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之八大法律考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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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法律基础知识点是考生必备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法律基础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总结,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劳动法劳动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法律基础知识点之一。

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中,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保护等内容。

1. 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谦虚诚实、诚信守信。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条款。

3. 工资支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4. 劳动保护:事业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主要涉及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知识。

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一种特殊机关,负责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2.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特定对象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权限,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对企事业单位、个人作出的具有特定行政效力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处以法律规定的责任或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是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的组织,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1. 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是由政府或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2.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劳动关系协调机构或其他受托组织调解解决争议的过程。

3.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的过程。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渊源问题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渊源问题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渊源问题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法律知识最主要的就是法理,宪法,刑法,行政法和民法,这些法里面法理学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最基础的法律,因为比起其他法律来说,法理学并不是有一本法典法条的规定,而是所有法律法条的一个基础,他是从所有法的共同体中抽象出来的,他的理论在各部法典里都可以使用,所以法理学比较抽象难理解,在法理学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就是关于法的渊源。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才是法的渊源,在没学过法律之前,大家可能觉得法的渊源就是法的来源,这是很多人的一个误区,法的渊源其实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比如之前考过这样的题目:【例题再现】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是?A、法的渊源B、法的解释C、法的来源D、法的样式【答案】A。

解析:关于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代表的就是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外在的表现形式,所以要知道他们尽管说法不同,但是含义是一样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关于法的渊源我们还要要掌握的就是她的分类,我们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分类依据是法律分类上的明确程度,关键看有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的条文,有的话那就是正式的,比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没有那就是非正式的,最重要的大家要掌握习惯、判例和政策。

但是一定要注意这个分类是对所有的法的分类,并不是针对我国的,所以在考试中大家要看清楚问的是我国的还是仅仅是法的,得出的答案也是不一样的,在考试中经常要混淆在一起区分,比如:【例题再现】下列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有?A、判例法B、宪法C、政策D、行政法规【答案】C。

解析:关于法的正式渊源在这里并没有说是我国的,很多同学看到A就觉得不是说判例是非正式的吗?大家要注意的是判例法和判例是不一样的,有些国家是有判例法这部法典的,所以他有明确的条文,那就是正式的,而政策才是我们说的非正式的,同时要看清楚这个题目问的是不属于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重点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重点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重点考点 法律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之⼀,那么你对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 ⼀、定义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法的定义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具。

2、法律⽅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 (1)⽤说理的⽅法⽽⾮简单的暴⼒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重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从业者⾏为的准则。

(2)法律从业者还必须提⾼⾃⼰的知识能⼒和法律思想⽔平,从⽽准确地把握法律。

(⼆)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法论的⾓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揭⽰法律的根源,⼜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量,将法视为⼈类精神⼀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交互作⽤的⾓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类精神的⼀般发展⾓度概括法的产⽣ (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格尔关于法是⾃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理解法 (1)规则论(⼀般认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来源于该体系内部,⽽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来源于权⼒)。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制定就会影响到国际局势,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国外交政策也是常考点。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之中国的外交政策内容:我国一向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

发展概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

1955年,于万隆会议,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

外交原则:新世纪我国关于建立外交国际新秩序阐述了中国一贯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维护和平,反对武力。

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

三、自主选择,求同存异。

四、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即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

另外,也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模拟题:我国海监船进入我国领土钓鱼岛进行巡航活动,但遭到某国的干扰。

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会上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方有关船只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何时再派船去钓鱼岛巡航是中国内政。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事事业单位,并加入到事业单位招考的浪潮中。

而事业单位招考考试的法律知识是考生需要掌握的一项重要知识点,在备考过程中不能忽视。

本文主要总结事业单位招考中的法律知识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此类考试。

法律知识点总结1.宪法和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规范。

考生应该熟悉宪法的历史起源、宪法规定的内容、宪法修正的程序等相关知识点。

在法律法规方面,考生需要了解刑法、民法、物权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常见法律的基础知识。

其中,刑法是考生的重点,需要注意罪名、定罪和量刑等方面的知识点。

2.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包括了政府职能、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法令、行政管理诉讼等方面的知识点。

对于考生来说,重点是掌握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管理诉讼中的程序和规则。

3.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考生需要掌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点。

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知识点。

考生需要了解社会保障的种类、社会救助的条件和方式、社会福利的形式和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5.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考生需要掌握知识产权的种类、保护方式、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的知识点。

备考的建议1深入学习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招考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基础知识,需要考生深入学习。

