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制度建设
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实施建议
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实施建议摘要:根据现行的城市规划制度,我国对城市规划进行了改革,其中包括出台了县乡镇计划的编制方法,以完善农村的用地计划。
此外,还对镇国土空间总体布局规范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充实了国土空间总体布局。
其次,在具体操作方面,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类型划分问题进行沟通;对相关的规划批准内容和方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行政区划范围内总用地数量的限制,加强了对行政区划范围内总用地的管理。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城乡建设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行的改进方案。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建议引言:规划是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只有制定一个全面的发展规划,并采取正确有效的规划管理,才能最大化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功能,加强对各级各类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推动城市向国际化、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促进各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目前城乡规划管理所面临的困难1、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未达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计划经济时期,规划即是计划的延续和空间的实施。
通常情况下,项目的布局决定了规划的范围。
这种以发展为导向的规划思想不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也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2、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职能不足近年来,不同领域的部门纷纷加强了自身的职能,并制定了与空间布局密切相关的各种规划,希望能在空间布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规划部门曾经积累的整体技术优势逐渐丧失,因为其他部门的技术和体制不断强化,导致规划工作的技术基础支持变得脆弱。
面对当前部门间竞争激烈、合作不足的现状,规划部门正面临加快改革的任务,旨在提升城乡规划管理在政府层面的行政协调能力,加强规划的技术支持,进一步提升技术协调水平。
只有紧跟时代发展,不断增强协调能力,方能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与执行力。
3、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日益显著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少”和“多”的矛盾:首先,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审批过多,但实施监控不足,导致城市规划调整缺乏刚性,具有随意性。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PPT 56张)
城市风水理想的模式
住宅风水理想的模式
城市分级
市区和近郊非农业 人口 (万人) 大城市 50 中等城市 20 小城市 武汉市俯瞰 划分标准: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
城乡规划的特征
综合性
城乡规划涉及城市建设发展 的诸多方面 城乡规划关系到城市的全局 和长远
法制性
城乡规划
长期性
城乡规划一经制定、批准, 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 一、城市和城乡规划
2、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行政区 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规划区性质、规模和发 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规划区空 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属和具体安排。
城乡规划是城市 建设与发展的“蓝图” 和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的“龙头”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2. 城乡规划的审批
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国务 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年8月29日颁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 的区域 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 基础设施的布局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 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 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建议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文将针对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决策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理1. 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科学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2.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应当根据城市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需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土地利用向高效、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促进城市和乡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3. 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应当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积极推动土地出让制度改革,优化土地供给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确保城乡土地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4.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应当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土地使用权界定,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监督体系,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土地利用合法、有序和安全。
二、推动城乡规划实施1. 健全城乡规划体系。
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体系,推动城乡规划一体化,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有序,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2.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推动城市建设向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发展,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3. 促进乡村规划建设发展。
应当促进乡村规划建设发展,积极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挖掘乡村资源潜力,优化乡村空间布局,打造宜居宜业的乡村环境。
4. 强化城乡规划管理。
应当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考核,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效果,促进城乡规划有效落地。
三、加强政策支持1. 完善土地规划管理政策。
应当完善土地规划管理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土地规划管理职责,加强土地规划管理的制度建设,推动土地规划管理科学规范的落实。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一、总则城乡规划公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公开向社会公告的行为。
是确保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公示内容1. 市规划局应当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示符合法律法规的城乡规划文件。
2.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修改、审定的城乡规划文本及相关报批文件;(2)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划信息;(3)征地拆迁范围和征地拆迁方案;(4)城市、乡镇建设工程招标、审批等有关文件;(5)市政府颁布的其他规划文件。
三、公示时限1. 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应当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应当认真研究审议,并及时回复。
四、公示程序1. 公示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市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城乡规划文件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2)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3)市规划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和分析;(4)市规划局汇总并整理意见和建议,形成意见反馈报告;(5)市规划局将意见反馈报告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
五、公示效力1. 城乡规划公示是城乡规划文本的正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2. 市政府、市规划局应当依据公示内容制定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和执行。
