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刑法分则分析汇总
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大纲解析:刑法学
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大纲解析:刑法学一、刑法学考查目标刑法学作为法硕(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考试的重点,在考查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考生应能满足以下要求: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大纲变化考点分析相比2016年考试大纲,2017年的刑法内容变化较大,尤其是加入了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具体变化如下:删除内容:191 删除刑法的目的和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增加刑法的机能,此处考查题型为选择和简答。
2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的具体内容删除3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集中主要学说删除4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的法律意义删除5 删除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确认考点6 删除犯罪既遂形态的具体内容考点7 删除对既遂犯的处罚具体内容的规定考点8 删除对预备犯的处罚的具体内容考点9 删除对未遂犯的处罚具体内容的考点删除犯罪中止分类的具体内容考点10删除对中止犯的处罚的具体内容的考点11删除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的具体内容考点12删除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下具体内容的规定13删除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下具体内容的规定14删除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具体内容的考点15删除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具体内容的规定16内容层面删除刑罚的学理分类17删除21,24章18删除嫖宿幼女罪19增加的内容:151 增加“但书”的意义2 增加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3 增加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4 6.增加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具体内容: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5 3.增加禁止令的规定6 本章调整了1个知识点。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1、犯罪构成的分类:急修标牌(基本/修正;标准/派生2、不作为中义务的来源:职业鲜明(职务上业务上的义务;先前行为;法律明文规定3、犯罪既遂的形态:微型果(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4、共同犯罪的形式:人间异事(任意/必要;简单/复杂;一般/共同;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5、实质的一罪:吉祥果(继续犯;想像竟合犯;结果加重犯6、处断的一罪:连千禧(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其实像县官(起因、时间、对象、限度、主观条件8、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其实像特县县官(起因、时间、对象、特别例外限制、限制、限度、主观条件9、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相同点:目的、前提、责任;区别:来源、限制、主体、对象、限度10、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十只青橙(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程度11、酌定情节的种类:动手是相杰表态(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结果、表现、态度12、减刑的条件:象知县(对象、实质、限度条件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十四十八过失翁。
(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6、可以减轻或免除;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行贿介贿快声张。
2017法硕考研之《刑法》必备法条节选(9)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17法硕考研之《刑法》必备法条节选(9)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考试内容解读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考试内容解读第一部分法律硕士(法学)刑法学说明:刑法基本没有变化。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犯罪定义的类型,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2017考研法硕(法学)刑法大变,各章有何变动?
2017考研法硕(法学)刑法大变,各章有何变动?新东方在线张晶8月26日法硕大纲发布,新东方在线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研究中心第一时间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了大纲与以往相比有较大的变化,现在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2017新大纲的变化,我们用一天的时间对新旧大纲进行对比,今年刑法学的变化较大,有些同学可能感到惊慌,请大家放宽心,新大纲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虽然看似变动较大,但是实质内容不明显,更多语言表达能力更加规范。
第二刑法学章节合并,比如刑法概说一章进行了合并,有一些章节删除,不影响我们复习。
第三特别注意的是,刑法考试复习过程中,暗含变化,虽然表面看不出来很大的变化,实质有一些变化的,主要体现刑法修正案九的变化:有一些新增罪名,还有一些对传统罪名的变化,有的时候这两点会在大纲中以新的罪名体现出来,注意区分是新增加罪名还是修改后的罪名,如果修改罪名,请注意前后比较,比如虚假诉讼罪新增加的,要掌握构成要点。
以上是2017法硕(法学)大纲变化的特点,下面我们一起根据大纲具体变化详细讲解一下。
首先看一下考查目标,考查目标基本要求并没有变化,只是润色某些表述,大家阅读过程中请注意几点,准确理解民法学基本知识,常识性的知识一定掌握,第二部分掌握刑法学的概念和规定,对所有刑法学进行概括,哪些是重点,重点基础上与实际相结合。
第三部分是运用能力,主要体现刑法考试的论述题中,一方面结合刑法规定,另外结合刑法基本理论进行论述,而且论述题分值比较高。
第四部分是对特定法律现象进行评析,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主要体现在客观选择题中,每年客观题会出一到两个热点案例,还有大题分析体现了对热点的运用。
第五部分强调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答题专业术语的表述,用书面语进行阐述我们在复习的方向上,也要注意平时多多练习,用法言法语,或者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相关的法律专业问题,其次是试卷的分值、题型没有太大的变化。
