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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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重点人群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企业吸纳重点人群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企业吸纳重点人群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Step 1: Determine the Target GroupBefore diving into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for tax incentives for hiring priority groups, it is necessary to identify and determine the specific target group. The government offers tax incentives for different groups such as veterans, disabled individuals, ex-offenders, and long-term unemployed individuals. Each group may have different eligibility criteria and requirements.确定目标群体在开始申请吸纳重点人群税收优惠政策之前,有必要确定并确认具体的目标群体。

政府针对不同的群体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如退伍军人、残疾人、前科犯和长期失业者等。

每个群体可能具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Step 2: Familiarize Yourself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Once you have identified the target group, it is essentialto familiarize yourself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ax incentives for hiring these priority groups. It is important to understand theeligibility criteria, 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s, and any other conditions that need to be fulfilled in order to qualify for these tax incentives.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确定了目标群体,就有必要熟悉与雇佣这些重点人群税收优惠相关的法律法规。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02-26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请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太原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确保国家政策落实,经研究,现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中有关办理意见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群体人员2019年1月1日后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的,认定起始时间为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

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认定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

重点群体人员在同一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存在中断的,以最后一次连续缴费开始时间为认定起始时间。

企业申请认定时所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在岗已满三年的、申请认定时所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已离岗的,认定经办机构应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经办机构意见”栏单独列示相应人员名单和离岗时间。

二、经认定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就业创业证》(无实体证件的使用电子打印版《就业创业证》)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注明认定时间、自主创业实体或吸纳企业名称,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返给申请人或申请企业,相应资料复印留档备查。

三、认定机构要及时在山西数字人社一体化平台就业服务平台-“就失业登记管理”-“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登记管理”-“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登记”模块下,进行认定人员信息录入登记,之前已认定尚未登记的数据应在本通知印发后一周内完成录入。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三)享受额度: ①办理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14400元(即按季3600元)。 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7800元(即每月650元)。
(四)享受流程: 自主申报即可。 ①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资料留存备查。 ②企业留存备案资料: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工作时间表+《就业创业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5.《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 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 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 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 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民营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解读

民营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解读

政策 依据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税问我答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否有限制?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 体工商户,无论从事什么行业,无论是否盈利,无论盈利多少,只要在优惠期间,纳 税人一直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优惠,没有任何行业和其他指标 的限制。
享受时间
2023.1.1—2027.12.31
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 依据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 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 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年第8号)
用人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适用 主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政策内容)
减半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比例的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限 额具体规定
2.企业实际应缴纳增值税 及附加税费小于核算减免 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 为限,实际应缴纳增值税 及附加税费大于核算减免 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 总额为限,企业清算清缴 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 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 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

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

在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享受税收政策是一项重要且受到关注的举措。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不仅有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也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进而减轻负担,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重要性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是指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优先考虑吸纳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特定群体,例如残疾人、退役军人、城乡低保对象等。

这一举措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稳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稳定,减少特定群体的就业压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稳定性。

2.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以充分发挥所有人的潜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企业的发展。

3. 履行社会责任: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向。

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是国家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支持针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企业更多地吸纳这些特殊群体。

这些税收政策主要包括:1.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2. 社会保险补贴:政府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吸纳就业的积极性。

3. 其他税收优惠:针对不同行业和项目,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增值税减免、印花税减免等,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提供更多支持。

三、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的申请流程企业要享受税收政策,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

通常而言,申请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资格审查:企业在申请前,首先要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自身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要求。

2. 材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第二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第二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第二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第二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各区及开发区发改局:根据《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武办文〔2020〕6号)和《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政办〔2020〕18号)要求,为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政策惠及面,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拟启动第二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企业融资需求摸排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在武汉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企业在2020年1月之前生产经营正常,目前因受疫情影响产生暂时性流动困难,经过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企业征信记录良好、正常纳税,具有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真实有效交易背景的中小微企业。

(三)按照职责分工,各区发改局主要摸排除商贸领域外的服务业企业融资需求。

制造业、农业、建筑业、商贸领域分别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融资需求。

二、工作流程(一)企业申报。

需求企业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填报《武汉市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贷款融资需求摸排表》(见附表),并向企业注册地向所在区发改局提交表格。

企业填报摸排表的同时,还需在“汉融通”https:///(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注册并提交融资需求,选择意向银行。

(二)各区初审。

各区(开发区)发改局负责按照通知明确的领域组织相关企业申报,负责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将纾困企业名单汇总表正式行文报送至市发改委。

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适用条件】
1.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须另行提交备案资料。
4.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优惠内容】

2023年财产行为税条线理论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财产行为税条线理论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财产行为税条线理论考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某煤矿生产企业2023年12月份开采原煤600吨,当月向某供热公司销售原煤300吨,收取不含税的销售额为90万元;销售外购已税原煤生产的洗选煤400吨,取得不含税的销售额为120万元。

已知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洗选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o该煤矿生产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为()万元A、5.4B、11.4C、12.6D、10.5参考答案:A解析:销售外购已税原煤生产的洗选煤不需再缴纳资源税。

