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肉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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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样品重点检测加工要求、分级、 水分、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项目(具体检测项 目见附件 5 和附件 6),其中加工要求、分级、水分、违禁药物为 必检项目,其他为选检项目。
第六章 结果报告和出证
第十九条 数量检查、核实结果判定原则。中央储备肉活畜储 备实际储备数量达到储备计划的判定为合格,实际储备数量未达 到储备计划的判定为不合格。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数量以实际入 库数量为准。
2产 品
和等级印戳,字迹清晰整齐。 □检疫签(片猪肉可不查)□带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
包装外侧应标明:
□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
标识
品执行的标准号□注明贮存条件; □生产日期。
备注
类别 A B A A A A A B B A B B A A
A
日期标识不得加贴、补印;纸箱标注内容必须是印刷的,不允许 A
4
B
设 度计 湿度计是否有效(适用时);湿度要求达到 95%-100%。

5 卫生管理 库内无杂物、无有毒有害物品、无异味。
B
储 6存
管 理
专库或专垛储存,垛与垛之间有效间隔,及足够的人员或装卸设 备进出的通道。
A
冻肉堆码应:
距库顶≥0.2m,距顶排管下侧≥0.3m,距顶排管横侧≥0.2m,距 B
储存 无排管的墙≥0.2m,距墙排管外侧≥0.4m,距冷风机周围≥1.5m, 要求 距风顶排管横侧≥0.2m。
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工作, 确保中央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完好,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 法》(商务部 财政部 2007 年第 9 号令)、《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商市运函[2008]320 号)和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目录一、粮食及粮食制品 (5)1 小麦粉 (5)2 大米 (9)3 挂面 (12)4 其他粮食加工品 (15)5 淀粉及淀粉制品 (22)6 方便食品 (27)7 速冻面米食品 (32)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6)1 食用植物油 (36)2 食用油脂制品 (43)3 食用动物油脂 (47)三、肉及肉制品 (51)1 生鲜肉 (51)2 预制肉制品 (58)3 熟肉制品 (66)四、蛋及蛋制品 (76)1 鲜蛋 (76)2 蛋制品 (78)五、蔬菜及其制品 (84)1 蔬菜 (84)2 蔬菜制品 (98)六、水果及其制品 (106)1 新鲜水果类 (106)2 水果制品 (109)七、水产品及水产制品 (116)1 水产品 (116)2 水产制品 (124)八、饮料 (137)1 瓶(桶)装饮用水 (137)2 果、蔬汁饮料 (141)3 蛋白饮料 (145)4 碳酸饮料(汽水) (149)5 茶饮料 (152)6 固体饮料 (155)7 其他饮料 (158)九、调味品 (163)1 酱油 (163)2 食醋 (166)3 酱类 (169)4 调味料酒 (172)5 香辛料类 (175)7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18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188)9 味精 (192)十、食糖 (195)1 白砂糖 (195)2 绵白糖 (198)3 赤砂糖 (201)4 红糖 (204)5 冰糖 (207)6 冰片糖 (211)7 方糖 (215)8 其他品种糖 (218)十一、酒类 (224)1 白酒 (224)2 啤酒 (227)3 黄酒 (230)4 其他蒸馏酒 (233)5 葡萄酒 (236)6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239)7 配制酒 (243)十二、焙烤食品 (248)1 糕点 (248)2 月饼 (252)3 饼干 (256)4 粽子 (259)十三、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 (264)1 茶叶 (264)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269)3 焙炒咖啡 (273)十四、薯类及膨化食品 (276)1 膨化食品 (276)2 薯类食品 (280)十五、糖果及可可制品 (287)1 糖果 (287)2 巧克力及制品 (290)3 果冻 (293)4 可可制品 (297)十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301)十七、豆类及其制品 (306)1 豆类 (306)2 豆制品 (307)十八、蜂产品 (315)1 蜂蜜 (315)3 蜂花粉 (321)4 蜂产品制品 (323)十九、冷冻饮品 (327)二十、罐头 (332)二十一、乳制品 (341)1 液体乳 (341)2 乳粉 (352)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356)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359)二十二、特殊膳食食品 (372)1婴幼儿配方食品 (372)2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81)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87)4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390)5 辅食营养补充品 (397)二十三、食品添加剂 (402)1 食品添加剂明胶 (402)2 复配食品添加剂 (405)3 食用香料香精 (409)4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412)5 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415)6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 (418)二十四、餐饮食品 (422)一、粮食及粮食制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30•【文号】国质检食函[2002]761号•【施行日期】2002.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2002年10月30日国质检食函[2002]76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经协商,总局与香港特区政府食物环境卫生署就《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达成一致,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检验检疫要求自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同意从内地输入冰鲜鸡之日起生效。

