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简述宪法规范的类型
综合法律知识: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不同的分类: l.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
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
2.按照法律规范本⾝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享有某种积极⾏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
根据这类规范,主体既可以⾏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2)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为的法律规范。
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的责任。
(3)禁⽌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许做出某种⾏为的法律规范。
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禁⽌为某种⾏为。
对于义务性规范和禁⽌性规范,主体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或不做,⽽不能选择放弃履⾏义务或为法律禁⽌的⾏为。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的权⼒既具有职权的性质,⼜具有职责的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在本质上更接近于义务。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有绝对确定的规范和相对确定的规范之分。
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具体地和全⾯地规定主体的⾏为⽅式,适⽤法律的机关没有⾃由裁量余地的法律规范。
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详细地、具体地规定主体的⾏为条件和法律制裁的内容,⽽是给予适⽤法的机关以⼀定⾃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
相对确定的规范依照适⽤法的机关⾃由裁量的限度,⼜可以分为: (1)情况性规范,即规定完全由适⽤法的机关按照具体情况进⾏⾃由裁量的规范。
(2)必择其⼀的规范,即规定应当选择法律列举的若⼲种⽅案中的⼀种⽅案进⾏适⽤的法律规范。
(3)任选的规范,即法律列举了若⼲种⽅案,甚⾄在基本⽅案以外还有可供选择的⽅案,规定可以选择其中⼀种或⼏种⽅案进⾏适⽤的法律规范。
准⽤性规范也属于确定性规范,但是它不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是规定须参照其他规范的条款进⾏适⽤的法律规范,它所参照的其他条款必须是已有的现⾏法律规范,其⽬的在于避免条⽂上的重复。
2017年晋城市司法考试宪法学考点之传统的宪法分类
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法国1830年宪法
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
刚性宪法: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制定或修改的程序更严格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国家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效力亦无差异
英国宪法
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
1908年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民定宪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是制宪机关
2017年晋城市司法考试宪法学考点之传统的宪法分类
划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准
具体分类
例证
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
成文宪法:又称为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成文宪法国家
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2017法硕考研高频考点剖析之中国的宪法惯例详解
2017法硕考研高频考点剖析之中国的宪法惯例详解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中国是具有宪法典的国家,而没有所谓的不成文宪法,所谓宪法惯例,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并为国家认可,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中国的宪法惯例有如下特征:在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面,我国往往采取由中共中央就重大国际国内问题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建议的惯例;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的惯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时召开,出席政协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惯例等。
修宪方式自82后就一直沿用修正案的方式,可视为我国的一个宪法惯例,但是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却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
1.在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面,我国采取的是由中共中央就重大问题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
如修宪问题,宪法规定了谁有权提出修宪的议案,但我国实践中历次修改宪法均是由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全国人大接受党中央的建议而对宪法进行修改。
2.在修改宪法的方式上也形成了惯例。
我国宪法对采取何种形式修宪并没有规定。
从世界各国修宪方式看,修宪可采取全面修改、宪法修正案、无形修改等方式。
我国历部宪法的修改都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可谓已成惯例。
3.在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合作方式上,已成宪法惯例。
中国共产党往往就重大问题事先同民主党派进行协商。
形成统一意见后,再按法律程序交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执行的方式,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合作,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往往同全国人大同时举行会议,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4.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在立法时,除吸收专家参加外,对于已经起草完的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并通过的法律草案,要征求专家的意见,此已成惯例。
宪法规范与国家章程
例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 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4)确认性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 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 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确定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例如: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 规范。社会公德所规范的行为包括社会公共生活中 最微小的行为细节,这些细节极容易被人们忽略, 而它一旦被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所忽视,往往就 可能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因此,社会公德意识要 在点点滴滴的日常小事中培养,古人云“勿以善小 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其实,践行社会公德并不难,提升敬人礼让的境界 同样不难,比如,见到老师长辈主动问候是讲社会 公德;乘坐公交车主动为老幼病残乘客让座是讲社 会公德;在银行、邮局等公共场所排队时自觉站在 “一米线”外是讲社会公德;最后离开教室时随手 关灯是讲社会公德;外出旅游时不在景点设施上随 意刻画是讲社会公德,等等。社会公德的境界,就 是在这些不起眼的一举手一投足间慢慢升华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义务性规范
