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买卖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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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的道德

器官移植的道德

【案例导入】: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县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眼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

他的理由:1、当地经济状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人学。

2、他本人年近46岁,全身浮肿,确诊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

目前虽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将其眼角膜献出,为改善本乡办学条件做点贡献。

对此,应如何回信答复?学生讨论发言,教师补充:该怎么回信,我们这里暂且不揭晓,等学完这一章以后我们再来回答这个问题,在器官移植中应遵循哪些伦理原则。

(首先应肯定这位教师的奉献精神是可贵的,但此举不能支持,理由:1、我国国家法律规定,器官不能商业化。

2、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而使一个人失明,这是不人道的。

3、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减轻病人的痛苦,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给患者带来新的伤害。

4、个人的付出不可能使当地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

)第八章器官移植中的道德一、器官移植(一)概念:器官移植是指摘取机体的某一个器官,并将该器官移植到某一个个体(包括自体移植、同系异体移植、同种异体移植、异体异种移植)的相同(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以达到某种治疗的医学目的。

器官移植的价值所在:1、它使许多本来必死无疑的心、肝、肾衰竭患者获得新生。

2、它能减轻经济负担,肾移植的费用要比维持晚期肾衰病人的透析费用经济得多。

(二)器官移植的发展简况我国被认为是最早提出“器官移植”这一设想的国家。

在《列子》中有这样的记载:相传鲁国的公扈、赵国的齐婴两人生病之后,同时去请神医扁鹊为其诊治。

在扁鹊的精心调理之下,他俩的病没用多少时间就痊愈了。

可是,扁鹊却对公扈和齐婴说:“你们所得的病,都是邪气从外影响了脏腑所造成的,用药物或针石就能治好。

这几天我发现你们身上还潜伏着一种病,那是从娘胎里带出来,并随同你们身体的发育而一道生长的。

这种病很危险,我愿意再给你们治一下,你们看怎么样?”二人都非常诧异,忙询问道:“我们还有什么病,希望您能先说说这种病的情况和症状,然后再作决定。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定
成果之一
器官移植之父--莫里
2012年11月28日在美国病逝 曾造福全 球60万人
1954年Murray等在同卵孪生兄弟之间进行同 种肾移植,并获成功,成为器官移植的临床应
用的一个里程碑。
1954年12月23日 1990年获诺贝尔医学奖
供者:理查德 受者:罗纳德
Richard
临床发展阶段
196。
2014年3月1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委员会正 式成立并运转;
2014年3月19日,“施-予-受”器官捐献志愿者登 记网站正式启动。
(三)器官移植的监督与管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 作。
湖南郴州 买卖器官案
高中生卖肾买苹果手机案
17岁的安徽小伙子小郑今年才刚上高一,很想买iPad2 却苦于没有钱,在网上接触到一个卖肾中介后,被骗到 湖南卖掉了右肾,得到了22000元钱,买了iPad2和苹果 手机回家后被家里人识破,但为时已晚。少了一个肾的 小郑,现在身体每况愈下…… “
2012年11月30日 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7人被判刑,2人免予刑
中国器官捐献工作缺少专门管理机构,红十字会 在器官捐献中的职责和地位缺少法律依据。
条例的规定十分笼统,比如由卫生部负责全国 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 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 器官捐献工作的职责范围、法律授权、法律责任等 都缺乏清晰而准确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2、无偿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 4、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则 (1)术前的医学检查、告知与风险评估: 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除手术的风险、术 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 捐献其器官的书面同意、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 受人存在法定关系的证明材料。确认除摘除器 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 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2)人体器官审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 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 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 同意的书面意见:
梅河口市中心医院医务科 王恩勇
第二节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 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 分类: 理论上分1、自体移植2、同种移植3、异 种移植、 临床上看:1、脏器移植2、组织移植3、 细胞移植

