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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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选举办法(草案)
(2014年03月13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在街道党工委和XX党支部领导下,成立股东选举委员会,组织开展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
第三条选举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5人(其中董事长1人,专职董事2人,兼职董事2人,专职董事主持本社日常工作,兼职董事协助并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兼职董事不拿固定工资只拿误工补贴),监事会成员共3人(其中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成员2人),经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XX党支部负责人经依法选举兼任,监事会主任由XX党支部成员经依法选举兼任。
第四条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股东;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当选无效。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
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列为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拖欠集体款项没有归还的;先锋指数考评或近三年年度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在救灾复产一线玩忽职守、临阵退缩、推诿扯皮的等。
董事会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本社财务人员不得列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第六条董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可采取党组织推荐,股东选举委员会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XX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确定,并于选举日前3天张榜公布。
第七条因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股东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当选均无效。
第八条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正式选举日为2014年3月日。
第九条选举采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和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时,股东代表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
第十条选举时,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股东代表对
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如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要另选他人的,在选票的空格内把另选人的姓名填上,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弃权的,不划写任何符号。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第十一条划写选票应使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如符号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的部分不计票。不会填写选票的股东代表,可以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股东代表按选举人的意愿代写。
第十二条大会投票时,设投票箱一只,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二名。监票人、计票人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提名,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已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员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三条投票结束后,当场启封票箱,清点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就不足职位进行另行选举,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报请XX 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如需另行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应到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一。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票数,股东选举委员会
当场公布当选结果。
第十四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选举结束后,当选人名单经XX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XX街道和市农林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选举委员会
2014年03月13日
本次股东代表会议应到会代表人,实到股东代表人;
符合法定人数。
表决结果:同意人,反对人,弃权人。
计票人员签名:
表决日期: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