特点在于,告诉和要求宪法主体必须以积极作为的 形式履行一定的义务
例如: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 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 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法的属性。 *特别禁止性宪法规范 *一般禁止性宪法规范(较多)
2017法硕考研:宪法的重要法条分条解读
2017法硕考研:宪法的重要法条分条解读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详解」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其内容包括: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具体可理解:全国分为省级单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省级单位下为市级单位(此处市俗称“地级市”,包括市和自治州);市级单位下为县级单位(包括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旗等);县级单位下为乡级单位(包括乡、民族乡和镇)。
特别行政区是省一级单位。
但需要注意:在上述这一行政区划的结构中,有的上级单位并不当然包括所有类别的下级单位,如很多省和直辖市下就没有自治州这一单位。
另外,我国有三级市: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
2、关于行政区域的决定权可以记住两头的:即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省级地方的设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省级“人民政府”(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置,其他的都归国务院。
3、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4、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于心。
注意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62条第13项),而具体体现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基本法。
所以只有《宪法》第31条才是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5、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的所有权、合法的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如遇困难,可由中央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宪法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种 类 特 点
确认性规范
对已经存在的事实予以 认定
宪法规范实例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 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第1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1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一、宪法规范的效力
(一)宪法规范的效力基础 1.宪法的法律效力 2.宪政的内在要求 (二)宪法规范发挥效力的范围 1.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 2.对公民、私人团体等的效力
二、宪法规范的变动
(一)原因 1.宪法规范性与客观现实存在的矛盾 2.宪法的政治计划性 (二)变动形式 1.正常变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 2.非正常变动:宪法破坏、宪法废除、宪法侵害、宪法停止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要素、种类 与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
一、宪法规范的要素 (一)宪法规范≠宪法规则 (二)宪法规范包括宪法规则、宪法原则和宪法政策 1.宪法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 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2.宪法规则,是具体确定宪法权利、宪法权力、宪法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的行为准则。 3.宪法政策,是体现在宪法之中的国家大政方针,本身不具有行为规则 的特性,其作用主要在于宣示和确认。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一)确认性规范 (二)权利性规范 (三)义务性规范 (四)程序性规范
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 禁止性规范 种限制 赋予特定主体权利 权利性规范 集中表现公民应履行的 与 基本义务 义务性规范 权利性和义务性规范相 互结合
2017法硕考研核心知识点分析之《宪法》
2017法硕考研核心知识点分析之《宪法》
「例题」(2005年试卷一第60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详解」
本条所规定的是公民的狭义上的人身自由,其和相关法条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住宅安全(第39条);通信自由(第40
条)。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在何种情况下怎么样予以限制。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构成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构成宪法规范的概念表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亦称为宪法规则。
下面由店铺为你宪法规范的构成介绍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构成司法考点之考点一我国宪法的结构我国历史上共存在过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也经历了三次部分修改,形成了现行的宪法体系。
同时,宪法的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也随之不断丰富和完善。
1、从宪法体系上看,我国现行宪法体系属成文宪法体系,构筑这一体系的宪法渊源形式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从宪法典的体例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以“章”开篇,兼有节、条、款等设置。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2节、138条,另附17条修正案。
3、从宪法典的格式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等。
4、从宪法的内容结构上,按照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
在排列上,现行宪法一改前三部宪法的做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从而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宪法规范构成内容要素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规范构成的内容要素。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力的范围。
宪法规范的主体是指想规范的制定者与宪法规范的遵守者,也就是说,谁向谁通过宪法规范发出行为指令。
宪法规范的客体是指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的对象是指受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构成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构成。
第六章 宪法规范.
