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分论》第二次作业
《刑法分论》第二次作业案例分析分则第一章案例1、1998年3月,某通讯社编辑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重大会议的美国某报社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这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唆使吴某进行收集。
同月5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某领导送审稿(秘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
当日下午,吴某指示马某(吴某之妻,某杂志社编辑)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
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美国某报报社。
3月6日,美国某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
3月8日,梁某与马某、吴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
问:吴某,马某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理由是吴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复印明知属于国家秘密级的某领导送审稿,为了获取财物,由吴某之妻马某将稿子非法提供给美国某报社记者梁某,获得5万元人民币。
分则第二章案例1、被告人李某,男,28岁,某市政府秘书,1999年初同女青年王某(24岁)恋爱并同居,但李某认为王某不适合做妻子,因而不同意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告诉李某已怀孕,如不同意结婚,她就闹到市政府,叫李某身败名裂。
李某听到害怕至极,顿生杀掉王某的念头。
之后,李某用闹钟、雷管等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一天他以商量领结婚证书为名,约王某到某街道办事处附近的农贸市场碰头,王来后,李某将内装有定好时间的爆炸装置的手提包交给王某,谎称忘记了带单位介绍信,要回去取从而逃离现场。
约10分钟后,王某手中的提包爆炸,王某和其它三人被当场炸死,还有9人被炸伤。
问:李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答: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李某本意用自制炸弹故意杀害要挟自己结婚的女友王某,但是李某用计让王某拿着装有炸药的包站在菜市场已经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对王某造成损害,而且可能会对菜市场的其他不特定的人也造成危害,结果正是王某和其他三人当场被炸死,还有其他9人被炸伤。
婚姻中的虐待行为判决案例
婚姻中的虐待行为判决案例近年来,社会上对婚姻中虐待行为的关注逐渐增加,对虐待者的惩罚力度也逐渐加大。
虐待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也扰乱了家庭和谐。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虐待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警示。
以下将介绍几起婚姻中虐待行为判决案例,以了解如何进行法律裁判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案例一:李某殴打妻子致死案李某和王某结婚多年,婚后李某经常对妻子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
2019年某晚,李某因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与妻子发生争吵,随后动手殴打妻子。
王某的生命在这场争吵中遭受了致命的打击。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并采取了相关的调查措施。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
案例二:张某对妻子进行长期精神虐待案张某和杨某是一对夫妻,婚后不久,张某就开始对妻子进行长期的精神虐待。
他言辞恶劣、侮辱诋毁,让妻子备受创伤和痛苦。
妻子提起离婚后,法院仔细调查了这起案件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为家庭暴力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其进行精神疾病康复治疗。
案例三:刘某对孩子进行体罚虐待案刘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他们有一个5岁的儿子。
然而,刘某对这个孩子进行了长期的体罚和虐待。
孩子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邻居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报警,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剥夺其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以上案例展示了婚姻中虐待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相关刑事责任的认定。
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注重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严惩虐待者。
虽然法律的裁决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种正义的体现,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如何提高对婚姻中虐待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婚姻中虐待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鼓励受害者及时报警,扩大社会对虐待行为的共识。
其次,加强法律援助,在受害者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家庭暴力与性侵犯的打击与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家庭暴力与性侵犯的打击与保护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和痛苦。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打击和预防这些犯罪行为。
其中,刑法和民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打击刑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提出了明确的打击和处罚措施。
首先,在刑法中,明确了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定义和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或财产方面的压迫、伤害或侵犯人权的行为;而性侵犯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性侵的行为。
其次,刑法中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犯下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行为,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一般来说,对于家庭暴力犯罪,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对于性侵犯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刑法还加强了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不仅明确了相关行为的违法性质,也对于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了阐述。
对于受害者,刑法规定了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同时,也规定了监护人、亲属等故意瞒报、纵容、教唆或纵容犯罪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保护除了刑法的打击措施,我国的民法也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首先,民法保护了个人的婚姻权益和家庭权益。
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行为,民法赋予受害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通过婚姻终止程序,受害人可以解除与加害人的婚姻关系,防止进一步伤害和侵害。
其次,民法规定了受害人的赔偿权。
在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加害人索取经济赔偿以弥补损害。
根据民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程序来行使其经济赔偿的权利,以减轻承受的伤害和损失。