考生应该尽可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知识点,以便更好地应对考试。

6.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

通过学习案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掌握。

此外,在备考过程中多做模拟试题,可以提高考生的考试能力和应试技巧。

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向国家请求的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分类国家赔偿的分类主要依据是赔偿义务机关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行为造成公民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受到侵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为,造成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所承担的责任。

三、国家赔偿的承担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除此以外还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一)侵权人身权的赔偿方式侵害公民的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1.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赔偿金(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法理学由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理部分考察较少,所以往往是广大同学容易忽视的内容,也有一部分同学认为法理部分知识点比较抽象,难以掌握,干脆放弃。

但是在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中,曾经考察过一道和法的渊源有关联的知识点,所以对于法的渊源相关的知识点,同学们也要着重把握。

考点一:法的渊源例题1.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法律是由________制定、修改、补充、废止。

A.国务院各部委B.全国人大和常委会C.中央政治局D.国家主席1.【答案】B。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我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做这一类型的题目,大家要能够把法的渊源和其制定机关一一对应起来,比如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常可以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人常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法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宪法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总章程,,这部分内容考察方式以直接考察为主,并且往往会靠拢时政。

比如之前曾经直接考察过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以及国务院的相应职权,并且还在2017年还结合将要召开的十九大考察过国家宪法日的日期。

所以我们大胆预测,由于2017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也是我国最早成立的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那么在2018年的考试中,宪法的考察有可能会向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民族自治制度相关的知识点靠拢,同时相关的基础知识可靠性也非常大。

考点二:民族自治制度例题2.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依照宪法该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规定?A.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主任B.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副主任C.主任必须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其他民族的公民可担任副主任D.主任或副主任中有朝鲜族公民即可2.【答案】D。

2018年事业单位考题法律基础知识试卷及答案

2018年事业单位考题法律基础知识试卷及答案

2018年事业单位考题法律基础知识试卷及解答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解答中,选出一个正确解答,并将正确解答的序号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30分)1.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 )。

A.根本法和普通法B.一般法和特别法C.国内法和国际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2.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

A.党中央B.国务院C.广大人民群众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 )适用我国法律。

A.一律B.一般C.可以D.不能4.法律( )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A.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B.调整的方法C.保障权利的途径D.调整的机制5.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年制定的宪法。

A.1949B.1950C.1952D.19546.( )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

A.民族自治制度B.区域自治制度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民族平等制度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

A.权利B.权力C.义务D.权利和义务8.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B.指导C.监督D.管理9.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是( )。

A.行政法就是指行政法规B.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C.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D.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效力不同的两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10.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A.5B.6C.7D.811.增值税属于( )。

A.流转税B.财产税C.所得税D.营业税12.我国森林法把每年( )定为全国统一的“植树节”。

A.3月5日B.3月11日C.3月12日D.3月15日13.刘迪,6岁,在北京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1989年夏天,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得一等奖,得奖 1000元。

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100元抚养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点一、概述事业单位考试是众多求职者追求稳定就业的途径之一,而合格的法律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的必备条件。

本文将重点介绍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点,以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准备考试。

二、劳动法劳动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点之一,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关系解决等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的条件、法定工时与加班、工资支付及福利待遇等。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掌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和程序,了解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重要内容。

此外,法定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也是行政法的热点考点。

四、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法律知识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与调整、劳动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法律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和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以及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五、知识产权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知识产权法也是常见的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范围,熟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维权程序。

另外,了解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关联,以及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保护体系也是必备的。

六、反腐败法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反腐败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成为了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考生需要熟悉我国反腐败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内容,了解反腐败法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及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实践经验。

七、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环境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掌握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措施,熟悉各类环境问题的解决途径和责任分工。

八、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

考生需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和保护范围,熟悉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申请程序和保护措施,了解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超全)

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超全)

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超全)第一部分:宪法1、概述:宪法特征: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全面性的特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合宪性、个人和组织行为准则);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程序更复杂;具有突出的政治特性。

