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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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06

高教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06
另一种是依据竞争法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市 场行为进行直接的限制,从制度上保证该垄断组织难以滥用市 场优势。我国和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这种类型。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指的是财产权的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 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 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应当订立许可 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中的 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 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证实现著作财产利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按照 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无须再获得著作 权人的授权。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 机构的监督
通常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组织,具有非官方性 质。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尽管是在官方的推动和支持下成立 的,且其活动要受到官方的监督,但并不影响集体管理组织的非官 方性质。
再转让。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著作财产权转让
(三)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内容 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
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合理的推定。如果合 同未明确约定的权利,推定为未转让;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地域范围 的,则应当推定为仅在受让人所在法域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 机构的监督(续)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一定的垄断性,为此,世界上出现 了两种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治理的模式。一种是对集体管理组 织的成立不予限制,保障管理组织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管理组 织之间的竞争自由,利用市场机制限制集体管理组织获取垄断 地位,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著作权法部分(无答案)

著作权法部分(无答案)

著作权法判断题容易1.在我国时事新闻享有著作权。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作品创作的完成而“自动”产生。

3.二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有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

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5.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

6.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7.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只有到国家版权局登记,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8.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随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9.口述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10.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没有时间和期限的限制,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等:1.画家出卖自己的画作后,依然对其享有著作权。

2.发表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一直受保护,无期限限制。

3.二次作品的著作权由二次创作者和原作者共用。

4.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创作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以后完成的。

5.一个美国人在我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6.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7.歌手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商业演出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8.电影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享有,其保护期限是制片人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9.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在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10.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11.历法是作品,因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14.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中涉及人身权利的内容有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法律关系的重新定位——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

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法律关系的重新定位——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
第 5期 2 0 1 3年 1 0月
华北 电力大 学学报 ( 社 会科 学版 )
J ou r n al o f No r t h Ch i n a E l e c t r i c P o wer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i a l S ci e n c e s )
On t h e Re p o s i t i o n o f t h e Le g a l Re l a t i o n s hi p Be t we e n t h e Co l l e c t i v e Ma n a g e me nt or g a n i z a t i O n s a n d t h e O wn e r s
理 甚 至转 让 等 多 种 形 态 。但 是 , 白集 体 管 理 制 度 在 我 国 产 生 以 来 , 以 信 托 模 式 界 定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与权 利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不 仅 是 理 论 界 的 主流 观 点 , 也 成 为 集 体 管 理 活 动 及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普 遍 作 法 。虽 然 偶 有 质 疑 , 却 均
Abs t r a c t :Fr o m t he d i v e r s i t y o f t he f o r m o f a ut h or i z e f r o m t h e o wn e r s,t he r e l a t i o ns hi p be t we e n t he c ol l e c t i ve ma n a ge me nt o r ga n i z a t i o ns a nd t he o wn e r s s h ou l d b e ma de a va r i e t y of f o r m s, s u c h a s t r us t , a ge nc y or e v e n t r a n s f e r,e t c . Ho we v e r , s i nc e t h e c o l l e c t i ve ma n a g e me nt s y s t e m i n o ur c ou nt r y ha s pr o du c e d, de f i n e s t he r e l at i o ns hi p be t we e n t he c o l l e c t i ve ma na ge me n t o r ga n i z a t i o ns a nd o wne r s i n t r us t mo de l ,n ot on l y t he ma i n s t r e a m t he o r i s t s,but a l s o be c o me t h e c o mm o n pr a c t i c e . Al t ho ug h s o me t i me s q ue s t i on e d,bu t we r e no t s ha ke t h e p os i t i o n of t hi s p a t t e r n . Fr o m t h e p r i va t e r i g ht s o f c op y r i ght ,we c a n n o t s i mpl y b e c o nf i ne d t o t he t r u s t r e l a t i o ns hi p b e t we e n t h e t WO mod e s,a n d s ho ul d g i v e t he m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