最后,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法律保护强调了社会的共同责任。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例】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
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
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
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
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
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
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
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
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
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考研真题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户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管辖原则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4.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5.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
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6.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
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7.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是A.对未成年判处的罚金,不得由其监护人垫付B.是否判处罚金,不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条件C.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判处罚金的数额8.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甲以为男子欲行不轨,遂冲上去,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罪数刍议
另起犯意将 人打伤 或杀死 , 属 f在 犯罪过 程中实 施新 的犯 罪的 那
说 则是片面地 将基于 干涉他 人婚姻 第 自由的一 个故意 , 实施 了致人 伤害或 死亡 的一个干 涉婚姻 自由的
名的犯罪 形 态, 是想 象竞 合犯 , 应该 按 故意伤 害或 故意杀 人罪 予 暴 力行为 , 拆解 成几 个犯意 , 实施 了几个 行 为, 数罪并 罚 。 要 以此
害罪 或 战意杀 人 的刑事 责任 。 本 种意 见属于 能说 , 大多 数 难 一点 , 为 需要 对相 关理 论进 行回顾 , 我们 分 两点评述 之 。
学者 所 主张 。
第一 , 在中外学 术 界, 对想象竟 合犯的定 义是没有 分歧 的, 部
第三 种 论点 是牵连 说, 为干涉他人 婚姻 自由而把他 人打 成 认 为是指 一 行为而触 犯数 罪名 的犯需 形态 。其特 征是 : 行 为人 认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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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下 口口 5 ( )
暴 力 干 涉婚 姻 西 由 罪 罪 教 刍议
张有 胜
摘 要 婚 姻犯 罪 自古 有之. 西方法制 的影 响下 , 国的近现 代刑 法 中又增加 了诸如 暴 力干 涉婚 姻 自由罪 等罪名 。 由于 在 我 我 国刑 法关 于婚 姻 犯罪 的规 定总体 上呈现 出法条 少特 点 , 因此 从规 定之初 , 力干 涉婚 姻 自由罪是 一 罪还是数 罪就 争议 不 暴 断, 学说较 多。本文 在评 析主要 学说 的基 础上 , 以辩 证的 方法考 察 暴力干 涉婚姻 自由罪 的罪数 问题 和 处断 方法 。
破坏军婚罪指导案例
破坏军婚罪指导案例
破坏军婚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军人家庭和军队稳定。
以下是一些破坏军婚罪的指导案例:
案例一:某个非军人通过社交媒体认识一名军人,并与其建立了感情关系。
该非军人在知晓该军人已婚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对其表示爱慕,并不断散布谣言诋毁其妻子,最终导致该军人家庭破裂。
该非军人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某军人与其妻子因吵架而分居,期间认识了一名非军人女子,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
该女子知道该军人已婚,仍然不断骚扰其妻子,并多次到其妻子单位闹事。
最终,该军人因此被开除军籍,该女子同时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三:某军人与其妻子感情破裂后,认识了一名女子,并与其同居。
该女子知道该军人已婚,但仍然不断要求其离婚,并在其妻子单位门口进行示威。
最终,该军人因此被开除军籍,该女子同样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案例表明,破坏军婚罪不仅会使家庭破裂,还会对军队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对于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惩。
同时,军人应该牢记家庭道德和纪律,严格遵守军队规定,避免陷入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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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
法律案例分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一、案例简介被告人黄某与丈夫唐某(男,殁年69岁)结婚40余年,因性格不合及相互猜疑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等原因,两人经常争吵,黄某曾喝农药试图自杀、要求离婚均未果,造成黄某对唐某积怨已久。
2017年2月21日凌晨5时左右,黄某因琐事在位于镇某街某组老宅西头房内与唐某发生口角,后其乘唐某不备,持斧头将其脑后部砍伤,见唐某呼救,又持斧头、菜刀、镰刀等对唐某头面部、身上、下身等多处砍杀直至唐某死亡。
当天上午,黄某因对唐某怨恨未消,又返回老宅持上述工具对唐某砍杀数刀。
2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再次至老宅内,将唐某尸体肢解后掩埋在自家院内西南角枯井处。
2月23日下午,黄某在女儿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唐某符合颈动脉离断致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且作案手段残忍,在命案防控案例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综合分析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家庭责任缺乏是产生婚姻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黄某与唐某虽然结婚40余年,但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黄某曾喝农药自杀或要求离婚。
二是家庭观念淡薄,双方互不信任。
唐某喜欢唠叨,经常骂人,而黄某则在发生争吵时会动手打人,双方长期怀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
2、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走调解渠道。
案件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如果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说服教育,讲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缓解,不至于产生恶劣后果。
二是未走诉讼渠道。
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理应求助法律诉讼解决争端,但当事人都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矛盾恶化。
三是遇事冲动,不惜以身试法。
案件的被告人,遇到问题不能冷静思考,更不懂得依靠法律化解矛盾,首先想到的是靠暴力解决,暴力的介入往往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甚至演变成恶性事件。
婚姻法对虐待行为的法律后果解析
