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改正、处罚违法行为等。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影响。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有效;(三)水利工程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五)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六)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相关的方面。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程序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二)组织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三)实地检查,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四)发现问题,制作检查报告,督促整改;(五)复查,验收整改情况;(六)结果处理,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要求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注重以下要求:(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主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前发现、预警和排除安全隐患;(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加强协作与配合,实现监督的全过程;(五)加强监督检查结果的跟踪和效果评估,确保整改到位;(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依法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0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1、告急:铁路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家、国务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安全生产,爆炸物品管理、消防防洪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国务院393号令)四、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2003)五、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3)六、委托监理合同七、施工合同。
八、建设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九、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一、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监理工作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条例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安全部分进行审查;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数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2、安全生产负责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的使用和设置。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
6、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水、防水、防火、防爆措施、安全技术标准临时用电方案。
7、营业线并行段施工、重点控制工程、铺架工程的施安全措施。
8、瓦斯隧道预防瓦斯突出、喷射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9、基坑支护、水下工程、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细则、安全技术交底。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对工地进行巡视检查时,应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当施工单位的不安全行为经多次指出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做出报告,并可向有关行政主要部门直接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一、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监理经验,保证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工作的准确性。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理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三、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四、监理单位应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
五、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发现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得到有效落实。
以上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一些基本导则,希望监理单位能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工程建设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中,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下面将继续讨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内容。
八、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专业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并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九、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
十、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监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十一、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记录档案,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安全事件,以便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一、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
本导则旨在规范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问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2)综合管理原则:统筹各方力量,综合运用法制、经济、技术、教育和宣传等手段,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
(3)风险防控原则:重点关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安全事故的损失。
(4)科学决策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决策,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向,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监督检查的公开透明。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1.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准备监督检查(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水利工程建设的选址、规模、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3)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4)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的审核和审批;(5)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监督检查(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和检查;(2)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岗前培训情况的监督和检查;(3)施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4)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5)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3.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监督检查(1)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体验收和局部验收;(2)水利工程建设的设备验收和技术资料备案;(3)水利工程建设的运行管理规程和保养维修计划的编制和备案;(4)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使用情况;(5)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和验收报告的编制和备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导则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公司及其所属项目部、参与国际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第三条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国际劳工167号公约《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相关规定、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海外事业部是集团公司海外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在开展和管理集团公司国际业务时,必须同时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国际公司是集团公司海外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所属的参与国际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把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纳入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范畴,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抓好抓实,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合同、协议规定,对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海外项目、海外机构;国际公司及所属海外项目部、参与国际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和集团公司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国际公司应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际公司和各海外项目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国际公司总经理为国际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二、组织制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定期召开主持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管理形势、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四、督促并组织安全管理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防范措施,制订灾害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保证安全管理投入的有效实施;七、建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定期检查安全监督部门工作;八、组织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九、及时、准确报告安全事故。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关于转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制定的13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配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
果 的, 3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处 年 情节特别恶 劣的 , 3 处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 , “ 因而发 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 , 5 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 5 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 将刑法第 15 3 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宜居城市 的目的 。 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本市屋顶 绿化工作 。 该规程 由北京市建设 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 同负责管理 , 京城 建科 技促 进会 负责解释工作 。 由北
北京市建设市地 方标准
《 地下室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的通知
京建科教[0614 号 20  ̄17
各 区、 县建委, 、 司。 各局 总公 各有关单位 :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 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20 年度编制计划” 04 的通知》京建科教[ 0] 8 的 ( 2 4 6 号) 0 3
要求. 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主编的《 地下室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地方标 准, 编号为 D 1/ 6— 06建设部备案号为JO8— 06 B 1 37 20 , L87 20 。其中第 2 .2、.52 () 款) .3 ) 1 ( )3条( 为强制性条文, 2( 5. 必须严格执 行。原《 北京市地下室防水推荐做法》京 9T3同时废止。 ( 5J) 该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 , 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解释工作。
要求, 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主编的《 种植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地方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目录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47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2009年4月30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1999年7月8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5年12月28日)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1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7年6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年2月2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9年8月24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3日)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 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 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 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第二部分标准、规范、规程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08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 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钢丝绳夹GB 5976—2006—T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85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20、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6、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094、安全帽 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7、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2、安全色GB 2893-2008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备案号J960-2009。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一、监理单位的要求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进行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协调处理工程安全问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安全监理报告。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施工区域、危险区域、安全出口等。
