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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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

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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