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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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危化[2007] 225号

安监总危化[2007] 22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二○○七年十一月十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距离是指在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异常情况时,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威胁,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所需要设置的距离。

安全距离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周围居民以及环境的安全,因此必须进行严密的科学计算和评估。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危险化学品的性质。

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危害程度不同,类别不同其作用范围也不同,因此同样的危险品需要设置的安全距离也不一样。

例如,对于易燃易爆品,安全距离就需要更大一些,而对于高毒、剧毒物品则要更加严格。

其次是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条件。

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条件对安全距离也有很大影响。

如果存放在密闭容器中,与环境隔绝,可以减少污染物扩散的范围,从而安全距离就可以相应减小。

再次是周围环境因素。

危险物品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等周边条件也会影响到安全距离的大小。

例如,如果危险品建设地点周围是密集城区,有多层高楼,则需要扩大安全距离,以确保大量人员的安全。

最后是考虑安全距离的计算和评价方法。

通常的评估标准为国家标准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技术规范》。

对于危险物品安全距离的确定,需要对危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使用环境、物资储存方式、环境条件等参数进行科学计算,以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大小。

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需要在严密的规范下进行。

通过科学地计算和评估,减少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将建设物所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级别,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家园的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2013-8-16 10:45: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危化品仓库安全距离1公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危化品仓库安全距离1公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危化品仓库安全距离1公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领导又在拿一公里安全距离说事儿。

这个一公里标准究竟是什么gui?根据国标GB18265-2000 (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

然而这个1公里的范围太大太可怕了。

根据标准,存放面积大于550平米的仓库,就属于中型仓库。

只要小区里面有公摊面积就属于公共建筑,省级道路就属于交通干线,工厂就属于工矿企业。

所以这个550平米仓库必须独门独栋,方圆一公里内不能有住宅小区,不能有省道以上的公路,不能有其他企业。

市区周边不可能有这样的仓库,村落也不可能建设这样的项目,工业园也不会批准这样的项目。

结论就是,只能往深山或者海岛去建设。

如果你想采购一桶溶剂用来溶解胶水油漆或者进行别的生产,你得付出远远高于货物价值的运费。

就好比从此以后再也没有超市与商场,任何物品都只能通过遥远的工厂或者深山里的仓库发货。

而且由于监管,一桶1000的货,得找3000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输。

画美不看,从此中国企业破产的破产,外迁的外迁,人民处于绝对的安全中,享受经济崩溃的欢乐。

这种情况明显是不现实的,所以首先,我们应该回过头来看看标准本身,是否科学权威。

这个标准制定时间为2000年,撰写单位为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

此协会是民政部登记注册,由从事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业和个人、地方专业协会、行业科研机构及其与之相关的中介组织自愿组成的。

总的来说就是群众组织。

而在此之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几个有明确安全距离的标准,分别是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的。

其中关于安全距离的内容提到,最高规格才70米。

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差不多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按照本方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治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确定的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安监管〔2012〕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规定有效期,但变更设计的,须重新审查。

三、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能否销售其产品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当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工商部门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危化品生产安全间距安全生产

危化品生产安全间距安全生产

危化品生产安全间距1、员工宿舍与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的安全距离是多少米厂房与宿舍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须与居民区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是多少?这不是一个定数,要看是属于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还是什么,是仓库还是生产企业,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你能说详细点吗?3、如何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距离的确定方法安全距离法:根据历史的经验或专家判断,列出不同工业活动或设施与其他场所或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

基于后果的方法:通过火灾、爆炸、毒物扩散等事故后果模型,算出各种死亡或伤害半径作为后果严重程度的一种量度。

基于风险的方法:采用QRA,使用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两个指标作为重大危险源土地使用安全规划的依据。

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确定危化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对于高敏感的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目标,可采用事故后果方法计算后对安全距离做相应的调整。

安全距离验证选取典型园区的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计算,确定安全距离,并与现行标准规范规定的防火、卫生防护距离进行对比,提出推荐的安全距离标准。

对于企业周边高敏感场所、重要目标或特殊高密度场所等,采用QRA计算的安全距离可能会小些,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采用基于后果和基于风险两种方法相结合确定安全距离。

4、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多少?(民宅)根据规定,若生产与储存物包含或可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物、强氧化剂,不可以在居民区附近。

若无上述危险品,应远离居区30米且不准占用消防通道。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背景介绍随着工业领域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被建造起来。

这些项目中包含着高风险、高危险的化学物品,如果在建设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合理的安全距离问题,将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公众和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合理设定安全距离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安全距离的意义、设定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安全距离的意义安全距离是指在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时,为确保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控制事故的范围,需要对周边区域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划定,来确保周围区域不受影响。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如果未考虑到合理的安全距离,就会使周围的居民、单位和环境面临潜在的威胁,甚至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

因此,设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距离,是为了尽最大的努力保障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安全,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不可少的一环。

