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目录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9)1. 弓I言 (9)2. 审查原则 (9)3. 审查程序 (10)3.1 初步审查合格 (10)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10)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10)3.4 通知书的答复 (10)3.5 申请的驳回 (11)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11)4.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11)4.1 请求书 (11)4.1.1 发明名称 (11)4.1.2 发明人 (11)4.1.3 申请人 (12)4.1.3.1 申请人是本国人 (12)4.1.3.2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12)4.1.3.3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13)4.1.4 联系人 (13)4.1.5 代表人 (13)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13)4.1.7 地址 (14)4.2 说明书 (14)4.3 说明书附图 (14)4.4 权利要求书 (15)4.5 说明书摘要 (15)4.5.1 摘要文字部分 (15)4.5.2 摘要附图 (15)4.6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16)5. 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6)5.1 分案申请 (16)5.1.1 分案申请的核实 (16)5.1.2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17)5.2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17)5.2.1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17)5.2.2 保藏的恢复 (18)5.3 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18)6.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19)6.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19)6.1.1 委托 (19)6.1.2 委托书 (19)6.1.3 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20)6.2 要求优先权 (20)6.2.1 要求外国优先权 (20)621.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20)621.2 要求优先权声明 (21)621.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1)6.2.1.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21)6.2.2 要求本国优先权 (22)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22)6.2.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22)6.2.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2)6.2.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22)6.2.2.5 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23)6.2.3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23)6.2.4 优先权要求费 (23)6.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23)6.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24)6.3.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4)6.3.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24)6.3.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24)6.4 实质审查请求 (25)6.4.1 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 (25)6.4.2 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 (25)6.5 提前公布声明 (25)6.6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5)6.7 著录项目变更 (26)6.7.1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6)6.7.1.1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6)6.7.1.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26)6.7.1.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26)6.7.1.4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26)6.7.2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27)6.7.2.1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27)6.7.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27)6.7.2.3 发明人变更 (28)6.7.2.4 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28)6.7.2.5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国籍变更 (29)6.7.2.6 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29)6.7.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29)6.7.4 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30)7.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30)7.1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30)7.5 根据专利法第三^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32)7.6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32)7.7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审查 (32)7.8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审查 (32)8. 依职权修改 (32)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35)1. 引言 (35)2. 审查原则 (35)3. 审查程序 (36)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36)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36)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6)3.4 通知书的答复 (36)3.5 申请的驳回 (37)3.5.1 驳回条件 (37)3.5.2 驳回决定正文 (37)3.6 前置审查和复审后的处理 (37)4.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38)4.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38)4.2 要求优先权 (38)4.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38)4.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38)4.5 著录项目变更 (38)5.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38)6.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38)6.1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38)6.2 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 (39)6.2.1 产品的形状 (39)6.2.2 产品的构造 (39)6.3 技术方案 (39)7. 申请文件的审查 (40)7.1 请求书 (40)7.2 说明书 (40)7.3 说明书附图 (40)7.4 权利要求书 (41)7.5 说明书摘要 (42)7.6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43)8.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43)8.1 申请人主动修改 (43)8.2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43)8.3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44)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44)12.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44)13.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45)14.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 (45)15.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45)15.1 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 (45)15.1.1 申请人的请求 (45)15.1.2 审查依据的文本 (45)15.1.3 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46 15.2 审查要求 (46)15.2.1 申请文件的审查 (46)15.2.2 单一性的审查 (46)15.2.3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47)15.2.4 改正译文错误 (47)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49)1. 引言 (49)2. 审查原则 (49)3. 审查程序 (50)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50)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50)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50)3.4 通知书的答复 (50)3.5 申请的驳回 (51)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51)4. 申请文件的审查 (51)4.1 请求书 (51)4.1.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51)4.1.2 设计人 (52)4.1.3 申请人 (52)4.1.4 联系人 (52)4.1.5 代表人 (52)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52)4.1.7 地址 (52)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52)4.2.1 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52)4.2.2 图片的绘制 (53)4.2.3 照片的拍摄 (53)4.2.4 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53)4.3 简要说明 (54)5.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55)5.