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doc.doc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信息浏览次数:3304字号:[大中小]XXX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答应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答应证的,一概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是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及监管流程,确保施工活动
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明确了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资质、项目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明等。
2. 施工许可的审批流程: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材
料的提交、审批部门的审核、公示以及最终的许可证发放。
3. 施工许可的有效期:施工许可证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4. 施工许可的变更与延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内容、施工单位或施工期限等,需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或延续施工许可证。
5. 施工许可的监管: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施工许可证的监
督检查、违规行为的查处等。
6. 法律责任: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伪造施工许可证等违法
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施工许可的信息化管理: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8. 施工许可的档案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和审批部门建立完善的施工许
可档案,确保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过程可追溯。
9. 施工许可的公示制度: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公示要求,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0. 施工许可的废止与注销:明确了施工许可证的废止和注销条件,以及相关程序。
通过这些规定,新修订的《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提高施工许可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 1 -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放。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2.申请人应当向发放许可证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核。
3.审查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资格、工程规划、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整改要求。
4.一旦申请人符合要求,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许可证,并注明工程的基本信息、施工场所、施工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等相关信息。
5.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期间不得转让或者变更相关内容。
6.持有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7.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要求整改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二、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1.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2.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许可证进行登记、备案和统计,及时掌握和更新相关信息。
3.对于违法、失信或者其他不合规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4.对于持证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并严禁再次申请许可证。
5.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告,提醒社会公众关注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加强社会监督。
三、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2.对于已经颁发的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3.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施工许可证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经过审查和批准后,允许进行施工的证明文件。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二、施工许可证的种类施工许可证分为建筑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等多种种类,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来划分。
不同种类的施工许可证对应着不同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1. 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类型的建筑。
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与工程有关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清单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审查和批准。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适用于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有关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3. 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和装饰工程。
在申请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施工图纸、材料清单、施工方案、建筑物使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施工许可证的种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计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方案等。
申请材料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准备,确保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审查人员还可能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 发放施工许可证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如果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将会发放施工许可证。
发放施工许可证后,申请人方可开始进行施工工程,同时需要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和监督。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对于已经发放的施工许可证,相关部门需要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2023修正版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施工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获得的,用于合法开展施工活动的准许证件。
为了规范和管理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申领条件1. 申领人必须是合法的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
2. 建设单位应提供完备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设计图纸,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建设单位应提交施工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建设单位应缴纳相应的申领费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领流程1. 建设单位提交申领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申领费用。
2. 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相关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了解项目情况,并评估施工风险。
4.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
5. 批准后,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许可证使用1.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并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2. 建设单位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3.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施工进度和项目变更情况,确保施工过程的及时掌握和监督。
4. 建设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风险防控1. 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安全措施。
2.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许可证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3. 对违反许可证使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包括吊销许可证、罚款等措施。
4.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施工数据和资料。
六、管理措施1. 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许可证的年检,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证件更新手续。
2. 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确保施工活动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随着建筑市场十几年如火如荼的发展,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核发,并经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依法遵守建筑规范、施工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实,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效率,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施工安全有保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力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批、核发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监管体系,推进施工许可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勤勉尽责,保密监管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胜任施工任务;(四)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四)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若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准入凭证,是建筑施工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许可证信息录入、管理、查询等工作。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拟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前,应当向口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三)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四)施工方案;(五)安全生产责任书;(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完整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妥善保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人应当熟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并确保遵守许可证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如需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应当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三、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与领取1.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施工单位已经确定,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4. 已经确定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5. 已经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6. 已经确定施工项目经理,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7. 已经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
五、施工许可证的管理1. 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2.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
3. 施工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 施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六、违规处理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2. 建设单位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爱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照«辽宁省建筑市场治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方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治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那么。
第三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能够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治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治理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治理范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承担所管建设项目相应行政监督治理责任外,还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审批及备案治理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治理:〔一〕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专门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建筑行业中,施工许可证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确保了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还保障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为了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施工许可证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的准许开工的文件。
其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但需要注意的是,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引言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项目必备的准入条件之一,也是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
为了规范和加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国家出台了《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一、施工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施工许可证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授权的建设工程主体单位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而向其申请并取得的准入许可证明。
施工许可证的作用:实现施工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
同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元素的一部分,随着建设工程的完工验收和移交使用,施工许可证也成为建设工程品质的一个表现。
二、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依照《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或验收批准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件或文件;2.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取得审查批准;3.在规定范围内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交纳相应的证照费用;4.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施工经验;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成本安全的有效措施,如能够提供承包商的资信证明,承包保证金等。
三、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申请方向施工许可证颁发机构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规划许可证或验收批准书、设计文件、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和承包商的资信证明、承包保证金等相关证明文件;2.施工许可证颁发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3.审查通过后,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的附加材料;4.申请人如未满足前面所述条件,可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5.申请人需在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并进行验收,否则将影响其后续建设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措施1.对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机构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颁发的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与施工单位进行协调的机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加大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对施工单位的错误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从而推进施工的规范化和安全化。
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活动的施工许可证发放。
第三条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三)项目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四)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五)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六)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已经建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五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质证书复印件;(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五)规划批准文件;(六)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七)施工现场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文件;(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七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二)建设单位名称;(三)施工单位名称;(四)工程地点;(五)工程规模;(六)施工期限;(七)发证机关;(八)发证日期;(九)证书编号。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规模和期限。
第九条施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者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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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
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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