婚姻法对虐待行为的法律后果解析婚姻法是保护婚姻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
虐待行为在婚姻中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对婚姻关系造成了伤害,也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虐待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以确保被虐待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信任,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行为是指对配偶或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经济或性上的恶意伤害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家庭暴力、体罚、虐待、监视、限制自由、虐待动物或威胁恐吓等,其目的是控制、伤害或恐吓对方。
根据我国刑法,实施虐待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涉及的罪名包括虐待家庭成员罪、故意伤害罪等。
如果被害人身体伤害较轻,虐待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虐待家庭成员罪。
根据刑法第86条,犯罪嫌疑人对其近亲属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受有较重的伤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罪名,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
如果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较严重或者死亡,虐待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更严重的罪名,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更高的刑期。
此外,婚姻法还对虐待行为做出了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婚姻中的虐待行为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之一。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虐待行为,对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而在婚姻法第47条中还明确规定,如果一方的家庭成员对另一方进行虐待行为,受害方可以要求婚姻关系的解除,并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儿童的虐待行为,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措施。
根据婚姻法第52条,对于虐待、遗弃或者威胁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时或永久剥夺有关人员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对子女进行虐待行为,法院有权决定剥夺该方的监护权,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017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17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例】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
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
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
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
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
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
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
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
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
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在甲外出期间,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表达对甲的不满,要求甲改善家庭关系。
然而,甲对此置若罔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
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理由乙在起诉状中提出离婚理由为: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上述第(四)项。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婚生子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甲乙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判决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已满两周岁,且乙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判决婚生子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判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甘肃)形考作业一参考答案
·题目、
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
·选项、
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
人民法院
【答案】
人民法院
·题目、
“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使平等的”这一规定体现着我国《婚姻法》的()。
·选项、
婚姻自由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
【答案】
男女平等原则
·题目、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这一规定体现着我国《婚姻法》的()。
·选项、
婚姻自由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
【答案】
婚姻自由原则
·题目、。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令案例研究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令案例研究家庭暴力是许多家庭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它不仅对受暴力伤害的个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还对整个家庭和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受害者,许多国家在婚姻法中设立了家庭暴力保护令,以提供司法保护和帮助受到威胁的个人。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研究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令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案例一:小明与小华的家庭暴力案例小明和小华是一对夫妻,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最近几年变得非常紧张。
小明经常对小华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虐待,导致小华非常害怕并且无法正常生活。
为了保护小华的权益,小华向法院申请了一份家庭暴力保护令。
法院审查了小华的申请,并认定小华确实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伤害。
根据婚姻法中的保护令规定,法院颁布了一份禁制令,禁止小明接近小华并规定小明必须接受心理咨询和家庭暴力治疗。
案例二:王先生对妻子的家庭暴力案例王先生是一位无辜受害的丈夫,他的妻子长期以来对他进行身体上和情感上的虐待。
在一次尤为严重的暴力事件后,王先生意识到他需要法律的保护。
他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并提交了身体伤害和证人证词作为证据。
法院迅速审理了案件,在听证会上,证人的证词和王先生的伤痕都支持了他的申请。
结果,法院颁布了一份保护令,禁止王先生的妻子接近他,并要求她接受心理评估和家庭暴力治疗。
案例三:李女士对丈夫的家庭暴力案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婚姻不幸福,她在婚姻中遭受了多年的身体和情感上的虐待。
她感到非常恐惧并且无法忍受这种暴力行为。
李女士决定向法院申请一份家庭暴力保护令,以保护自己和她的孩子。