但对冰鲜鸡以外的冰鲜禽的实施有两个月的宽限期,两个月后严格按该规定执行。

二、在冰鲜鸡的翅下须用红色、可食用不退色印油加盖直径为1.4厘米(外径)的印章(印模样式见附件二)(各局自制),以区别于香港产的鲜宰鸡。

在冰鲜禽的外包装上加施总局统一印制的CIQ防伪标识(1厘米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一、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二、供港冰鲜鸡印章印模附件一: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一、饲养场1.所有供应生产输港冰鲜禽肉加工厂的活禽,必须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AQS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注册的饲养场。

2.饲养场须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备案的兽医,负责禽只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

3.饲养场要在活禽出场前至少半年无高致病性禽流感。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办法》对肉禽饲养过程中的用药情况实施监管,根据《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残留检测。

5.每批活禽须来自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饲养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饲养场进行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活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兽医签发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

肉制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范本(二篇)

肉制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范本(二篇)

肉制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范本各村(居)、各相关科室、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私经营户:为切实有效打击肉制品生产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和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活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___大届___中全会精神,坚持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障食品安全这个中心任务,深入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问题,严厉打击私宰乱屠、非法经营病死生猪的违法行为,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和治本之策,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综合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制定方案,宣传发动(___月___日前)。

各村(居)、各单位在镇政府召开动员大会的基础上,相应开好三个会:一是召开领导班子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实施方案》,认真研究制定目标必成的执行措施。

二是开好骨干成员会议,明确目标,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把综合整治活动的各项任务压力传递到位。

三是开好广播会,各村(居)要反复利用广播会深入宣传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的现实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形成人人关心、个个参与的工作局面。

2、调查登记、全面检查(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力量和时间,对凡是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个私经营者,无论有证无证,无论规模大小,逐一调查登记,同时进行全面检查核对,对隐瞒真相,不能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存在质量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从重从速处置。

3、集中整治、考核验收(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各单位、各经营业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好台帐登记,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督查,形成总结,档案报镇___(设在招商办)。

镇政府将于___月中旬___考核验收。

在整治活动中措施不扎实,行动不得力,工作不主动,导致整治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加强新鲜肉市场食品安全监测

加强新鲜肉市场食品安全监测

加强新鲜肉市场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极为关注的话题,而新鲜肉市场作为食品安全监测的重点领域之一,更为重要。

本文将着重探讨如何加强新鲜肉市场的食品安全监测,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一、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为了加强新鲜肉市场的食品安全监测,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测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监测机构、监测设备、监测流程等多个方面,以保证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1. 设立专业监测机构:应当设立專業的食品安全监测机构,负责新鲜肉市场的监测工作。

该机构需具备相关技术与专业知识,能够对新鲜肉类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测与评估。

2. 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为了提高监测工作的准确性,需要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

例如,可使用高效液相色谱仪、质谱仪等设备,对潜藏在新鲜肉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3. 严格的监测流程:监测工作需要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并按照相关标准操作。

监测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监测流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加强新鲜肉质量监管新鲜肉市场的食品安全主要体现在肉品的质量上。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有必要加强对新鲜肉的质量监管。

1. 建立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制定详细的新鲜肉质量检验标准,包括肉品外观、气味、质地等方面的指标。

确保检验的客观公正性,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2. 完善供应链追溯体系:建立供应链追溯体系,对新鲜肉的生产、销售、配送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追溯到源头,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3. 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新鲜肉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消费者教育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是保障新鲜肉市场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只有消费者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1.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普及:通过多种形式,如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等,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

提高消费者对于新鲜肉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正确食用。

2023年鲜肉与肉制品安全监管方案

2023年鲜肉与肉制品安全监管方案

2023年鲜肉与肉制品安全监管方案为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预防和控制鲜肉与肉制品的安全问题,我们制定了2023年鲜肉与肉制品安全监管方案。

该方案旨在加强鲜肉与肉制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全面提升鲜肉与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一、加强鲜肉与肉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管1.制定和完善各类肉类产品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推动饲养环境、饲料质量、疫病防控等方面的提升。

2.加强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落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饲料质量标准,坚决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4.强化农药和兽药的使用管理,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的监管,推行使用授权制度。