六、违反规定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市规划局应当责令整改,并公开批评。
2. 对违反规划文件内容的城市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恢复原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市人大、市政府、市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公示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2. 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监督城乡规划公示工作,依法维护城市建设规划秩序。
城乡规划法规
3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0/14/2024
3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3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10/14/2024
29
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9
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0/14/2024
10
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规划城乡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管理机制等,旨在提升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可持续性和创新性。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城乡发展的均衡与协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具体来说,城乡规划管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权责分明的法律框架和规范性制度,为城乡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2.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经济、财政、土地、环境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城乡规划,鼓励和引导资源配置的合理流动,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性。
3.规划:国家、省市和县乡村建设合理进行城乡规划,编制统一、科学、全面的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城乡用地结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等,保障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
4.管理机制:建立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加强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完善城乡规划审核、评估和动态管理等制度,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5.参与机制:促进广大市民的参与和政务公开,建立多元化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使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更加民主、透明和可持续。
通过建立健全的城乡规划管治制度,可以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城乡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县乡村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承德市最新城乡规划管理四十三条规定
承德市最新城乡规划管理四十三条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和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文化传承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的总目标。
第四条市、县政府应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议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城乡规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县域和重要城镇的总体规划;(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委员议事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一)城市规划区内镇、乡和村庄规划;(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动态维护;(三)城市一般片区、重要地段和节点的城市设计;(四)城市规划区内重大项目的选址;(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六)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规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研究的其他事项。
未列入市规委会审议事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议、审批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向各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督察。
派驻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应逐步建立、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
城乡规划所工作制度
城乡规划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所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规划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城乡规划所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城乡规划所应设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行。
第五条城乡规划所的主要部门包括:综合部、规划编制部、规划管理部、规划监督部、规划服务部等。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三、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城乡规划所应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城乡规划所应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四、城乡规划管理第九条城乡规划所应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第十条城乡规划所应加强对规划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所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处理。
五、城乡规划监督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所应建立健全规划监督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所应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所应定期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规划管理体系。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一)《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则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上,《城乡规划法》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也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法》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
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在乡村规划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以前“一法一条例”的管理制度,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比较严重。
《城乡规划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同时,针对农村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市)级城乡规划的改革创新与体系构建——以浙江省富阳市规划实践为例
为 单 元 的城 乡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一 体 化 制 度 建 设 。
县( 级城 乡规 划管理 工作 的改革 ,是促 进城 乡 市)
经 济 社会 发展 一 体 化建 设 的 重要 内容 与载 体 。 本
文 回顾 与 总结 了富 阳 市近 几年 来 围绕 城 乡发 展 面 临 的挑 战 与城 乡规 划 管理 中 的 突 出问题 ,在 科 学
发展 观 的指 导 下 ,结 合 县 级 行政 管理 体 制 改 革 ,
在 规 划理 念 、 规 划 统 筹 机 制 、规 划 决 策 与 审 查 机 制 、规 划编 制 体 系、规 划 参 与 机 制 、 规 划 管 理
县( ) 市 级城 乡规划 的改革创新 与体 系构建
— —
以浙江省富阳市规划实践为例
I NNOV Tl A ON AND ME CHANl SM 1 L SHMENT OF URBAN— ES 。 AB I RURAL PL ANNl NG T A COUNT E Y L VE : CASE S L A TUD OF F ANG T I Y UY Cl Y ZHEJAN PROVI N I G NCE
t e c a ln e h r a —u a ln i g f c d wi h h le g s t e u b n r r l a n n a e t p h a d t e is e n t e U ba — r la mi ita i n i n h s u s i h r n r a d n sr to n u F y n t n r c n e r . i a e to u e u a g Ci i e e ty a s Th sp p ri r d c s y n t e u b n r r l l n i g r a r o u a g Ci h r a - u a a n n e m f F y n t p y wh c u d d b ce t c De eo me t n e t ih i g i e y S in i v lp n s i f Co c p .
