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 刑讯逼供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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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 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唐某在审讯 杨某时,自始至终目的都是为了逼取杨的口供,而 不是为了伤害杨的身体。杨某的损伤是在唐某逼取 口供时产生的,不是唐某出于故意伤害杨某的身体 所致。 当然,刑讯逼供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但必须是 因刑讯逼供行为造成重伤、残疾,或因刑讯逼供行 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刑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 行为。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被告人庄汉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 年。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 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 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解释》的基本精神即对渎职罪的主体以职责论(以主体从 事的活动是否是公务活动、是否在履行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 并以此作为评判其能否构成渎职罪的决定性因素)而非以身 份论(即以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评判其能否构 成渎职罪最主要的依据)进行界定。故笔者认为《解释》的 精神应当同样适用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就本案而言,李某主观上有刑讯逼供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 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轻伤的后果,其社 会危害性比普通的故意伤害更加严重,不能仅仅因为李某的 身份不是正式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对其行使司法工作人员职 权的刑讯逼供行为不予认定。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 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负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导致司法人员对正确行使司法权的漠视,极易造成冤、假、错案,严重玷污了执法人员的形象,使司法机关的权威严重受损,从而损害了政策、法律的威信,使普通百姓通过这个窗口而对整个社会的司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失去信心,甚至会产生一些逆反心理。

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推进司法改革,切实保障人权,是世界司法文明的大势所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刑事诉讼领域,转变司法观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近年来,随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不断加强,刑讯逼供案件大幅度下降,但是,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却长期存在,屡禁不绝,防止刑讯逼供已成了刑事司法领域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难题.对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找到治理这一问题的难点所在,对症下药,有效的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任何事物的产生和任何行为的出现,都有其产生的根源,都是在错综复杂的联系中得以催发和显现的。

不存在无源之水、也不存在无本之木。

我认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封建社会瘤毒的影响。

我国的刑讯制度可谓渊源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存在。

封建社会公德规定司法官员,可以通过刑讯采用法定刑具和手段来逼取被告人口供。

到了秦朝,刑讯开始合法化。

汉承秦制,刑讯逼供一直被视为治狱的基本方法。

例如:按《汉律》规定,对犯罪的被告人,如果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而他不服、狡辩的,即可拷打,但应把已予查证清楚的和抵赖的情况在汇报材料中注明。

到了唐代,刑讯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对受刑对象、受刑部位、拷囚次数、拷囚工具、拷讯违律者的责任等都形成制度性规定。

经过宋、明、清时期,刑讯的手段发展到了极其野蛮残酷的程度。

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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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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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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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刑法》完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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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证据往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等特 点。因此,在证据收集和认定过程中,需要采取专业的技术手段,确保 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隐蔽性等特点。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
VS
缓刑制度
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
假释制度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 假释。
ERA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的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并依法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 罚性。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 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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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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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
走私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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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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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
02
故意伤害罪
侵犯财产罪

论刑讯逼供罪(一)

论刑讯逼供罪(一)

论刑讯逼供罪(一)在我国,刑讯逼供犯罪屡禁不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顽疾”,它的发生严重侵犯了人权,危及到公民的法律信仰。

特别是近年来新闻媒体披露的陕西少女麻旦旦的“处女卖淫案”、“刘涌改判案”,及近期刚刚发生的“佘祥林案”,都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本文将从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及立法演进入手,分析本罪的构成特征,探讨本罪的司法认定和刑事责任问题。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及立法演进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刑讯逼供办界定为:使一个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口供。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诉讼方式,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时期,刑讯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一个典型特点。

直至资产阶级革命,在启蒙思想家的号召下,针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刑罚的残酷性和不人道性,确立了禁止强迫被告人招供的相关法律制度。

清末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最早宣布废除刑讯的法律。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后,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原则,并规定在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同时,1979年刑法典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旨在惩治和预防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