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55)5.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55)5.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55)5.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5)5.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55)5.2.5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55)5.2.6 优先权要求费 (55)5.2.7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55)5.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55)5.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55)5.5 著录项目变更 (56)6.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56)6.1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56)6.1.1 违反法律 (56)6.1.2 违反社会公德 (56)6.1.3 妨害公共利益 (56)6.2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56)7.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57)7.1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57)7.2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57)7.3 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57)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57)8.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58)9. 根据专利法第三^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58)9.1 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58)9.1.1 同一产品 (59)9.1.2 相似外观设计 (59)9.2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59)9.2.1 同一类别 (59)9.2.2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59)9.2.3 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60)9.2.4 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60)9.3 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60)9.4 分案申请的审查 (60)9.4.1 分案申请的核实 (60)9.4.2 分案申请的其他要求 (60)9.4.3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61)10.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61)10.1 申请人主动修改 (61)10.2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61)10.3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61)11.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62)12. 外观设计分类 (62)12.1 分类的依据 (62)12.2 分类的方法 (62)12.3 分类号的确定 (63)12.3.1 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63)12.3.2 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63)12.3.3 分类过程中的补正 (63)第四章专利分类 (65)1. 引言 (65)2. 分类的内容 (65)3. 技术主题 (65)3.1 技术主题的类别 (65)3.2 技术主题的确定 (66)3.2.1 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的几种情况 (66)322 根据权利要求书无法确定技术主题的情况 (67)3.2.3 根据说明书、附图确定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 (67)4. 分类方法 (67)4.1 整体分类 (67)4.2 功能分类或应用分类的确定 (67)4.2.1 功能分类 (67)4.2.2 应用分类 (68)4.2.3 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68)4.2.4 特殊情况 (68)4.3 多重分类 (69)4.3.1 技术主题的多方面分类 (69)4.3.2 二级分类表 (69)4.3.3 混合系统与引得码 (69)4.4 技术主题的特殊分类 (70)5. 分类位置的规则简述 (70)6. 分类的步骤 (70)7. 对不同公布级专利申请的分类 (70)7.1 对未检索专利申请的分类 (70)7.2 对已检索和审查后专利申请的分类 (70)8. 特定技术主题的分类方法 (70)8.1 化合物 (70)8.2 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 (71)8.3 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 (71)8.4 设备或方法 (71)8.5 制造的物品 (71)8.6 多步骤方法、成套设备 (71)8.7 零件、结构部件 (71)8.8 化学通式 (72)。
专利审查指南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 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
乐谱、食谱、棋谱;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锻炼身体的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13
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2)除了上述(1)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
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 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 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 专利权的可能性。
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 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11
修改说明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
【例如】
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
速算法或口诀;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理方法及制度;
心理测验方法;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第一 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8
修改内容
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修改点: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 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 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9
修பைடு நூலகம்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专利审查旨在验证申请人所提出的专利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新颖性、非显性、有创造性和可工业应用性等。
专利审查过程严格,需要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证据,以便审查员能够全面评估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专利申请能够顺利进行审查。
首先,申请人需要对相关专利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包括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等。
其次,申请人需要对自己的发明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确保发明具有新颖性和有创造性。
此外,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专利申请材料,包括发明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
专利审查的流程专利审查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专利申请的初审,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接着是形式审查,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进行审查,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等;然后是实质审查,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对发明的新颖性、非显性和可工业应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最后是审查决定,审查员根据审查结果对专利申请做出审查决定,包括批准、拒绝或要求修改等。
提高专利审查通过率的方法为了提高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是撰写清晰明了的专利申请材料,确保专利申请内容能够清晰表达发明的特点和创新之处;其次是积极参与审查过程,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回复和解释;再者是及时了解专利审查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审查员的意见和要求;最后是妥善处理专利申请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避免专利审查中出现不必要的困难。
结语专利审查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申请人需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确保专利申请能够顺利通过审查。
希望本文提供的专利审查指南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顺利通过审查,获得所期待的专利保护。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编者按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0年2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步施行。
《专利周刊》特开设“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专栏,详细介绍《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给申请带来的相应的变化,以帮助发明人、申请人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适应此次修改。
鉴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改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等内容,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性修订为主,同时为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而对申请、审查操作实践中出现的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及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已相对成熟的做法以申请、审查标准的形式固化下来以指导、规范实践操作行为。