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30•【文号】建规[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坚持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
《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
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
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制度》确定的权限履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5日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为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管理要求,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江发〔2018〕9号)、《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府〔2019〕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我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范围。
一、职责分工(一)政府职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政策方针、工作部署,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城乡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施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市级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调整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新会区会城街道以外的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监督法定规划的实施。
对现代城乡规划制度建设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
r h,uv i n er h,ui tr h a eetbs e . i ts rel c g tjd aue i t h l s lh d g l a i c r s l g b ai
[o wod ] r a .ua Pln igL w, y tm,n t uin K y rs U b n rrl a nn a S se Isi t t o
环保规划的对接形成了以城乡空间规划为龙头根据新规划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国家地区发展国土环保为基本指导思想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倒l见j皂基本保障线的综合发展规划完成了以空间战略框划编制呈现出来的新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维普资讯
规 期 管 理
调整与革新。
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制度以预测和控制城市规 模 、发展方向为基本手段,期望实现控制城市经济
发展资源和空间部署的目标,其主体为城市人民政 府。新规划法则强调城乡协调,改善人居环境,促 进城 乡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划编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内外环境的新变化
() 1 外部环境上,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家社会经 制的主体和指导思想均发生了明显变化,改变先前 济发展、土地 、环保等专项规划的对接与协调。 的由政府组织、各部门参与的封闭式规划编制模式,
法) )约定 的使 用性 质 管 制分 离 , 将平 面集 权 式 的 用地 管 理 体 系调 整 为 立 体 分 权 式 的 用地 管 理体 系 ;建 立 包 括城 乡 规 划 编 制 权 、 审批 权 、许 可 权 、 监督 权 、 司 法 权 在 内的 相 互 制 约 的五 公 权 制 衡 制 度 。
根据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 第四条、 实现城乡全面协调 、共存共荣 、代际和谐 、多层次 第五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必须成为体现全局 I 生、综 共赢的目标。归结为一点,新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就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阿府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阿府发〔2012〕5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近年来,随着灾后恢复重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和“三百”示范工程的全面实施,我州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城镇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城乡居住环境极大改善,城镇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但与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现有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已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规范规划建设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审批程序(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编制、审查、审批城乡规划。
未经批准和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1.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新村总体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汶川县、红原县县域新村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住建系统三项制度工作总结
住建系统三项制度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住建系统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推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住建系统的三项制度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首先,住建系统加强了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我国
在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地政府在实施住房保障政策时,注重因地制宜,因人施策,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住房保障,有效缓解了住房困难问题。
其次,住建系统加强了城乡规划制度建设。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住建系统在城乡规划制度方面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的统筹协调,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了城市和乡村的互补共赢。
最后,住建系统加强了建筑市场监管制度建设。
建筑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市场领域,对于城市和乡村的建设发展至关重要。
