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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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0.09•【文号】人教字[2001]138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8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一年十月九日中国科学院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安置人员(一)离岗安置条件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一)待岗条件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待岗人员对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制办法》.doc

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制办法》.doc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ﻪﻭ文号:人教字[2001]138号发布日期:2001-10-9执行日期:2001-10-9院机关各部门:ﻪﻭﻭ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ﻭﻭﻪﻭ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ﻪﻭﻭ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ﻪ二○○一年十月九日ﻭ员管理办法ﻪﻭ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ﻪﻭ一、离岗安置人员ﻪﻭﻪﻭ(一)离岗安置条件ﻭﻪ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ﻭﻪﻭﻪ(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ﻭ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ﻭﻪﻪ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ﻭﻪ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ﻭ(三)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ﻭﻪﻪ二、待岗人员ﻪﻭ(一)待岗条件ﻭ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ﻪﻪﻭ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ﻪﻭﻭ(二)待岗期规定ﻭ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ﻭﻪ1.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

关于印发中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中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58号院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对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收入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院2001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2001〕434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二○○六年三月九日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国家科研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我院薪酬管理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单位由院批准,其法定代表人收入由院审定。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必须建立在明确法定代表人岗位责任、任期目标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

通过实行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规范法定代表人收入,宏观调节研究所整体收入水平。

第二章构成及内涵第四条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的年薪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基本年薪占年薪总量的60%,绩效年薪占总量的40%。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的年薪平均水平控制在全院创新岗位研究员平均收入的2倍左右,最高不超过创新岗位研究员平均收入的3倍。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主要体现所长岗位管理基本职责,包括基准年薪(基薪)和调节收入两部分,基准年薪占年薪总量的35%,调节收入占25%。

调节收入包括地域调节、规模与水平调节和收入及学科调节,分别占年薪总量的5%、15%和5%。

根据研究所所在地区社会收入水平、所在地研究所收入水平确定地域调节收入,根据研究所职工规模、经费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确定规模与水平调节收入,根据研究所职工收入情况确定收入及学科调节收入。

第七条绩效年薪主要体现法定代表人的工作业绩,由分档绩效年薪和考核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简称为分档绩效和考核绩效),分别占年薪总量的15%和25%。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1020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1020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1020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

《规定》是我院贯彻落实人事部一系列职改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今后一段时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依据,也是院检查评价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质量的尺度。

《规定》已经人事部职称司审核同意,望你们严格执行。

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要报人事局审核。

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院人事局。

《规定》的解释权在院人事局。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下达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专业技术职务控制职数和比例的通知(略)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年8月)为了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一步经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人事部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我院前几年的工作实际,对我院一九九一年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比例控制1.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院对各单位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仍将采取比例控制的办法,对研究员级职务实行职数控制,以逐步调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院下达的控制职数和比例是各单位聘任任研究员和副高级、中级职务的最高限额,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使用好控制职数和比例并安排好逐年的递增幅度。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23•【文号】劳人薪[1985]35号•【施行日期】1985.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35号1985年8月23日)中国科学院:你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上述文件(其中,地方科学研究单位高级研究人员的比例,应低于中国科学院的比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科研单位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

附件:1.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改革实施方案。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一)职务工资。

专业人员按担任的研究、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管理人员按担任的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的变动而变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23•【文号】劳部发[1997]226号•【施行日期】1997.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1997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1996年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定的离退休金数额,1996年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为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调整后的离退休金数额。

调整的总体水平:一般为1996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特殊情况下也可低于40%。

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要通过调整基本养老金,减缓物价上涨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不同群体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趋于合理化。

调整中,应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群体适当倾斜,对近年来因工资、养老保险等各项改革措施出台而增加待遇较多的群体人员可以小幅调整或暂不调整。

四、1997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7月1日。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05.16•【字号】京劳险发[1997]97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97号1997年5月16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号令规定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对1997年贯彻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6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办理养老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1997年6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1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90元。

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

三、企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1.23•【文号】国办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科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成果评审、财务审计、外资外贷、绩效评价、成果推广等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知识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建设,切实发挥中国科学院在国家知识创新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下属研究所对其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权力;院机关主要发挥目标导向、综合协调、绩效评价、激励监督功能。

2.下属研究所自主决定学科布局及调整、科研立项、经费使用、人才聘用和激励措施;院机关在这些方面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

3.原则上取消院机关对人、财、物等资源的二次分配权;院机关主要负责各类资源统筹规划与初次分配。

4.凡由一个研究所为主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由该研究所组织实施;由多所联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由项目专家委员会(组)指定研究所组织实施。

凡属一个学科领域的重点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立项;凡属跨学科领域、跨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协调、竞争立项。

