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10条政策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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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武政〔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20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9日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始终坚持“高”“新”特色,积极发挥“自创区、自贸区”先行先试作用,围绕将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全国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长江中游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区的发展定位,加快推进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建设,大力创建湖北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武汉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战略支撑。

主要指标如下:——经济发展领跑全省全市。

2025年,东湖高新区经济总量突破5000亿元,发展首位度进一步提高。

培育1—2家千亿级“产业航母”企业、10家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一批国际领先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梯队,打造若干具有引领性新兴产业集群。

到2035年,全区综合实力大幅跃升,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初步建成“世界光谷”。

武汉招商引资30条政策

武汉招商引资30条政策

武汉招商引资30条政策武汉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地区城市,一直以来致力于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其经济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吸引力,武汉市政府发布了30条相关政策。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降低租金、提供补贴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投资。

2. 提供产业扶持:根据投资企业的不同产业领域,提供特定的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土地优惠等。

3. 搭建投资平台:建立投资者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投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项目推荐、政策咨询等服务。

4. 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组织专业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5.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加快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6. 加强人才引进:推出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来武汉创业,提供人才公寓和科研基地。

7. 设立产业基金:设立专业产业基金,为重点产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8. 引进重大项目:对符合武汉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提供土地、资金等资源支持。

9. 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台账、考核、奖励机制,监督和推动项目的实施进度。

10. 推动创业创新:落实“四个重点”,即研发、试验、创意、企业,并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11. 打造产业集群:鼓励企业集聚发展,形成良好的产业链条和集群效应。

12. 创新金融支持:发展各类金融创新工具,提供股权投资、信贷贴息等金融支持。

13. 加大对外交流合作力度: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寻求境外投资,推动武汉与外界的合作与交流。

14. 建设创新平台:打造创新载体,包括科创园区、孵化器等,提供创业服务和资金支持。

15.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包括减免税费、简化注册手续等。

16. 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支持,推动服务业升级。

17. 优化用地政策: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提供土地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武汉市10条新政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武汉市10条新政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武汉市10条新政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武汉市10条新政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出台10条扶持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将孵化器建设面积纳入各区、有关部门市级年度目标考核。

今年起5年内,武汉市长基金每年投入3500万元、武汉市科技局列支研发费投入10%资助孵化器建设。

武汉市政府提出,到2012年底,全市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0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

力争到2016年,全市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5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达到1000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

刚刚出炉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从规模化建设、提升发展、培育科技企业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四个方面,提出10条具体扶持措施,主要包括:设立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至2016年,市财政每年将安排3500万元用于孵化器建设,市科技局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新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提高孵化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

1987年,武汉诞生了中国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

目前,武汉市拥有各类孵化器65家,孵化场地面积226万平方米,在孵企业3678家,累计毕业企业2624家,其中30多家从孵化器中走出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进入省上市企业绿色通道。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和各区科学技术局、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及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与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五条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个层次.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组建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规定下达批文。

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组建批文下达后的一周内,将批文及孵化器的组建申报书报市科技局备案。

达到市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的通知各区科经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武汉开发区经信局,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创业创造的示范引领作用,缓解众创孵化机构因疫情造成的资金困难,推动众创孵化机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市科技局现启动2020年度武汉市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2019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

(二)2020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三)2020年科技部公布的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运营主体。

(四)获批的2019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

(五)获批的2019年度省级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六)获批的2019年度省级星创天地运营主体。

(七)获批的2019年度市级星创天地运营主体。

以上获批、备案的众创孵化机构(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仍正常运营的均可进行申报。

二、补贴标准(一)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补贴150万元、50万元。

(二)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补贴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申报流程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一)登录系统。

登录武汉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点击“项目申报与管理—在线申报”,以申报人账户登录,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二)在线填报。

在“网上办事大厅—项目申报及管理(后补助)—2020年度”中选择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在线填报。

(三)上传附件。

填写《2020年度武汉市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申报表》(见附件),经申报单位、所在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1年1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科技创新促进的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园区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九条本市弘扬崇尚科学、敢于创新、诚实守信、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9•【字号】鄂政办发〔2019〕39•【施行日期】201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9日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一)全面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三)降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31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把握发展要求,构建全域发展新优势(一)突出高质量发展目标。

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向,把握“高”和“新”的定位,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到2025年,全省国家高新区达到14家、省级高新区超过30家,高新区生产总值超过2.3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过80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万家,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7%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二)强化自创区创新引领。

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大胆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实现自创区与自贸区改革举措的深度叠加、改革创新功能的有机融合,加快探索具有湖北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路径,加快建设武汉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撑武汉创建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2015年)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2015年)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2015年)一、培育创新主体(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扩建规模超过2亿元的风险准备金,通过贴息企业和给予银行呆账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

(四)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对规模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放15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与本市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五)充分发挥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要作用。

建立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阶段参股;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匹配;指导各区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二、建设创新平台(一)鼓励和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研发中心。

对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认定的各类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市科技局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牵头建立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加快推动全省开发区改革、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开发区功能布局(一)准确把握功能定位。

坚持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排头兵、开放试验田和发展主力军的作用,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构建我省“一主两副多极”区域经济新格局提供支撑。

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围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积极引导国家级开发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产城融合,突出生产功能,加快补齐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服务功能建设短板,实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协同发展。

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引领,编制实施全省开发区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推进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规划深度融合,实行“多规合一、一规管总”。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二)大力引导特色发展。