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

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知识产权法第1阶段测试题

知识产权法第1阶段测试题

考试科目:《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第十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2×10)1、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

A、显著性B、创造性C、新颖性D、独创性2、建筑设计图属于()。

A、建筑作品B、美术作品C、图形作品D、艺术作品3、()是有保护期限的。

A、发表权B、署名权C、修改权D、保护作品完整权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原则是()A、属于委托人B、属于受托人C、由合同约定,无约定属于受托人D、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A、30年B、50年C、70年D、90年6、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A、著作权归作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B、署名权归作者,其他著作权归单位C、由作者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D、著作权归单位,但单位应给作者奖励7、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的期限是()年。

A、5B、8C、10D、158、()是合理使用。

A、为个人学习,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B、报纸刊登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关于社会问题的时事性文章C、为学校课堂教学,大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学生使用D、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是()关系。

A、信托B、意定代理C、法定代理D、代表10、()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A、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B、剽窃他人作品C、歪曲、篡改他人作品D、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二、多项选择题(2×5)1、()不适用著作权保护。

A、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B、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的官方译文C、时事新闻D、历法、和公式E、通用数表、通用表格2、()关于创作的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自然人才能进行创作B、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不视为创作C、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不视为创作D、为创作提供物质条件不视为创作E、为创作提供辅助不视为创作3、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等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我们都知道是需要先对其主体进⾏分辨的,在作者完成⾃⼰的作品时,通常会建议他们申请著作权。

这不仅是对他们⾟苦创作的⼀种肯定,也是对作品的保护。

那怎么分辨著作权的主体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或者⾮法⼈单位。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然⼈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的独⽴构思,运⽤⾃⼰的技巧和⽅法,直接(包括书⾯的、⼝头的和⽴体的形式表现)反应⾃⼰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和⾮法⼈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和⾮法⼈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就不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和⾮法⼈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还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和⾮法⼈单位(见《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国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种情况:1.作者⾝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2.作者通过遗嘱⽅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4.著作权属法⼈或⾮法⼈单位,法⼈或⾮法⼈单位变更、终⽌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或者⾮法⼈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著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权能;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著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

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

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六章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三、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专有许可使用 (报社、杂志社刊用作品除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就内容而言,著 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各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 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目的与意义;不同类 型著作权许可间的区别。
第一节 著作权利用的特殊机制——集体管理制度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指的是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 对某些受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的对象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报 酬,并向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其他利用方式
一、著作财产权转让
(二)著作财产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区别 1. 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只取得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
主体并未改变;而通过著作权转让,受让人代替原著作权人取得所受让的权利,在权 利转让的地域范围内,原著作权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要受到著作权人的约束,只能按著作权人的授权 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除著作权人同意外,无权再向他人许可; 而通过著作权转让,受让人作为著作权人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可按自己的意志行使所 受让之著作权,不再受转让人的约束,如他可以将其受让之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出
第一节 著作权利用的特殊机制——集体管理制度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监督
通常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组织,具有非官方性质。有的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尽管是在官方的推动和支持下成立的,而且,其活动要受到官方的 监督,但这并不影响集体管理组织的非官方性质。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新闻记者上岗培训讲座)四川省版权局徐登明2008-09-17 四川成都讲座提纲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四、著作权的邻接权五、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管理六、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途径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一)著作权的概念:亦称版权。

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广义概念包含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二)著作权的法律性质TRIPS协议认定知识产权是私权。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

著作权与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相比,又有特殊性: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

著作权与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三)著作权的内容指著作权具有的具体权利。

有两类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益)。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被视为著作权内容的权利还有: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追续权等。

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取得与期限著作权的取得:注册取得与自动取得作品登记与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法》作品登记的目的与作用著作权的期限: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期的区别(五)著作权使用费:版税、一次性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二、著作权主体和客体(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主体、合作作品的主体、编辑作品的主体、影视作品的主体、职务作品的主体、委托作品的主体、美术作品的主体、匿名作品的主体(二)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客体的概念(作品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构成著作权作品的条件(独创、可复制)著作权作品的分类:按主体和归属分类、按作品从属关系分类、按表现形式分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一)著作权的实施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著作权法题库一、简述题(一)简述作品的构成要件答: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

