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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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须知

海淀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须知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须知第一步:本市参保单位确定参保人员为减少状态参保单位到五险征缴岗以报盘井报表方式(或网上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四险转他区或四险转本区业务,医疗办理转往外省业务。

第二步:办理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此步骤无需报盘),到区海淀社保中心一层账户补填岗或上地分中心、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岗办理“转外省中请中断”,将社保中心打印的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通过新就业地参保单位或职工交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我中心收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1)险种勾选时只选养老保险。

(2)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外省申请中断”。

(3)在表格右下方空白处需由本人签字确认。

格式如下:本人同意将基本养老保险转往外省市。

签字:Xxx日期:xx年xx月XX日第三步:办理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或参保人新的就业单位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至海淀社保中心。

我中心收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

我中心的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单位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81号南108房间(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邮政编码:100195 联系电话:01 0一88506127特别提示:(1)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不可逆、请确认后办理.(2)所有填写的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3)当月办理完第一步业务后,每月20日-25日可办理第二步业务;非当月已办理完第一步业务,每月5日-25日后可办理第二步业务。

(4)如有欠费需还欠后再办理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22•【文号】人社厅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

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养老保险转接社保证明

养老保险转接社保证明

养老保险转接社保证明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感谢您关注和支持社会保障事业。

根据您提出的养老保险转接社保的需求,在此我将为您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为了确保您能顺利办理养老保险转接社保手续,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供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缴纳养老保险证明:请提供您在原社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文件,可包括社保账户缴费证明、缴费凭证等。

3. 就业证明:请提供您的就业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您在原社保单位工作的材料。

4. 申请书:请填写一份申请书,包括您的个人基本信息、转接社保单位的信息等。

申请书应体现您的真实意愿和转接养老保险的原因。

5. 其他支撑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原社保单位或转接社保单位可能会要求您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离职证明、单位注销证明等。

请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

请您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并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养老保险转接社保手续:1. 与原社保单位联系:您需要与原社保单位联系,咨询养老保险转接社保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他们将向您提供相关表格和指导。

2. 填写申请表格:请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格,并详尽说明您希望转接养老保险的原因。

3. 提交材料:将您的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一起提交给原社保单位。

您可以选择直接亲自递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将材料寄送至原社保单位。

4. 等待审核:原社保单位将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您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5. 完成转接手续:如您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原社保单位将为您办理养老保险转接社保手续,并发放养老保险转接社保的证明文件。

请您注意,养老保险转接社保的办理时间可能会有一定的延迟,具体的办理时间取决于原社保单位的办理效率和转接社保单位的接收情况。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养老保险转接社保的相关信息,建议您联系转接社保单位或咨询当地社保局,他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指导和帮助。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祝您办理养老保险转接社保顺利!此致敬礼!。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2)

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信息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三部分。

填写说明中的“年”或“年度”,除特别注明“社保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一、编号和账户类别1.编号:必填项。

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信息表号码。

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2.账户类别: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办理转移的类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选“一般账户”,办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的选“临时缴费账户”,在相应的“[ ]”中划“√”。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1.个人编号:必填项。

指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填项。

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

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

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

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转出单位名称:必填项。

填写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单位名称。

如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则填写“以个人身份参保”。

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年月,格式为YYYYMM。

因参保人员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确实无法填写的,可以不填(即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

7.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指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所在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格式为YYYYMM。

不同类别的人员(固定工、合同工、参加行业统筹人员等)可能有所不同。

因参保人员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确实无法填写的,可以不填(即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

8.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开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应等于或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范文

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范文

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范文尊敬的XXX:您好!我是XXX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您的养老保险转移接收事宜。

在此,我代表公司向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感谢。

根据我公司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您所提出的养老保险转移接收申请已经得到了我们的认真审批,并获得通过。

在此函中,我将详细说明转移接收的具体事宜和所需办理的手续,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一、转移接收事由及目的根据您的申请,您希望将您目前所参加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我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营。

您转移接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保险服务和权益保障。

我们理解并尊重您的选择,将竭尽所能满足您的需求。

二、转移接收手续办理1. 提供申请材料:请您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并提交给我们的工作人员:(1)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明(例如居住证、租房合同等);(3)参保证明:原参保单位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4)其他材料:您可能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而定。

2. 补充材料:如您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我们将及时通知您,并要求您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