宪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人大代表提议,三分之二人大代表通过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临时宪法:1949年9月29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展:1954第一部,1975第二部,1978第三部,1982现行宪法3、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大部分成文刚性和柔性:是否具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钦定、协定和民定:制定机关;大部分为民定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最早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1787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宪法;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1918苏俄宪法4、宪法的保障和监督保障内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人们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国体和政体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6、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是单一制)(1)普通的地方制度: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机人大产生;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原则:在中央领带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3)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不享有外交和防务权,人大对其基本法有修改权)7、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经济制度:共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共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政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基本方针。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法律部分习题解析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法律部分习题解析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法律部分习题解析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往年法律部分侧重考察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法理、宪法一般考查内容更加偏重纯知识点考查以及纯记忆考察,题目难度不是很大,而随着事业单位考试难度的不断增加,民法刑法的考察比重也更多增加,并且偏重于考察更加细节的知识点以及通过案例的方式考察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因此,本文选择了较有难度的事业单位考试习题来供大家参考。

【习题再现】甲由于疏忽,将五万元货款通过网上银行转入乙账户中,事后积极与乙沟通,乙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甲最终通过法院判决乙归还。

问乙应当归还甲五万元的法律理由是:A.甲构成无因管理B.乙构成侵权责任C.乙构成不当得利D.乙违法合同义务【答案】C。

解析:《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乙拒不返还甲由于疏忽而打入其账户的五万元,乙因此获利五万元,没有合法依据,且給甲造成了损失,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题答案为C。

【方法总结】不当得利有三个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利益遭受损失;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通过三个要件即可准确判断出不当得利行为,因此在做此类题目时,要对案例中的情形与构成要件一一对应,这样能够保证大家在做题时能有较高正确率。

【习题再现】甲在乙的公司打工,临近年底时因乙不发工资,甲便就将乙骗到自己的出租屋关起来,要求乙打电话让家人送来工资才放人。

甲的行为构成:A.绑架罪B.非法拘禁罪C.抢劫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B。

解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

题中甲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所以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本题答案为B。

【方法总结】刑法中的罪名作为考试题目对于大家来说难度是较高的,如何能准确把握与罪名相适应的情形,是作对此类题目的关键,在此题目中,非常容易和绑架罪混淆。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法律部分高频知识点(一)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法律部分高频知识点(一)

随着2018国考日益临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复习得怎么样了?现将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法律部分高频知识点(一)详情公布如下,这是图图精心为大家准备的备考干货,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也祝愿大家决胜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

国考常识法律部分高频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

下面总结了一些重要法律基本理论的高频考点,供大家记忆分享:一、宪法常考点1.公民的基本权利(1)人身自由权(1)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真题1.(2017国考省部级-1)根据我国宪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实施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B. 我国在普通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建立了相应的地方制度C. 为追查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D. 我国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民主形式正确答案:C解析:首先,明确本题是选错误项。

A项正确,考察了我国宪法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实施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B正确,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坚持普遍与特殊相结合的原则,一般地方有地方制度,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有特色制度。

2018年山东三支一扶公基备考;八大法律考点剖析(一)

2018年山东三支一扶公基备考;八大法律考点剖析(一)

2018年山东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备考:八大法律考点剖析(一)山东华图整理了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8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一、法理学:整个法律的入门学科,学习时要侧重于理解核心考点—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经济特区法规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二、宪法:根本法,学习时侧重于记忆核心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5.监督权(诉愿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重要职权、每届任期、组成人员。

三、刑法:非常有意思,学会在案例中理解掌握刑法的要义核心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法律部分高频知识点(二)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法律部分高频知识点(二)

随着2018国考日益临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复习得怎么样了?现将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法律部分高频知识点(二)详情公布如下,这是图图精心为大家准备的备考干货,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也祝愿大家决胜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

国考常识法律部分高频知识点二、行政法常考点(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

常见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

2.行政复议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

可以请求进行审查的行政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现在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真题2.(2017国考地市级-1)下列情形属于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A.甲市公安局处理治安案件出具的调解书B.乙市人民政府对于确认矿藏所有权的决定C. 丙市工商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处分决定D.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丁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正确答案:B解析:A项错误,调解书不属于行政法调节范围。

2018事业单位必考《民法总则》的23个考点

2018事业单位必考《民法总则》的23个考点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

无论申论还是行测,都将围绕这一重大事件展开命题,下面就简要列举重要的23个考点。

————————————————01、签订违反道德的合同自此无效,不留余地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绿色原则”也被列入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3、“习惯”将成为法官除法律之外的好帮手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4、用“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来记录你来到和离开这个世界的时间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05、胎儿也有权继承财产,受到伤害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6、孩子以前10岁才能打酱油,现在8岁就可以了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7、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提前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宜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08、失独家庭的父母可以提前,为自己选定称心如意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本科毕业生与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就业难度也在不断增大。