2、宪法规范的含义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社会 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其基本特征: 一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 二是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 要的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政治性; 2、广泛性; 3、效力的最高性; 4、原则性; 5、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性; 6、稳定性和适应性; 7、制裁性;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1、按宪法规范对宪法主体行为的引导作用: 授权性规范;如涉及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 禁止性规范:如涉及国家利益的内容;义务性规 范: 确认性规范: 2、按宪法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分为确定性规范和 非确定性规范。
四、宪法规范的效力: 1、宪法规范是否具有效力: 2、宪法规范如何实现其效力: 3、宪法规范效力的范围:
五、宪法规范的变动: 1、正常的变动形式: (1)宪法解释: (2)宪法修改; 2、非正常的变动形式: (1)宪法破坏: (2)宪法废除: (3)宪法侵害: (4)宪法中止:
2017法硕考研资料:宪法重要法条解析十一
2017法硕考研资料:宪法重要法条解析十一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国籍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详解」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司法考试中宪法学部分的重点,每年必考3分以上,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本条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注意,这句话不得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也就是说, 我国公民在立法上并不是平等的。
(2)禁止差别对待。
本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需一个条件一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
而国籍的取得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顾出生地主义。
「例题」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A出生地主义原则B血统主义原则国籍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答案]C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详解」本条规定了公民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国公民只有两种情况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章 宪法规范.
齐玉玲案与宪法规范的效力问题
• •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 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 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 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 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 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 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 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 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 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 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 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 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宪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 • • • • • • • • • • 1、按照规范的功能分类 宪法制定规范 宪法核 宪法修改规范 宪法律 2、按照规范的性质分类 人权规范 组织规范(国家机构设置、职权及其相关关系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规范 宪法裁判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特征
• • • • • • (一)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1、制宪过程是一个政治选择过程 2、宪法规范的内容反映一定的政治选择 3、宪法的实施过程受政治力量的影响 (二)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和限制性 通过宪法规范组织国家机关,在国家机关间分配 权力 限制国家权力的规范 1、法无授权即禁止,授权本身即是限制 2、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内容 3、人权规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宪法的分类
三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可分为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协定宪法阶级妥协产物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的分类
一、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分为成文宪法(第一部是美国1787年宪法)、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为典型);
二、根据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可分为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三、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可分为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协定宪法(阶级妥协产物)、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三种形式分类的标准和定义
宪法三种形式分类的标准和定义
宪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形式进行分类。
以下是三种常见的宪法形式分类及其定义:
1. 正式宪法(Codified Constitution):正式宪法是指以明确的文字形式编纂成册、经过特定的程序通过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它通常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基本权利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正式宪法往往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需要经过特定的修订程序才能进行修改。
2. 非正式宪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非正式宪法指的是没有以一部明确的文书形式固定下来的宪法。
这种宪法主要依赖于习惯、先例和传统等非法律文件来规范国家的政治和权力运行。
非正式宪法的内容可能包括历史上的重要法案、司法判决、政治实践和国家传统等。
非正式宪法的修改通常更具灵活性,无需像正式宪法那样经过严格的修订程序。
3. 单一宪法(Unitary Constitution)与联邦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单一宪法是指国家权力集中、各级政府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的宪法形式。
在单一宪法下,中央政府具有最高权力,地方政府的权力可以被中央政府调整或撤销。
联邦宪法则是指国家政权分
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拥有独立的权力范围的宪法形式。
联邦宪法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各个地方政府之间权力的分配和行使方式。
这些分类标准和定义有助于了解不同国家宪法的特点和运作机制。
然而,请注意,实际上的宪法形式可能会有一定的交叉和变化,因为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都各有特色。
法律规范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规范的分类有哪些法律规范的分类有哪些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
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宪法规范特性有哪些分类
宪法规范特性有哪些分类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不仅具有统率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去了解宪法的热情,接下来365小编将回答什么是宪法,宪法规范特性有哪些分类。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不仅具有统率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去了解宪法的热情,接下来365小编将回答什么是宪法,宪法规范特性有哪些分类。
▲什么是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规范特性有哪些▲(一)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
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书中⾸先提出。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定义: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般法律的宪法。
⼀般⼜有三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法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的机关;
②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般⽴法程序;
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实⾏成⽂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注意】实⾏不成⽂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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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辅导:宪法规范表现形式
法硕辅导:宪法规范表现形式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答:1.宪法典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
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
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
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
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用于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
它们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详细解释和相关数据分析。
一、宪法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规范,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经济和文化建设等。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表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工具。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和表决,或者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涵盖了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
三、法规法规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相应的政府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审议和表决。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针对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
四、规章规章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规章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相应的行政机关的审议和表决。
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等,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对外行政活动。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相关数据分析:1.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数量和种类: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大量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目前已经实施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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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宪法规范的
类型
1、组织权限规范。
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
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
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
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
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
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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