刑法学总论部分中第一部分序列部分,“刑法目的和任务”改“刑法的任务和基能”,这就体现了法学和非法学的内容融合,大家要注意:主要强化刑法的基能是什么,如何理解和适用?建议大家参考前几年的非法学的单选题。
2017法硕考研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
2017法硕考研: 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凯程法硕辅导班学习资料:法律硕士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一、量刑1.原则1)依犯罪事实为依据: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广义刑法2.量刑情节:①量刑的法定情节,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②量刑的酌定情节,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3.量刑情节的适用:①从轻从重,在法定刑幅度内相对较轻的或较重的②减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酌定减轻刑罚必须犯①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②案件的特殊情况,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免除: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二、累犯:(Recidivists)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①前后罪均为故意②前罪被判有期以上,后罪应被判处有期以上③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前罪是缓刑的,不是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④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①前后均犯危害国家安全②前后罪所判刑罚种类不受限制三、自首:(VoluntarySurrender)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四、立功:(RenderingMeritoriousService)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2.重大立功:great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贡献,提供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线索)五、数罪并罚:(CombinedPunishmentforSeveralCrimes)我国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备法条节选(4)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备法条节选(4)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五章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017法硕考研刑法要点解析:犯罪构成
2017法硕考研: 刑法要点解析:犯罪构成凯程法律硕士培训为法硕考生整理了关于犯罪构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生学习法硕有帮助。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①基本犯罪构成、修正犯罪构成:依据犯罪构成形态方面特点。
★基本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的:1)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②标准犯罪构成、派生犯罪构成:依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特点。
★标准犯罪构成(独立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犯罪构成:在标准犯罪构成基础上,刑法分则对标准犯罪构成个别特别规定。
●派生犯罪构成种类:加重犯罪构成、减轻犯罪构成。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
(2)行为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
(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2017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指导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指导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今年考研法硕考试已经结束,整张试卷延续去年的试卷结构,刑法学共考查20道单项选择题、5道多项选择题、2道简答题、1道辨析题、1道法条分析题和1道案例分析题,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内容与新大纲要求保持一致。
从今年试题中刑法学部分具体考查的知识点来看,不难发现“重者恒重”的规律。
所谓“重者恒重”是指重要的知识点永远是重点,它们会反复出现在历年的真题中。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5题就考查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再如,单项选择题第6题就考查了追诉时效。
又如,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考查了正当防卫。
这些都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永恒”的重点。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高频出现的考点,考查得也更有深度了。
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重者恒重对我们的要求就是,复习刑法学应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每年都考的知识点掌握。
若能透彻掌握,刑法学绝大部分的分数就已经收入囊中。
刑法学的重点集中在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量刑和重点罪名的认定与区分这几个部分。
其中,犯罪构成的重点内容在于危害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各种罪过形态的区分和认识错误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重点内容在于各种停止形态的区分等。
共同犯罪整章都是重点内容。
一罪与数罪的重点内容在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量刑的重点内容在于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等。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
这也提醒大家在复习备考时一定要走出一个误区:考过的知识点不会再考。
考过的知识点都是重点,考过的知识可以变相的再考,出现在不同题型中。
因为对于哪些是重点命题人是有共识的。
今年的试题在内容方面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综合考查。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8题就不仅考查了自首,而且考查了坦白、立功和重大立功。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不仅要掌握,而且还要系统化的掌握。
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援引法定刑之罪名分析
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援引法定刑之罪名分析要知道做题是最好的学习方式,错了才说明你有提高,正是通过错题来弥补你看指南和听辅导班的漏洞和不足。