5.建立鲜肉与肉制品生产的追溯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6.加强对养殖场和屠宰场的定期检查与抽查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停产、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二、加强鲜肉与肉制品加工环节的监管1.加强对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肉类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加工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2.规范肉类加工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加工设备和加工工艺的监控和管理。

3.加强对肉类产品及加工材料的检测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4.建立肉类产品流通管理制度,加强对肉制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环节的监管。

5.规范冷链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鲜肉和肉制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三、加强鲜肉与肉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管1.加强对肉类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管,确保销售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2.加强对肉类产品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

3.加强对肉类产品的标识和包装管理,要求产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明示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4.净化市场环境,加大对假冒伪劣鲜肉和肉制品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鲜肉和肉制品的处罚力度。

肉制品加工质量控制要点及监测方法

肉制品加工质量控制要点及监测方法

肉制品加工质量控制要点及监测方法肉制品加工过程中,许多关键的操作都会对产品的口感和风味产生影响,例如腌料的配方、熏制方式、烤制时间等。

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背景的消费者对肉制品的口感偏好也存在较大差异,如有些人更喜欢咸味重的口感,而有些人则偏爱甜味。

因此,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需要参考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口味的变化,不断创新和改进生产工艺,开发出更多种类的口感和风味。

品牌宣传的效果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营销效果和品牌形象。

针对不同的目标消费群体,选用不同的媒介进行宣传营销,如电视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广告等。

同时要注意营销策略的创新,借助新媒体力量,实现营销的互联网化。

肉制品加工行业的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各企业需要考虑如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除了加强产品研发和生产技术的创新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提高品牌认知度、拓宽销售渠道等方式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自主品牌建设是肉制品加工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它代表了品牌的知名度、声誉和市场份额。

对于企业来说,自主品牌具有稳定收益、提高企业信誉和保护企业形象的作用。

在建设自主品牌时,企业可以从产品包装、品牌营销、市场推广等方面入手,提高自主品牌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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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相关领域的建议和依据。

一、肉制品加工重点内容肉制品加工作为食品工业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将动物肉类进行脱水、加工和保存,从而延长其保质期、改善口感、提高营养丰富程度等工具。

在实际生产中,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和改进,以得到更好的产品质量和研发竞争力。

(一)原料质量控制1、选用优质鲜肉作为肉制品生产的主要原材料,肉类的品质直接影响着最终产品的口感和质量。

因此,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必须选用优质的新鲜肉类,并进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和食用安全要求。

2、掌握鲜肉储存技巧由于肉类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如温度、湿度、光照等,因此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需要掌握储存技巧。

肉制品专项检查安排方案

肉制品专项检查安排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特制定本肉制品专项检查安排方案。

本次专项检查旨在全面排查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

二、组织领导成立肉制品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检查范围与时间1. 检查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 重点包括肉制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

2. 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XX年XX月至XX年XX 月),第二阶段为集中检查阶段(XX年XX月至XX年XX月)。

四、检查内容1. 生产环节:- 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生产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是否使用过期、变质或非食用原料生产肉制品;- 是否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 加工环节:- 加工场所卫生条件是否达标;- 加工设备是否清洁、消毒;- 是否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3. 销售环节:- 销售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销售的肉制品是否符合标签标识要求;- 是否存在销售过期、变质或假冒伪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

4. 餐饮服务环节:- 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食品原料采购渠道是否合法;- 餐饮服务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检查方法1. 自查自纠: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

3. 抽样检测:对抽检不合格的肉制品,依法进行溯源调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六、工作要求1.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2.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及时掌握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计划。

一、任务分工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

(一)部级监测1.病原微生物监测。

重点针对跨省流通产品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病原微生物风险监测,包括冷却肉和热鲜肉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猪肉表面和屠宰环境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河南省和辽宁省共200份微生物样品监测任务,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下简称“动卫中心“)负责吉林、山东、湖北、广西、四川、陕西、青海等7省份共1000份微生物样品监测任务。

2.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重点针对跨省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B-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残留监测。

监测任务由部屠宰技术中心、动卫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共同承担(监测任务见附件DO (二)省级监测重点针对省内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水分监测、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1.水分监测。

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开展水分监测。

2.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B-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残留监测。

原则上省内生猪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200(含)家的抽取15%(最少抽取10家),200家以上的抽取10%(最少抽取30家),年屠宰20000头(含)以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全部监测企业的70%o省内牛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100(含)家的抽取25%(最少抽取10家),100家以上的抽取15%(最少抽取25家),羊屠宰企业抽取规则同上;年屠宰3000头(含)以下的牛屠宰企业或年屠宰30000只(含)以下的羊屠宰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全部牛或羊监测企业的70%。

