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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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目录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9)1. 弓I言 (9)2. 审查原则 (9)3. 审查程序 (10)3.1 初步审查合格 (10)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10)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10)3.4 通知书的答复 (10)3.5 申请的驳回 (11)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11)4.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11)4.1 请求书 (11)4.1.1 发明名称 (11)4.1.2 发明人 (11)4.1.3 申请人 (12)4.1.3.1 申请人是本国人 (12)4.1.3.2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12)4.1.3.3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13)4.1.4 联系人 (13)4.1.5 代表人 (13)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13)4.1.7 地址 (14)4.2 说明书 (14)4.3 说明书附图 (14)4.4 权利要求书 (15)4.5 说明书摘要 (15)4.5.1 摘要文字部分 (15)4.5.2 摘要附图 (15)4.6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16)5. 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6)5.1 分案申请 (16)5.1.1 分案申请的核实 (16)5.1.2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17)5.2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17)5.2.1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17)5.2.2 保藏的恢复 (18)5.3 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18)6.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19)6.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19)6.1.1 委托 (19)6.1.2 委托书 (19)6.1.3 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20)6.2 要求优先权 (20)6.2.1 要求外国优先权 (20)621.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20)621.2 要求优先权声明 (21)621.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1)6.2.1.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21)6.2.2 要求本国优先权 (22)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22)6.2.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22)6.2.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2)6.2.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22)6.2.2.5 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23)6.2.3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23)6.2.4 优先权要求费 (23)6.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23)6.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24)6.3.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4)6.3.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24)6.3.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24)6.4 实质审查请求 (25)6.4.1 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 (25)6.4.2 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 (25)6.5 提前公布声明 (25)6.6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5)6.7 著录项目变更 (26)6.7.1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6)6.7.1.1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6)6.7.1.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26)6.7.1.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26)6.7.1.4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26)6.7.2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27)6.7.2.1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27)6.7.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27)6.7.2.3 发明人变更 (28)6.7.2.4 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28)6.7.2.5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国籍变更 (29)6.7.2.6 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29)6.7.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29)6.7.4 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30)7.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30)7.1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30)7.5 根据专利法第三^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32)7.6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32)7.7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审查 (32)7.8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审查 (32)8. 依职权修改 (32)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35)1. 引言 (35)2. 审查原则 (35)3. 审查程序 (36)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36)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36)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6)3.4 通知书的答复 (36)3.5 申请的驳回 (37)3.5.1 驳回条件 (37)3.5.2 驳回决定正文 (37)3.6 前置审查和复审后的处理 (37)4.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38)4.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38)4.2 要求优先权 (38)4.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38)4.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38)4.5 著录项目变更 (38)5.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38)6.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38)6.1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38)6.2 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 (39)6.2.1 产品的形状 (39)6.2.2 产品的构造 (39)6.3 技术方案 (39)7. 申请文件的审查 (40)7.1 请求书 (40)7.2 说明书 (40)7.3 说明书附图 (40)7.4 权利要求书 (41)7.5 说明书摘要 (42)7.6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43)8.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43)8.1 申请人主动修改 (43)8.2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43)8.3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44)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44)12.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44)13.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45)14.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 (45)15.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45)15.1 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 (45)15.1.1 申请人的请求 (45)15.1.2 审查依据的文本 (45)15.1.3 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46 15.2 审查要求 (46)15.2.1 申请文件的审查 (46)15.2.2 单一性的审查 (46)15.2.3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47)15.2.4 改正译文错误 (47)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49)1. 引言 (49)2. 审查原则 (49)3. 审查程序 (50)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50)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50)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50)3.4 通知书的答复 (50)3.5 申请的驳回 (51)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51)4. 申请文件的审查 (51)4.1 请求书 (51)4.1.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51)4.1.2 设计人 (52)4.1.3 申请人 (52)4.1.4 联系人 (52)4.1.5 代表人 (52)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52)4.1.7 地址 (52)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52)4.2.1 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52)4.2.2 图片的绘制 (53)4.2.3 照片的拍摄 (53)4.2.4 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53)4.3 简要说明 (54)5.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55)5.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55)5.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55)5.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55)5.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5)5.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55)5.2.5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55)5.2.6 优先权要求费 (55)5.2.7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55)5.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55)5.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55)5.5 著录项目变更 (56)6.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56)6.1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56)6.1.1 违反法律 (56)6.1.2 违反社会公德 (56)6.1.3 妨害公共利益 (56)6.2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56)7.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57)7.1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57)7.2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57)7.3 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57)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57)8.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58)9. 根据专利法第三^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58)9.1 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58)9.1.1 同一产品 (59)9.1.2 相似外观设计 (59)9.2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59)9.2.1 同一类别 (59)9.2.2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59)9.2.3 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60)9.2.4 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60)9.3 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60)9.4 分案申请的审查 (60)9.4.1 分案申请的核实 (60)9.4.2 分案申请的其他要求 (60)9.4.3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61)10.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61)10.1 申请人主动修改 (61)10.2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61)10.3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61)11.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62)12. 外观设计分类 (62)12.1 分类的依据 (62)12.2 分类的方法 (62)12.3 分类号的确定 (63)12.3.1 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63)12.3.2 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63)12.3.3 分类过程中的补正 (63)第四章专利分类 (65)1. 引言 (65)2. 分类的内容 (65)3. 技术主题 (65)3.1 技术主题的类别 (65)3.2 技术主题的确定 (66)3.2.1 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的几种情况 (66)322 根据权利要求书无法确定技术主题的情况 (67)3.2.3 根据说明书、附图确定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 (67)4. 分类方法 (67)4.1 整体分类 (67)4.2 功能分类或应用分类的确定 (67)4.2.1 功能分类 (67)4.2.2 应用分类 (68)4.2.3 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68)4.2.4 特殊情况 (68)4.3 多重分类 (69)4.3.1 技术主题的多方面分类 (69)4.3.2 二级分类表 (69)4.3.3 混合系统与引得码 (69)4.4 技术主题的特殊分类 (70)5. 分类位置的规则简述 (70)6. 分类的步骤 (70)7. 对不同公布级专利申请的分类 (70)7.1 对未检索专利申请的分类 (70)7.2 对已检索和审查后专利申请的分类 (70)8. 特定技术主题的分类方法 (70)8.1 化合物 (70)8.2 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 (71)8.3 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 (71)8.4 设备或方法 (71)8.5 制造的物品 (71)8.6 多步骤方法、成套设备 (71)8.7 零件、结构部件 (71)8.8 化学通式 (72)。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 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
乐谱、食谱、棋谱;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锻炼身体的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13
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2)除了上述(1)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
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 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 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 专利权的可能性。
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 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11
修改说明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
【例如】
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
速算法或口诀;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理方法及制度;
心理测验方法;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第一 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8
修改内容
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修改点: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 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 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9
修பைடு நூலகம்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专利审查旨在验证申请人所提出的专利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新颖性、非显性、有创造性和可工业应用性等。