凡是重点、重大科研项目都要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组)负责项目的业务把关、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93]科发人字0137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93]科发人字0137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93]科发人字0137号)院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92)侨内会字第020号文件规定,现将(91)科发人字0201号(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出境定居人员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事项,修改、补充如下:一、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由负责管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单位批准,时间不限。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及各种补贴,出境期间照发。

三、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如超过规定的期限不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或本人生存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有权停发上述款项。

四、关于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出境定居人员待遇等问题,仍按(91)科发人字0201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结束——。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30日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现将《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积极调度资金,保证新增工资的及时兑现,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一: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及指数-1997年

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及指数-1997年

d the indices were calculated in the comparable statistical scope.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上年=100) 国有单位 城镇集体单位 104.2 101.7 109.7 112.3 104.4 103.9 104.1 101.9 100.4 92 106 98.2 102.5 100.4 101.2 98.6 103.6 101.3 103.3 100.8 104.5 100.7 111 106.2 104.6 101.7 111.8 106.6 101.9 99 104 102 104 105.7 102.9 100.8 101.9 97.3 102.5 97.2 99.3 101 98.9 96.7 105.6 108.1 106.2 106 102.8 99.8 109.4 107.8 88.6 101.8 102.8 99.9 102 99.7 106.4 98.3 103.4 108.5 107.3 111

合计 104.2 115 107.8 107.7 102.6 108.7 106.1 105.5 107.1 107.1 107.6 113.1 106.1 113.1 104.9 107.4 106.1 105.9 104.4 106.3 102.7 103.4 109.8 109.1 105.9 112.9 91.1 106.2 105.1 108.9 107.8 111
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指数(上年=100) 国有单位 城镇集体单位 107.4 104.9 113.1 115.8 107.6 107.1 107.3 105.1 103.5 94.9 109.3 101.2 105.6 103.5 104.4 101.6 106.8 104.4 106.5 103.9 107.8 103.9 114.4 109.5 107.8 104.8 115.3 109.9 105 102.1 107.3 105.2 107.2 109 106.1 103.9 105 100.3 105.7 100.2 102.3 104.1 101.9 99.7 108.9 111.5 109.5 109.3 106 102.9 112.7 111.1 91.4 105 106 103 105.1 102.8 109.7 101.4 106.7 111.8 110.6 114.4

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离退休时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离退休时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离退休时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作为
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
•【公布日期】2002.11.29
•【文号】人教字[2002]146号
•【施行日期】2002.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离退休时晋升一档职务
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人教字[2002]146号)
院属各单位: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与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人字[1996]340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职工正常升级与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不能同步进行的情况,经院研究决定,职工在两个考核年度内,凡超过一个考核年度(具备一个考核合格者),达到离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并以晋升后的工资计算离退休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京外各单位应与地方主管部门协调后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997年工资标准

1997年工资标准

1997年工资标准199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工资标准逐步完善的阶段。

在这一年,我国对工资标准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1997年工资标准的相关情况。

首先,1997年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是受到国家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工资水平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此外,通货膨胀对工资的影响也不能忽视,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适时调整工资标准是必要的。

其次,1997年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的。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对各行各业的工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以确保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形成了较为科学的工资调整方案。

1997年工资标准的调整也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岗位的特点和差异。

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采取了差别化的调整政策,以保障不同群体的合理收入。

同时,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和基层岗位,也采取了适当的倾斜政策,确保了全国范围内工资的基本公平。

另外,1997年工资标准的调整还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在制定工资标准时,政府部门和企业充分协商,确保了工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可控,同时也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种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为调节的工资调整机制,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总的来说,1997年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充分考虑了国家经济发展和职工的实际情况,保障了工资调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也为我国今后的工资调整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相信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我国的工资标准一定会不断完善,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1997年工资标准

1997年工资标准

1997年工资标准1997年,是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工资标准发生重要变化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以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

本文将就1997年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变化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1997年,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经济总量持续增长。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逐步提高了工资标准,以反映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各行各业的工资水平都得到了提高,劳动者的收入也得到了相应的增加。

这一举措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1997年,中国政府还加大了对低收入群体的扶贫力度。

在工资标准调整的同时,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扶贫政策,对低收入群体进行了补贴和帮助。

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改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再次,1997年,中国工资标准的调整还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

在工资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确保了工资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这一举措有利于激发各地区、各行业和各岗位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最后,1997年,中国政府还大力推动了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在工资标准的调整过程中,政府加大了对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1997年,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劳动者的收入增加、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改善、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为当时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工资标准的调整和改革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回聘的有关规定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回聘的有关规定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回聘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7.06.02•【文号】•【施行日期】1987.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回聘的有关规定(1987年6月2日中国科学院发布)为了发挥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各单位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可以回聘离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从事课题研究。

