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

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
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

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字[1997]330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1997.10.25

【实施日期】1997.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

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人字[1997]330号)

京区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人发[1997]9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现对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科发人字[1996]056号和人字[1996]340号文件规定,在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凡未按规定组织考核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正常晋升工资工

作。

二、调整工资标准按照人发[1997]89号文件精神,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

1.1997年6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含聘用合同制职工)列入调整工资标准范围,其中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也属在册职工。

2.1997年7月1日以后调入的职工,从起薪的当月起增加调整工资标准。

3.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暂不变,待北京市文件下发后再调整。

4.职工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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