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1年10月17日发布,2013年1月28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的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网上业务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报送信息直通披露申请。
我部只接受上市公司从“业务专区”申报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不接受人工方式、纯传真方式报送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上市公司可以将附件资料(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文件、协议或批文等签字件、批复件、盖章件等)转换成电子文件与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一同上报,也可仍通过传真系统提交。
上市公司应保证该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
2、上市公司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18:00。
3、上市公司应当对直通披露的公告文件的登载情况予以关注,发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及时与我部分管人员联系处理。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流程1、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查阅《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相关部分,了解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内容和时间的具体要求。
2、准备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上市公司应按要求编写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并准备附件资料。
3、通过业务专区完成直通披露申请(1)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业务专区”上市公司经办人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业务专区”。
有关数字证书的申请、变更等业务,请参见《关于向上市公司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通知(2007年修订版)》,登录“业务专区”的方式详见附件1。
(2)进入“业务办理”子专区上市公司经办人登录“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后,点击“业务办理”,将显示“‘业务办理’子专区使用协议”,点击页面下方的“同意”按钮。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大陆一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深交所引入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相关指引。
2.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概述2.1 业务目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旨在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提供一个集中、高效、便捷的渠道,供其披露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东大会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及时获取到上市公司的关键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2.2 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流程:1. 上市公司准备好待披露的信息。
2. 登录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选择相应的信息披露类型。
3. 填写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并相应的文件。
4. 核实信息披露内容和文件,并进行数据比对。
5. 完成信息披露,并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信息披露文件。
6. 上市公司将电子版信息披露文件签署并加盖公章。
7. 上市公司将纸质版信息披露文件邮寄或送交深交所。
2.3 业务要求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要求上市公司遵循以下原则:准确性和及时性:上市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
公平公正: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利用信息披露获取不当利益。
公开透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治理、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保持市场的公开透明。
3. 使用指南3.1 登录和注册上市公司需要先登录和注册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才能进行信息披露操作。
注册需要提供相关公司信息和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登录权限。
3.2 信息披露类型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提供多种信息披露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每年根据规定时间披露上一财年的财务报告、报告摘要、董事会报告等。
重大事项披露: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重大合同、重大投资等。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 1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1.1信息披露业务的办理,应当通过本所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等系统组成。
1.2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证券公司使用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协助上市公司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数字证书是证券公司登陆报送端的身份证明;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本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2.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1 上市公司编制披露文件并报证券公司审阅2.1.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本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
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上市公司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交易日的15:00后将编制完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并为证券公司预留必要的审阅时间;因特殊情形通过线下方式披露的,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联系本所,将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见附表)发送至指定邮箱,本所审查后协助完成信息披露。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信息披露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其中电子文件包括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Word格式)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
2.2证券公司披露前审阅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2.2.1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披露责任,促使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决定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着起步平稳、风险可控的原则,本所决定选取最近一年信息披露考核优秀的155家上市公司(试点公司名单详见附件)进行试点。
试点阶段,对于部分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别,上市公司通过本所的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而无须经交易所事前审核。
(二)本所定于2011年10月17日组织专门培训,指导试点上市公司进行直通式披露,并预计10月下旬正式启动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