现将有关回聘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方法和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回聘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由课题组或专业技术工作的部门根据需要向研究所人事部门提出,经研究所同意,原则上每次回聘聘期为一年,根据需要和本人情况可续聘。

(二)回聘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他们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给予一定的报酬,酬金从聘任的课题组的项目费中支出,非课题组回聘的高级专业人员的酬金从研究所经费中支出,回聘酬金标准一般掌握在研究员每月50-70元,副研究员每月30-50元,并列入研究所的工资额之内,聘金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的35%。

回聘的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再享受在职职工的奖金、洗理费和书报费。

(三)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属回聘的课题组派遣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其旅差费按课题组人员开支办法在规定的经费中支出。

(四)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回聘后,不再担任行政、业务领导职务。

(五)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在人才密集的地区和单位一般不再回聘。

边远地区科技力量比较薄弱的单位以及少数特殊专业需要聘用离退休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以上规定办理,酬金由各单位自定。

1997年的工资标准

1997年的工资标准

1997年的工资标准1997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中国工资标准调整的关键时期。

在这一年,中国的工资标准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件备受关注的事情。

那么,1997年的工资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1997年,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地区而异,一般来说,大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于小城市和农村地区。

在大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最低工资标准普遍较高,而在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则相对较低。

这种差异化的工资标准体系,反映了当时中国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也是当时工资标准调整的一个重要背景。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当时的平均工资水平。

1997年,中国的平均工资水平也因地区而异,一般来说,大城市的平均工资要高于小城市和农村地区。

这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人才流动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当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一些行业的工资水平也随之上涨,比如金融、互联网、房地产等行业,而一些传统行业的工资水平则相对较低,比如制造业、农业等。

再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当时的工资调整机制。

1997年,中国的工资调整主要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进行的,一般是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通知,然后由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具体执行。

在当时,工资调整主要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就业情况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以确保劳动者的工资能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最后,我们来谈一下当时的工资支付形式。

1997年,中国的工资支付形式主要是以货币形式为主,即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

同时,一些企业也会采取一定比例的实物形式支付工资,比如发放食品、日用品等。

这种工资支付形式的多样化,既反映了当时中国的市场体制改革成果,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综上所述,1997年的工资标准在当时的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规律。

1997年工资标准

1997年工资标准

1997年工资标准199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

在这一年,中国的工资标准也经历了一些变化和调整。

本文将对1997年中国的工资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当时的经济状况和劳动力市场情况。

首先,1997年的工资标准受到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当时,中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应对国内外的经济环境变化。

这些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影响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在这种背景下,1997年的工资标准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趋势。

其次,1997年的工资标准在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根据当时的统计数据显示,一线城市的工资标准普遍高于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而西部地区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

同时,不同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也比较明显,高技能、高风险行业的工资标准通常高于一般劳动密集型行业。

再次,1997年的工资标准受到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当时,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一定的供大于求的状态,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对工资的控制和限制。

同时,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也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工资水平,高素质、高技能的劳动者通常能够获得更高的工资待遇。

最后,1997年的工资标准也受到了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

当时,中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贸易和外资企业的进入也对中国的工资标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些外资企业的进入,为中国的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间接提高了部分行业的工资水平。

综上所述,1997年的工资标准受到了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地区和行业差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国际经济环境等。

了解和分析当时的工资标准情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当下和未来的经济形势。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1997年工资标准

1997年工资标准

1997年工资标准199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

在这一年,中国的工资标准也经历了一些变化。

1997年的工资标准受到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也受到了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来了解一下1997年的工资标准情况。

首先,1997年的工资标准受到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当时,中国政府正在实施“三步走”战略,即首先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的翻番,然后再翻番,最后再翻番。

为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经济政策,其中包括了劳动力市场政策。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工资标准自然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其次,1997年的工资标准也受到了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的影响。

当时,中国的企业正处于转轨期,许多企业在进行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盈利能力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也会直接影响到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一些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可能会提高工资标准,以吸引和留住人才;而一些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可能会控制工资标准,以降低成本。

综上所述,1997年的工资标准受到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的双重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又要顾及企业的实际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也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1997年的工资标准是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的双重影响下制定和调整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是需要得到充分保障的。

希望未来的工资标准能够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适应国家和企业的发展需要,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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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字[1997]330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1997.10.25
【实施日期】1997.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
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人字[1997]330号)
京区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人发[1997]9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现对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科发人字[1996]056号和人字[1996]340号文件规定,在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凡未按规定组织考核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正常晋升工资工
作。

二、调整工资标准按照人发[1997]89号文件精神,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
1.1997年6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含聘用合同制职工)列入调整工资标准范围,其中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也属在册职工。

2.1997年7月1日以后调入的职工,从起薪的当月起增加调整工资标准。

3.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暂不变,待北京市文件下发后再调整。

4.职工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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