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
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前言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责任意识,保障全员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矿山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规范矿山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生产的员工,包括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奖惩原则凡是防止事故发生,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消除的,或在生产、作业环节中发扬优秀品质,提高作业效率的员工,应及时获得有形或无形的奖励。
凡是在生产、作业环节中操作不当或失职,导致事故发生,或以非法手段增加业务量的员工,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评选奖项评选奖项分为劳动红旗、先进工作者等奖励;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则有降职、停职、开除等惩罚措施。
第二章矿奖第五条矿奖设置各党组织或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生产需求,根据《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确立矿奖项目,制定奖励办法和评奖标准,设置明确的奖项。
第六条矿奖标准评选矿奖的标准如下:1.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2.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从外部提高市场客户满意度。
3.带领先锋队伍,工作绩效突出。
第七条矿奖评选方式评选矿奖的方式如下:1.对过去一年中获得劳动红旗和先进工作者的人员进行表彰激励。
2.在每月的工作总结提名和评选表扬。
3.公司或党组织组织评选颁奖。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八条惩罚原则违反矿山安全规程产生风险或事故的,一般按照惩罚主任负责的原则,由本人承担失职责任;同事共同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纪律处置和法律追究。
第九条惩罚方式具体惩罚内容及处理方式,企业或党组织应提前公告,明确各种惩罚措施的实施标准、程序和方式,并在落实前进行相关公示。
第十条纪律处分1.简记:口头通报、批评、警告。
2.记过:警告、严重警告等。
煤矿技术责任追究及奖罚管理制度
煤矿技术责任追究及奖罚管理制度一、技术责任追究制度1对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本身出现问题造成技术事故的,由总工程师和安监处长共同组织追查,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分管副总工程师等进行追究。
2.对《作业规程(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现场没有按照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出现生产技术事故的,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和安全副总工程师共同组织追查,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追究,对矿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追究。
二、奖罚1.处罚(1)《作业规程(措施)》未按矿文件要求提前上报矿职能部门预审的,罚编制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各IOO〜500元。
(2)《作业规程(措施)》编制内容不齐全,漏项、错字、附图不全、顺序混乱等,罚编制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各100〜500元。
(3)对《作业规程(措施)》审批不细、把关不严、造成技术事故的,罚相关会审人员100〜500元,编制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各100-500元,罚相关技术部门负责人100〜500元,分管副总100〜500元;对施工单位按矿文件规定处罚。
(4)施工单位未按矿要求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规程措施学习贯彻,每少一人签字罚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各100元。
(5)对地质预测预报、贯通通知单发放不及时的,罚责任人200兀O(6)工程质量低劣,不按规程措施及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作业的,分别罚单位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200-500元,造成质量事故的,按公司、矿有关规定处罚。
(7)对施工单位现场没有按照设计、措施要求施工出现生产技术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大小由矿组织追查,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进行处罚;对矿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8)处理因设计、措施本身出现缺陷和问题造成技术事故的,由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共同组织追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分管副总工程师等进行处罚。
(9)“一通三防”系统不完善、措施不到位、设施不健全、损坏,以及造成“一通三防”技术责任事故的,对相关技术责任人员按公司、矿有关规定处罚。
矿山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凡在安全生产、预防、抢救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凡是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对隐瞒事故,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对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要从严处理。
4、蓄意制造事故者,必须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理。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
6、对于安全检查出的问题和生产作业中的“三违”现象,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落实兑现。
7、鼓励职工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事件一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
矿业有限公司 2019年3月。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过失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
第三条工作过失是指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声誉损害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过失的分类第五条工作过失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工作过失、严重工作过失和重大工作过失。
第六条一般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中出现的轻微失误,未给单位造成明显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但需要进行批评教育和改进的行为。
例如,文件中的文字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
第七条严重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中出现的较为严重的失误,给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需要进行警告、扣罚绩效工资等处罚的行为。
例如,工作任务延误、重要信息遗漏导致工作受阻等。
第八条重大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中出现的极其严重的失误,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害或者法律责任,需要进行降职、撤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严厉处罚的行为。
例如,泄露单位机密、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单位受到处罚等。
第三章工作过失的认定第九条工作过失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综合考虑过失的性质、情节、后果和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
第十条认定工作过失应当经过调查核实,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对于工作过失的认定,应当形成书面的认定报告,明确过失的事实、性质、责任人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工作过失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一般工作过失,由直接上级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在部门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工作过失,除了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当扣罚责任人当月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并在单位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工作过失,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降职、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
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一、概述为规范矿山生产管理、落实奖惩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特制定本规定。
二、奖惩考核1. 奖励(1)生产奖励针对生产中出现的矿山非常规状况(生产条件不好),员工团队通过判断、优化工艺及操作,最终保障了生产完成并整改了异常情况,能够获得由公司颁发的生产奖励。
(2)技术创新奖励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并成功解决问题,或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效率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员工和团队,将授予相应的技术创新奖励。
2. 惩罚(1)责任追究如因员工行为或失职造成事故或生产损失,将责令员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工作追究责任,甚至开除员工。
(2)处罚企业将采取一些制度化的处罚措施:例如,吊销安全文明员工称号、评优评先等工作。
(3)惩罚性降薪对于违规操作、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员工将被扣除部分工资。