世界器官移植史起源于18世纪,1902年,出现用套 接血管法施行自体、同种和异种的肾移植。1902- 1912年,首次用血管缝合法施行整个器官移植的动物 实验,创立了真正的现代血管吻合法。1936年,俄国 科学家首次为尿毒症患者移植肾。但是由于对免疫排 斥反应一无所知而未使用任何免疫抑制措施,因此存 活期短。1954年,移植医学史上首次获得长期有功能 存活的病例-同卵双生兄弟间的肾移植成功。1959年, 美国和法国科学家各自第一次在异卵双生同胞间施行 了肾移植,两例受者均接受全身照射作为免疫抑制, 肾移植获得了长期有功能存活。1962年,美国科学家 施行同种肾移植,改用免疫抑制药物,首次获得长期 存活。。器官移植技术随着外科手术、免疫抑制药物、 器官和细胞分离保存技术及移植免疫学基础的迅速发 展,已成为脏器功能衰竭终末期的有效、常规性治疗 手段。特别在发达国家现已成为医学领域的一门新兴 学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巨大进展。

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是什么为了保护供体和受体双⽅合法权益及保障正常医疗监管秩序,各国法律都要求医⽣或医疗机构遵守⼀定的信息规则。

那么这其中,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是什么完全民事⾏为能⼒⼈有权依法⾃主决定⽆偿捐献其⼈体细胞、⼈体组织、⼈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为能⼒⼈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书⾯形式,也可以订⽴遗嘱。

⾃然⼈⽣前未表⽰不同意捐献的,该⾃然⼈死亡后,其配偶、成年⼦⼥、⽗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书⾯形式。

⼆、组织出卖⼈体器官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对⾮法摘取、骗取他⼈器官: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

刑法修正案(⼋)第三⼗七条第⼆款规定:“未经本⼈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周岁的⼈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法摘取⼫体器官:刑法修正案(⼋)第三⼗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前意愿摘取其⼫体器官,或者本⼈⽣前未表⽰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依照盗窃、侮辱⼫体罪进⾏定罪处罚。

其他涉及的法律条⽂:刑法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百三⼗四条后增加⼀条,作为第⼆百三⼗四条之⼀:“组织他⼈出卖⼈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七条第⼆款规定:“未经本⼈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周岁的⼈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法摘取⼫体器官:第三⼗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前意愿摘取其⼫体器官,或者本⼈⽣前未表⽰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论人体器官移植中活体捐献人利益保护制度

论人体器官移植中活体捐献人利益保护制度

论人体器官移植中活体捐献人利益保护制度摘要:为防止买卖人体器官的出现,我国立法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禁止近亲属或拟制血亲之外的活体器官捐赠和医疗机构在从事器官移植手术中的法定管理与审查义务。

但以上立法制度并不能有效保护活体器官捐献者的利益,并造成因为不符合法律对活体器官捐献者的身份性要求成为非法的器官捐献者,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有必要调整我国的器官移植法律规定,开放活体器官捐献者的身份限制、加重医务工作者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维护活体器官捐献者的权益。

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活体捐献人;身份限制;法律责任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器官移植来源于死者器官或者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器官。

往往是后者的器官捐献,捐献人的合法利益和器官接受人的健康权益的比较,甚至常常有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行为中,器官的非法捐献者沦为为他人提供器官的客体的惨境,故有必要研究分析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对捐献人的保护,以维护其利益。

一、我国立法对器官捐献者利益的保护现状我国2006年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2007年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护器官捐献人的合法利益方面,有如下几方面制度。

1.立法明确禁止买卖人体器官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是国际社会对医学领域中开展器官移植以来一直秉持的基本态度,也是我国器官移植条例的基本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2.立法明确器官移植捐献人的范围《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法律规定此捐献人的范围,首先是器官移植的医学要求植入器官与接受者之间高匹配性和低排异反应。

器官移植的伦理限制政策法规和伦理规范

器官移植的伦理限制政策法规和伦理规范
伦理边界
在追求医学进步的同时,遵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禁止任何违反伦理原则的实 验和研究。
03
政策法规对器官移植的规范
国家层面政策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器 官捐献、获取、分配、移植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保障了 器官移植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刑法》相关条款
公平分配
建立公平的器官分配制度 ,确保所有需要器官移植 的患者都能得到平等的机 会和资源。
心理支持
为供体和受体提供必要的 心理支持和辅导,帮助他 们应对器官移植带来的心 理压力和困扰。
05
国内外器官移植伦理实践比较
国内外政策法规比较
国内政策法规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器 官捐献必须遵循自愿、无偿原则,禁止 买卖器官。同时,设立器官捐献与移植 委员会,负责监管器官捐献和移植活动 。
避免利益冲突
医生和其他医疗人员应该 避免在器官移植过程中产 生利益冲突,不得接受任 何形式的回扣或贿赂。
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 器官移植过程进行全面监 督和管理,确保器官移植 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措施
优先保障
在器官分配过程中,应该 优先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如经济困难患者、重症 患者等。