3. 审核认定:一旦我们收到您的申请材料,我们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格的审核认定程序,核实您的身份和参保情况。

4. 转移接收确认函: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向您发送一份转移接收确认函,以书面形式确认您的养老保险转移接收事宜。

三、转移接收后的权益保障1. 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完成后,您将按照我公司的养老保险政策,享受我公司提供的养老保险待遇和权益保障。

2. 转移接收保费:为了正常履行我们的职责,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向您收取相应的转移接收保费。

具体费用标准和缴费方式,我们将在转移接收确认函中详细说明。

四、注意事项1. 保密要求:为了保护您的个人隐私和保险利益,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退保和解除转移接收:在转移接收过程中,如果您有任何不满或不适,您可以向我们提出退保或解除转移接收的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22•【文号】人社厅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

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精神,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省内跨市(设区的市,含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后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数据信息交换。

在信息系统建立前,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先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按本规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5、具有我省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省就业以及在外省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按照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

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

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

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

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三、及时反馈信息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

要认真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附件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后7日(遇节假日顺延)传真至部社保中心。

四、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

养老转移情况说明

养老转移情况说明

1.养老保险转移证明怎么写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接续代办委托书(个人)XXX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将在XXX市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转出XXX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去贵中心办理,现委托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户籍类型:城镇□农村□本人户籍地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签字按指印)受委托人:(签字按指印)年月日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单位)XXX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签名:年月日2.养老保险转移证明怎么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按以下流程办理:1、在转入地就业并参保缴费。

2、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待基金到帐后,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

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3.社保转移证明怎么写社保转移证明兹有****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430425******4,于2015年03月02日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有限公司年月日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重庆市社保转移接续

重庆市社保转移接续

(二)办理流程
1
单位参保职 工,由原单位到参 保地社保局开具 参保缴费凭证;
个人参保人 员持本人证件前 往原参保地社保 局开具参保缴费 凭证
3 2
用人单位或 个人向转入地社 保局书面提出转 入申请。
转入地社保局审 核:
对符合条件的 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条件 的,退回并告知 原因
4
新参保地和 原参保地社保局 对接办理转移手 续;
1、随用人单位参保的情况
★(1)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 接续职工医保; (2)缴费次月享受待遇。
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 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 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 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 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 予以支付。
对超过3个月接续的,从 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 市医保待遇;其中,补缴 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 缴费期间,按规定补划个 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予支付。
转入地经办机构:1、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注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补充完善参保信息 4、告知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办结情况 5、存档
(三)、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 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3)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 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 年限
办结后,通 知单位或参保人
(三)跨省转移接续
转出 ✓ 完清欠费 ✓ 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转入 ✓ 在我市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 ✓ 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四)相关处理原则
欠费处理原则
办理参保职工转 出,必须完清其欠缴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有欠费的参保 人员,告知欠费情况 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移业务用表相关表式口径(6-1)

转移业务用表相关表式口径(6-1)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用表说明及填写口径(此填写口径根据人社部函[2010]124号文及部转移研讨会精神整理,如有异议,请及时与省社保中心业务科联系,83271740,83271741)表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说明:1、本表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

无论参保人员跨省转移、省内跨地区转移或中断缴费返乡等,在办理了人员中断缴费手续,并对欠费进行了清理后,均可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加人员离开临时建账地暂未办理转移的,也可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缴费凭证反映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参保缴费情况,本地是指本省。

在系统尚分散的情况下,填全本省信息有一定困难。

发生多次跨省转移、本地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地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缴费终止时间。

3、此表式一式二份,填发此凭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各一份。

二、填写口径:1、编号:PZ+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的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YYYY四位年份+*****,后五位编号各地自行编写。

2、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3、个人编号:各参保地为参保人员编制的识别号码,在本参保地有唯一性。

4、户籍地地址:参保人员身份证上的地址,统一填写到门牌号,XX省(区、市)XX市XX区县XX号。

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由本人做出说明。

5、在本地参保起止时间:本地是指本省。

指参保人员在本省的最初缴费时间、实际缴费终止(最后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格式为YYYYMM。

发生多次跨省转移、本地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地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缴费起止时间。

6、本地实际缴费月数:参保人员在本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累计月数,不包括视同缴费月数。

发生多次跨省转移、本地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地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实际缴费月数。