鲜肉与肉制品安全监管方案(3篇)

鲜肉与肉制品安全监管方案(3篇)

鲜肉与肉制品安全监管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推进长效体制建设,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行为,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确保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

二、工作任务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和___食堂采购、使用、加工鲜肉及肉制品行为,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和___食堂严格执行鲜肉及肉制品采购登记、索证索票和入库查验制度,严防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猪肉、来源不明及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严禁销售病死、死因不明及___变质的肉类制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在加工鲜肉及肉制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职责分工,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清理阶段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集中对辖区内各类餐饮及___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实际情况,确保排查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查处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顿治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部门联合执法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严防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各单位要对专项整顿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积极探索建立鲜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一)强化___领导,迅速采取行动。

要高度重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食药监餐〔〕4___号)要求,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___领导,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市场秩序。

要紧密结合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整顿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取得实际成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牧饲药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牧饲药字〔2024〕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有关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1日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一、总体安排(一)检测形式。

分动物尿液监督抽检(例行监督抽检和飞行抽检)和动物毛发风险监测两种方式。

例行监督抽检抽样由有关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检测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监督抽样指导工作;飞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省畜牧兽医局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市做好配合。

(二)检测批次。

全省计划抽样监测2182批,其中:动物毛发100批,动物尿液2082批。

(三)承检单位。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全部抽检结果汇总工作。

二、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一)监测范围: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13个市。

各市监测重点:济南市的济阳区、长清区和商河县;淄博市的临淄区和高青县;枣庄的峄城区和高新区;东营市的河口区和利津县;潍坊市的青州市、高密市和临朐县、济宁的嘉祥市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和宁阳县;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临沂市的莒南县、蒙阴县和郯城县;德州市的陵城区、禹城市和临邑县;聊城市的冠县、莘县;滨州市的阳信县、无棣县和惠民县;菏泽市的曹县和郓城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
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文号】市监食生发〔2024〕48号
•【施行日期】202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
南》的通知
市监食生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帮助基层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7月8日附件: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肉制品专项抽检方案

肉制品专项抽检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肉制品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抽检方案。

二、抽检目的1. 检查肉制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

2. 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提高肉制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 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三、抽检范围1. 肉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等。

2. 肉制品流通环节的批发市场、商超、专卖店等。

3. 肉制品销售环节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店等。

四、抽检内容1. 肉制品的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肉制品的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检验报告等。

3. 肉制品的质量指标,如蛋白质、脂肪、水分、杂质等。

4. 肉制品的微生物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5. 肉制品的污染物指标,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6. 肉制品的非食用物质,如瘦肉精、违禁药物等。

五、抽检方法1.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抽检结果的公正性。

2. 根据抽检内容,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和标准。

3. 对抽检样品进行现场封存,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4. 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六、抽检时间1.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为期一个月。

2.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为期两个月。

3.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为期一个月。

七、结果处理1. 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相关企业。

2. 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整改,并加强后续监管。

3. 对抽检合格的肉制品,给予表扬,鼓励企业继续保持。

4. 对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上报上级部门。

八、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肉制品专项抽检的关注度。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4. 建立健全肉制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问题产品可追溯、可召回。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牧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鲜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鲜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鲜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鲜肉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鲜肉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检验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鲜肉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鲜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鲜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鲜肉生产管理第五条鲜肉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鲜肉生产过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用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要求的养殖场,严格执行养殖场的防疫制度;(二)严格执行饲料、兽药使用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物;(三)严格执行屠宰工艺流程,确保鲜肉产品质量;(四)对鲜肉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如去骨、去脂肪、清洗等;(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保证鲜肉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质量。

第七条鲜肉生产者应当建立鲜肉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记录鲜肉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鲜肉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鲜肉加工管理第八条鲜肉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鲜肉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原料采购、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二)加工场所、设备、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三)加工过程中应当注意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四)对鲜肉进行必要的分割、包装等加工操作;(五)成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四章鲜肉销售管理第十条鲜肉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鲜肉销售过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场所应当保持卫生,具备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二)鲜肉应当放置在冷藏设施中,保持新鲜;(三)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意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四)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保持个人卫生;(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记录鲜肉来源、销售去向等信息。

生鲜肉品进货查验制度范本

生鲜肉品进货查验制度范本

生鲜肉品进货查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鲜肉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生鲜肉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进货查验管理。