此时,大学生们在找工作时希望能够稳定且有前途的工作,而事业单位就成为了大学生的首选岗位之一。

因此,事业单位的招考备考也变得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针对事业单位的招考备考,整理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为广大考生提供参考。

一、宪法知识事业单位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各级和其它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要想进入事业单位,宪法的相关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1.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该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什么?按照《宪法》规定,公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相信、不相信宗教的自由。

(3)受教育的权利。

(4)劳动和职业的自由选择权。

(5)婚姻的自由选择权。

(6)住宅的自由选择权。

(7)拥有和继承财产的权利。

(8)人身自由的权利。

(9)平等的权利。

(10)依法参加国家治理和管理。

2. 《宪法》给予国家机关何种权力?《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权力,对于人民群众的集会、示威、罢工、游行、结社行为具有管理、控制和限制的权力。

3. 国家机关是如何监督其职员的?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对于本职工作有守法、廉洁、勤政、务实的要求,从而加强国家机关的监督,避免职员冒领公款,公权私用。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颁布于1998年8月14日,是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方法之一。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哪些职业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职业要求:(1)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具有诚信、正直、团结合作和为人民服务的职业操守。

(2)具有扎实的业务基础,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考前重点-法律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考前重点-法律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公基重点—法律2018河北省直事业单位的备考已经开始,经过基础阶段的认真学习,法律部分对于没有初接触法律的考生来说还是有些苦涩难懂的,在考试的题型分布中会有单选、多选、判断及法律案例分析题目,有必要建立框架来系统的回顾法律部分的具体知识。

一、民法民事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类型: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民法总则对年龄下调“10改8”)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民事行为制度1、无效合同的情形: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3、效力待定合同: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民事权利制度1.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有: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物权的分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

4.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6.继承权: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7.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民事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和定金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责任制度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事业单位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与应用

事业单位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与应用

事业单位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与应用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或授权政府行政部门管理,并具有相对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公共机构。

在事业单位中,法律法规的知识点十分重要,不仅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秩序,还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一、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对行政事务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事业单位中,行政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确保公务员的行为合法合规。

其次,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人事任免等方面也有规定,对于保障事业单位的运转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劳动法律劳动法律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事业单位中,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招聘、录用、用工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多个方面。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律的相关知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财务法规财务法规主要是指有关财务管理和财务运行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在事业单位中,财务法规的遵守和应用非常重要。

事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财务活动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财务法规规定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标准、财务报告要求等,事业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并按照要求执行,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四、信息安全法律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在事业单位中,信息安全法律的知识点尤为重要。

事业单位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攻击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信息安全法律规定了事业单位在信息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事业单位必须合法、合规地进行信息处理,加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和控制。

五、行业专业法规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专业法规,对事业单位来说,了解和掌握行业专业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2018年山东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备考:八大法律考点剖析(二)

2018年山东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备考:八大法律考点剖析(二)

2018年山东三支一扶公基备考:八大法律考点剖析(二)山东华图整理了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8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四、行政法:比较苦涩难懂,但是是考试重点,需要我们好好把握核心考点一: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一)职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包括以下三种:(1)一般行政机关,即我国的一级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称为一级政府。

我国的五级政府:国、省、市、县、乡。

(2)专门行政机关,即一级政府下行使职权的工作部门。

国务院、省、市、县都有,乡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派出行政机关,分为:行政公署(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二)授权性行政主体(1)行政机构(2)被授权的组织核心考点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五、民法:离我们最近的一部法,民法总则已经通过,绝对是考试重点核心考点一: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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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八大法律考点剖析
一、法理学:整个法律学习的基础,一部法哲学,学习时侧重于理解。

核心考点—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经济特区法规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每年都会涉及,学习时侧重于记忆。

核心考点—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三、刑法:一部有趣的法律,学会在案例中理解掌握刑法的要义。

核心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核心二: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2.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行政法:比较苦涩难懂,但是是考试重点,需要我们好好把握。

核心考点一: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一)职权性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包括以下三种:(1)一般行政机关,即我国的一级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称为一级政府。

我国的五级政府:国、省、市、县、乡。

(2)专门行政机关,即一级政府下行使职权的工作部门。

国务院、省、市、县都有,乡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派出行政机关,分为:行政公署(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二)授权性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2)被授权的组织
核心考点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
以除外;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五、民法:离我们最近的一部法,民法总则已经通过,绝对是考试重点
核心考点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但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核心考点二: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为他人管理事务。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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