具体时间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直通披露试点公司名单主板:万科A、深康佳A、深赤湾A、招商地产、深圳能源、中粮地产、中航地产、中兴通讯、盐田港、深圳机场、中联重科、冀东水泥、金融街、合肥百货、东阿阿胶、徐工机械、粤高速A、红太阳、美的电器、穗恒运A、云南白药、中原环保、江铃汽车、宏源证券、泸州老窖、威孚高科、黔轮胎A、兴蓉投资、韶能股份、长安汽车、顺发恒业、名流置业、山推股份、厦门信达、国元证券、燕京啤酒、山西三维、新兴铸管、长江证券、盐湖股份、江淮动力、太钢不锈、中信国安、新希望、同力水泥、峨眉山A、厦门港务、嘉凯城、冀中能源、东方钽业、天保基建、桂林旅游、西山煤电、广州友谊中小板:新和成、伟星股份、华兰生物、天奇股份、盾安环境、永新股份、苏宁电器、丽江旅游、宁波华翔、三花股份、中工国际、德美化工、得润电子、粤水电、软控股份、苏州固锝、中材科技、江苏国泰、山河智能、莱宝高科、沧州明珠、三维通信、科陆电子、新民科技、东华科技、宁波银行、广电运通、石基信息、红宝丽、芭田股份、华天科技、海隆软件、华锐铸钢、海利得、三全食品、鱼跃医疗、合兴包装、科大讯飞、大华股份、天威视讯、歌尔声学、九阳股份、通产丽星、滨江集团、联化科技、步步高、上海莱士、川大智胜、利尔化学、美邦服饰、东方雨虹、万马电缆、新世纪、博深工具、天润曲轴、世联地产、禾盛新材、星期六、信立泰、圣农发展、洋河股份、南国置业、北新路桥、威创股份、中利科技、海大集团、焦点科技、众生药业、普利特、富安娜、新纶科技、海宁皮城、太极股份、七星电子、伟星新材、亚厦股份、新北洋、四维图新、远东传动、海康威视、科伦药业创业板:特锐德、汉威电子、上海佳豪、立思辰、爱尔眼科、北陆药业、华星创业、天龙光电、星辉车模、华力创通、台基股份、三聚环保、国民技术、奥克股份、国腾电子、向日葵、顺网科技、智飞生物、汇川技术、易世达——结束——。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一年九月引言 (3)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流程 (3)(一)原流程变动 (4)(二)新流程概览 (4)(三)“临时报告”流程详解 (5)(四)“债券付息”流程详解 (6)(五)“债券评级”流程调整 (7)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流程 (7)(一)新流程概览 (7)(二)“ABS临时报告”流程详解 (8)(三)ABS收益分配公告详解 (9)三、直通车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9)(一)原流程功能关闭 (9)(二)新流程合并上传安排 (9)(三)公告类别登记 (10)1. 公告类别的作用 (10)2. 登记差错的风险 (10)3. 类别设置的原则 (11)4. 公告类别的数量 (11)5. 公告类别的登记方法 (11)6. 公告类别的登记原则 (12)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在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部分信息披露业务中实施直通车制度(以下简称直通车改造)。
在此基础上,为了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直通车业务办理人充分理解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本所编制本指南。
本业务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业务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更新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业务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流程目前,直通车改造涉及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原“债券评级”、“债券付息”、“临时公告:其他公告”、“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续信息披露”4个流程,改造后保留“债券评级”流程,新增“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流程,原“债券付息”、“临时公告:其他公告”、“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续信息披露”3个流程通道关闭,相关公告通过新流程“持续信息披露”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搭建了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桥梁。
本文将对这一业务指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意义。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主要目标是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一业务模式,上市公司可以直接将拟披露的信息提交至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无需经过交易所的事前审核,大大缩短了信息披露的时间,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快地获取到关键信息,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都适用于直通车业务。
一般来说,常规性的公告,如定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合同签署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
然而,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较为复杂和敏感的事项,仍需要交易所的事前审核。
同时,深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对适用范围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流程1、信息编制与提交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认真编制拟披露的信息,并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提交。
在提交前,上市公司需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
2、公告披露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在接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后,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披露。
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的官方网站、交易终端等渠道及时获取到相关公告。
3、事后监管虽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减少了事前审核环节,但深交所会加强事后监管。
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问题,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交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公司补充或更正公告、给予纪律处分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5040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1年10月17日发布,2015年4月7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的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创业板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报送信息直通披露申请。
本所只接受上市公司从“业务专区”申报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不接受人工方式、纯传真方式报送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上市公司可以将附件资料(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文件、协议或批文等签字件、批复件、盖章件等)转换成电子文件与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一同上报,也可仍通过传真系统提交。
上市公司应保证该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
2、上市公司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20:30;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2:00~16:00,除定期报告外,上市公司也可提交直通披露申请。
3、上市公司应当对直通披露的公告文件的登载情况予以关注,发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及时与本部监管人员联系处理。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流程1、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查阅《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39号)(以下简称《公告格式》)等备忘录及其他相关规则,了解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内容和时间的具体要求。
