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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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1、某市家佳家用电器公司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拟于1995年5月8日正式投产。1995年4月2日,家佳家电公司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

胡某去年高考后没能升上大学,家里经济条件较差,不能继续补习,现正在做临时工。她的高中同学约她一起前去应聘,胡某认为家佳家电公司将来发展前景不错,遂请假前往。

报名后,胡某等人于4月20日参加了家佳家电公司举行的文化考试,成绩优秀。4月26日,胡某读高中时的男同学李某成绩还不如胡某,已经收到了录用通知,胡某认为自己也一定会被录用,遂向老板约定,临时工做到4月底,从5月份起她就不干了。5月1日,胡某不再做临时工,却仍未收到录用通知。直到5月6日,家佳家电公司即将投产,其他工人已经接受了近一周的培训,胡某仍未收到录用通知。胡某遂找家佳家电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太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彭某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中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致,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家佳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胡某遂于1995年5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申请,请求责令家佳家用电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家佳家用电器公司答辩称,公司拟招的女工名额已满,因而无法与胡某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试分析:

(1)企业在招用工人时,是否应当男女同等标准?在哪些情况下法律、法规允许企业按不同标准招工?

(2)家佳家用电器公司在招工中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此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2、职工张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张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张某就被一家合资经营企业招用,又与该合资经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张某回厂上班。同时,与张某所在的合资经营企业联系,希望让张某回厂,但合资经营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试分析:

(1)张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合资经营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3、赵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化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1995年7月28日,赵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房1000元,厂方不同意。赵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18天以后,赵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赵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赵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试分析:

(1)该厂对赵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4、某企业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其中有两名刚满15岁。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人入厂时,需交身份证以作抵押,合同期限五年,其中试用期为1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节日需照常工作,工资不变。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工资。

试分析:

(1)企业的招工行为中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5、林某为河北某县农民,在北京打工。1994年12月,经介绍,林某到某个体饭店当服务员。饭店老板李某是利用自家的临街房子开的饭店,经营大众化的家常菜。

李某按每月150元支付给林某工资,并将擅自占用的附近一幢楼的地下室入口通道让给林某住,并告诉林某:“房钱不跟你要了,工资也不长了,就150。”林某不明真相,便同意了。

1995年2月份,春节前夕,街道组织居民委员会进行清查,发现林某住在地下室通道处,便告诉她此处不能住,让她马上带东西走。林某只好带上东西到李某的饭店。李某仍欺骗林某,说这只是暂时的,让林某到同乡那里去住几天,过几天就没事了。

在与同乡同住期间,林某的同乡得知她一个月的工钱才150元,住处又不是李某的,遂同林某一起找到李某,要求给林某增加工资。李某不同意,说:“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

林某的同乡告诉林某,北京市的法定最低工资是每月210元,李某不给,我们可以告他。林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责令李某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及赔偿金。

试分析:

(1)对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2)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若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如何处理?(请回答具体的处理方法)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本案的争议起因于企业在招工中对男女工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这是对妇女所享有的与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的侵犯,是违法行为。

(1)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劳动法》第13条则对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作了具体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依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在招用工人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只有在下列情况时法律允许企业按不同标准招工。

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矿山井下作业;

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N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⑤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2)家佳家用电器公司在招工中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的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家佳家电电器公司最初向市劳动局报批招工时,就规定男工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女工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劳动局以男女不同标准,并不属特殊工种为由未予批准。家佳家电电器公司改为男女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后获得批准。公司总经理彭某曾授意公司人事部在招工时,实际提高女工的录用标准,以减少女工录用数量,因为彭某认为“女工将来结婚、生育,麻烦较多。”

经过进行法律教育,家佳家用电器公司认识到错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协议:家佳家电公司录用胡某,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2、(1)张某由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张某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程序要件。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根据我国《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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