罪名解析-刑讯逼供罪

罪名解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

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刑讯逼供犯罪案件资料讲解

刑讯逼供犯罪案件资料讲解
这里不能完全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理解犯罪嫌疑人,只 要是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都属 于本罪中的犯罪嫌疑人。
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刑讯 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为了查明对方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还是治安管理处罚行 为,对其刑讯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 成立没有影响。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关于渎职罪主体适 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 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2002年1月19日上午8时许,受害人李本兴在海钢公司矿建市 场看摆卖东西时,失主陈春燕向正在该市场执行巡逻的石碌矿区 公安局巡警队员庄汉忠报案,称其装有60多元的钱包被扒窃, 并指认是李本兴所为。庄上前从李后背将李绊倒,用手铐将李的 双手反铐在背后,李申辩说“你们抓错人”,但庄不听李的申辩, 经请示该局领导,于9时许将李押往矿区河北派出所。庄汉忠再 次问李是否扒窃钱包,李否认并说你们抓错人,庄汉忠听后认为 李嘴硬,对李拳打脚踢,庄汉忠用巴掌打李脸部,用双腿夹住李 的脖子并用肘击李背部,尔后,庄汉忠把李带到办公室的一墙角 处再问李有否扒窃,李否认,庄汉忠便用拳头打李,当李想避开 庄汉忠的拳头时左耳被击中,经昌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 李本兴的左耳损伤属轻伤。
案例四:如何理解刑讯逼供行为?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张某了解到 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冶炼厂工人裴某有赌博行为时, 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 将裴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裴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裴矢口 否认的情况下,张将裴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裴拳打脚踢,并 用电警棍触击裴的身体,裴忍受不住,大声叫喊,张便用数张厕 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裴的嘴。在堵嘴时,裴提出要解大便,张 将裴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裴大解,裴感到不适 提出不便。张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裴的生殖器,并问裴 “强奸了几个妇女”,裴当即否认。下午7时,张将裴从自己房 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裴光着下身跪在地上 继续讯问,并对裴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裴被打的遍体鳞伤, 最后,裴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 12时方让回家。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 第三、比较了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区别的基础上,认为刑 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转化犯。但同时认为, 刑法将刑讯逼供罪规定为转化犯并不合理,并建议将其规 定为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更为妥当。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鉴别
• 1、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人) • 2、客观方面不同 •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 行为 / 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 3、犯罪目的不同 (逼取口供/逼取证言)
(一)观念等主观方面 • 1、“有罪推定”思想的残余。 • 2、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 • 3、办案急功近利思想作崇。(在司法实践中,对破案率的强调,以及一
旦发案各行政长官往往对侦查机关层层施压催促,要求限期破案就表明国家担忧犯罪 得不到惩处会继续为恶,以及害怕案件久侦不破会有损于国家控制社会的有效性和权 威性的形象。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加 之某些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获率、抓获率,使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就决定走捷径 采取刑讯逼供这一非法手段。)
(三)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鉴别
•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 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虐待被监管人罪是 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 (2)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 被监管人罪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及监管活动的正常程序。 • (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 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 求。 • (5)虐待被监管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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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终止
在犯罪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或者基于某种法定事由而使犯罪停 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如行为人死亡、被抓获、自动放弃等。
03
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别
主要在于前者是自动放弃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后者则是因某种原因
而被迫停止。
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 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PT课 件
目录
• 刑法概述 • 犯罪论 • 刑罚论 • 犯罪形态论 • 刑法分则概述 • 常见罪名解析
01
刑法概述
刑法的定义与作用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作用
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 裁犯罪行为,预防犯罪。
刑法的体系结构
01
01 03
故意伤害罪
02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
抢夺罪
抢劫罪
诈骗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01
03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05
妨害司法罪
02
妨害文物管理罪
04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数罪并罚
先减后并、先并后减。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酌定情节。
累犯与自首
累犯从重处罚,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罚的消灭与赦免
01
刑罚消灭的原因
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 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
02
赦免的种类

人权保护与刑讯逼供 共18页PPT资料

人权保护与刑讯逼供 共18页PPT资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 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 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 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 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人权保护

刑讯逼供
• 我们的思路:
• 1刑讯逼供的概念与特点:
国内立法
国际法
2侵犯了哪些人权,表现(主讲解):
生命权 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
请求公正审判
3我国人权环境下刑讯逼供难以解决原因(讲解)
历史原因 立法原因 (案例) 人权 观念
4如何减少刑讯逼供(总结)
什么是刑讯逼供
Ⅰ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逼取口供的行为
政法委干部、治安联防队员实施刑讯逼供,那么
他们的行为能否归为刑讯逼供罪,他们能否成为
刑讯逼供的主体呢?