2、准备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上市公司应按要求编写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并准备附件资料。
3、通过业务专区完成直通披露申请(1)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业务专区”上市公司经办人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业务专区”。
登录“业务专区”的方式详见附件1。
(2)创建新的信息披露申请上市公司经办人登录“业务专区”后,点击“信息披露业务\信息披露申请”栏目,选择“新建申请”,系统将弹出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的工作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等相关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和更新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信息填报和维护的具体职责,并对所填报信息进行必要的复核。
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关变动信息予以主动更新。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指南要求,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第五条上市公司在取得本所分发的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后,应及时通过CA证书登入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填报上市公司信息、董监高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第六条上市公司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时,应当首先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董监高声明”栏目填报其声明信息。
填报过程中,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开设有多个沪市A股证券账户,则每个A股证券账户填报一条记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提供指引。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一个在线平台,旨在方便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本指引将介绍如何使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注册、登录、提交文件等流程。
2. 注册首先,上市公司需要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上注册账号。
注册流程如下:1.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找到信息披露直通车页面。
2. “注册”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号、联系人姓名、等。
3. 提交注册申请后,系统将一个注册账号,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账号信息发送到注册邮箱。
3. 登录注册成功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
登录流程如下:1. 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页面找到登录入口。
2. 输入注册时使用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按钮。
3. 如果输入的账号和密码正确,系统将跳转到用户信息界面。
4. 提交文件登录成功后,上市公司可以开始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支持多种文件格式的提交,包括Word文档、PDF文档等。
提交文件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文件提交入口。
2. “提交文件”按钮,选择要提交的文件。
3. 确认文件无误后,“”按钮。
4. 系统将进行文件的和审核,审核通过后文件将被发布。
5. 查看已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可以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上查看已披露的信息。
查看已披露信息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已披露信息入口。
2. “已披露信息”按钮,系统将列出所有已披露的信息。
3. 所需信息的,可以查看具体的披露内容。
6. 修改已披露信息如果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后发现有错误或需要修改的地方,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进行修改。
修改已披露信息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已披露信息入口。
2. “已披露信息”按钮,系统将列出所有已披露的信息。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6月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备忘录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等,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六条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
第七条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本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本所不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直通车业务适用于股票在本所上市的所有公司。
本所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以及市场情况,对适用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所通过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等形式,对直通车公告的范围作出规定。
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直通车公告,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本所可根据直通车业务实施情况调整直通车公告的范围。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订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并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七条上市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八条上市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上市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本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信息披露直通车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工作的提示各中小板上市公司:我所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允许上一年度信息披露考核优秀的上市公司将部分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无需经本所事前审核。
该项试点业务自施行以来整体情况良好,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效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能动性进一步增强。
但是,我部审核发现,有少数公司在信息直通披露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1、公告类别选择不够全面、准确,导致部分不在直通披露范围内的公告未经本所事前审核就对外披露,或将可以直通披露的公告选成了需事前审核的公告;2、选择信息披露文件登报或上网的类型时出现错误,导致应登报上网的公告没有登报,仅上网披露或仅需上网披露的文件选择了登报;3、遗漏提交部分报备文件。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1、试点上市公司应充分重视直通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学习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操作指南》,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流程;2、试点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应当正确选择公告类别,所选公告类别应当全面、完整,包含事件涉及的所有公告子类,不得错选、漏选,不能以直通车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核公告类别;3、试点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应当对照本所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齐备性;4、试点上市公司在直通披露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与我所联系,寻求问题的解决。