7、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以第5条口径计算的本地参保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一、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二、原工作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所在地: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邮编:
三、转移接续要求
1. 转移接续原因:
2. 原单位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3. 转出社保关系所在地:
4. 转入社保关系所在地:
5. 转移接续时间要求:
6. 是否申请社保补缴:
四、附加材料清单
1. 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原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3. 原单位离职证明复印件:
4. 原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
5. 转入单位录用通知书复印件:
6. 其他相关材料(如有):
五、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六、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名:
日期:
七、申请处理结果通知
转移接续审批结果:
审批日期:
备注:
以上是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必要的附加材料,以便顺利完成社保关系
的转移接续。

请注意,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1)

行政 区划 代码 7
年份 名称
8
9
10
11
12
16
17
18
19
20
21
22
注:栏目关系:6=4+5;4=1+2+3 说明: 说明: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对方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 9 -
在本地 缴费起 始时间
在本地实际 缴费月数 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转移日期
1998年1月1日至调 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 转上年末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累额 3
个人账户基金 转移额 4
统筹基金 转移额 5
转移基金总额 6
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 参保地区 缴费 起止 时间 月缴 缴费 费基 月数 数 缴费比例 单位 #划入个 个人 人账户 比例 13 14 15 小计 #个人 缴费 #个人 小计 缴费 小计 #个人 缴费 当年记账 金 额 当年记账 利 息 至本年末账户 累计储存额 备注
年月日本表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对方社保机构一联留存12单位当年记账利息21月缴费基数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小计19行政区划代码10小计名称个人个人缴费年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转移日期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附件1转出单位名称出生日期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姓名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3本人首次缴费时间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在本地缴费终止时间备注6参保地区个人缴费1个人缴费缴费起止时间缴费月数户籍地地址统筹基金转移额当年记账金额缴费比例5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4在本地实际缴费月数小计调转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转移基金总额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9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怎么填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怎么填写

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怎么填写⽬前,我国跨省流动就业的⼈数⾮常庞⼤,为了较好地保障参保⼈员的养⽼保险权益,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的实施⼗分重要。

那么,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怎么填写你会吗?下⾯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相关填写解释1、姓名:⾝份证信息中中⽂汉字“姓名”。

2、性别:⾝份证信息中的“性别”。

3、公民⾝份号码:⾝份证号码。

4、原个⼈编号:原参保地区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识别码。

5、户籍所在地:⾝份证信息中“户籍地址”的具体信息。

6、原参保所在地区名称:原参保地的⾏政区划名称。

7、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政区划代码:原经办机构所在地的⾏政区划代码。

8、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全称。

9、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联系电话。

10、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所在详细地址。

11、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相关知识:参保⼈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保险关系办理程序1.参保⼈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保险缴费凭证;2.参保⼈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基本养⽼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基本养⽼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起的15个⼯作⽇内⽣成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起的15个⼯作⽇内完成以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成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2)办理基⾦划转⼿续;(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4)终⽌参保⼈员在本地的基本养⽼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后的15个⼯作⽇内办结以下接续⼿续:(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额;(2)将转移基⾦⾦额按规定分别计⼊统筹基⾦和该参保⼈员个⼈账户;(3)根据信息表及⽤⼈单位或参保⼈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单位或参保⼈员。

北京社保养老、医疗转入流程及表格

北京社保养老、医疗转入流程及表格

社保中心流程公示表
注:虚线部分为后续操作流程。

表一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此表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申请时间:年月日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签章):
注:①已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居民;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农业或非农业。

年月日
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

表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参保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社保经(代)机构(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表三
新办法保险转入交办单
经办人:
日期:
新办法转入业务须知
1.经办时间:每月5-25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2.转移人员须在我区正常参保,且存在实际缴费
3.外省市或军队开具的参保凭证中信息不能为空,如有手工填写处须加盖社保
经办机构公章
4.复印件要求用A4纸单面复印
备注:此表由单位填写一式两份,社保中心及单位各留存一份。

