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赤政发[2004]094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23
【实施日期】2004.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4]09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规定
为鼓励市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兼并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以下列方式投资经营的市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外投资者),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措施:
(一)举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以购买、参股、兼并、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赤峰市国有、集体企业;
(四)兴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
(五)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
(六)国家、自治区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形式。
二、鼓励市外投资者来本市兴办下列实业:
(一)以新型工业化为主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以本市资源为依托的食品、冶金、医药、能源等优势产业类企业;具有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企业;出口产品出口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
(二)现代农牧业、水利灌溉、土地连片开发、建设经营农、林、牧、渔新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化开发项目。
(三)道路、桥梁、电厂(站)、给排水、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商业、旅游业、信息等服务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