推动宣传教育
加强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宣传教育 力度,提高公众对器官捐献的认 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的社会
氛围。
06
未来展望与建议
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执行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执行力度
通过媒体、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多种 渠道,广泛宣传器官移植的伦理限制 、政策法规和伦理规范,提高公众的 认知度和理解力。

卫生法律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法律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法律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一、总则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不适用本条例。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二、人体器官的捐献1.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 该公民死亡后,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三、人体器官的移植1.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2.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 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3.摘取尸体器官, 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四、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3)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2.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由县级。

试论人体器官买卖不能合法

试论人体器官买卖不能合法

法理学论文题目《试论人体器官买卖不能合法化》系别:政史与法律系班级:2011及思想政治教育姓名:***学号:************试论人体器官买卖不能合法化摘要:买卖人体器官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为此,各国普遍对这类行为明文加以禁止,这已经成为各国一个通行做法:法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明文禁止体现了各国对人体器官买卖的社会危害性的清醒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现代法制的理性与文明。

器官移植是以牺牲一个个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拯救另一个个体的生命。

人们对生命的欲望催生了对人体器官买卖,从性质上来说,人们对人体器官进行高价买卖是一种对社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在这种高价的刺激和引诱下,某些不法分子必然会以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通过欺诈、强迫等各种非法手段来强制摘取或偷取他人的身体器官进行贩卖。

下面我就将对人体器官买卖不能合法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体器官供不应求买卖犯罪引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中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美国在1984 年颁布的《国家器官移植法规》(National Org1an Transplantation Act)中明令禁止对器官捐赠行为给予报酬。

其他国家也基本都有跟中国和美国一样的禁令。

然而器官移植被称为“21世纪人类医学之巅”,其诞生与发展,给众多身患器质性病变的患者带来了福音。

但现在的情况就是,全美接受器官捐赠的等候名单上每年排了大约有8 万人,而可用的肾脏却仅有 2 万个。

2008年,美国将1 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在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近5 千名病人就在等待中死去。

在《华尔街日报》1的一篇文章里中写道,数百万人遭受着肾病的痛苦,但2007年全世界只进行了不到6.5 万次肾移植手术。

一方面是人体器官移植给一个家庭带来的幸福,另一方面则是其催生的拥有巨大利润的人体器官买卖黑市。

各国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政策及态度

各国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政策及态度

各国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政策及态度1、澳大利亚①现行法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者将被判处6个月监禁和4400澳元(约4092美元)罚款。

\/ \②国立澳大利亚大学肾病专家加文•卡尼于2008年5月5日建议合法化人/ 体器官买卖,以解决肾源不足和黑市买卖问题。

他提出,法律应当允许身体健康的青年人以最高不超过5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肾脏,以及时拯救生命并减少病人不必要开销。

政府不妨反其道而行之,向那些需要花钱购车购房的人购买肾脏,“这样一来,等候肾脏移植的病人5年内将减少一半”。

(来源:新华网)2、菲律宾①2007年2月10日,菲律宾卫生部召开会保障有偿提供人的权益,菲政府打算使器官买卖合法化。

为规范日益猖獗的人类器官买卖行为,菲政府将从道义上帮助卖肾者,减少肾移植中间环节,使卖肾者获取多补偿。

'、(来源:世界新闻报)②案例:肾买卖纠纷\菲律宾国家调查局接到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报案。

三轮摩托车司机何塞里贝卢由于生计所迫,出卖了自己的一个肾。

经纪人答应给他30万比索(1人民币约合7个比索)的报酬,但最终他仅仅得到了万比索。

(PS :人体器官\ /买卖盛行,已经到了无法遏制的地步,相信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数不胜数,只是因为器官买卖非法化的制度规制的存在,人们无法正当地寻求救济,得到赔偿,维护自己就交易行为上的合法权益。

何以解决因买卖而产生的交易纠纷,维护因贫穷而出卖器官的社会底层人民的利益和权利?让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道路,只是需要很多方面的规制。

