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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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1 总则
1.0.2 在我国,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重点地区是西北、华北的半干旱缺水山区、西南石灰岩溶地区和石山区以及海岛和沿海地区。这些地区的共同特点是:严重缺乏或季节性缺乏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多为山区、沟壑纵横,引水、输水条件十分困难;居住分散,适宜利用就地资源,分散开发;贫困、不发达。例如,西北、华北许多山区,地表水、地下水十分缺乏,不仅农业生产靠天吃饭,人畜用水也严重不足。西南山区虽然全年降雨比较充沛,但分布不均;区内河谷深切,水资源难以开采;石灰岩裸露、岩溶发育、保水性很差;因而经常发生季节性干旱。我国沿海的石质丘陵山区及海岛由于缺乏淡水资源,引水工程的修建比较困难,也迫切需要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关于规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多年平均降水量适用下限的依据,主要是考虑如果降水量太小,所需要的集流工程规模就较大,工程费用也随着增加,将会造成技术不可行和工程不经济。根据调查,我国开展雨水集蓄利用的地区中,以甘肃省的靖远县和会宁县、内蒙古自治区的伊克昭盟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宁南山区的降水量最小。甘肃靖远多年平均降水量为200~250mm,雨水集蓄利用主要用于解决人畜用水困难,用于灌溉的很少。会宁北部年降水量为250~300mm,除了解决人畜用水外,也进行集雨灌溉。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降水量多数大于300mm,最少的地方降水量也在250mm以上。宁夏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分布在宁南山区,那里的降水量多数在300mm以上。因此本条规定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适宜降水量下限为250mm,是符合我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实际的。
1.0.5 本规范引用的其它规范主要包括:SL103—95《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J85-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JGJ/T98-96《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GB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ECS82:96《农村给水设计规范》,GB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等。
3 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为保证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科学决策,使这项工作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效益,搞好县(含县)以上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各项规划指标、做好区域性的工程布局是十分必要的。规划主要是区域性规划,因此本节的规定
主要适用于对县及县以上各级的要求。
3.1.2 对雨水的利用既要有效,又应有一定的限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估算,我国近年来已建成的雨水集蓄工程利用的雨水占这些地区雨水总资源量的比例还不到1%。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规划,在今后10年内,雨水资源的利用率也不会超过总量的2%~3%。
3.3 供水标准的确定
3.3.1 供水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和国家及群众的承受能力。由于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所能提供的水量很有限,只能有限度地满足各方面的用水需求。供水标准定的过高,必然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规模,使有限的国家资金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群众也难以承受过多的自筹资金和劳力投入。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在目前先解决群众紧迫的生存问题,并为生产发展创造一定的基础条件,使群众能在今后依靠自身的力量,逐步提高供水标准。生活供水包括了人的饮水、盥洗和其他生活用水需求。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地区对生活供水标准的规定见表1。表1中,1栏中Ⅰ、Ⅱ类地区为北方地区,Ⅲ、Ⅳ类地区为南方地区,Ⅴ类地区部分为北方地区,部分为南方地区。从表1中可以看到,各省(自治区)规定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生活用水标准范围,北方半干旱地区各省(自治区)为10~30L/d,南方为15~45L/d。本规范的规定基本符合这些要求。这些标准虽然比有关规范和手册中所确定的有室内卫生设备情况下的供水标准要低得多,但是是符合开展雨水集蓄利用的地方严重缺水的现状和居民目前的用水水平的实际情况的。此外,南方降雨比北方大得多,对不同降雨量地区规定不同的供水标准是适宜的。根据以上的标准和资料,本规范在表3.3.1中对南北方分别作出了生活用水标准的规定。在执行表3.3.1
的规定时,应根据所在地区降雨量的多少、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难易程度和适宜规模,决定所采用的生活供水标准。
表1 我国有关部门和地区对生活供水标准的规定
应当采用非充分灌溉和限额灌溉的原则和方法。只限于在作物最需水的关键期补水灌溉;在水量上,采用比常规灌溉小得多的灌水定额。根据对我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实际调查,西北和华北半干旱地区进行的集雨节灌,包括下种时的保苗水和作物生长期的灌水,一般只有2~3次。采用的灌溉方法绝大多数是人工点浇、坐水种、手持软管浇灌、地膜穴灌等十分省水的方法,个别也有用滴灌和简易渗灌的。灌水定额普遍很低,点浇、坐水种、地膜穴灌每亩灌一次水仅为3~6,滴灌一次10~15。全生长期实际灌溉定额也可以从一定容积的蓄水工程所灌溉的面积来估计。内蒙古、甘肃、宁夏一般一口30的水窖可以给1亩地灌2~3次水。考虑水窖的渗漏,每亩地大约供水25左右。在这样低的灌溉供水条件下,虽然产量还不能达到高产,但其增产、稳产的作用却十分显著。据甘
肃省的经验,正常年增产约40%,旱年也能保持一定的产量。同时,采用这种非充分灌溉的方法,水分生产率(单位灌溉水量增加的产量或价值)很高。一般均在2kg/以上,有的甚至可达到6kg/。因此,采用非充分灌溉的方法,使有限的集蓄雨水多灌一些地,可以大大提高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总体灌溉效益。利用集蓄的雨水给水稻田灌溉,在贵州和广西等省(自治区)已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根据在贵州省习水县所作的典型调查,一般1亩稻田生长期,约补水250。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资料,50~70的水池可以灌1亩稻田,按复蓄4次计算,则灌溉水量与贵州的数据相近。根据以上资料,确定了表3.3.2-1中的参数。养殖业的供水标准是根据各地的经验确定的。
3.4 工程规模的确定
3.4.1 关于生活供水保证率,CECS 82:96规定,“选择地表水为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全国爱委会办公室主编的《中国农村给水工程规划设计手册》中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在甘肃和宁夏的地方法规中,规定生活用水保证率为95%,但同时又规定在特殊干旱年(95%年)的供水标准可降为正常年份的60%。而根据这两个省(自治区)的水文资料,降雨年变差系数Cv值一般在0.20~0.25。按照该Cv值计算得出,保证率95%的降雨量大于50%年的降雨量的0.6倍,因此实际上雨水集蓄工程的规模不控制在特殊干旱年。因此本规范采用了CECS 82:96的规定,即生活供水保证率采用90%。灌溉保证率根据GB50288-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干旱地区或水资源紧缺地区以旱作为主的,设计保证率取50%~75%;水为主的,取70%~80%。开展雨水集蓄利用的地区属水资源特别紧缺的地区。因此本规范对灌溉供水保证率取50%~75%,基本符合GB50288-99规定。我国现行规范、标准中,对养殖业和农村小型加工业供水保证率尚没有有关的明确规定。仅CECS 82: 96规定供水能力应包括养殖及乡镇工业,因此这两种行业的供水保证率也应取90%。考虑到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供水范围主要是人畜用水和节水灌溉用水,养殖和加工业只能有限度的满足。为了不使集雨工程规模加大很多,对养殖和农村加工业的供水保证率,本规范分别采用了75%和75%~90%,与CECS82:96
虽有一定差距,但是是符合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实情的。确定集流面面积时需要有集流面的全年平均集流效率。年平均集流效率(即径流系数)原则上应根据多年降雨系列或选用平水、湿润和干旱典型年的降雨系列进行模拟计算确定。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