法律硕士考试复习时需要考生进行自我强化训练的必要过程,我们愿协助考生共同前进,想正确的方向的前进。
援引法定刑之罪名分析一个刑法条文,如果既有罪状又有独立的法定刑,一般认为是规定了一个独立的罪名。
但在某些情况下,没有直接规定法定刑,而是规定了援引法定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独立罪名,往往不易确认。
下面,我们分相异条文与相同条文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相异条文援引法定刑。
在某些情况下,刑法对此条文之罪援引彼条文之法定刑,这就是相异条文的援引法定刑。
这种法定刑,往往以依照某条处罚为语言特征,如果规定依照某条定罪处罚则不能视为援引法定刑,不是一个独立罪名。
例如新刑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人认为,本条第1款规定了虚假理赔罪,并指出: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犯虚假理赔罪的,要依照本法第271 条即侵占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2〕这里,既说该行为构成虚假理赔罪,又说依照侵占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明显是矛盾的。
事实上,依照侵占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意味着虚假理赔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应定侵占罪。
只有在依照某一条文处罚的情况下,本条之行为才是或可能是一个独立罪名,只不过借用其他条文的法定刑而已。
在此,值得研究的是新刑法第157条第1款之规定。
该条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没有规定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那么武装掩护走私是否一个独立罪名呢?为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对走私罪的立法过程作一分析。
1979年刑法第116条与第118条是对走私罪的规定,其中并未涉及武装掩护走私的问题。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复习难点:刑法分则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复习难点:刑法分则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复习难点:刑法分则 我国刑法中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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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总则2017考研指导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总则2017考研指导一、复习刑法需要时刻注意刑法知识的整体性特定。
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本身遵循着极强的规律在运作。
总则的所有问题都是对这种规律的总结和细化。
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
二,行为人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
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
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
比如连续两年考察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07年刑法的大案例中第二个考察点也是认识错误的问题,也需要使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去解决。
事实上这一原则不仅对于总则的内容很重要,更是对分则内容进行完整理解的前提。
一句话:在看待刑法问题时永远要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作为衡量标尺。
2、复习总则内容忌讳分条割目,零散掌握,而要时刻注意前后联系。
对看上去各自独立的法条内容的正确解释其实都是以其他法条的存在为前提的,总则的内容尤其如此。
刑法的原则决定了犯罪概念的内容,对一种犯罪概念的接受导致特定的犯罪构成内容。
在总则犯罪论中,重点是犯罪构成。
其实犯罪论里所有的问题都是犯罪构成问题。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因为犯罪行为没有出现法条所确定的最终后果。
共同犯罪是包括多个主体在内的特殊的犯罪构成问题。
正当行为是排除不法或者罪责的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构成相一致,但是因为缺乏可罚性而成为犯罪构成的例外。
所以不要把所有的日常生活中的正当行为都当作是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比如大喊吓走犯罪人的行为,就因其形式上与犯罪构成没有一致性而不能将其当作是正当防卫。
2017法硕考研刑法要点解析:刑法的解释
2017法硕考研: 刑法要点解析:刑法的解释以关于《刑法》的要点解释由凯程法律硕士培训班为大家提供,希望考生借鉴学习。
第一章导论一、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2017法律考研刑法学的基础知识汇总
2017法律考研刑法学的基础知识汇总1. 绪论:一共三节,分别讲的是刑法的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1)这一章告诉我们刑法是什么,从哪里而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来)(2)法律的原则统领了每一个法律,刑法的原则也是在刑法中做了一个统领的效果(3)效力是刑法考的一个重点,所以这里讲的重点就是刑法空间效力2. 犯罪概念:一共两节,讲了在什么情况下犯罪才属于犯罪,所以对犯罪下了一个具体的结论(1)这个对犯罪做了一个动态的介绍,里面有个法理方面的解释——但书(这个字是一个转折的字眼,但是在刑法里面这里面的东西就可能从犯法转化为不违法)(2)犯罪的特点从犯罪到惩罚做了一个全面的解释3.犯罪的构成:这一章一共讲了五节,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1)对犯罪的构成做了一个整体剖析(2)对犯罪主体做了一个全面的介绍,在那种情况下才能构成是犯罪的主体(3)犯罪的客体讲的是侵害的对象,所以犯罪的客体方面是侵害社会利益(4)犯罪的客观方面讲的是犯罪的侵害的客体,有客观事实存在(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刑法最抽象也是最难理解的地方,所以这一章剖析的知识点是一个全面并且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总之:犯罪构成这一章节里是贯彻在整个刑法里的理论和知识点,所以这个是刑法里面最能体现刑法讲的犯罪等一些知识点,在这章节里面一定要牢固的掌握一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一章节讲了五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这一章节是首先要知道犯罪的每个形态的概念(2)然后要理解犯罪其中每一个形态他们之间的变化,他们之间的区别在哪了(3)最后要能分清楚这个四个犯罪形态之间在具体案例中的动态变化5.共同犯罪:这一章有两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重点理解共同犯罪中共同的两个字有静态到动态的一个变化过程(2)共同犯罪包括的具体形式,具体的责任6.一罪与数罪:这一章节有四节,一罪与数罪的概述、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1)一罪与数罪怎么评判(2)实质的一罪包括哪些罪,每个罪中具的具体列子一定要记清楚(3)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一定要清晰的明白他们的概念以及他们的处断原则(4)在清晰的明白他们之间的微妙区别7.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章重点来讲的是对第三方或者本人遇到危险的时候,通过什么手段来表明自己是不属于犯罪(1)正当防卫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防卫的对象(2)紧急避险要知道侵害的对象损害的大小以及程度8.刑罚的概念和种类:这一章节讲的是刑法中的罚,所以在罚的概念里面,一定要清晰的记住每个刑期的特点。