该煤矿生产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90X6%=5.4(万元)。

2.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向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A、1B、2C、3D、5参考答案:C3.下列各项中,不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有()。

A、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B、纳税人开采销售低品位矿C、纳税人开采销售尾矿D、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参考答案:D解析:选项D: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2号公告执行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是()A、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B、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C、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D、2023年1月I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参考答案:C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B、30%;15AC、25%;10人D、25%;15人参考答案:C解析: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为这些群体提供就业机会,税收政策也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措施。

本文将以“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为主题,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探讨这个议题,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该政策的背景和具体应用。

2. 重点群体的定义和背景2.1 定义重点群体:重点群体是指那些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就业压力的人群,如残疾人、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

2.2 重点群体的就业挑战:重点群体面临着就业机会稀缺、就业歧视以及岗位适应性等挑战,他们的就业需求亟待得到满足。

3. 政策背景和目的3.1 政策出台的背景:在社会关注重点群体就业问题的政府也意识到了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的重要性。

3.2 目的:该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为这些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4. 申请程序与申请条件4.1 申请程序: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的申请程序通常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格、进行相应的审查等环节。

4.2 申请条件: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企业规模、资金状况以及吸纳重点群体员工的比例等。

5. 税收政策的具体优惠措施5.1 税收减免: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包括但不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5.2 社会保险优惠:吸纳重点群体员工的企业还可享受社会保险费用的一定优惠,减轻用人成本。

5.3 财政补贴:针对吸纳重点群体员工的企业,政府还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以缓解企业在用工方面的压力。

6.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的申请是一个积极向上的举措。

该政策可以解决重点群体就业的问题,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对企业而言,该政策可以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政府的财政补贴等措施也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与和谐。

7. 总结与回顾本文从深入和广度的角度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进行了全面探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9日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稳健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减轻企业负担(一)延长社保支持。

落实国家以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落实税费减免。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培训课件

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培训课件

谢 谢观看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
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
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
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
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
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
•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鄂商务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有关企业: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9〕5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简称援外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援外资格认定的依据及过渡安排根据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9〕7号,以下简称《公告》),我国采取资格审查和资格招标两种方式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进行资格认定。

(一)资格审查类。

商务部采取资格审查方式认定成套项目总承包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

根据工作需要,资格审查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设置为期90天的过渡期。

过渡期前或过渡期内资格许可届满的,有关企业资格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

如需延续资格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至少60天提出申请。

资格许可将在过渡期后届满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资格延续事宜。

(二)资格招标类。

商务部采取招标方式认定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技术援外等项目实施企业以及咨询服务单位资格,有关工作安排商务部将于近期另行发布公告。

在新一批资格招标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前,现行资格招标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新一批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后,原资格即失效。

二、申报及要求(一)注册地为湖北省内的企业申请援外成套项目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需向我厅提交申请。

我厅收到企业申请后将依据《办法》和《公告》开展初审工作,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的情况,要求企业按规定补正;对于材料齐全的,将转报商务部审核。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1 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
2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
享受额度
政策变化 扣减标准全面上调
(1)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额度由每户每年9600元上调至 每户每年14400元。
(2)企业招录退役士兵扣减额度由每人每年6000元上调至每人每年9000元。 (3)企业招录重点群体扣减额度由每人每年5200元上调至每人每年9000元。
主要政策解读
享受期限
主要政策解读可上浮3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浙江省适用标准:7800元)
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 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 ÷12×具体定额标准。
主要政策解读
主要政策解读
享受主体
1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人员。
招用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2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主要政策解读
享受主体
上述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人员包括:
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Contents
目录
一、主要政策解读 二、具体享受方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2.《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 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税政解析43前段时间,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会计专门来咨询: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可以享受?说到物业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一时半会能想起来的或许只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了。

带着纳税人的上述问题,笔者近期梳理了一下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也确实如此,国家似乎没有专门对物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出台过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在现有的税收政策框架下,物业管理公司究竟能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为此,笔者结合实务工作,对物业公司可以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注意事项进行逐一解析,希望能够为物业公司的日常税收处理提供参考。

一、用好促进就业政策,尽享税收优惠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几年国家为鼓励和推动就业而出台的多项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持续推出的减税降费措施,包括鼓励创业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持续加码等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物业管理企业都可以好好利用。

比如,目前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倾向于招收退役士兵作为保安,除了对保安素质要求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个方面的考虑。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析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内容1.安排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福建省目前定额标准是每人每年6000元。

2.安排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5]7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7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
的通知
财税〔2015〕77号 2015-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014〕39号)中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作如下调整:
将财税〔2014〕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相关政策——财税[2015]18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具体实施——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10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课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课件
●留存备查资料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 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第 一 节/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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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基本 内容
财税〔2019〕21号:企业招用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 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文件附
件)。
第一节/
04 其他军人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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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 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留存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为: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 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 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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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及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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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申请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企业职工总人数为人,已招用的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名“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名“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现申请为以下人员办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对象认定。

企业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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