安全距离的设定方法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的设定方法,国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距离是根据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当地环境以及周围区域的安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确定项目的安全距离时,需要对危险化学品和周围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了解危险物品的特性,如危险性级别、燃爆特性、毒性、腐蚀性等等,结合周边区域的地理、气象、交通等情况,综合考虑设计出一个最佳的安全距离。

在设计方案中,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营中可能会发生的各类事故,如泄漏、火灾等。

需要在安全距离内建设相应的设备和防护措施,包括安全阀、泄漏捕集器、防火墙等等,以便在运营中能很好地控制风险,保障公众和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际上,还有很多的方法可以用于确定安全距离。

比如通过现场风险评估、安全科学技术来评估危险度、综合采用模拟模型和现场实验等方式。

2015已修改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已修改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2013-8-16 10:45: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总局79号令修正)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总局79号令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6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6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6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3〕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的规定。

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分输站或末站建设项目纳入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范围,钢铁企业配套建设的氧气生产企业纳入钢铁企业的安全监管范围。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日常生产、安全管理等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由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权属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审批。

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结束——。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相关知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相关知识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一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相关知识
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2、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4、建设项目概况; 5、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6、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7、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 8、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9、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的安全设施改动情况。
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 2、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 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除国家安全监管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一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相关知识
下面解释几个问题
1、什么是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 2、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指的是什么? 3、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指的
是什么? 4、什么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以下简称建设项⽬)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严格建设项⽬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项⽬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化医药、⽯油天然⽓(海洋⽯油)等相关⼯程设计资质。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重⼤”)的⼤型建设项⽬,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程设计化⼯⽯化医药、⽯油天然⽓(海洋⽯油)⾏业、专业资质甲级。

⼆、切实落实建设项⽬安全管理职责(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续。

对实⾏⼯程监理的建设项⽬,应将安全施⼯质量⼀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产操作经验的⼈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审核。

涉及“两重点⼀重⼤”和⾸次⼯业化设计的建设项⽬,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对建设项⽬安全设计全⾯负责。

设计单位应建⽴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的安全设计终⾝负责。

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修改完善。

(五)施⼯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并对安全设施的⼯程质量负责。

(六)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建设项⽬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及竣⼯验收等进⾏安全审查。

(完整版)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2

(完整版)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2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免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

[免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典型做法

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典型做法

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典型做法说实话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管理这个,我一开始做得很糟。

最开始的时候呢,我都不知道从哪儿入手来管理这项目。

我就只想着要按照那些规章制度来,但是那些条文又多又杂,我感觉就像在一堆乱麻里找线头一样。

我试过把那些规定一条一条地拿来对项目,可这完全不行啊,效率太低了,而且还总是漏这漏那的。

比如说在项目立项的时候吧,我没有仔细考量危险化学品的存储方式与生产规模之间的关系。

当时就想着按照常规的项目立项走流程,结果后面才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规模一变,存储的安全设施就得跟着大改,这可费了老劲了。

后来我就觉得,这种事得从规划这个大方向入手。

就像盖房子,你得先有个蓝图对吧。

在化工园区这个大概念里,要先想好不同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怎么分布。

我开始考察每个项目所涉及的化学品的危险程度、相互之间是否会有反应等因素。

就拿我们园区做例子,如果有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项目,那周围就一定不能有容易产生火源或者会和它发生化学反应的其他项目。

这就好比是你不能把一个炸弹放在火坑旁边,道理是一样的。

还有审查这一环节,我之前总是看企业交上来的书面材料,觉得没问题就过了。

有一次就发现有个企业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写得特别简单,实际去考察的时候才发现,它的运输路线要经过好几个人员密集的区域,这是多大的安全隐患啊。

所以现在我审查,书面材料要看,实地考察也不能少,就像看人,不能光看简历,还得面试一下。

在员工管理方面也是。

我疏忽过对员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审查。

有的企业员工竟然连所接触化学品的基本性质都不清楚。

现在我要求企业要定期做详细的员工培训档案,我还会抽一些员工来问问题,来确保他们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上心了。

项目管理的监督工作也非常关键。

我有时候忙起来就把定期检查给忘了。

有一回好久没检查一个项目,结果人家在生产环节私自简化了一些安全流程。

从那以后,我就做了个小日历表,把各个项目的预计检查时间都标上,方便及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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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由于法律制定的局限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很大程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近期参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原则性的问题,结合部分专家对“安全距离”情节和政府部门“规划”缺陷甚是不解。

特在能力范围内对相关安全距离的法规、规章、行业准入条件、标准规范等进行汇总,以供企业和网友参考。

一、国务院法规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注:已将条例中的文字表述改用表格形式。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82〕28号,1982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七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二、部门规章文件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2.《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05号)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3.1.2 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水平直线距离。

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侧。

三、行业准入条件1.《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0号,2007年10月12日起实施)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2.《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 15号,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4.《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联电子〔2010〕137号,2010年12月31日起实施)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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