大力实施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战略,引导开发区培育壮大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竞争力强、产业链完整的主导产业,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格局。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附加值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品牌园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示范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

孵化器入驻企业激励制度

孵化器入驻企业激励制度

孵化器入驻术企业激励制度一、企业普适性政策1.高税收企业孵化器租金补贴企业注册、办公地均在孵化器内,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孵化器给予直接租金补贴:50万元≤年纳税额<100万元,补贴5元/㎡·月;100万元≤年纳税额<150万元,补贴10元/㎡·月;150万元≤年纳税额<200万元,补贴15元/㎡·月;200万元≤年纳税额<300万元,补贴20元/㎡·月;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

2.高税收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连续3年按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按照年实付租金的8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0%。

3.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工业企业“小进规”。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且年度内被纳入国家统计局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给予10万元奖励;商贸企业“小进限”。

主营业务收入要求:批发类企业2000万元、零售500万元、餐饮企业、住宿类企业200万元及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服务业“小进规”。

主营业务收入要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00万,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00万,房地产业1000万,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万,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00万,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00万,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00万,教育业1000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00万。

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入库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全市规上服务业统计库中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可获得年度经营贡献奖励10万元。

4.四板挂牌奖励企业成功在武汉股权交易中心“四板市场”挂牌成功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纳税达到40万时,可以额外申请补贴20万。

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支持政策1.落户奖励武汉市以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迁移至孵化器,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上的企业区级配套50万元(一次性发放);规模以下企业区级配套40万元(分3年发放)。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9•【字号】武政〔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委制发的《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银发〔2015〕225号),巩固扩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2016〕39号)工作成效,全力推动《武汉市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实施方案(2021—2025年)》(武办文〔2021〕23号)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领域落地见效,经研究,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武汉科技研究、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金融要素、金融服务和金融业务创新,建设涵盖高新技术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区域科技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将武汉建设成全国科技金融改革创新高地,助力武汉市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

到2025年,全市科创企业融资结构明显优化,间接融资蓬勃发展,科技贷款余额突破4000亿元;直接融资大幅增加,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突破600家,私募基金总规模突破5000亿元;科创企业上市数量显著增加,突破100家;科技保险创新持续突破,科创企业保险保障突破1000亿元。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培育科技金融市场主体1.强化科技金融集聚区建设。

突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核心作用,将光谷打造为全市科技金融机构聚集区和全国一流科创金融中心。

支持相关区简化基金申报程序,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登记注册实施“即报即登”,形成建设大道武汉金融街、中北路基金楼宇群,加快发展后官湖资本岛、武汉基金产业基地等特色基金业园区。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及对策研究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及对策研究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及对策研究在当今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对于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湖北省作为我国的科技大省之一,拥有众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然而,如何对这些孵化器的绩效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以提高其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湖北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不断增加,规模逐渐扩大,形成了多种类型和层次的孵化器体系。

这些孵化器涵盖了综合性孵化器、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多种形式,为不同领域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服务。

在政策支持方面,湖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资金扶持、税收减免、场地补贴等,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加大对本地孵化器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然而,湖北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部分孵化器的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资源整合能力不足,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不够紧密等。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要对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进行评价,首先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这套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孵化企业的成长情况孵化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等。

孵化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等经济指标的增长情况。

孵化企业的创新能力,如专利申请数量、研发投入占比等。

2、孵化器的服务能力提供的基础服务,如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等。

提供的增值服务,如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服务团队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资源整合能力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情况,包括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整合社会资本的能力,如引入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

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争取政策支持的情况。

4、创新环境营造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的数量和质量,如创业大赛、培训讲座等。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30日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资源整合力和辐射带动力,有效支撑现代化大武汉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工作措施锚定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总体定位,围绕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目标任务,以创新发展为引领,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环节为导向,按照“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着力构建市、区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促进我市总部经济提档升级。

(一)强化总部企业招商引资。

聚焦构建“965”现代产业体系,遵循“建链、延链、补链、强链”的原则,高水平策划一批总部企业招商项目,大力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企业总部项目。

推进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深挖名人招商、以商招商、校友招商潜力,定期组织500强企业专场、大型中央企业专场、校友专场、楚商专场等专题招商活动,加快推进项目早签约、早落地。

力争通过5年努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中央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数量突破100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鄂政办函〔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28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对标上位法,我省新修订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期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为切实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营造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两会”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定不移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统筹组织、多方联动、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学习宣传培训。

1.开展实施办法宣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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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出台10条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昨日获市政府常务会通过。

下述政策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市财政每年5000万元给予支持
我市今年设立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

至2016年,市财政每
年在市长支持经济建设发展统筹整合资金中安排3500万元用于孵化器的建设。

从2013年开始,市科技局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不低于10%用于支持
孵化器建设。

据悉,不包括各区的财政支持,目前市科技三项费中每年支持孵化器的资金约1000多万元,加上此次3500万元的财政支持,市财政每年将给予5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新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15元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

对新组建的孵化器,其孵化面积当年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
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承担40%。

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以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
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或特色公共服务平台。

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
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承担40%。

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
化器,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在孵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10万元
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

鼓励设立创业种子资金以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鼓励孵化器单独或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的创业发展。

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
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承担40%。

在孵企业获融资担保对企业支付担保费实施补贴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内(含)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好的创新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深入实施初创科技企业培育工程。

对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鼓励对管理团队实行股权激励可获10万元奖励
提高孵化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鼓励对管理团队实行股权激励。

每两年对市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获得市级优秀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建立孵化器研讨、培训与信息交流网络,对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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