然而,李女士的丈夫并不承认自己的暴力行为,他提出了反诉,声称李女士是一个不负责的妻子。
法院意识到这是一起复杂的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在审理期间,法院听取了李女士和她丈夫的陈述,并进行了对双方的调查。
最终,法院确认了李女士的申请,并颁布了一项保护令,以保护她和她的孩子。
这些案例展示了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令对受害者的重要性和效果。
法律文书-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律师点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婚姻自由干涉他人执行婚姻
自由权利的行为。
暴力是指使用捆绑、禁闭、吊打、强抢等手段,使
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如果没法使用暴力,用言词或其他不好的行为干涉他人行使权利
的行为,或者虽有暴力但还不足以使被根本无法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
自由的权利。
这种行为虽不好,可进行批评教育,但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告诉的
才处理是指因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自愿、威吓无法
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
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
满意挑选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
这些情况
情形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
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非难被害人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涉。
只是在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
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法律责任。
婚姻中的性侵犯案例分析
婚姻中的性侵犯案例分析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它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和关爱基础上的。
然而,在某些婚姻关系中,性侵犯的问题仍然存在。
性侵犯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它在婚姻关系中尤为敏感,因为几乎所有的婚姻关系都建立在亲密的身体接触和性关系的基础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性侵犯案例,探讨婚姻中的性侵犯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一:夫妇关系中的强迫性行为A夫妇已经结婚多年,他们之间有两个孩子。
然而,A先生在夫妇关系中表现出控制欲和暴力倾向。
他经常强迫A太太进行自己不愿意的性行为,并使用肢体暴力来威胁和恐吓她。
A太太沉默下来,她觉得无法与他人分享这个秘密。
解析与建议:这种情况属于性侵犯的一种形式,即夫妻关系中的强迫性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已经丧失了互相尊重和平等的基础。
A太太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寻求支持和帮助。
她可以与亲朋好友、家庭成员或专业机构(如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心理咨询师)联系,寻求援助和指导。
同时,对于A先生,他需要深入反思自己的行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接受心理咨询或治疗,改变自己的态度和行为。
案例二:婚姻中的性虐待B夫妇结婚多年,他们之间的婚姻一度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B先生逐渐对B太太施加了性虐待。
他强迫她进行SM游戏,并在她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残忍的性行为。
B太太为了保持家庭和谐,一直默默忍受着这些虐待。
解析与建议:性虐待是婚姻中极为严重的性侵犯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B太太首先要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她可以立即离开家庭,寻求支持和帮助,以保护自己免受进一步的伤害。
同时,法律机构应加强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
此外,社会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对性侵犯的认识和警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注。
案例三:婚姻中的性别歧视导致性侵犯C夫妇关系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
C先生对C太太持有控制和优越感,常常贬低和侮辱她。
他经常以夫权主义的观念,强迫C太太进行性行为,并不给予她性自主权。
[法律] 不正当方式影响终止恋爱关系当事人典型案例
不正当方式影响终止恋爱关系当事人典型案例--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一)基本案情林某(女)和赵某原系情侣,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林某提出分手。
此后,赵某通过使用暴力、进行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但赵某拒不改正。
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林某。
(三)典型意义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
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让被申请人意识到其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充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出轨
案例:李某出轨事实经过:李某和他的妻子小明结婚已有十年,他们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然而,在最近的几个月里,李某开始变得冷漠和疏离,不再像以前那样关心家庭和妻子。
小明开始怀疑他是否出轨,于是决定请律师帮忙调查。
律师解读: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婚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
如果一方出轨,对方可以请求离婚并要求精神抚慰费。
出轨行为可能会导致婚姻破裂,对子女和家庭产生不可逆转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有权利要求离婚并获得补偿。
建议:作为婚姻的一方,如果发现对方出轨,应及时采取合法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收集证据,例如通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律师。
然后,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离婚程序。
律师将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建议,帮助你争取最大的利益。
案例:王某遭受家庭暴力事实经过:王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他们育有一个儿子。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出言辱骂并动手打她。
王某无法忍受这种情况,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解读: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敬爱护的原则。
如果一个人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被害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对方停止实施家庭暴力。
建议:如果你遭受家庭暴力,首先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寻求必要的医疗和精神支持。
然后尽快报警,并保存相关证据,例如伤痕照片、医疗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警方和法院。
同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途径,尽早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自己。