专利审查过程严格,需要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证据,以便审查员能够全面评估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专利申请能够顺利进行审查。

首先,申请人需要对相关专利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包括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等。

其次,申请人需要对自己的发明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确保发明具有新颖性和有创造性。

此外,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专利申请材料,包括发明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

专利审查的流程专利审查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专利申请的初审,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接着是形式审查,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进行审查,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等;然后是实质审查,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对发明的新颖性、非显性和可工业应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最后是审查决定,审查员根据审查结果对专利申请做出审查决定,包括批准、拒绝或要求修改等。

提高专利审查通过率的方法为了提高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是撰写清晰明了的专利申请材料,确保专利申请内容能够清晰表达发明的特点和创新之处;其次是积极参与审查过程,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回复和解释;再者是及时了解专利审查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审查员的意见和要求;最后是妥善处理专利申请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避免专利审查中出现不必要的困难。

结语专利审查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申请人需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确保专利申请能够顺利通过审查。

希望本文提供的专利审查指南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顺利通过审查,获得所期待的专利保护。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编者按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0年2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步施行。

《专利周刊》特开设“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专栏,详细介绍《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给申请带来的相应的变化,以帮助发明人、申请人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适应此次修改。

鉴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改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等内容,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性修订为主,同时为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而对申请、审查操作实践中出现的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及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已相对成熟的做法以申请、审查标准的形式固化下来以指导、规范实践操作行为。

以适应性修订为主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为主,适应性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交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初步审查中对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作为驳回条款的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进行审查的审查基准。

2.适应专利法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

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增设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程序,对于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以及以PCT国际申请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的保密审查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指南说明》嘿,新手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说说这个新版专利审查指南。

我当初接触这个的时候,那真的是一头雾水啊,就像在一个大雾天里找路,完全不知道方向。

所以现在我可得好好跟你们说说。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这个指南是特别严谨的东西,就像盖房子的蓝图一样,规定着专利审查的方方面面。

