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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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

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科政〔2007〕56号 2007年4月2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20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武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2000〕6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等综合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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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孵化器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市级认定两个程序,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可向市科技局申报组建成立孵化器,达到认定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二章孵化器组建

第五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

二、有一定的启动资金;

三、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孵化方向。

第六条申请组建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组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二、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建孵化器可行性报告;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五、孵化场地证明;

六、孵化器建设资金验资证明。

所有材料一式2份(含电子版)。

第七条市科技局受理组建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组建批文。

第三章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孵化器宗旨及内涵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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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二条之要求;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三、综合型孵化器入孵企业总数不少于5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少于30家(其中相关专业企业数占入孵企业数比例不低于70%);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入孵企业总数的5%(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3%以上);

四、具备为入孵企业相适应的办公场地、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为入孵企业提供物业、商务、技术、资金、市场、培训、人才、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综合型孵化器不得低于60%,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得低于70%;

六、内部管理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统计数据真实齐全,并每年按要求上报了相关统计数据;

七、用于支持入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良好业务联系;

八、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九条进入孵化器的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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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生产主营业务应属于科技范围;

七、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条入驻企业孵化期满5年,应予以毕业。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孵化器组建批文;

二、《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三、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七、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研发资金)相关证明;

八、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入孵企业(含毕业企业)名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十、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十一、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年度统计表;

十二、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一式2份(含电子版)。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科技局受理认定申请,组织专家认定评审,并在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公示结果。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颁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其隶属关系不变。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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