案例:张某遭遇合同诈骗事实经过: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该公司将按时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然而,该公司却多次拖延支付工资,还违反了其他合同约定的条款。
张某对此非常愤怒,决定请律师帮助她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一旦违反合同约定,被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案例:暴⼒⼲涉婚姻⾃由许光达与莫丽⾹是邻居,许很喜欢莫,但由于许好吃懒做,嗜好赌博,加上家境贫寒,许根本配不上莫。
后经⼈介绍,莫丽⾹嫁到外地。
莫结婚后夫妻关系⼀直不好。
⼀年以后,莫临产返回娘家⽣⼩孩,⽽当地风俗是不允许外姓⼈在屋⾥⽣产的,莫家⽗母把莫丽⾹安排在⽜棚⾥⽣产。
许光达得知此事,认为莫丽⾹的婚姻破裂,便起意娶其为妻,并请了媒⼈同去莫家“说亲”。
莫⽗也感到⼥⼉这样下去没有好⽇⼦过,表⽰同意将⼥⼉转嫁给许光达为妻,并当场收下500元彩礼钱,让其接⾛莫丽⾹。
但莫丽⾹表⽰孩⼦都⽣下了,不能改嫁,转住到姐姐家⾥,待满⽉后再回夫家团聚。
数⽉后的某晚,许光达买通莫丽⾹的弟弟,带领许家亲友数⼈,赶到莫丽⾹的姐姐家,谎称母亲病重,要莫丽⾹回家陪住,将莫丽⾹及孩⼦⼀起劫持到许家,丽⾹的姐姐发觉后,马上通知妹夫即莫丽⾹丈夫⽂建国,让其赶到许家要⼈。
⽂⼏次到许家交涉,都因⼤门紧锁,⽆法与莫丽⾹见⾯。
后经政府出⾯⼲涉,许光达才勉强放⼈。
许光达将莫丽⾹劫持到家,共禁闭了5天。
对此,⽂建国、莫丽⾹共同向法院提出控告。
许光达的⾏为是否构成暴⼒⼲涉婚姻⾃由罪?答:对于本案法院有两种意见,第⼀种意见认为,被告⼈许光达主观上是为了娶莫丽⾹为妻,客观上采取了劫持、禁闭莫丽⾹的暴⼒⾏为,属于抢亲性质。
许光达的⾏为侵犯了莫丽⾹的婚姻⾃由权利和⼈⾝权利,符合暴⼒⼲涉婚姻⾃由的犯罪构成要件。
应以暴⼒⼲涉婚姻⾃由罪定罪。
第⼆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法拘禁罪。
理由是:莫丽⾹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是有夫之妇,且⽣了孩⼦,因⽽不存在其婚姻⾃由遭⼲涉的问题。
此外,许光达明知莫丽⾹已⾮抢亲对象,她已经是他⼈之妻并已⽣育⼩孩;⼜不肯离婚改嫁,不符合抢亲的性质。
所以,对许光达的⾏为应该定性为⾮法拘禁罪。
许光达的⾏为构成暴⼒⼲涉婚姻⾃由罪。
婚姻⾃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当事⼈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主决定⾃⼰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的强制和⼲涉。
法律禁⽌任何⼲涉婚姻⾃由的⾏为。
破坏婚姻自由的案例
破坏婚姻自由的案例
破坏婚姻自由的案例:
1. 假结婚:有些人为了移民、获得福利或其他利益而与他人假结婚,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的真实性和自由选择权。
2. 强迫婚姻:在一些地区或社会中,强迫婚姻仍然存在。
无论是家庭、社会还是个人的压力,强迫婚姻剥夺了个体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
3.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使用暴力手段控制、威胁或伤害对方。
这种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和尊重,限制了婚姻自由。
4. 婚姻财产纠纷:一些夫妻在离婚过程中,为了争夺财产而进行恶意诋毁、损害对方的名誉,这种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婚姻自由。
5. 第三者插足:有些人会故意介入他人的婚姻关系,破坏夫妻之间的信任和互相依赖,导致婚姻破裂。
6. 婚姻欺诈: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前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财产或其他重要信息,这种欺诈行为剥夺了对方做出真实选择的权利。
7. 婚姻虚假宣告:有些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得其他利益而虚假宣告婚姻,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的真实性和自由选择权。
8. 婚内出轨: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与其他人发生婚外情,这种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婚姻自由。
9. 不平等婚姻:在某些社会或文化中,婚姻的权力和决策往往集中在一方,剥夺了另一方的自由和平等地参与婚姻关系。
10. 性别歧视:一些社会或文化对于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角色存在歧视,限制了婚姻自由和平等权利。
以上是关于破坏婚姻自由的10个案例。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方式破坏婚姻关系,剥夺了个体的自由选择权利,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和尊重。
保护婚姻自由的重要性需要得到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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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
【案例】
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
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
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
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
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
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
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
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
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
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
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犯罪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贪图财礼;有的为高攀权势;有的为门当户对;有的为了换亲,甚至有的为了霸占他人妻子等。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本罪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一般情况下,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即被害人如果不告诉,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介入此类案件。
这是因为本罪的主体多为被害人的亲属,有的甚至是父母。
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即可,而不希望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果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告诉才处理,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介入。
(2)本罪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因使用暴力手段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或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明显以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例分析】
本案中,洪某嫌余某家境不好,对女儿小玲的婚事进行干涉,不仅殴打女儿,还带人到余某家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洪某已经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不仅如此,洪某的行为还导致小玲和余某双双自杀身亡,司法机关应主动介入,对洪某应在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判断师资力量
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
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7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
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
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
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