(二)简述演绎作品的含义答: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三)简述著作人身权答: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四)简述复制权答:又称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作品以某种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权利。

(五)简述作者的认定答: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六)简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八)简述广播权的内容答: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想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九)简述委托作品的含义及权利归属答: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创作人(十)简述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答:又叫公表权或公开权,是作者对其尚未表达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

(十一)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答: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集体管理的含义 著作权法上的“管理”系指通过依法或者依授权得以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使提供协调、组织、利益分配等服务活动的过程。从这个角度出发,突出的是“管理”对权利人利益的协调以及为权利人服务的功能。 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对某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的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
(一)主要权利 1.许可权 作为作者等权利人的代理人,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这实际上也是在履行其推广所管理的作品的义务。 2.监督权 对被许可使用者使用作品的情况,集体管理组织有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3.使用费(也称 “报酬”)收取权 这是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著作权和邻接权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4.公力救济请求权 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邻接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面构成。他们之间又可以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内部关系 所谓内部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是将自己的著作权财产权利部分甚至全部授予给他人的人,包括作者等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受托人则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进行活动的人,即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基础。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新加入的互联网产业则试图排除阻碍作品 传播的一切制度障碍,我国网络服务提供 者则依赖用户自行上传来实现大规模数字 化.但如此容易招致侵权风险。
2制度属性与市场定位冲突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目的 是想通过组织的“非营利性”降低因组织 的利益最大化形成对传播的阻碍,但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是驱动力,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无法从其管理中获得利益,不 会为著作权人最大利益而努力。
6去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化色 彩.实现版权市场自由化竞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就应该民间组 织。应实现自由竞争,抑制集体管理组织 的市场垄断地位,激发版权市场活力,将 政府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干预。充分发挥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身的私人自治价值。
成权利转让法律关系的学者认为著作权人 将其作品的相关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 将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行使这些作品的权利, 成为作品的所有人。信托关系就是指委托 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 托文件或特定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为受 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信 托法律关系包含三方当事人,即受托人、 委托人和受益人。我认为信托关系更符合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本质特点。信托关 系不仅保障了权利人对其作品权利的所有 权。同时也保证了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以自 己的名义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利人赋予的权 利,有效弥补了委托代理说和权利转让说 的瑕疵‘“。
区域治理
法制现代化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杜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系法学院,北京100191
摘要:1777年,法国著名剧作家博马含倡议成立戏剧立法局,最终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此。历经2个多世纪 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经过历史检验和实践摸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紧跟时代的潮流和满足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对我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在建立比较完善体系的同时,也面临 进退两难的境地。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董世连一、电影类作品概念电影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能够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

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

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同时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连云港市《知识产权》及答案

连云港市《知识产权》及答案
B、设计人员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工程设计图
18、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适用于以下所列的哪一类作品?()C、电视剧
19、北京西城钢窗厂研制的一种防盗窗,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在市场上销路较好。
该厂发现山东省威海市C区某厂生产、销售的钢窗采用了其专利技术,但未经该厂许可并支付报酬。西城钢窗厂欲通过诉讼制止威海C区某厂的侵权行为,应到以下所列举的哪个法院提起诉讼?()C、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C、信托
10、日本在新世纪之初强调“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在2002年7月3日推出()
,确定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四大内容,即创新、保护、应用和人才培养。
A《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11、申请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B、3个月
12、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正确。答案不正确,不是表演权,是播放权。。
25竞业禁止是指对本公司的某些人员在职或离职后,禁止其在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具有
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正确正确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年9月7日通过、()年10月27日修订。
A、1990、2001
2、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为()
2、以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早订立的是()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在下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我国尚未加入的有()
A、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
《保护表演者(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
4、台湾地区至今仍在适用的《著作权法》是()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上文我们对《著作权法》的修改背景与意义进行了总体性分析。