住建系统在建筑市场监管方面加强了相关制度建设,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了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综上所述,住建系统的三项制度工作在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
在未来的工作中,住建系统将继续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城乡规划质量保障措施
城乡规划质量保障措施城乡规划质量保障措施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指针对城市和乡村空间布局及发展进行的一系列设计和管理活动。
良好的城乡规划是保障城市和乡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质量,在实践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技术手段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探讨城乡规划质量保障的措施。
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是保障城乡规划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政府应当完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强化法规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同时,应加强城乡规划的立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知和参与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处罚力度,切实维护规划法治的尊严。
三、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城乡规划质量保障的重要手段。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审查制度。
建立细致、严格的城乡规划审查程序,将城乡规划质量保障纳入法定程序。
其次,要建立城乡规划评估机制。
通过对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为规划的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此外,还需要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是城乡规划质量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
首先,要加强空间信息和遥感技术在城乡规划中的应用。
利用高精度遥感图像和地理信息系统,对城市在建设过程中的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要加强模拟仿真技术在城乡规划中的应用。
借助计算机模拟仿真技术,对城市在不同方案下的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估,减少规划决策中的不确定性。
此外,还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工作,及时了解城市和乡村的发展变化,为规划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城乡规划质量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公开和透明,及时向公众发布规划进展和实施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借助社会力量的参与,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宏观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与 城乡规划制度建设
5、总体评论
高调性的口号多,操作性的内容少,关联性的制度建设尤 其缺少(至少严重滞后) 缺乏应对性(内容和实效,与引导性政策缺乏有关)
四、有关城乡规划制定的制度建设
1、已经建立各类规划制定的基本制度
《城乡规划法》建立的体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 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划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修建性详细规划构成。 相应的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省域城镇体 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审批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县域村镇 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有需完善的内容,但尤缺与各类规划间衔接的相关制度。
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建设
3、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实施组织(扈万泰等——重庆城乡总体规划实施机制,近 期建设规划、战略规划研究、年度实施规划;陈宏军等— —深圳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建设项目管理(潘安——广州“一网三层”(基准控制层、 特殊控制层、参考控制层)管理平台;吴宝安等——行政 许可中与其他机构的行政许可关系)
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建设
2、规划制定(编制与审批)管理制度
规划制定的程序(国家《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 办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村庄和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对各类规划 的制定程序已做总体性规定。——对具体过程中的操作仍 缺制度规定) 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是所有体制建设的关键(郭素君 总结了我国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类型;唐绍均对规划委员会 的权力、组成和监督提出建议)
城乡规划制度建设
一、城乡规划制度建设概论
城乡规划制度 制度是所有规划行为的框架 制度的内涵涉及到城乡规划的各个阶段 和各个方面 体系与制度:结构与内容
城乡规划体系:法律法规体系、行政体系、规划运作(工 作)体系 城乡规划制度:法律法规制度、相关政策、行政机构及其 运作、规划制定与规划实施
一、城乡规划制度建设概论
城乡规划的经典内容(霍华德田园城市——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 划——都市区规划) 新的时代赋予新的内容,中国背景(快速城市化、工业化下的问题: 几个不同阶段的叠加) 地区协调(上一节“珠三角城镇群协调规划实施条例”,本节徐海 贤讨论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层次上都存在) 城市规划相对成熟,乡村镇规划有待完善(上一节汪光焘建议《镇 规划编制办法》——各层级都需要) 农地新政(赵永革探讨了新政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影响)
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明确了各项规划的内容,关注各规划之间的联系与衔接; 强化了规划行为的程序性要求,尽管仍偏重于规划制定 的程序; 加强了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鼓励和推进城市设计的作用。
二、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4、法律体系建设中值得关注的内容及其 探讨 (1)体系架构的完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4、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4、法律体系建设中值得关注的内容及其 探讨 (3)法律法规体系中引导性机制的缺乏
国家层面的引导政策 区域规划的引导 城镇、乡村规划的引导