你得先把目录啥的搞清楚,知道这个指南大概分为哪些部分。

我一开始就是没重视目录,结果找个东西翻来覆去的,就像在大海里捞针一样。

二、实用建议当你开始看里面的具体细则的时候,拿个小本子做记录。

这就好比是猎人打猎标记路线一样重要。

比如说关于专利申请的流程部分,这里特别重要。

你要把每一个步骤,像提交申请材料、初审这些环节的要求和规定都记下来。

要是在这上面迷糊了,那后面申请被驳回就麻烦了。

还有关于专利类型的区别那里,好像一眼看过去都明白,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容易混淆。

就像识别小狗的品种,看着差不多,但各有各的特点。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发明啊,它们各自的审查重点都不一样。

比如发明强调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你就得把这三个方面的审查标准都吃透。

我当时就是两个对比着去学习,像发明和实用新型,它们有些地方是相通的,但有些差别就像白昼和黑夜那样明显,比较着学能更快理解。

三、容易忽视的点这里有个容易被忽视的,就是关于说明书的撰写。

你可别觉得就是简单写写发明是啥就得了。

这说明书要简洁准确,还得能让人根据你这个说明就能重复做出来这个发明。

我原来就写得含糊不清,被打回来重改了好多次。

就好像你给人指路,不能光说在那个大楼附近,得说清楚具体位置,几点方位这类的。

还有附图这块,附图要是不清楚或者画错了,也会影响审查啊。

这就像给人看地图,地图画错了,人家咋能找到地方呢。

四、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也不少。

比如说,要是有一些跨学科领域的发明,审查起来会更复杂。

就像一个东西既是机械方面的创新,又涉及到生物科学领域。

这个时候的审查标准就需要好好研究了。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专利局和专 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作品目录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专利分类 第二部分实质审查 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三章新颖性 第四章创造性 第五章实用性
使用说明
1.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
感谢观看
2.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 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二、四部 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 序的通用规则。
专利审查指南
2010年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使用说明
目录
02 作品目录 04 略语表
《专利审查指南》是2010年1月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黄清明。本书介绍了专利局和专利复审 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内容简介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一、概述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能够保护创新性技术的独立性和独享性。

为了保护专利权益并确保专利文件的顺利申请和审查,以下是一份专利审查指南,旨在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二、申请准备1. 验证专利可行性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应该对所涉及的技术进行充分的调研和验证。

需要确保该技术是新颖的、有创造性的,并且可以应用于实际产业领域。

2.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通常包括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相关附图。

这些文件应该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格式、结构和内容编写,以确保申请能够通过初步审查。

3. 保护技术数据和隐私信息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保护技术数据和隐私信息的安全。

可以采取加密方式或与专业律师签订保密协议来确保技术不被泄露。

三、专利审查1. 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在完成专利申请文件准备后,需要按照要求将文件递交至相关的专利审查部门。

务必确保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附上所需的申请费用。

2. 审查程序和要求专利审查程序通常包括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需要及时响应审查部门的要求,例如补充材料、修改权利要求等,以便加速审查进程。

3. 与审查员的沟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能需要与审查员进行沟通。

需要理解审查员的问题和意见,并积极提供明确的回应和解释,以便促进审查的顺利进行。

四、专利保护和维权1. 获得专利授权如果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最终被授权,申请人需要支付专利授权费用,并签署专利授权证书,以确保专利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专利维权一旦专利获得授权,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对专利进行维权。

这可能包括与侵权方进行谈判、协商许可或起诉侵权行为等。

五、专利管理和效益分析1. 专利管理申请人应该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专利信息,进行专利维护和费用缴纳,以确保专利权益的长期稳定。

2. 效益分析申请人可以对专利进行有效性和商业价值的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维持专利权益或进行其他商业决策。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 word可编辑版 2021最新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 word可编辑版 2021最新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专利审查指南》(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专利审查指南》(根据公告第三九一号修正)第二部分第十章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第二部分第十章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3.5.1 审查原则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按照本章第3.5.1 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例1】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化合物A,说明书记载了化合物A 的制备实12345【例 2】789N HOn-BuNN OH NNNO NH 2OPON n-BuH(Ⅳa)O申请:(Ⅳb)(Ⅳb)与(Ⅳa)化合物的区别仅在于嘌呤 6-位上以-O-替换了-N H 。