)3、伊朗① 世界上规定人体器官买卖合法的唯一国家。

②1988年,伊朗开始实行补偿和有调控的活体非亲属肾移植程序,主要由政府买单,实施有偿器官供给制。

在这种模式下,移植医师首先对所有肾移植受体者进行评价,建议由亲属活体提供移植肾,若无捐肾者,病人将被转介到透析与移植患者协会(datpa),该协会很快为患者寻找一个合适的、无亲属关系的活体供体者,当然,自愿的非亲属活体捐赠者也可以主动接触datpa,而datpa提供的服务并无奖励回报。

器官移植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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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 器官来源 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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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伦理学问题
二、器官分配的伦理学问题
器官移植是救命的技术,而不应该是用来赚钱的 技术。优先分配给谁?如果仅依据支付能力来分配器 官这种稀缺资源,造成器官移植这种技术仅能为富人 享有,将穷人排除在外,这是不公正的。国际社会反 对旅游移植(变相买卖),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政府、 社会、医疗机构有责任使穷人也能得到这种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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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器官移植的一些看法: 我们对器官移植的一些看法: 1、法律完善 2、机构设置 3、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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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为禁止器官买卖,国家在07年 月 日出台 为禁止器官买卖,国家在 年5月1日出台 器官移植条例 条例》 规定只有3种情况可以器官 了《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只有 种情况可以器官 移植,即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移植,即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 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器官移植手术还必须 获得由医学、法学、 获得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伦理 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才能实施。目前, 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才能实施。目前,两个家庭之间 的交叉换肾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是上述三种关 系中的任何一种。 系中的任何一种。 据新闻报道, 据新闻报道,有两名两名患者自愿换肾遭伦 理委员会否决。 理委员会否决。
存在伦理学问题
器官来源与获取 器官分配
技术应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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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伦理学问题
一、器官来源问题
我国器官短缺的原因大概有:①移植技术 成熟,求远大于供;②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 传统文化过于看重尸体完整性,这大大制约 了器官的捐献;③现有捐献概念框架不能适应 现实需要。现有框架是“自愿捐献”,但自 愿捐献所针对的人群极其有限,而且对“自 愿捐献”的实施没有充分的社会配套措施, 人们不知道如何捐献。④我国目前尚缺脑死 亡标准,也没有脑死亡立法。

2020卫生法规考试资料: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20卫生法规考试资料: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20卫生法规考试资料: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考察内容少,考题较为简单,考点较为零散,主要考察与器官移植相关的法律责任,今天我们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总结,方便大家记忆和判断。

一、概述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3)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3.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4.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合法权益,倡导和弘扬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的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

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捐献牟取利益,不得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和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了解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

了解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

了解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在当代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已经成为一种可以挽救生命的重要手段。

然而,贩卖人体器官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在刑法中,贩卖人体器官罪被视为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本文将就这一罪名展开讨论。

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非法交易、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移植人体器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于贩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制裁。

首先,了解贩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十分重要。

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并出售人体器官、非法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和身体权益,而且也涉及到了涉及人体生命和健康的重大问题。

其次,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容忽视。

贩卖人体器官行为的背后往往伴随着非法组织的存在,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人体器官,再以高额的价格出售给有需求的人。

这种行为不仅使得有需求的人被迫付出高昂的代价,而且也加剧了贫富差距,使得穷人更加难以获得生命的拯救。

此外,贩卖人体器官罪也涉及到了医疗伦理和社会伦理的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需要严格的医疗伦理和社会伦理规范,确保移植过程的安全和透明。

而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往往绕过了这些规范,使得移植手术的风险和后果难以预测和控制。

要惩治和预防贩卖人体器官罪,除了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还需要加强相关的社会教育和宣传。

公众应该增强对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理解和认识,避免盲目相信所谓的“高效”和“安全”的移植手术。

医疗机构也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最后,对于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

司法机关应该对贩卖人体器官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

此外,还应该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贩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

总结起来,贩卖人体器官罪是一项严重侵犯人权和伦理道德的犯罪行为。

人体器官的买卖应否被合法化?

人体器官的买卖应否被合法化?