在实务中,法律规定主体之外的人往往逃脱
法律制裁。所以无论是否为司法工作人员,只要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讯逼供,都应该适用刑讯
逼供罪定罪量刑。

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转化不合理

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
接待站等地点对梁继平进行审讯期间,为逼取有罪供述,
不让梁正常睡觉,并进行殴打等行为。梁继平于6月1日上
午死亡。上述三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熊正良被判处无
期徒刑,杨泗松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周明吉获刑10年。
——《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
Article 3 – Prohibition of torture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to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免于酷刑与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

刑事授课课件PPT

刑事授课课件PPT

罪刑法定原则
01
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02
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
越法律的特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03
指对一切公民都适用同样的法律,不因种族、性别、职业、社
会出身、宗教信仰和居住条件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证据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必须合法取得
证据必须依法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 据。
证据必须充分、确实
证据必须充分、确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证明犯罪事实。
05
刑法分则案例分析
案例一: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刑事授课课件
目录
• 刑法概述 • 犯罪论 • 刑罚论 • 刑事诉讼 • 刑法分则案例分析 • 刑法前沿问题研究
01
刑法概述
刑法的定义与性质
01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02
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以国家名 义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犯罪客观方面
指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
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 失。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指为了实施犯罪行为 ,准备工具、制造条
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
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行为,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7.刑讯逼供罪