尽管-O-与-NH-为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经典电子等排体,但 (Ⅳb )的【例 5】 现有技术:(Ⅴa)其中 R1=OH, R2=H 且 R3=CH2CH(CH3)2。

申请:(Ⅴb)其中R1当要求保护(Ⅴb)通式化合物时,(Ⅴb)与(Ⅴa)的区别仅10111213141516。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注意:正文中的格式为“文首缩进与正常空格混排”,一些特殊的表格和图表无法再这里呈现)专利审查指南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专利申请成为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所关注的话题。

但是,不同国家的专利审核标准和流程并不相同,使得不少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难。

本文将以中国专利申请为例,为申请人提供一份简要的专利审查指南。

一、了解专利审查标准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首先需要了解国家的专利审查标准。

在中国,专利申请需要遵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申请人需要对发明的可新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严谨的评估,才能确保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标准。

二、填写专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在提交申请书前,申请人需要先提供一份新型实用或者发明申请书。

申请书的填写应当规范、准确、具有可读性,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与申请书相关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附加材料。

其中,说明书是提交申请的核心内容之一,应当清晰而精准地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和实现方式,并注明其优点和应用范围。

权利要求书则是对发明所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和界定的文件。

三、选择适当的申请方式在中国,专利申请可分为国内申请和国际申请两种方式。

国内申请是指在中国专利局直接申请专利,在申请书、说明书等方面需要遵守国内标准。

而国际申请则是指利用《专利合作条约》的机制,以国际专利申请的形式获取一组各国专利局审查意见,再由申请人选择申请国家并进行进一步审查。

四、等待审查意见并进行答复专利申请提交后,将进入中国专利局的审查程序。

根据申请的不同类型和情况,审查周期一般在1年至4年间。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提出异议或补充要求,申请人需要及时响应并提供相关的申请补正书等材料。

在完成所有程序和要求后,专利申请才能被正式批准发证。

总之,专利申请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工作,需要申请人对国内外专利标准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且需要具备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规范意识。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核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田力普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言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辩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发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初步审查的范围是:(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或者是否不符合专利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

(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初步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1)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只有在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时,才能作出驳回决定。

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二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发布的一份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

它包含了专利审查的政策、法规和具体操作方法,为申请人提供了申请和审查专利的指引。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增强,专利申请数量在近几年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为了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主体的利益,SIPO积极采取措施改进专利审查工作,并发布了《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二、内容《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1.专利申请的递交要求:指南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的递交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申请费和附加费的支付方式等。

2.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专利审查的第一步是形式审查,即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

指南规定了形式审查所需的材料和各项标准。

3.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指南详细规定了实质审查的各项标准和程序。

4.专利权的维持和失效:专利权的维持和失效是专利审查的重要环节,指南对维持和失效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5.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指南还对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以保证专利制度的公正和合理。

三、意义《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发布对于申请人和审查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1.为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申请人能够更好地理解申请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

2.提高了审查效率和质量:指南规范了专利审查的操作方法和标准,减少了审查机构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和误解,提高了审查效率和质量。

3.统一了审查标准和判断:指南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和判断进行了明确规定,减少了审查结果的主观性,保证了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4.促进了创新环境的营造:通过规范专利申请和审查工作,激励创新主体提高创新能力和质量,促进了良好的创新环境的营造。

5.提升了中国专利制度的国际认可度:通过发布《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国专利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得到了提高,提升了中国专利制度在国际上的认可度。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1. 概述专利审查是指针对专利申请提出的技术内容和保护范围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专利审查的目的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等条件,从而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本文档旨在为申请者提供关于专利审查的详细指南,帮助其了解专利审查的过程和要点,以提高申请成功的几率。

2. 专利审查的流程专利审查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递交在开始专利审查过程之前,申请人需要将专利申请材料递交到相关的专利审查机构,在递交时需要提供申请费用。

2.2 形式审查专利审查机构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实是否包含了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包括申请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以及必要的绘图等。

2.3 实质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专利审查机构将对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主要是对申请的发明内容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通常需要数个月至数年不等。

2.4 审查结果通知审查结束后,专利审查机构将发出审查结果通知。

如果通过审查并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将授予专利权;否则将拒绝申请或要求进行修改。

3. 专利审查的要点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3.1 技术内容的创新性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必须具有创新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显著差异。

对于技术领域内的常规改进或明显的模仿,无法满足创新性的要求。

3.2 保护范围的确定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明确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尽量广泛,但又不能过于宽泛,以避免被宣告无效。