三、奖惩记录公司将建立工作处罚记录和表彰记录,监管管理人员对员工相关工作的考核,将以工作记录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四、责任追究1. 指导思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和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正确处理矿山生产中的背离、违规违纪、失职渎职、重大安全事件等问题,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震慑作用,打造企业安全文化,确保矿山安全稳定运行。
2. 目的通过责任追究,督促领导班子和员工始终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
3. 原则责任追究原则必须坚持“依法、公正、透明、自查自纠、从严从实”的方针,切实做到按照法律规定,认真调查、认定责任。
4. 实施步骤(1)责任认定对事故场所的责任人员进行查证和取证,认定监管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事宜;(2)整改措施公司督促有关承担责任的人员认真总结事故经验,及时出台整改和预防措施并落实执行;(3)处罚措施责任追究后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警告、降薪、带薪停职、开除等处罚;五、总结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责任追究工作,制定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将贯彻和执行,从而确保每个员工在岗位上安全无事故,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顺利开展。
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引言矿山工程公司作为承载着矿产资源开发任务的重要单位,其工作过失可能给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矿山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包括责任追究的范围、流程和具体措施等。
责任追究的范围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矿山工程公司的核心责任之一。
当发生事故时,应对因违规操作、设备故障、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工作过失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相关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监管机构等。
环境保护矿山工程涉及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如果发生因违规排放、未经处理的废弃物排放等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作过失情况,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偷漏税矿山工程公司应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如经发现有故意偷漏税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税务责任。
责任追究的流程为了保证责任追究的公正和透明,矿山工程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责任追究机构,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事故调查当发生工作过失事故时,矿山工程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和相关证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调查结果应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进行确认,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责任认定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矿山工程公司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认定。
认定过程应公开、公正,并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追究措施对被认定的责任人,矿山工程公司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人的过失程度,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
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决定责任人的工作岗位调整、处分或解雇等人事措施;•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刑事责任;•将相关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在矿山行业的从业活动等。
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为了加强对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的追究,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矿山工程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对工作过失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范本
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范本矿山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规范工作纪律,提高生产效率,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奖励考核制度第二条公司将根据矿山生产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定期进行奖励和考核。
第三条奖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技术创新人才、劳动模范。
第四条奖励方式主要有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形式。
奖励金额和形式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五条奖励制度实施由矿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向公司报备。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警告、停职检查、解聘等。
具体处罚措施由矿山管理部门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进行决定,并报备公司。
第四章责任追究处理制度第八条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于矿山事故的责任追究将按以下规定进行。
第九条如果事故发生时发现有职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并且该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调离现岗位等。
具体责任追究的方式由矿山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的情况和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决策,并报备公司。
第十一条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人有权进行申诉。
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如果经调查发现,责任人对事故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严重的伤亡和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法向有关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规定为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范本,旨在加强矿山安全管理,规范员工工作行为,确保矿山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具体执行细则由公司和矿山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并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解释。
煤矿工作失职追究条例
煤矿工作失职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公司工作有序开展,减少和杜绝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单位、各级领导要自觉执行上级党、政有关文件、政策及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制度、规定、办法、通知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公司各项工作中对失职行为的追究处罚。
第四条本条例所指各项工作,包括党、政、工等工作中涉及到的所有管理工作。
第二章失职追究对象第五条出现失职行为时,对以下涉及人员及单位进行追究:1、责任单位;2、责任人;3、责任单位管理人员;4、相关管理部门;5、相关业务主管领导;6、公司主管领导;7、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第三章失职追究范围第六条对以下行为进行失职追究:1、对上级精神、领导安排及安全生产经营方针,不传达贯彻或传达贯彻不彻底、不检查督促落实、做出错误决策,造成工作等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公司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条例、制度、规定、指标、通知等贯彻不到位、执行不彻底,在职责范围内发生失误事故、事件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工作不严、不细、不全面,导致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或发生事故、事件的。
4、生产组织未能同时做好安全管理,有重生产、轻安全意识的。
5、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拖拉、推委、扯皮、漂浮、官僚、精力外移、不安心本职工作、不作为,导致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6、对灾害和事故隐患没有有效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处理不及时,造成灾害、事故扩大的。
7、其它失职行为造成工作延误,发生事故、事件、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失职追究处罚种类第七条本条例对失职行为追究按以下十三种处理:1、谈话、告诫;2、罚款;3、通报批评;4、停工;5、调离工作岗位;6、警告;7、记过;8、记大过;9、降级;10、降职;11、撤职;12、开除矿籍留公司查看;13、除名并开除矿籍。
第八条处罚种类按从轻到重依次排列,追究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6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____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100—____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10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____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
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____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____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1000—____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____元罚款。