013.202109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013.202109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010.8.29 鲁政办发〔2010〕50 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 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2010.9.21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鲁人社办发[2010]149
(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 办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 的通知
注意: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军队出具的职业年金 凭证,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入。
五、城乡养老转移条件
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 )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
②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 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④系统中缴费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转出前应先携带养老 保险手册到窗口办理早期缴费数据核对及维护 ; ⑤机关事业之间跨省转移的同时开具养老信息表附表 。
企业养老信息表
机关养老信息表
机关养老信息表附表
职业年金信息表
城乡养老信息表
(3)转入地: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审核无误(企业之间
养老转移的发送信息表确认指令)、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 转入。 注意:如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 ,还要提供规定的能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 书。
后财[2015]1726号
总后勤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
14
保障部财政部总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 2015.9.30
参谋部总政治部 题的通知》
后财[2015]1727号
总后勤部
15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总后勤 部

社保转入接收函怎么填 社保转移需要新单位开接收函

社保转入接收函怎么填 社保转移需要新单位开接收函

社保转入接收函怎么填社保转移需要新单位开接收函1. 引言社保转移是指个人从一个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时,需将原单位的社保账户余额和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单位,以保障个人的社保权益。

在社保转移过程中,新单位需要填写社保转入接收函,以正式确认接收个人的社保关系。

本文将介绍社保转入接收函的填写方法,以帮助新单位正确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2. 社保转入接收函填写要点2.1 接收函标题社保转入接收函的标题通常为“社保转入接收函”。

可以在标题下方添加单位名称和日期,以便辨识和归档。

# 社保转入接收函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日期:[填写日期]2.2 发信单位信息在接收函的正文部分,首先需要填写发信单位的信息。

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这些信息将帮助原单位和社保机构确定接收函的来源和联系方式。

尊敬的[原单位名称]:我们是[新单位名称],与您单位有一名员工将转移社保关系。

我们在此确认接收该员工的社保关系,请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我们的单位信息如下:单位名称:[新单位名称]地址:[新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您的合作![新单位名称]2.3 转移员工信息接下来,需要填写转移的员工信息。

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账户号码等。

这些信息将被用于核对员工在原单位的社保记录和账户余额。

被转移员工信息如下:姓名:[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身份证号]社保账户号:[员工社保账户号]2.4 发信单位盖章和签字接收函的最后,需要由发信单位的负责人或授权人进行盖章和签字,以确保接收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3. 注意事项在填写社保转入接收函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确保接收函的信息准确无误,包括单位信息、员工信息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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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信息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三部分。

填写说明中的“年”或“年度”,除特别注明“社保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一、编号和账户类别1.编号:必填项。

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信息表号码。

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2.账户类别: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办理转移的类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选“一般账户”,办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的选“临时缴费账户”,在相应的“[ ]”中划“√”。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1.个人编号:必填项。

指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填项。

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

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

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

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转出单位名称:必填项。

填写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单位名称。

如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则填写“以个人身份参保”。

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年月,格式为YYYYMM。

因参保人员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确实无法填写的,可以不填(即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

7.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指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所在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格式为YYYYMM。

不同类别的人员(固定工、合同工、参加行业统筹人员等)可能有所不同。

因参保人员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确实无法填写的,可以不填(即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

8.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开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应等于或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

9.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必填项。

指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格式为YYYYMM。

参保人员在转出地建立个人账户前已中断缴费至调转当年的,本项允许为空。

转出地应在信息表下“说明”中说明本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部分地区进行参保登记的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但实际未同步缴费。

此种情况下,“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应以“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为准填写。

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以补缴所属业务年月最早时间确定,但不得早于本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的时间。

10.在本地缴费起始时间: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最初缴费年月,格式为YYYYMM。

发生多次跨省转移,且在本省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省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缴费起始时间。

11.在本地缴费终止时间: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实际缴费终止(最后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月,格式为YYYYMM。

发生多次跨省转移、在本省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省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缴费终止时间。

12.在本地实际缴费月数: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累计月数,不包括视同缴费月数。

发生多次跨省转移、本省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省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实际缴费月数。

如参保人员转入本地后没有再缴费,之后又发生转移的,填“0”,并在信息表下“说明”中说明。

13.转移日期:必填项。

填写转出地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日期,格式为YYYYMMDD。

三、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1.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必填项。

指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填写截至1997年12月31日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

1998年1月1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此项填“0”。

2.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必填项。

指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按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记载的个人账户本金加上其截至调转上年末的利息,利息额包括截至1997年12月31日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在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的累计利息。

如信息表显示在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补缴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欠费,补缴对应的转移金额包含在本项中。