针对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义务开展以来出现的常见问题,我部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详见附件),供试点上市公司参考。
特此提示。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1年 12 月6日附件:案例1:A公司11月10日上传了董事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更名共两份公告,同时提交了董事会决议及其签字盖章页作为报备文件。
公司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发行预案修改的议案,但公司选择的公告类型只有“【050101】董事会决议”和“【359990】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公告,均为事后审查公告类别。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目录第一节科创板公告类别的设置 (6)第二节科创板公告类别的登记 (8)1、一一对应 (8)2、突出重点 (9)3、首次选择的公告类别决定公告的后续审核模式(事前/事后) (10)4、停复牌申请与特定公告类别对应 (10)5、慎用兜底类别 (11)第三节科创板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 (12)一、一般要求 (12)6、公告类别在信息披露电子化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12)7、公告类别登记不当可能产生什么业务操作风险? (12)8、公告类别与后续审核模式(事前/事后)有何关系?首次登记并提交公告后,再修改公告类别能否改变后续审核模式? (13)9、上市公司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3)10、上市公司如何提交停复牌申请? (14)11、何种情形下填写“3301停复牌提示性公告”数据采集项? (14)二、01 定期报告 (15)12、披露定期报告时,与定期报告同时提交的审计或评估机构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内控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等报告必须选择相应的公告类别单独披露吗? (15)13、类别“0105上市时未盈利公司首次实现盈利”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15三、03 股东大会 (16)14、为什么股东大会通知必须单独披露? (16)15、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的补充更正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选择“0311股东大会补充更正”类别? (17)16、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披露事项无对应公告类别的,应选择什么公告类别? (17)四、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18)17、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有对应的二级公告类别,同时也是关联交易的,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8)18、购买理财产品选择类别“0403对外投资”还是“0404委托理财”?1819、如何把握类别“0406提供财务资助/0407接受财务资助”的应用范围? (18)20、类别“0405委托贷款”的应用情形是什么?接受委托贷款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8)21、类别“0419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应用范围是什么? (18)22、类别“0421新建项目”与“0403对外投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923、类别“0422应当披露交易的提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19)24、类别“0427开展新业务”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19)五、05 关联交易 (20)25、类别“0501日常关联交易”是否仅指年初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2026、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信息披露总是选择“0501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吗? (20)六、06 对外担保 (21)27、选择类别“0601年度担保预计”的担保事项披露需具备什么条件?该类别与“060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0603其他对外担保”有何关系? (21)28、“0606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类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21)七、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22)29、如何正确应用类别“0807其他类型业绩预告”? (22)30、如何正确应用类别“0812 *ST公司业绩预告”? (22)八、0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2)31、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应如何提交“0901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和“0904送股及转增股份上市”类别公告? (22)32、类别“0903股东或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的提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23)33、类别“0999与利润分配或转增相关的其他事项”一般有哪些应用情形? (24)九、1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24)34、类别“1003其他股价异常”在何种情形下使用? (24)35、类别“1004严重异常波动”在何种情形下使用? (24)十、11 股份上市流通与股本变动 (24)36、类别“1105其它股本变动”是否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其适用情形有哪些? (24)十一、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25)37、选择类别“1222股东增持计划”、“1223股东增持进展”、“1224股东增持计划完成”时需如何填写数据采集项? (25)38、什么情形下选择“1299其他股权变动”类别? (25)十二、14 股权型再融资 (25)39、类别“1404 再融资预案的补充”和“1405 再融资预案的修改”有何区别? (25)40、再融资相关的延期复牌公告选择“1401与再融资有关的停牌”还是“1406再融资相关进展”? (26)十三、16 重大资产重组 (26)41、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可否选择“3301停复牌提示公告”类别? (26)42、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相关公告类别可否选择“1605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 (26)十四、21 股权激励 (26)43、“2113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在什么情形下使用? (26)44、“2115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类别和“2116限制性股票归属结果”类别分别在什么情形下使用? (26)十五、24 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司法拍卖 (27)45、类别“2408 5%以上股份权利受限或解除”一般指哪些权利? (27)十六、26 其他重大事项 (27)46、“26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机关调查”与“2614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应用有何差异? (27)47、“2611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是否仅指上市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7)48、上市公司股东等相关主体被调查或处罚的,选择什么公告类别? (28)49、何种情形下选择“2621行业及经营风险的提示公告”类别? (28)十七、27公司重要基本信息变化 (28)50、“0204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和“2702变更证券简称”类别有何区别? (28)51、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如何选择公告类别披露? (28)十八、28 风险警示 (29)52、“2802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不含研发失败)”和“2809研发型企业因研发失败导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类别如何区别? (29)53、何种情形下选择“2808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类别? (29)54、何种情形下选择“2810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类别? (30)十九、29终止上市 (30)55、选择“2906终止上市公告”类别,不同情形的股票终止上市,相应的业务操作有何差异? (30)56、“2905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和“2914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类别如何区分? (30)二十、32 中介机构报告 (31)57、“3201保荐机构报告”等类别涉及的中介机构报告或意见一般包括哪些适用情形? (31)二十一、36 特别表决权 (31)58、“3601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和“3602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类别如何区别? (31)59、何种情形下选择“3603特别表决权权益比例变动”类别? (32)二十二、37 超额配售选择权 (32)60、分别在何种情形下选择“3701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类别和“3702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类别? (32)二十三、80 存托凭证相关公告 (32)61、何种情况下选择“80存托凭证相关公告”大类中的公告类别? (32)为了帮助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充分理解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的设置目的、登记原则和具体要求,准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编制本指南。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交所主板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务必按照法定时间和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大众披露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和重大来往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透亮度和合法性。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需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业务状况、重大风险、内幕来往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财务报表是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准确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公司信用和投资者裁定。
业务状况包括公司的主业务务、战略进步规划、市场份额等信息。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例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
内幕来往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精通的未公开信息进行来往的行为,须公开披露相关状况以保证市场公平。
公司治理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状况、职责和权益。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按照指定时间披露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报告。
临时报告则是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需要披露重大事项时使用的报告。
公告是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和事项的重要方式,以保证市场的公平。
年度报告是公司每年度披露的报告,包括公司年度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状况等。
四、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信息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筹办、审核和披露三个阶段。
上市公司起首应按照相关规定筹办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审计机构会对筹办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最后,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信息发布给社会大众。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还需恪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例如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披露方式和途径的规定。
同时,公司还需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内外部信息传递的高效性。
五、信息披露的意义和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卫投资者的知情权、增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都具有重要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行为,明晰业务办理程序,提高本所工作透明度,做好上市公司服务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平台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信息披露申请,业务专区的登录方式见附件1。
为确保上市公司在网上业务中能正确标识实体身份,保障网上业务的安全性,本所向上市公司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用于本所面向上市公司开放的各项网上业务,如网上信息披露申请、网络投票等。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行为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身份认证服务。
上市公司办理与数字证书相关的业务,如申领、挂失、冻结等,可以直接与通信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755-********,网站:)。
(二)信息披露方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其中,直通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本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查的信息披露方式。
非直通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提交的公告经本所登记确认后提交给符合条件媒体,本所进行事前审查的信息披露方式。
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是最近一期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上市公司除外。
如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薄弱、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受到市场广泛质疑、拒不配合监管等严重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情形的,本所可将其调出直通披露主体范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上市公司采用直通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者更正公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第七条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是上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公司除外。
公司出现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薄弱、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受到市场广泛质疑、拒不配合监管等严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情形的,本所可将其调出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范围。
第八条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公告范围由本所另行规定。
信披直通车制度