第三条生鲜肉品进货查验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生鲜肉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查验内容与要求第四条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查验生鲜肉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确保生鲜肉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六条查验生鲜肉品的外观、气味、色泽等感官性状,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有异味、发霉、生虫等质量不合格的肉品。

第七条查验生鲜肉品的包装标识,要求标识清晰、完整,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

第八条查验生鲜肉品的来源,对于进口肉品应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对于国产肉品应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章查验程序与记录第九条生鲜肉品进货前,应由专门负责人员对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质量证明文件、感官性状、包装标识等进行查验,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鲜肉品进货时,应详细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肉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来源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生鲜肉品进货查验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便于追溯和查阅。

第四章查验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生鲜肉品进货查验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确保查验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生鲜肉品进货查验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便于追溯和查阅。

第十四条应对生鲜肉品进货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鲜肉品进货查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屠宰厂定期抽检制度范本

屠宰厂定期抽检制度范本

屠宰厂定期抽检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我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抽检制度。

二、抽检范围与对象1. 抽检范围:全国所有生猪屠宰厂(场)。

2. 抽检对象:生猪屠宰厂(场)内的生猪、屠宰后的猪肉产品、生猪运输车辆、屠宰工具及高风险区域。

三、抽检内容1. 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对生猪、猪肉产品、生猪运输车辆、屠宰工具及高风险区域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2. 瘦肉精检测:对猪肉产品进行瘦肉精检测。

3. 寄生虫检测:对猪肉产品进行寄生虫检测。

4. 其他检测: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可能影响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进行检测。

四、抽检频率与时间1. 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阳性结果进行追踪调查和处理。

2. 瘦肉精检测: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阳性结果进行追踪调查和处理。

3. 寄生虫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阳性结果进行追踪调查和处理。

4. 其他检测: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检测。

五、抽检程序1. 制定抽检计划: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抽检计划,明确抽检范围、对象、内容、频率等。

2. 抽取样品:屠宰厂(场)在接到抽检计划后,按照要求抽取样品,并填写样品信息表。

3. 送检: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 检测: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5. 结果反馈: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检测报告后,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屠宰厂(场)。

6. 追踪调查与处理: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样品,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进行追踪调查,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六、质量保障1. 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和规定。

2.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

3. 样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装、运输和储存,确保样品质量。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实施指南函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实施指南函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实施指南函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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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肉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鲜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畜禽肉和畜禽内脏。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运输储存、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
畜禽肉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驴肉、马肉等畜肉以及鸡肉、鸭肉、鹅肉、鸽肉等禽肉。

畜禽内脏主要包括畜禽肝、肾、肠、胃、心、肺等。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8 畜禽肉中己烯雌酚的测定
GB/T 5009.116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036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444 猪组织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测方法微生物学检测方法
GB/T 20746 牛、猪的肝脏和肌肉中卡巴氧和喹乙醇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2 猪肉、牛肉、鸡肉、猪肝和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63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4 可食动物肌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
GB/T 20766 牛猪肝肾和肌肉组织中玉米赤霉醇、玉米赤霉酮、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双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液
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97 肉与肉制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GB/T 20799 鲜、冻肉运输条件
GB/T 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3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286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5009.208 食品中生物胺含量的测定
GB/T 23499 食品中残留过氧化氢的测定方法
GB 29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13种磺胺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9695.6 肉制品胭脂红着色剂测定
SB/T 10388 畜禽肉中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恶唑的测定
SN/T 1627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SN/T 1924 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特布他林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2051 食品、化妆品和饲料中牛羊猪源性成分检测方法实时PCR法
SN/T 2557 畜肉食品中牛肉成分定性检测方法实时PCR法
SN/T 2978 动物源性产品中鸡源性成分PCR检测方法
SN/T 2980 动物产品中牛、山羊和绵羊源性成分三重实时荧光PCR检测方法
SN/T 3731.5 食品及饲料中常见禽类品种的鉴定方法第5部分:鸭成分检测PCR法
SB/T 10923 肉及肉制品中动物源性成分的测定实时荧光PCR法
DB32/T 1163 鸡肝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整顿办函〔2010〕50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6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农业部781号公告-3-2006 动物源食品中3-甲基喹噁啉-2-羧酸和喹噁啉-2-羧酸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31号公告-4-2008 鸡肉和鸡肝中己烯雌酚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流通领域抽样。

抽样量不少于 1.5kg,且预包装产品抽样量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

应保证抽样过程及所用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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