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
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
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因而使罪名法定化。
法律硕士考试中的名词解释也是需要考生重点学习的。
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规定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经过对罪状的分析获取罪名。
在刑法修改中,罪名法定化的呼声甚高,但新刑法仍然未能实现罪刑法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进行学理概括,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罪名。
从新刑法颁布后已经出版的各种版本的新刑法论著(我已经见到不下10种)来看,罪名概括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众说纷纭。
为此,迫切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加以研究。
本文试图对罪名问题提出本文的一己之见,以供参考。
一罪名个数如何确定罪名的个数,即刑法规定的某一行为是否一个独立罪名,这是在对新刑法研究中首先遇到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坚持一法条一罪名的立法原则下,根本不成其为一个问题。
但由于我国新刑法没有采取这一原则,因而如何确立罪名个数就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应该说,新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是一个法条规定一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罪名难度不大。
例如新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徙型或者拘役。
本条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是一个罪名,不会发生误解。
但在下述情况下,如何确定罪名的个数就需要从法理上加以细致分析:(一)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罪状主要是对犯罪客观行为的描述。
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一种行为的,显然只是一个罪名。
但在某些情况下同一条款规定了两种甚至两种以上行为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我们认为,对此不可一概而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确定罪名个数:1.选择性罪名,可视为一个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各自具有独立意义又在一个案件中可以联系在一起的行为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据其定一个罪名,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几种紧密联系的行为,也只能按一罪处理的罪名。
2017法律硕士刑法考点难点逐个解析
2017法律硕士刑法考点难点逐个解析了解是一般复习中浏览即可,重点记忆时候可以不看;一般掌握需要细看,但不需要背;提示重点和考点的需要背下来,并且每个细小点都需要精确记忆。
凯程法律硕士培训中心的编辑为同学们整理了以下关于刑法学的相关学习内容。
(一)刑法学刑法今年大纲变化中比较重要的是:(1)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2) 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3)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4) 法条竞合关系与法条竞合犯的联系和区别;(5) 继续犯的处断原则;(6)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执行;(7) 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后果。
刑法出题的特点在于,总则和分则各占50%,而且重点恒重。
近年来刑法主观题综合考察总则和分则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因总则起着总纲的作用,所以建议除了看参考联考指南上重要知识点外,最好看一下《刑法》总则中重要法条,分则法条不用多看。
另外还要看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①刑法的概念(定义要注意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001年曾考过选择题,需判断《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什么刑法(单行刑法,广义刑法的一种);特征了解)②刑法的任务和刑法的解释(了解,刑法的解释要注意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③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06年新增内容,了解即可)2.我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三个原则的含义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重点,该知识点不太可能出现主观题考察刑法的基本原则各是什么含义,一般出选择题)3.①刑法的效力范围(重点,一般出选择题,强调一点要看相应的法条,相应的法条是《刑法》6.7.8.9)②刑法的溯及力(记住我国刑法采取的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注意审判时刑法发生变化的,只要生效判决仍未作出的,应按此原则适用)4.犯罪的定义(注意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其它内容了解即可)5.犯罪的基本特征(重点,易于出选择题和简答题,三个基本特征中要注意理解第一个特征中:什么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还要理解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这三个特征任何犯罪都应同时具备)6.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反对客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此项原则虽然不是基本原则,但常常作为作题时候判断具体罪名的依据,参考2005年单选题9复习该知识点)7.犯罪的共同要件(重点,一般出选择题,指南采取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参考2006年单选题4复习该知识点)8.犯罪构成的分类(指南中分类方法要背,并且知道例子,如注意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的例子,一般出选择题考察该知识点,请参考2006年单选题3)9.犯罪客体的概念(考查方式是结合分则具体罪名出选择题,区别于他社会关系,为法特有的,记住只有当这种社会利益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10.