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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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要紧问题

目录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二、签订分包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操纵要点

三、黑白合同问题

四、合同的解除问题

第二部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履约治理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一、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操纵

二、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和操纵

第三部分积极行使法律所给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大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进展时机。然而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

程款的情况相当严峻,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治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钞票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治理,有效规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结合近年来处理各类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心得,就在施工企业如何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与各位同仁做一探讨。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一)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能够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

务分包企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③劳务分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无需通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

(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签订的合同。

(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

(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治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治理人员、安全治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同意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治理机构财务的,亦视

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4)法律后果:收缴差不多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必

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为:①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2)可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经县级以上地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项目能够不招标:①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④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六种投标人禁止行为

(即:“串标”、“围标”):

(1)招投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权益的,阻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条)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猎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阻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阻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二条);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五十三条)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五十四条);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阻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五条);

(6)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第五十七条)。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6、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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