2.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应保持通畅,严禁堵塞,确保人员和物资的顺利进出。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等,以降低高处作业的风险。
4.施工现场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施工过程的安全要求1.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高空作业应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脚手架的设置、人员的佩戴安全带等。
3.施工过程中应对各项操作进行监管,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并严禁违规操作。
4.施工现场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和杂物,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防止发生滑倒和绊倒事故。
四、施工材料的安全要求1.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经过质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施工材料的存放应符合相关的要求,保持安全、整齐,并防止受潮、受热、受损等。
3.施工材料的运输应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方法,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意外。
五、工程安全的监督和检查1.监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工程安全监督和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和记录。
2.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安全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3.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提出安全意见,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关的规定要求。
综上所述,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是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通过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施工过程和施工材料的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施工中的安全风险,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山东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全装修;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构件及节点连接设计,为构件生产提供依据,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第九条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1基本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第十一条应当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技术特点,对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安全生产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什么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计8章71条。
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1.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要支撑作用。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导则。
2.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任务2.1 目的本导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控制和应对,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任务2.2.1 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标准和流程,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2.2.2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2.2.3 定期开展抽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2.2.4 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和评估。
3.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3.1 法律法规的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必须落实到位。
3.2 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全面、有序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提交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3.3 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高效和有力。
3.4 合理的资源配置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合理配置人员和物质资源,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4.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流程4.1 施工前期的监督检查4.1.1 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1.2 施工现场是否布置合理,防护设施是否齐全。
4.1.3 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证书和技能。
4.1.4 施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2 施工中期的监督检查4.2.1 进度计划是否按照要求执行。
4.2.2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隐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利工程建设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顺利推进,更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导则。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一)目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依据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渠道、泵站、水电站等新建、改建、扩建和除险加固工程。
(二)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培训记录是否齐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安全防护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高处作业防护等;施工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6、施工设备和机具检查施工设备和机具是否完好,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特种设备是否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目录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31、总则 3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4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5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7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98、附则1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1第一章总则11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2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6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7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9 第六章法律责任21 第七章附则2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6第一章总则26 第二章建筑许可26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28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30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31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32 第七章法律责任34 第八章附则36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7第一章总则37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7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8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40 第五章监督管理43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45 第七章法律责任45 第八章附则49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501、总则502、术语503、基本规定52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53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55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56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7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57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59七、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63八、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68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安全监理工作依据1、国务院(第38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3、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4、徐建发(2003)25号文《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8号)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7、其他国家、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1、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的尚城工程项目监理范围中对施工安全生产方面进行监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
2、监督管理的目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据此,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就是监理人员要注重发现事故的直接隐患。
①监理人员要在正常的工作场所和正常的工作内容注重发现事故的直接隐患a、比较重要的施工现场和吊装作业现场;b、外脚手架的搭设、粉刷作业现场;c、模板制作现场、钢筋加工现场;d、临时用电设施、仓库等;e、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
②事故隐患治理原则与处理方法1)事故隐患治理原则a、冗余安全度原则;b、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c、事故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并治原则;d、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e、重点治理原则;f、动态治理原则。
2)监理人员对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方法a、发现一般的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b、安全隐患紧急或情况严重的,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c、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停工,监理机构向行政部门报告。
三、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我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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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2.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有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2.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2.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2.2.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2.2.6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2.2.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2.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2.2.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2.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3.1.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其它有关事项。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3.2.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3.2.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2.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2.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3.2.5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4.1.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1.4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1.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1.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1.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9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11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2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4.1.1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14其它有关事项。
4.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4.2.1日常监管4.2.1.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4.2.1.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4.2.2.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5.1.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其他有关事项。
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1.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其它有关事项。
6.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2.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6.2.3其它有关事项6.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4.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6.4.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6.4.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