本文将进一步深入探讨《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关键条款,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的解读与分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关键条款解读与分析(一)作品类型与保护范围扩大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扩大了作品类型的保护范围,涵盖了更多种类的作品形式。

这一修改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为文化艺术创新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

(二)著作权期限的调整关于著作权期限的调整,新的《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个人作品,著作权期限有所延长,但同时也对一些集体作品和职务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样的调整旨在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新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明确为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强,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改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改革是《著作权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机制、管理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五)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新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登记的效力、程序和要求。

这一修改有利于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范围,为创作者提供更为便捷的维权途径。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交流。

三、结论通过对《著作权法》修改中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次修改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艺术创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知识产权法讲义精华(三)

知识产权法讲义精华(三)

知识产权法讲义精华(三)(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1.什么是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指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新生作品。

常见的汇编作品如辞书、选集、期刊、杂志、数据库等。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

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其享有,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五)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视剧、录像作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作品,众多的创都为作品作出了贡献。

在尊重这一事实的前提下需由法律确定谁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

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享有署名权,并可对各自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作为雇员的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可以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形式。

认定职务作品时应考虑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作品的创作属于的职责范围。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享有。

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二年。

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专有的,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列作品,即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1.什么是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基于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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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

从理论上讲,著作权人对集体管理组织授权形式具有多样性,体现为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权利转让关系。

本文对上述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完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权利转让关系作者简介:尹楠,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栾春娟,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13-02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熟发达的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大多立法完善,各成体系,组织发展充分。

但是该制度对我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并没有在我国本土扎下坚实的根基,尚处于幼年期。

然而随着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的繁荣丰富,这一制度也在争议中迅速发展完善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理清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和完善这一制度。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在著作权人无法有效行使作品权利的情况下,将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该组织的名义集中代为行使其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创建是势单力薄的著作权人为了保护其利益而采取的积极措施。

18世纪后期的法国无疑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早的起源之地。

1777年,法国著名的剧作家博马舍为了与不公平对待作者利益的法国演员协会作斗争,为了游说法国政府承认对戏剧作品表演权的维护,并可以向剧院收取自己作品的使用报酬,倡议成立了戏剧立法局,后来经过一系列的改组,最终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即法国戏剧作家及作曲家协会(sacd)。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1992年中国大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正式成立。

2005年3月起《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式确立,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法律的体系。

2008年以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相继成立,并快速而稳健地发展着,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关系概说就其组织性质来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但是我国立法也规定了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是集体管理的主管部门,又说明其具有半官方性的特点。

加之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很多人会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像行政机关与著作权人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里我们需要理清和明晰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类型,正确认识相关的权益。

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担保、转让、作价等多种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并以制度保障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给予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将作品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改变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在运作业务时,自然应当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自治。

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妥善管理,包括对外授权、收取报酬以及侵权时的诉讼。

在实践中,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并没有能够与之竞争的组织,著作权人也就被剥夺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组织的进入和退出、管理费和使用费的提取方面,会因为组织的垄断地位对权利人造成损失。

本应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由于缺少竞争,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

三、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关系具体研究通常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合同授权为前提的,这种授权关系按照不同的类型,具体体现为委托代理关系、权利转让关系和信托关系三种。

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与著作权人界定一种明确的法律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使用哪一种法律关系。

这三种关系各有利弊,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早期,曾以委托代理关系和权利转让关系为主,目前多数状况下,信托关系占有很大比重,但遇到涉及个别权利人的权利时,选择信托的法律关系有些不太实际,转而会用委托代理或权利转让的形式。

各国的立法通常也不会对法律关系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大多只是对所应代表权利人主张的相应权利进行规定。

只要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能够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权利人就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与集体管理组织所使用的法律关系的形式。

