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201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绍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2015)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绍兴市荣誉市民”称号,必须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可以授予“绍兴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对本市制定经济发展,城乡规划,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的权威、领军人物或国际知名人士,对本市相关领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热心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的;
(五)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市作出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荣誉市民人选。
第五条推荐荣誉市民人选,应分别向以下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不含外籍专家)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籍专家的,向市人民政府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本市荣誉市民的推荐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绍兴市荣誉市民推荐表》,连同经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四)市人民政府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后如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当自公示期满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六)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市人民政府给被授予绍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绍兴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新闻单位可对荣誉市民的事迹和贡献进行宣传。
第八条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绍兴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来绍考察参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本人可在本市指定医院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享受专家门诊、大型设备检查、住院优先等礼遇;
(五)本人子女在绍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可统筹安排就近入学,初中升高中时不受报名条件限制,报考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本人凭荣誉市民证可免费进入市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类公园、旅游景点、文化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七)本人在绍期间,享受有关部门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九条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
考察及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及时通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服务工作。市人民政府应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荣誉市民有关情况。
第十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荣誉市民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一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和接待荣誉市民的各项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安排列支。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30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