罪客体的种类(分类特点是一个比一个细,需要知道每种分类的作用)1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重点,注意二者区分,历年真题中对犯罪对象的考查,常常结合分则中具体罪名)12.犯罪客观方面(重点,注意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他是选择要素,历年来很少有题目单独考核该知识点;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意义,了解即可)13.①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很重要,必考,记住3点条件,第1点条件3个方面:法律规定的.职务上要求的.先前行为引起的,要学会判断哪些情形是这些方面)②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一般出选择题)③注意凡是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行为对象的,就是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2017法硕考研: 刑法学重点知识解析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的老师为法硕学子们整理了以下关于刑法考试重点的内容,希望有助于法硕考生学习,凯程法硕辅导班是您理想的选择。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综述章是刑法学习的入门章节,重在讲解刑法及刑法学的一些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
识记是本章的重点。
从题型上分析,本章内容可能多以填空、选择和名词解释的方式来考察。
二、要点解析(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及与刑法学的关系本节要求识记的知识点较多,要求理解应用的知识点只有一个,即刑法的性质③: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1)刑法的阶级本质:对于刑法阶级本质的理解主要应当从以下三点进行把握:a)刑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b)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本质;c)我国刑法的本质。
(2)刑法的法律性质: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应当从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和刑法的强制性、严厉性两个方面来把握。
(二)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本节考核的是刑法学中比较重要的几个概念,应当重点记忆以下几个概念:刑法体系①;刑法解释①;刑法解释的类型①;和各类刑法解释的含义①。
狭义刑法的组成和结构②:即狭义的刑法体系。
该题目难度较小,只要了解我国刑法典的篇章结构即可。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综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被喻为现代刑事法制的基石,应当重点把握。
本章所考核的知识点集中于领会和应用两个层次,因而出简答题、论述题的机会较大,考生应当注意。
二、要点解析(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刑法三原则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应当注意该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1、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①:这虽然是一个识记类题目,但由于该原则的历史演变对于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加强记忆。
2、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派生原则③: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作为论述题时,可以结合实际对上述格言作进一步阐发。
其派生原则主要有四个,即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和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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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刑法分则分析汇总
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
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
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
1.间谍罪(第十三章)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
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
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
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
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
11.洗钱罪(第十五章)
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
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
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
15.逃税罪(第十五章)
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
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
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
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
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
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
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
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
24.强奸罪(第十六章)
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
26.绑架罪(第十六章)
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
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
29.抢劫罪(第十七章)
30.盗窃罪(第十七章)
31.诈骗罪(第十七章)
32.抢夺罪(第十七章)
33.职务侵占罪(第十七章)
34.挪用资金罪(第十七章)
35敲诈勒索罪(第十七章)
36.妨害公务罪(第十八章)
37.招摇撞骗罪(第十八章)
38.寻衅滋事罪(第十八章)
3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八章)
40..赌博罪(第十八章)
41.窝藏、包庇罪(第十八章)
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十八章)
43.贪污罪(第十九章)
44.挪用公款罪(第十九章)
45.受贿罪(第十九章)
4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十九章)
47.徇私枉法罪(第二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