以适应性修订为主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为主,适应性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交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初步审查中对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作为驳回条款的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进行审查的审查基准。
2.适应专利法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
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增设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程序,对于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以及以PCT国际申请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的保密审查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指南说明》嘿,新手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说说这个新版专利审查指南。
我当初接触这个的时候,那真的是一头雾水啊,就像在一个大雾天里找路,完全不知道方向。
所以现在我可得好好跟你们说说。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这个指南是特别严谨的东西,就像盖房子的蓝图一样,规定着专利审查的方方面面。
你得先把目录啥的搞清楚,知道这个指南大概分为哪些部分。
我一开始就是没重视目录,结果找个东西翻来覆去的,就像在大海里捞针一样。
二、实用建议当你开始看里面的具体细则的时候,拿个小本子做记录。
这就好比是猎人打猎标记路线一样重要。
比如说关于专利申请的流程部分,这里特别重要。
你要把每一个步骤,像提交申请材料、初审这些环节的要求和规定都记下来。
要是在这上面迷糊了,那后面申请被驳回就麻烦了。
还有关于专利类型的区别那里,好像一眼看过去都明白,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容易混淆。
就像识别小狗的品种,看着差不多,但各有各的特点。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发明啊,它们各自的审查重点都不一样。
比如发明强调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你就得把这三个方面的审查标准都吃透。
我当时就是两个对比着去学习,像发明和实用新型,它们有些地方是相通的,但有些差别就像白昼和黑夜那样明显,比较着学能更快理解。
三、容易忽视的点这里有个容易被忽视的,就是关于说明书的撰写。
你可别觉得就是简单写写发明是啥就得了。
这说明书要简洁准确,还得能让人根据你这个说明就能重复做出来这个发明。
我原来就写得含糊不清,被打回来重改了好多次。
就好像你给人指路,不能光说在那个大楼附近,得说清楚具体位置,几点方位这类的。
还有附图这块,附图要是不清楚或者画错了,也会影响审查啊。
这就像给人看地图,地图画错了,人家咋能找到地方呢。
四、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也不少。
比如说,要是有一些跨学科领域的发明,审查起来会更复杂。
就像一个东西既是机械方面的创新,又涉及到生物科学领域。
这个时候的审查标准就需要好好研究了。
专利审查指南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作品目录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专利分类 第二部分实质审查 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三章新颖性 第四章创造性 第五章实用性
使用说明
1.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
感谢观看
2.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 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二、四部 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 序的通用规则。
专利审查指南
2010年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使用说明
目录
02 作品目录 04 略语表
《专利审查指南》是2010年1月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黄清明。本书介绍了专利局和专利复审 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内容简介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一、概述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能够保护创新性技术的独立性和独享性。
为了保护专利权益并确保专利文件的顺利申请和审查,以下是一份专利审查指南,旨在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二、申请准备1. 验证专利可行性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应该对所涉及的技术进行充分的调研和验证。
需要确保该技术是新颖的、有创造性的,并且可以应用于实际产业领域。
2.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通常包括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相关附图。
这些文件应该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格式、结构和内容编写,以确保申请能够通过初步审查。
3. 保护技术数据和隐私信息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保护技术数据和隐私信息的安全。
可以采取加密方式或与专业律师签订保密协议来确保技术不被泄露。
三、专利审查1. 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在完成专利申请文件准备后,需要按照要求将文件递交至相关的专利审查部门。
务必确保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附上所需的申请费用。
2. 审查程序和要求专利审查程序通常包括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需要及时响应审查部门的要求,例如补充材料、修改权利要求等,以便加速审查进程。
3. 与审查员的沟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能需要与审查员进行沟通。
需要理解审查员的问题和意见,并积极提供明确的回应和解释,以便促进审查的顺利进行。
四、专利保护和维权1. 获得专利授权如果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最终被授权,申请人需要支付专利授权费用,并签署专利授权证书,以确保专利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专利维权一旦专利获得授权,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对专利进行维权。
这可能包括与侵权方进行谈判、协商许可或起诉侵权行为等。
五、专利管理和效益分析1. 专利管理申请人应该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专利信息,进行专利维护和费用缴纳,以确保专利权益的长期稳定。
2. 效益分析申请人可以对专利进行有效性和商业价值的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维持专利权益或进行其他商业决策。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 word可编辑版 2021最新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专利审查指南》(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专利审查指南》(根据公告第三九一号修正)第二部分第十章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第二部分第十章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3.5.1 审查原则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按照本章第3.5.1 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例1】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化合物A,说明书记载了化合物A 的制备实12345【例 2】789N HOn-BuNN OH NNNO NH 2OPON n-BuH(Ⅳa)O申请:(Ⅳb)(Ⅳb)与(Ⅳa)化合物的区别仅在于嘌呤 6-位上以-O-替换了-N H 。
尽管-O-与-NH-为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经典电子等排体,但 (Ⅳb )的【例 5】 现有技术:(Ⅴa)其中 R1=OH, R2=H 且 R3=CH2CH(CH3)2。
申请:(Ⅴb)其中R1当要求保护(Ⅴb)通式化合物时,(Ⅴb)与(Ⅴa)的区别仅10111213141516。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 保密原则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 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对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3.审查程序3.1初步审查合格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
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3.2申请文件的补正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3.4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
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
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
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3.5申请的驳回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
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3.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
4.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4.1请求书4.1.1发明名称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4.1.2发明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
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 (不公布姓名)”。
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4.1.3申请人4.1.3.1申请人是本国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
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
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提交补正书及更换前、后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更换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
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4.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