三、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____检查的部门给予500—____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____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____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____元罚款。
五、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矿山企业管理过失分类及处罚标准
矿山企业管理过失分类及处罚标准管理过失:指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管理过失处罚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级过失,给予行政撤职、降级,学习三个月到一年或罚款800-1000 元。
1、因管理不善发生死亡事故的党政正职、安全负责人、跟班干部,行政撤职。
2、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党政正职、安全负责人行政警告、跟班干部撤职。
3、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降级或撤职。
4、违反技术规定,致使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严重失误或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降级。
5、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单位主要责任者,降级。
6、无规程、措施安排员工作业,造成严重工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降级。
7、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单位负责人,撤职。
8、跟班不在现场或脱岗者,降级。
9、因测量失误造成巷道走偏或两巷贯通相错3m 以上的责任者,学习三个月,罚款1000元。
10、管理不善私自拆除或破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单位主要责任者,学习六个月,罚款1000元。
11、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在公司范围内造成极坏影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负责人,降级,学习一年。
12、对制止举报三违、事故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罚款1000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二级过失,给予学习一个月或罚款500-800 元。
13、因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或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正职、安全负责人,学习一个月,罚款800 元。
14、特别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者,学习一个月,罚款800 元。
15、遇到(或接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瓦斯、顶板等重大事故隐患(信息),不汇报矿和相关部门、不及时撤人的单位负责者,学习一个月,罚款800 元。
16、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单位负责者,学习一个月,罚款800 元。
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三篇)
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矿的工作纪律,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激励员工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矿统一编制的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奖惩工作的公正、公平,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奖励和惩罚是对员工的奖惩行为进行正向激励,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工作岗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在某矿任职期间表现突出、工作出色,具有重要贡献的员工,应当予以公开和正式表彰,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对员工的奖励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工作成绩优秀,突出贡献的员工可以给予物质奖励、荣誉称号或者晋升。
2.在工作中提出可行的创新建议,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员工,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3.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员工,可以给予适当的奖金或计件工资。
第七条员工的奖励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流程:1.建立奖励提名制度,任何员工有权提名优秀员工予以奖励。
2.奖励提名需经过层级审批,最终由某矿主管领导审核决定。
3.奖励结果应当公布,作为员工的励志榜样。
第八条员工的奖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且应当公正、公平,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惩罚第九条对于在某矿工作期间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不端的员工,应当予以相应的惩罚。
第十条对员工的惩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对于轻微违纪的员工,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处分等处理。
2.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降级、停职、开除等处理。
3.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员工,应当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的惩罚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流程:1.对于违纪行为的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惩罚决定需经过层级审批,最终由某矿主管领导审核签署。
3.惩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第十二条员工的惩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且应当公正、公平,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1、骆驼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矿各级管理人员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乌海能源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矿各级管理人员.3、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
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
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4、各部室、区队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任何部门及每位员工均有权向矿安健环部报告或举报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6、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1)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经本安委会会议、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安全事项或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安全重点工作中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
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根据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本矿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行为表现和违规行为等进行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处理。
一、奖励考核规定:
1. 奖励对象:所有在岗员工。
2. 奖励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贡献和表现情况进行评估,达到或超过预定的绩效指标和工作要求的员工将被奖励。
3. 奖励方式: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表彰、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培训机会等。
二、惩罚考核规定:
1. 惩罚对象:所有在岗员工。
2. 惩罚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行为表现和违规行为等进行评估,未达到预定的绩效指标、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员工将被惩罚。
3. 惩罚方式:惩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停职、开除等。
三、责任追究处理规定:
1. 追究对象:所有在岗员工。
2. 责任追究标准: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员工,将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3. 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核实、问责、赔偿、法律追责等。
四、奖惩与责任追究的程序:
1. 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处理程序由矿务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具体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 员工有权提出申诉并进行申辩,矿务部门将根据申诉和申辩情况作出最终决策。
3. 员工被处罚或追究责任后,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申诉。
以上为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流程可根据矿务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背景矿业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危险性行业。
在采矿、加工等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事故,给职工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带来巨大的危害。