7.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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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刑讯逼供罪转化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与非法拘禁罪不同。前者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 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后者必须 是使用暴力手段才能发生转化。因此,前者的转化 条件比后者要求低,这也体现了从严打击刑讯逼供 这种犯罪行为的立法精神。
17
2.法定刑问题: 《刑法》第247条明文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 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这里的伤残应理解为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在内。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 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刑讯 逼供致人死亡。 思考:本罪法定刑的设置档次是否过于简单?第一 档次的法定刑设置是否合理?第二档次的量刑规定 使用转化犯的理论(法定拟制)是否合理?
【解析】(1)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所以A、B都 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且B根本没有逼供行为。对乙应以故意伤害罪论 处。故A错误,B正确。 (2)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 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可知,对丙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选项D说法错误。要构成刑讯逼供罪,必须存在真实的刑讯逼 供行为。这种佯装行为不是正当的侦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10
(2)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 ①肉刑:如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 段逼取口供的; ②变相肉刑(隐蔽性、易恢复性):如以较长时间 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此外还包括电击、不许睡 觉、雨淋、罚站、半蹲等多种方式。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02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审查证据是否充足、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执行逮捕
03
公安机关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时,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概念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不必在羁押场所关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
特点
对象条件
取保候审适用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实质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逮捕
06
逮捕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暂时性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性质。在实施逮捕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公正、人道。
拘留的概念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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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司法工作 人员如: 侦查人员 逼取口供 的目的
年满16周岁、 年满16周岁、 有监管职权的劳动 具有刑事责任 改造机关的工作人 能力的自然人 员如:狱警 伤害他人的目 的 压服被监管人或泄 愤报复等为目的
主观 方面
四、处罚 犯刑讯逼供罪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 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具体应用 选择题: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 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 任何限制。
(四)、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 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 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 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 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 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 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 罪则无此要求。
案例分析题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张某了解到 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冶炼厂工人裴某有赌博行为时, 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裴 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裴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裴矢口否认的 情况下,张将裴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裴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 触击裴的身体,裴忍受不住,大声叫喊,张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 便的手纸赌裴的嘴。在堵嘴时,裴提出要解大便,张将裴的裤子、 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裴大解,裴感到不适提出不便。张见 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裴的生殖器,并问裴“强奸了几个妇 女”,裴当即否认。下午7时,张将裴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 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裴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裴拳 打脚踢,电警棍打头,裴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裴被迫承认曾参 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 又称暴力取证) 第二节 、 【刑讯逼供】(又称暴力取证)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一、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思考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 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导入案例” 二、构成特征 (一)、本罪客体: 是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复杂客体。 (二)、本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是偶那个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 的行为。 “毒树之果” (三)、本罪主体: 为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工作的人 员。 帮助理解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书上173页第二段的案例”
(五)、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 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 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 取口供为目的,而是为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总结: 四种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罪名 客体 刑讯逼供 故意伤害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主要是司法机关正 常活动 非法拘禁罪 人身权利的人身 自由权
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的身 体健康权 司法机关 正常活动 肉刑、变 相肉刑 一般伤害行为 如:断手指、 挖眼睛等
客观 方面
体罚虐待如:罚站、 非法剥夺他人人 身自由的行为 罚跪、鞭打 如:扣押、绑架 年满16周岁、具 年满16周岁、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 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 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 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 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 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 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 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 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 行为人定罪处罚。
参考观点: 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构成刑讯 逼供罪。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利用职权所进行的一种职务活动,还是滥 用职权所实施的一种个人行为,而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逼取口 供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肉刑逼供的客观行为。结合本案具体 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张某虽然身为人民警察,但其对所谓有赌博 行为的嫌疑人裴某的审查既没有接受任何指派,又没有掌握其赌 博的证据,而是出于对被害人与其妻子婚前曾有过两性关系的仇 恨心理,为泄私愤,而溢用职权对被害人裴某进行报复的个人行 为。这一点,从被告人张某逼问裴某“强奸过几个妇女”的问话 中和将自己的宿舍作为刑讯地点足以印证,尤为严重的是,在对 被害人用戒具拘禁期间,还采用大便手纸堵嘴的卑劣手段,对裴 某进行侮辱摧残。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完全是假借司法权 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非法拘禁 行为。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张某定罪 科刑是比较适宜的。
本节内容回顾:1、什么是刑讯逼供 2、它与几个相似罪名的区分 3、案例分析 4、思考,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如何有效防止它的发生。 5、小的知识点,如:“毒树之果” 、口供的概念等
我的讲课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导入案例: 赵作海冤案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 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同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 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第二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中 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 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 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 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随即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撤销商丘市中级人 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立即放人。随即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 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 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给了赵作海。
六、思考 (一)、出现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的深沉原因。 1、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 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2、体制不完善。中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完善的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现有的侦查监督体制本身不严密,导致侦查权的滥用, 使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与国家公权力相对抗的合理的制衡力。刑讯 逼供的查证难,惩罚力度轻,有时甚至存在部门保护主义。
2、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刑讯逼供,致 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 人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 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 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赵 作 海 蒙
引 起 媒 体
冤 十 泛 一 年 注 影像资料:刑讯细节 关
广
Hale Waihona Puke 肉刑指:捆绑、吊打、针扎等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体器官遭受损 害或肌肤等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
变相肉刑:使指除上述肉刑以外的其他对人犯身体进行折磨的方法。 如长时间冻饿、站立、不准睡眠等。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 2006年7月26日施行,根据该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司 法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以殴打、捆 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 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 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 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 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 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设备陈旧。经济落后,司法投入少,设备陈旧,科技含量低。随着科 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犯罪也刑讯逼供越来越向着智能化、隐蔽化发展。而 与之相对抗的必要科技花费投入不成正比。
(二)、对于避免刑讯给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1、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 。首先,司法人员应当确立 人权保障观念;其次,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于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2、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在杜绝刑讯逼供 的问题上,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彻底抛弃漠视法律的陋习和封建特权思想,转而在心底里树 立起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崇尚法律的思想,才能转化为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行动, 刑讯逼供这一顽疾才能有望被根除。 3、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虽然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 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说明了在法院依法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得处于有 罪公民的地位。 4、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 。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威 胁最大的阶段,也正是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律师帮助的阶段。立法应当明确,在进行任何阶 段的刑事侦讯时,应当有律师在场,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律师协助权。 5、完善讯问程序 (1)、明确询问的证据条件 ;(2)、完善权利告 知程序 ;(3)、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时的录音,录像监控制度 ;(4)、逐 步推广隔离式讯问室制度,建立健全隔离讯问的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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