信披直通车制度一、业务覆盖与简明友好1.1 定义与范围信披直通车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将重大信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全体投资者公开披露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2 业务覆盖信披直通车制度的业务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等;2.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3.临时报告,如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4.其他重要信息,如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等。
1.3 简明友好信披直通车制度强调信息披露的简明友好性,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清晰明了地表述信息内容,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过于复杂的表达方式。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积极采用图表、图片等可视化工具,提高信息披露的可读性和易理解性。
二、压实主体责任与事后监管2.1 压实主体责任信披直通车制度要求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内部审计和监督。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
2.2 事后监管信披直通车制度要求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事后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事后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延迟披露或漏披露的情况;3.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进行评估,确保重要信息得到充分披露;4.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信披直通车制度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对违规公司进行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2.对违规公司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3.责令违规公司限期整改或暂停部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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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
(2011年10月17日发布,2013年1月28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的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网上业务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报送信息直通披露申请。
我部只接受上市公司从“业务专区”申报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不接受人工方式、纯传真方式报送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上市公司可以将附件资料(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文件、协议或批文等签字件、批复件、盖章件等)转换成电子文件与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一同上报,也可仍通过传真系统提交。
上市公司应保证该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
2、上市公司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18:00。
3、上市公司应当对直通披露的公告文件的登载情况予以关注,发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及时与我部分管人员联系处理。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流程
1、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查阅《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相关部分,了解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内容和时间的具体要求。
2、准备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
上市公司应按要求编写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并准备附件资料。
3、通过业务专区完成直通披露申请
(1)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业务专区”
上市公司经办人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业务专区”。
有关数字证书的申请、变更等业务,请参见《关于向上市公司发放“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通知(2007年修订版)》,登录“业务专区”的方式详见附件1。
(2)进入“业务办理”子专区
上市公司经办人登录“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后,点击“业务办理”,将显示“‘业务办理’子专区使用协议”,点击页面下方的“同意”按钮。
(3)创建新的信息披露申请
点击“业务办理\信息披露申请”栏目,选择“新建申请”,系统将弹出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该页面中“公司代码”和“公司简称”是自动填写的,上市公司应填写公告份数、附件份数、拟披露日期、拟披露报刊等信息,如果自动显示的经办人不是实际办理人,则应修改页面中填写的内容。
注意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短信通知上市公司业务办理人直通披露申请办理进展情况。
(4)添加公告类别
点击“添加新公告类别”链接,将展示备选的公告类别页面。
上市公司有两种方法查询到所需的公告类别:①按照“公告类别”树状结构体系(依据我部内部的业务类别编号排序,该体系将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查询、选择;②使用“快速检索”功能,输入需要查询的公告类别的名称中的一部分,例如输入“股东大会”,再点击右侧的“检索”按钮,页面将会展示公告类别树状体系中所有名称中含有“股东大会”字样的公告类别,便于上市公司在较少的类别中选取所需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办理业务时,只能选取公告小类,即名称前的数字编号为6位的公告名称。
找到所需的公告类别后,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添加到该页面右侧的“已选公告类别”列表中:①双击该公告类别;②点击紧跟该公告类别名称后面的“”;
③用鼠标拖拽至“已选公告类别”列表中。
此时,如果我部向上市公司为这些公告类别提供了相应的备查规则,所有这些公告类别所对应的规则将会全部显示在“已选公告类别”下侧的“规则备查列表”中(以发布时间倒序排列)。
当上市公司添加了所有所需的“公告类别”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将
返回“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对于属于直通车的上市公司提出的直通信息披露申请,如果所有公告类别都符合直通披露要求,技术平台将提示:“当前信息披露申请的审查类型为‘事后审查’”,该页面将显示已经添加的“公告类别”和选择这些公告类别可能需要参考的规则列表,并提供上市公司上传文件的区域。
如果上市公司发现本次选取的公告类别有误,可以点击相应公告类别右侧的“删除”按钮予以删除,如需添加其他公告类别,只要点击“添加新公告类别”链接就可以添加更多的公告类别。
(5)自查公告
添加公告类别工作完成后,应对已经选取的公告类别进行逐个自查。
点击每一个公告类别右端的“披露要点”链接即可进行相应公告的自查。
上市公司应对页面中提示的“业务关注点”进行逐个检查,并依据当次披露的实际情况点击左侧的“是”、“否”、“不适用”选项,如对照此处的业务关注点发现已准备好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应对原文件进行修改,如文件已上传,还应进行替换操作。
该页面同时提供上传新的文件的功能(注意:该页面中的上传文件列表并不只是对应于正在审查的公告类别的文件,而是本次信息披露申请过程中上传的所有文件,所以不应删除属于本次信息披露申请而非本公告类别的文件)。
审查结束后点击“保存”即可保存本次自查结果,否则点击“返回”将不会保存审查结果。
“保存”或“返回”后,都将返回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6)上传文件
在对所有公告类别自查完成后,将已经准备好的电子文件通过点击“上传文件”按钮进行上传(部分公告类别配置了文件列表模板,以方便上市公司分类上传文件,例如披露“一季度报告”时,需要同时提供的“一季报正文”、“一季报全文”、“董事会决议”等等文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办人在上传文件之前,需按公告内容予以分拆,每一个文件只能对应一份公告,不要将多个公告文稿放在同一个电子文件中。
将文件分拆处理完成后,还应规范公告电子文件的命名,文件命名应与文稿内容标题一致,避免选取“决议.doc”、“公告.doc”、“1.doc”、“2.doc”等无意义的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