人体器官的买卖应否被合法化?
刘长秋;孙志强
【期刊名称】《社会观察》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抗生素的发现与器官移植是人类现代医学最伟大的两个进步之一,而器
官移植则更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颠”。

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器官移植又进入
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已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器官移植而重新获得了健康。

在我国,器官移植近年来的发展也尤为迅猛,规模正在日益扩大。

根据国家卫生部统计的数字显示:仅仅到2003年底为止,我国就已累计完成器官移植5.5万多例。

其中,肾移植5万多例,肝移植3000多例。

从数量上来说,我国器官移植目前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

然而,在我国器官移植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与此相关的一系列伦理、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刘长秋;孙志强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施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买卖人体器官 [J], 胡

2.基于不同职业人群视角的人体器官捐献补偿合法化调查 [J], 龚波
3.立法规范人体器官买卖-打击人体器官买卖呼唤司法介入 [J], 赵辉; 赵叶红
4.立法规范人体器官买卖——打击人体器官买卖呼唤司法介入 [J], 赵辉; 赵叶红
5.手机大降价,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否履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思索 [J], 隋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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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活体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研究

我国活体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研究

我国活体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研究严佳垒;袁蕙芸【摘要】目的从社会、机构、家庭与个人等多个层面,系统、全面地阐述我国活体器官捐献出现与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方法以文献研究法、专家访谈为主要研究方法,辅以小组讨论、深度咨询等方法进行研究.结果我国活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从社会层面上看,相关法律条例、公民教育宣传以及配套保障措施都存在着问题;从机构层面上看,医院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在人员构成、审查能力以及监管方面也存在不足;个体层面上,活体器官捐献的供体、受体和相关医务人员也有各自的伦理困境.结论通过从社会、机构和个人三个层面解决活体器官捐献存在的伦理问题有利于全面推进活体器官捐献,充分实现活体器官移植造福人类的初衷.%Objective:To discuss the ethical issues of living organ donation in China systematically and comprehensively,from the perspective ofsociety,institution,family,individual and other level.Methods:Literature research and expert interviews were used as main researchmethods,supplemented by group discussion,in-depth interviews and other methods.Results:In the development of living organ donation in China,from the social level,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civic education and supporting measures had problems.From the institutional level,hospital human organ transplant ethics committee also had some deficiencies in staff composition,review capacity and supervision.On the individual level,donors and receptors of living organ donation and related medical personnel also had their own ethical dilemma.Conclusion:It is beneficial to fully promote living organ donation and fully realize thepurpose of liv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for the benefit of mankind through solving the ethical issues from social,institutional and individual levels.【期刊名称】《中国医学伦理学》【年(卷),期】2017(030)005【总页数】5页(P589-593)【关键词】活体器官;器官捐献;器官移植;伦理问题【作者】严佳垒;袁蕙芸【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党委宣传处,上海200127;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党委宣传处,上海2001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052活体器官捐献是指在保障器官捐献者的生命安全和不造成健康损害的前提下,由健康的个体自愿、无偿地提供生理及技术上可以切取的部分器官移植给他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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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fft7.5中国廷药指南
万 方数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施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买卖 人体器官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胡敏 《中国医药指南》社 中国医药指南 GUIDE OF CHINA MEDICINE 2007(5)
本文链接:/Periodical_zgyyzn200705015.aspx
《条例》明确,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 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 器官移植预约砉名单,组织协调^体器官的使用。《条 例)要求建立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是由卫生主管 部门、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组成的。该体系除了开 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外.还应当确定人体 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使捐 献的人体器官能够被移植给最合适的接受人。迸
医疗机构参与买卖
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 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 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买卖活动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萁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 买卖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 除的处分。 《条例》明确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 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的死亡判定。《条例》还规 定,从事A体器官移檀的医疗机构及箕医务人员应当尊 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 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 复尸体原貌。 ltg{,l-,《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 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实施上进违法行为 的,要依照《刑法》第234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趣定 或者第232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器官移檀须“公平,公正、公开“ 能否公平地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是等待人体器官移 植手术患者关心的问题。《条例》确定了人体器官移植 预约者名单制度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制度。《条例》规定,串 话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 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制订。
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这是自2007年5月1日 超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f以下简称《条例》】 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捐献器官应灌循自愿无偿原剜 据悉,此次出台的《条例》共有5章32条,分总 则、人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的移植、法律责任和 附则。《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 偿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 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 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根据《条例》,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 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 以撤销。《条例》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 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 的人体器官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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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医药指南记者胡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体器官捐献应 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上1 0倍以下的罚款
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 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依照 《刑法》第234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老第232条有 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生前表示不 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 法》第302条有关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买卖A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为了保证禁止人体器官商业交易原则得以落实,《条 例》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买卖人体 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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