(一)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对著作权进行管理,并且只能在代理权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管理组织并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一部分权利,只是代表权利人就其每部作品分别授权给使用人,并向其分配利益,著作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对其作品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只是把这些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授权的范围以自己的意思为依托,同时诉讼的权利也由自己保留,权利人可以更方便地监督和使用自己的作品,更加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但是这种法律关系类型存在的范围极为有限,无法跟上技术的革新,使用形式的变化,在实践中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在该种法律关系下,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要受到委托权限的限制,制约了其管理职能的发挥空间,遇到新的问题时,集体管理组织因为代理人的角色的限制,需要不断地向权利人申请并获得授权,这种机制使得管理的效率大为下降,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的发挥,不利于对权利人作品权利的保障。

(二)权利转让法律关系一些国家把著作权认定为是动产,规定权利人可以把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进行转让。

在权利转让法律关系下,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相关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将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行使这些作品的权利,成为作品的所有人,权利转让关系使得作品权利的主体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权利转让法律关系的优势在于可以更加明确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更加自由地行使作品权利,有助于实现作品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权利转让关系也有其缺点,因为其权利主体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出现新作品,产生新权利的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还需要签订新的权利转让合同,程序复杂不便于管理,无法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权利转让关系的建立基础是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权利转让合同,一般而言,转让的权利范围限定在财产权,对于财产权的转让范围,著作权人可以自由决定,但是著作权的人身权利相关的精神权利等,一般是不允许转让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转让协议的要求全面行使权利,认真积极地行使著作权管理相关事宜,对作品权利进行有效合理的使用,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三)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就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或特定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采用的是信托法律关系,包含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获得名义上的所有权对财产权利进行管理和处分,但是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将信托的财产或者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并对其负有信义义务。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委托人即是受益人,因此这种信托关系也可称作自益信托,著作权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的,指定自己为唯一的受益人。

信托关系更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本质特点,可以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成本,使得作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传播,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很好地保障。

集体管理组织在得到信托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管理事务,由于统一管理众多人的著作权,会降低管理成本,实现经济上的利益。

其次,信托法律关系的免责性能够弥补著作权人对权利行使的困难。

免责性指的是著作权人将其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以后,就免除了对信托权利管理的义务,由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

信托关系不仅保障了权利人对其作品权利的所有权,同时也保证了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利人赋予的权利。

但是信托法律关系也在具体实践中体现出一些缺陷。

信托法律关系一旦确立,就意味着著作权人与授予给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相分离,只能被动的接受其权利带来的收益。

著作权人的诉权也因为委托合同的规定一并交给了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当权利人的作品权利受到侵害,集体管理组织怠于行使诉权时,著作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在信托法律关系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著作权人权利和分配收取的费用的同时,必须尽到信义义务,即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必须以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为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谨慎、信用的管理义务,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集体管理组织应该保证其工作的透明度,按要求公布年度报告和账目,并建立起一套清晰的关于收益分配的规则。

集体管理组织应该保障入会和选举无障碍,不得有个人歧视和集体歧视,在分配其使用费时,应当按照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统一进行分配。

尽管信托法律关系已经深入人心,但并不意味着信托法律关系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唯一性。

通过分析和比较,无论是信托关系、权利转让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均各有优势和缺点,而比较优势的存在也并不足以成为使信托法律关系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唯一法律关系模式的充分理由。

四、我国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关系的定位与思考从立法上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设计基本上是在信托的框架下展开的,相关的条文中可以体现出对这一法律关系的运用。

《著作权管理条例》中,将集体管理限定为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与民事代理活动相区别,成为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信托法律关系最显著的标志之一。

通过对信托法律关系的分析得知,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具有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这一定的缺陷,在实践中也暴露出种种问题。

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的特征,如果怠于行使其相关权利,权利人对自己作品权利的维护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应当从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与权利人的利益考量出发,让法律关系的定位具有更为自由的选择空间。

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会相应的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而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应该在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建立以信托法律关系为主,以委托代理关系和权利转让关系为辅的法律关系,突破单一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运用,进而更好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促进作品的广泛使用与流通,也会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加完善,制度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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