在这种情况下,各矿山必须严格落实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便尽可能地保障矿工们的生命安全。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的责任,并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行政或者经济责任;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在矿业行业中,必须加强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确保矿山显著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内容为了规范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出科学、详细、可操作的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下面,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我国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矿山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指向下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他们是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者。
在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时,必须准确定位责任主体,并对失职、玩忽职守、不作为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 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为了更好地管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根据生产经营模式和管理层级实行责任分工体系。
各部门的职责必须明确及时,每个人必须按照自己的职责与要求履行各项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责任分工是矿山管理人员必须抓好的一个管理方法。
3.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是矿山持续、稳定、高有效率的生产保障,也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矿山管理人员必须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为煤矿生产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4.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由于矿山管理过程中存在人员的漏洞,必须做好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工作。
考核人员必须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的安全生产指示和条例逐条逐项地进行考评,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予以批评和严惩。
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发生矿山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究。
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
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员工工作效能,强化工作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奖励考核制度
第二条矿内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考核目标、评估考核结果,并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考核主要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贡献、创新、任职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根据不同等级进行奖励。
第五条优秀员工可以获得年度奖金、晋升、表扬等奖励,称职员工可以获得晋升、表扬等奖励,基本称职员工可以获得表扬等奖励。
第三章处罚制度
第六条矿内设立违规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工、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安全规定等。
第八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主要根据违规程度、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九条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工资、降职、停职、辞退等。
第十条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进行法律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对于因工作失职、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矿内设立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停职、辞退等。
第十三条严重追究责任的员工可以进行法律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需要经过矿内相关部门的评估和批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矿内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及细节请参照矿内相关文件。
(矿山安全)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监处及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由安监处负责立即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通过调查分析,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煤矿工程质量事故追责制度
煤矿工程质量事故追责制度为了建立完善的煤矿工程质量事故追责制度,首先应该明确责任主体。
煤矿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领导、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以及监理单位等。
每个责任主体都应该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承担责任。
对于煤矿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明确,责任应该划分清晰,每个责任主体都应该有着明确的责任界定和责任范围。
其次,追责制度应该明确追责标准。
煤矿工程质量事故追责制度的核心是追责标准的设立。
在建立追责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责任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追责的标准和要求。
只有明确了追责标准,责任主体在面对事故责任时才能够知晓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能够更好地做好日常工作,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接着,追责制度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要保证煤矿工程质量事故的追责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就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应该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由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来进行,主要是通过内部审计、内部检查等形式来监督责任主体的行为。
外部监督则由政府和监管机构来进行,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的审核、检查等方式来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煤矿工程质量事故的追责制度才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追责制度应该建立明确的处罚措施。
对于煤矿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主体,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措施应该根据责任主体的行为和犯罪性质来确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任主体,应该给予相应的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只有通过建立明确的处罚措施,煤矿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主体才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煤矿工程质量事故追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证煤矿生产安全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建立明确的责任主体、追责标准、监督机制和处罚措施,才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惩治煤矿工程质量事故,确保煤矿工程质量安全和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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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4、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6、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罚款5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
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出现1次罚款100元。
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9、未严格审核会计原始资料,对不合规定的会计原始资料报销入帐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10%的损失。
10、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1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2、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1次罚款50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3、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4、因关门、关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15、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1次,所在部门人员各罚款50元。
会议中心卫生管理责任处罚,按照《会议中心物品及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二)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三)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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