三、宏观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与 城乡规划制度建设
1、总论
执行宏观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城乡规划及其行为合 法性基础 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实施也需要以城乡规划 的制定和实施为重要途径和手段 官大雨的文章在解读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意见的基础 上,提出完善总体规划编制的建议:
三、宏观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与 城乡规划制度建设
4、新法律法规的城乡规划制度应对
城乡规划调节的是社会利益关系,这些关系在很大程度上 是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的,最终也是由法律关系所落 实或认可的 任何调节社会利益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改变都将影响到城乡 规划条列的范围、手段和程序 民法系列:如《物权法》(谭纵波的讨论)及新《拆迁条 例》等,《招标投标法》、《民法通则》等 行政法系列:《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环 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四、有关城乡规划制定的制度建设
3、有关法定规划的讨论
总体规划(汪光焘——总规应当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以及总 规指标体系;蒋伶等——南京基于增长管理导向) 控制性详细规划(孙翔等——广州通过规划发展单元建立 总规—控规联动机制;徐忠平——基于深圳法定图则经验 提出控规制定的制度建议;邱跃——介绍北京中心城区控 规的动态维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具有重要的衔接作用;对法律的具体化方面尚有大量工 作(如房庆方等介绍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发展规划实 施条例》) 城乡规划体系与其他规划体系的相互关系(姚凯的文章介绍 了上海“两规合一”的工作——全国性的与更广泛的内容?) 规划职权的划分(石楠文章,地级市应是难题的典型?)以 及决策与监督体系的建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二、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地方层面: 省、区、直辖市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城 市修订了地方法规《城市规划条例》 等,并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
二、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3、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
三、宏观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与 城乡规划制度建设
3、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
核心:保持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协同(既满足当代 人需要,有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 展) 主要手段:最低限度适用或消耗不可再生资源、可再生 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废物应限制在当地和全球环境处理 能力的可接受范围 城乡区域空间管制(黄卓等人介绍珠三角“一级空间管 治区”规划和实施的制度) 城乡集约建设(周岚等人介绍了江苏省近期推进的十个 方面的工作) 城乡生态规划(叶祖达介绍了生态城市的概念和实施框 架;仇保兴提出了乡村生态化建设机制的对策)
四、有关城乡规划制定的制度建设
4、有关非法定规划的探讨
战略规划(吕传廷等——广州的“发展研究-法定规划- 实施计划”结构) 城市设计(郑正——应切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陈振 羽等——探讨城市设计的实施,尤其城市设计导则在规划 管理中的运用) 社区规划(王瑛等——建议能纳入法定规划;前有赵民的 文章涉及社区规划内容)
“节约集约用地”“人口结构”,城市规模的预测论证
“民生”,公共设施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 “规划环评”,规划布局方案; “总规指标体系制定”,总规编制内容; “与主体功能区、土地用途管制、生态功能区、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衔接”,总规空间管 制规划;
三、宏观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与 城乡规划制度建设
2、城乡统筹
四、有关城乡规划制定的制度建设
5、总体评价
针对现实问题,对规划制定体系进行了探讨 许多文章为经验介绍,在现行体制下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可供各地参考 是否需要全国统一的制度集合?
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建设
1、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体制
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纵向结构(第一节中石楠的文章) 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横向结构 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内部结构 合理体制的建构:谋、断、行、督分离基础上的整合
四、有关城乡规划制定的制度建设
2、关于规划编制体系的探讨
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高中岗和张兵:总规向结构性规划转 变,突出分区规划的集成作用,控规实行深度分级等) 重新组织规划编制体系(吴松涛:区分基本序列和非基本系列,基 本系列以政府间行政管理内容为重点,法定编制,战略规划、总规 和控规;非基本系列以解决问题为核心,以落实基本系列规划为主) 实践性的探讨(胡俊:上海“两规合一”对规划编制工作的变革; 舒沐晖等:介绍了重庆“两阶段(总规和详规)、三层次(市、区 县和乡镇总规)、三类型(城镇规划规划区建设用地编控规、农村 地区按行政村编村规划、需严格管制特定区域编规划设计导则)” 体系;赵民等:大城市外围的城郊辖区应编制特殊类型的“分区规 划”。)
二、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1、我国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法律体系与(法律)法规体系 按国家法律体系层级划分:法律——法 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范性文 件 按规划体系内的作用:主干法(城市规 划法、城市规划条例)——配套法—— 相关法律法规
二、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本章内容的特殊性
制度建设首先应该包括对现行制度的介绍(现 行制度的很多内容已作为基本知识包括在注册 规划师考试的内容中) 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执行(执行包括两部分内 容:一是在既有方式下的操作;二是在制度目 标和框架下的创新性执行) 对现有制度的改进(在创新性执行的过程中对 既有制度改进的需要;在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 情况下对制度改进的要求)
1、我国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从合理性和体系完整角度看: 具体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结合地方具体情况:法律——地方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2、《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后的法律 体系建设 国家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