质勘察的要求,达到地质勘察指导书要求的内容与深度。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五条为保证地质勘察工作的质量和真实性,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方位核查。

主要工作内容为:地质勘察指导书审查、现场中间检查和地质勘察成果核查。

受委托的核查单位的资质应不低于中标勘察单位的相应资质。

第六条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地质勘察过程质量控制,不得以核查单位的检查、验收代替内部检查、验收。

第七条地质勘察工作的验收结果纳入全省公路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地质勘察指导书及专项验收报告未按照规定报备的,省厅将不受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由于勘察单位未完成地质勘察指导书所确定的工作量,或由于建设单位及核查单位把关不严而引发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省厅将不予受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地质勘察准备及实施第八条勘察单位进场前,应根据项目特点组建地质勘察工作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九条勘察单位进场后,应先对项目全线进行现场踏勘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分别编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地质勘察指导书。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前期工作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前期工作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前期工作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17•【文号】交公路发[1995]756号•【施行日期】1995.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前期工作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为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承担公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各阶段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须持有交通行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其中,持有公路、桥隧甲级资格证书的,可承担各级公路,特大桥、大桥、隧道以及沿线设施的测设任务;持有交通工程甲级资格证书的,可承担各级公路的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持有公路、桥隧乙级资格证书的,可承担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一般二级至四级公路、特大桥、大桥隧道以及沿线设施的测设任务;持有交通工程乙级资格证书的,可承担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一般二级至四级公路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各建设单位在委托公路工程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各阶段(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任务时,必须委托持有与所承担公路工程等级相应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承揽设计。

三、为便于监督管理,现将交通行业持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格书的单位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其他行业持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将另行公布。

附件:交通行业甲、乙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单附件:交通行业甲、乙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单┌───────────────────┬──────────────────┐│单位名称│证书级别│├───────────────────┼──────────────────┤│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交通工程乙级│├───────────────────┼──────────────────┤│交通部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交通工程乙级│├───────────────────┼──────────────────┤│交通部北京公路勘察设计所│公路、桥隧乙级,交通工程甲级│├───────────────────┼──────────────────┤│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公路、桥隧乙级,交通工程甲级│├───────────────────┼──────────────────┤│交通部重庆公路勘察设计所│公路、桥隧甲级│├───────────────────┼──────────────────┤│交通部上海交通设计所│交通工程乙级│├───────────────────┼──────────────────┤│交通部第一公路总公司科研所│公路、桥隧乙级│├───────────────────┼──────────────────┤│武警交通指挥部工程设计所│公路、桥隧乙级│├───────────────────┼──────────────────┤│北京中通公路桥梁工程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公路、桥隧乙级│├───────────────────┼──────────────────┤│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设计所│公路、桥隧乙级│├───────────────────┼──────────────────┤│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路、桥隧甲级│├───────────────────┼──────────────────┤│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山西省交通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公路、桥隧甲级│├───────────────────┼──────────────────┤│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交通工程乙级│├───────────────────┼──────────────────┤│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黑龙江公路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交通工程乙级│├───────────────────┼──────────────────┤│陕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交通工程乙级│├───────────────────┼──────────────────┤│甘肃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宁夏公路勘测设计院│公路、桥隧乙级│├───────────────────┼──────────────────┤│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新疆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交通工程乙级│├───────────────────┼──────────────────┤│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浙江省交通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江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交通工程乙级│├───────────────────┼──────────────────┤│海南省公路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乙级│├───────────────────┼──────────────────┤│广西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交通工程乙级│├───────────────────┼──────────────────┤│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云南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西藏交通厅公路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乙级│├───────────────────┼──────────────────┤│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甲级│├───────────────────┼──────────────────┤│河北省承德地区交通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乙级│├───────────────────┼──────────────────┤│重庆交通学院工程设计所│公路、桥隧乙级│├───────────────────┼──────────────────┤│北京科露桥梁设计咨询所│公路、桥隧乙级│├───────────────────┼──────────────────┤│山东省临沂地区公路勘察设计室│公路、桥隧乙级│├───────────────────┼──────────────────┤│山东省聊城地区公路勘察设计室│公路、桥隧乙级│├───────────────────┼──────────────────┤│西安长安公路设计咨询公司│公路、桥隧乙级│├───────────────────┼──────────────────┤│内蒙赤峰市公路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乙级│├───────────────────┼──────────────────┤│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公路、桥隧乙级│├───────────────────┼──────────────────┤│山东省德州地区公路勘察设计室│公路、桥隧乙级│├───────────────────┼──────────────────┤│山东省荷泽地区公路勘测设计院│公路、桥隧乙级│├───────────────────┼──────────────────┤│新疆科兴公路设计所│公路、桥隧乙级│├───────────────────┼──────────────────┤│吉林省公路工程局设计所│公路、桥隧乙级│├───────────────────┼──────────────────┤│浙江省宁波市交通设计研究院│公路、桥隧乙级│├───────────────────┼──────────────────┤│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公路、桥隧乙级│├───────────────────┼──────────────────┤│江西省赣南公路勘察设计院│公路、桥隧乙级│├───────────────────┼──────────────────┤│长沙交通学院交通设计研究所│公路、桥隧乙级│├───────────────────┼──────────────────┤│湖南公路设计公司│公路、桥隧乙级(专项)│├───────────────────┼──────────────────┤│北京市双寰工程有限公司│公路、桥隧乙级(专项)│├───────────────────┼──────────────────┤│黑龙江省龙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路、桥隧乙级(专项)│├───────────────────┼──────────────────┤│河北省石家庄市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公路、桥隧乙级(专项)│├───────────────────┼──────────────────┤│武汉市公路管理处规划设计室│公路、桥隧乙级(专项)│├───────────────────┼──────────────────┤│新疆公路设计所│公路、桥隧乙级(专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4.24•【字号】青政办[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6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营造公路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优美景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环境脆弱,破坏扰动后很难恢复。

在公路建设中,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生态环境保护与工程建设并重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强化管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加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公路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公路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把公路建设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严格执行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期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以指导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各环评资质单位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缩短评价周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皖交建管[2010]325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交建管〔2010〕32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高设计审查工作质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开展勘察工作,满足设计要求。

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高度重视地质勘察工作,勘察工作的内容和深度应与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的要求相适应。

勘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路段,必要时,应超前、加深地质勘察工作,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可靠,满足设计所需的深度与精度要求。

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保证方案安全。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优化工程建设方案,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性,自2010年9月1日起,凡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尤其是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和隧道工程,须对工程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严格审查制度,履行建设程序。

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图和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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