在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可以通过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

3.3 技术描述的准确性和清晰性申请人在编写说明书时需要清晰准确地描述技术内容,包括技术原理、实施方式等。

同时,说明书中应包含足够的细节和图例,以便于专利审查员理解和评估。

3.4 好好利用专利检索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应进行专利检索,了解已有的相关技术。

这将有助于申请人确定所申请的技术内容的创新性,以及避免重复申请已有的技术。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一、前言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和生物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

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自然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专利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创新的一种保护方式,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重视专利申请和保护。

专利审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好的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流程,才能最终被授权。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专利审查的相关事项和步骤,以帮助创新者更好地了解专利审查流程,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二、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初步审查首先,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绘制的图样等。

专利局会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是否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等。

如果符合要求,专利局将正式受理申请,并进行后续审查。

2.形式审查专利局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检查文件的格式和形式,如权利要求书中是否使用了正确的格式和排版,图样是否符合规定等,以确保申请文件的正确性和标准化。

3.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专利审查的核心环节,也是申请人最关心的环节。

在实质审查中,专利局会对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审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等。

4.答复审查意见如果专利局对申请的专利存在问题,专利局会发出审查意见或通知书,申请人应对该意见或通知书进行回复。

回复文件应根据专利局的要求,说明清楚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或通知书的回应,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5.授权或驳回最后,如果专利局认为申请的专利符合法定要求,就会授权该申请的专利,并颁发专利证书;否则,专利局将会驳回该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对驳回决定进行上诉或再审。

三、专利审查要点在进行专利审查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申请书中需包含必要的内容申请人的申请书应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背景技术、技术方案的说明、附图和权利要求等必要的内容,以便专利局进行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2020)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 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总目录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第十章化学领域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国际初审第二章国际实审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第三章无效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口头审理第五章无效外观第六章无效实用新型第七章同样发明第八章证据问题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专利申请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申请文档第五章保密审查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十一章电子申请其他索引修订说明附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1章节-不授专利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1章节-不授专利

- 85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1.引 言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推动其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为此,专利法第二条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作出了规定。

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法还对专利保护的范围作了某些限制性规定。

一方面,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此列。

3.根据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较广泛,常因时期、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有时由于新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或原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会增设或解除某些限制,因此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进行审查时,要特别注意。

3.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3.1.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专利申请及审查指南8页word

专利申请及审查指南8页word

专利申请及审查程序一、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小结:从专利申请受理开始直至权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失效的全部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分类)——初步审查:(保密)、费用、形式、明显缺陷的审查(——公布——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权:登记、公告、颁证——专利权:转移、终止、无效宣告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二、与专利申请和审查相关的基本概念:申请日申请日的确定:递交日(面交受理处、专利代办处)交付日为递交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邮局寄交)发文日+15日邮件收到日(邮局寄交、邮戳不清)公告的文件公告之日+1个月申请日的作用:申请日是判断专利申请先后的客观标准申请日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限申请日是许多法定期限的起算日申请号新标准申请号201910100001.02019—申请年号1—申请种类0100001—申请流水号0—校验位注:申请号与校验位应当连用旧标准申请号(03.9.31前的申请)02108475.002—二零零二年提交的申请1—发明专利申请08475—流水号.0—校验位注:申请号与校验位应当连用小结:专利申请号是一个重要的著录项目:申请号和申请日一起构成专利申请被正式受理的标志;申请号是认定专利申请的主要依据;申请号是专利局在审批程序中对专利申请;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优先权含义: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位。

期间的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公开,都不影响享有优先权的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

种类:外国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在先申请应当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在先申请是在同中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当一致;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或其中之一。

不一致时应当附有转让证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1章-总 则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1章-总 则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1章-总则第四部分-1章节-总则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复审委员、兼职复审委员、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复审委员和兼职复审委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中任命,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审查员和法律人员中聘任。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

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

2.审查原则复审请求审查程序(简称复审程序) 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 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

2.1合法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 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2.2公正执法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2.3请求原则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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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 保密原则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 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对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3.审查程序3.1初步审查合格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

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3.2申请文件的补正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3.4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

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

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

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3.5申请的驳回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

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3.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

4.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4.1请求书4.1.1发明名称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4.1.2发明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

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 (不公布姓名)”。

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4.1.3申请人4.1.3.1申请人是本国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

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

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提交补正书及更换前、后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更换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

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4.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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