3.调转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必填项。

指调转当年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本金的累计额。

调转当年未缴费的,此项填写“0”。

调转当年的利息(包括当年缴费部分的利息、之前的历年储存额在当年的利息)不计算,统一由转入地计息。

调转当年补缴非本年欠费的(含补利息),补缴对应的转移金额包含在本项中。

4.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必填项。

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调转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

5.统筹基金转移额:必填项。

一般账户转移,指本人1998年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

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有中断缴费的,按实际当年记账金额(含其中项)、当年记账利息(含其中项)、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其中项),只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包括按自然年度或社保年度结转计息月)及调转上年末所在的记录条中填写。

(3)补缴的记录原则:①补缴非当年欠费的记录放在补缴年份中的首条。

②补月数(包括业务延办、稽核补收、补缴欠费):无论是否补利息,年份填写为补缴发生的年份,“缴费起止时间”填写补缴对应的业务所属年月。

补利息的,所补利息填写到补缴发生年份“当年记账利息”一栏。

部分地区补记利息时,本地信息系统已将补缴情况记录到历史年份的,可在业务所属年月对应的历史记录中填写年度结转信息(记账金额、利息、累计储存额均填写至历史年份中)。

③补基数(如稽核补缴基数):“缴费月数”填写“0”,“月缴费基数”填补差基数,其余填写规则同补月数。

(4)调转以前历年的缴费,结息至调转上年末。

(5)调转当年的缴费,仅填写“当年记账金额”。

调转当年补缴非当年的欠费,将补缴金额作为独立记录填写在“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若补缴利息)项中,并将补缴年月填写在“年份”项中。

(6)历年缴费有整年中断的,也需按年填写“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且“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填写“0”。

3.参保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各时段参保的各地区社保机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执行本行业全国统一标准。

4.参保地区名称: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各时段参保所属的地区名称,使用行政区划代码表中对应的名称,如沈阳市本级。

5.年份:必填项。

格式为YYYY。

补缴、预缴按缴费发生年份填写,如2010年补缴2008年的欠费,此处填写“2010”。

调转当年发生补缴非本年度的欠费,本处填写调转当年的补缴年月,格式为YYYYMM。

6.缴费起止时间:必填项。

起始年月到终止年月的时间段不能跨年,且需具有相同的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格式为YYYYMM-YYYYMM。

如跨年或缴费基数变化,应另增加一条或多条记录。

补缴、预缴按对应的业务所属年月填写。

如2010年补缴2008年1-3月的欠费,此处填写“200801-200803”。

7.缴费月数:必填项。

指缴费起止时间内对应的缴费月数。

因调整缴费基数发生的补缴,对应的数据项填“0”。

8.月缴费基数:指缴费起止时间内对应的缴费基数。

若一个年度中月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拆为多条记录。

因调整缴费基数发生的补缴(补基数),单独填写一条记录,并填写补差金额。

9.单位缴费比例:指实际的单位缴费比例,折算成小数形式表示,如“0.20”。

发生多次转移的,因历史转入信息记录不完整,确实无法确认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以为空。

但2010年以后不允许为空。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填写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比例。

10.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指参保地区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以小数方式表示,如“0.03”。

11.个人缴费比例:指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成小数形式表示,如“0.08”。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填写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为定额形式缴费的,将本人固定缴费额填写在本栏,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定额缴费”。

12.当年记账金额小计:指当年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

若一年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调转当年有缴费或补缴非本年欠费的,需填写本指标。

13.当年记账金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指当年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额。

若一年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调转当年有缴费或补缴非本年欠费的,需填写本指标。

14.当年记账利息小计:指当年记账金额在当年产生的利息。

补缴含利息时,所补利息额填写在此处。

若一年中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15.当年记账利息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指当年记账金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在当年产生的利息。

补缴含利息的,所补利息额填写在此项。

若一年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16.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小计:包括至上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至上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在当年所形成的利息。

若一年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调转上年末的记录,需计算并填写本指标。

17.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包括至上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年记账金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年记账利息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至上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在当年所形成的利息。

若一年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调转上年末的记录,需计算并填写本指标。

18.备注:补充填写需要说明的信息。

如,某段缴费记录为“临时缴费账户”、“补缴”、“包括建账前个人缴费”、“定额缴费”、“曾办理异地转入”、“按规定账户规模调整”、“一次性补缴建立个人账户”等,需在信息表下“说明”中进一步说明的信息,并在相关“备注”栏中填写“见说明XX”字样,XX指说明序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信息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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