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课程考试大纲编制和命题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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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考试大纲编制和命题工作的规定

考试大纲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元素,是实施课程学业考试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和学生高效学习的纲领性文件。

一、编制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所开设的课程及课程大纲编制课程考试大纲。教学内容不同、教学时数不同的课程分别编制课程考试大纲。

2.编制课程考试大纲应以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考试大纲不但要具体体现课程教学的要求,把教学要求和学习目标具体化,而且要将教学要求与培养目标转化为实际的质量评估项目和实际能力与水平

的测试内容,明确评价标准与考核方法。

3.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具体落实知识、能力和素质相互统一的教学要求,明确各方面的考核标准与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书本知识掌握的系统性和实际水平,更要考核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实际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4.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要妥善处理好教师课堂教学、课外辅导与学生自学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课程考试大纲的范围,真正发挥课程考试的水平测试功能和教学导向作用,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化。

5.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要充分考虑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的有机统一。要充分发挥考试的导向功能,突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学目的和教改要求。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尤其要注重实践能力的考核,以切实引导学生重视课程学习中的实践性环节。

6.根据建立相对独立的实验(实训)课程体系的教改目标与要求,实验(实训)均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相应地制定出独立的考试大纲,真正明确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

7.考试大纲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体现学科知识的系统性、科学性,能为考试方法的改革、试卷分析提供依据。

8.今后编制的考试大纲将作为开课必需的教学文件连同课程教

学大纲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查。

二、课程考试大纲的基本构成

1.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编号、课程性质、适用专业、考试对象、学时/学分等。

2.课程考试目的。

3.考试内容与要求。

4.考试方式及时间。

5.考试题型结构及分值分布。

6.成绩综合评定办法。

7.教材及参考书目。

三、编制课程考试大纲有关说明

1.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提供的考试大纲的体例及格式编制各门

课程考试大纲。

2.考试大纲必须按专业分课程编制,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公共素质课、学科专业必修课、专业能力必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和实践课程均须制定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公共素质必修课程、跨系承担的课程由承担该课程的教学单位与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协商编制考试大纲。

3.各专业考试大纲要分层次进行编制。同一门课程在不同专业开设时应由开课单位编制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

4.编制考试大纲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一人上课的课程,由任课教师编制;多人上同一门课的,由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编制,并指定一名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执笔。实验(实训)、实习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由任课教师与指导教师集体讨论编制,大纲完成后应由教研室、分院院长或主任审批签字,并报教务处批准。

5.各类课程考试大纲的编制,要力求文字严谨,名词术语规范,要求明确,重点突出,指导性和操作性强。

6.实践类课程考试可结合课程性质和特点,以“综合性项目”或“综合性作业”形式进行。该类课程考试大纲需涵盖该课程需考察的采分点,评分标准。

四、试卷命题标准及要求

(一)命题原则

1.试卷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2.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为重点,也要有一定份量的综合性、灵活性、创新性、设计性试题。

3.试题应以本学期教学内容为主,试题覆盖面要宽,容量要大,题型多样,份量适中,试题的深浅、难易程度要符合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

4.鼓励采用多元化、多方式、多层次的考核与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基本要求

1.试卷一般按照百分制设定分值、以100分钟设定题量,特殊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大部分学生应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完,大部分学生在不到1/2考试时间内完成的试卷为不合格试卷。

2.准备难易度恰当且涵盖课程主要知识点的两套(A/B)试题(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同一试题不能在A/B试卷中同时出现。

3.根据命题原则,每套试卷至少应有5种题型,且主观题不能少于两种题型。

4.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制作试卷,试卷要求卷面整洁、字体规范、图表清晰、卷头内容填写完整。

5.以上要求主要适用于考试方式为“笔试”的课程,使用“口试”或“实践操作”等考试方式的,由分院根据课程特点,参考基本要求确定相应的课程的命题要求。

五、试卷命题规范

(一)传统题型组卷:选择题、是非判断、改错等题目,每小题不得超过1分;填空题每空不得超过1分;词语解释每题不得超过2分;问题解答、案例分析、综合论述等题目,每小题不得超过10分。客观题与主观题分值比例以6:4为宜。

(二)其他类型:所有课程可根据课程本身特点、性质,考核要

推行多种形式(笔试、口试、答辨、测验、论文等)、多个阶段(平时测试、作业测评、课外阅读、社会实践、期末考核等)、多种类型(作品、课堂实训、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创新成果等)的考核制度改革。非理论试卷型考试在课程考试大纲中予以说明。

(三)题型组织:

六、以上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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