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几点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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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几点修改
补充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92]科发企字0354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1993.04.26
【实施日期】1993.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
管理条例几点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92]科发企字0354号)
院属各单位:
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鼓舞下,一九九二年我院科技开发工作和各类高、新技术企业都取得重大发展。
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如北京联想集团公司、成都生物所制药厂、深圳安科有限公司、上海尼赛拉传感器有限公司等都已发展成为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占领一定市场份额的创利大户,他们代表了我院科技企业的发展方向。
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各单位加强科技开发工作,分流人员,兴办科技企业、第三产业的工作正在
蓬勃发展。
一九九二年颁布实行的“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办、审批等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济机制条例,使公司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经研究对“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例”中公司申办、审批、管理问题提出以下修改、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