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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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强化班刑诉试题_5_21

司法考试:强化班刑诉试题_5_21

刑事诉讼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基本理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指的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下列人员:

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B.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

C.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

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有权:

A.委托辩护人

B.委托诉讼代理人

C.聘请律师

D.取保候审

3.某甲居住在A县,在B县盗窃后流窜至C市的D县抢劫,并将被害人杀死。D县公安机关将某甲逮捕归案。本案应由哪个法院审判?

A.B县人民法院

B.A县人民法院

C.D县人民法院

D.C市人民法院

4. A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

C.终止审理

D.宣告无罪

5.在某地人民法院审理一宗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被告人甲(19岁)的父亲乙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出席法庭的公诉人丙回避,原因是丙是本案被害人的大学同学,法庭当庭驳回乙的回避申请。后被告人甲又提出审理本案的法官丁在开庭前曾经会见过被害人,所以申请其回避,后经法庭查证并非属实,于是驳回被告人甲的回避申请。则关于本案中有关回避的说法错误的是:

A.乙无权申请公诉人丙回避

B.如果经查证公诉人丙和被害人确属大学同学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则法庭应当根据乙的申请要求丙回避

C.被告人甲应对其提出的有关法官丁的回避申请提供证明材料证明

《刑法分论》第二次作业

《刑法分论》第二次作业

《刑法分论》第二次作业

案例分析

分则第一章案例

1、1998年3月,某通讯社编辑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重大会议的美国某报社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这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唆使吴某进行收集。同月5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某领导送审稿(秘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当日下午,吴某指示马某(吴某之妻,某杂志社编辑)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美国某报报社。3月6日,美国某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3月8日,梁某与马某、吴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

问:吴某,马某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理由是吴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复印明知属于国家秘密级的某领导送审稿,为了获取财物,由吴某之妻马某将稿子非法提供给美国某报社记者梁某,获得5万元人民币。

分则第二章案例

1、被告人李某,男,28岁,某市政府秘书,1999年初同女青年王某(24岁)恋爱并同居,但李某认为王某不适合做妻子,因而不同意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告诉李某已怀孕,如不同意结婚,她就闹到市政府,叫李某身败名裂。李某听到害怕至极,顿生杀掉王某的念头。之后,李某用闹钟、雷管等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一天他以商量领结婚证书为名,约王某到某街道办事处附近的农贸市场碰头,王来后,李某将内装有定好时间的爆炸装置的手提包交给王某,谎称忘记了带单位介绍信,要回去取从而逃离现场。约10分钟后,王某手中的提包爆炸,王某和其它三人被当场炸死,还有9人被炸伤。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哈吉-奥格雷,男,23岁,前苏联国籍。1985年8月14日,奥格雷与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等机组人员,在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24型民航客机,执行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飞机飞行20分钟后,奥格雷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经机舱发生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转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8月14日14时30分,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吉岗乡农田里。前苏联方面曾向我国有关机关提出引渡奥格雷的要求,被我国拒绝。

问:对于本案被告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

答:本题主要涉及到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两个方面的问题。因此解决本题的关键就是要抓住这两个要素。基于以上两个要素,我们认为,我国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有刑事管辖权,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这是因为,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另外,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奥格雷属于普通的外国人,其犯罪的结果地又在我国领域内,理应按照我国的刑法进行处理。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在本案中,被告人奥格雷实施的劫机行为属于国际犯罪的范畴,依照我国参加的反劫机公约的规定,我国对此案有行使普遍管辖的义务。因此,无论是从属地原则还是从普遍原则来考察,我国对于被告人奥格雷的行为都有刑事管辖权。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67)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67)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67)

(总分150,考试时间180分钟)

单项选择题

1. 1.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孟某在审理一起劫持火车案件过程中,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孟某的解释属于( )

A. 扩大解释

B. 司法解释

C. 类推解释

D. 立法解释

2. 2.甲未经许可收购珍贵树木制作家具,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

A.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 客体认识错误

C. 手段认识错误

D.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3. 3.关于正当化事由,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只要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 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 消防队员在救火时,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4. 4.关于犯罪未遂,说法错误的是( )

A. 犯罪未遂,要求犯罪未得逞,所谓未得逞是指没有实现犯罪目的

B.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 以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D.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5. 5.甲唆使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乙故意伤害他人,甲属于( )

A.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B.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C. 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D. 间接正犯

民法刑法记忆口诀

民法刑法记忆口诀

法硕高效复习方法

一.解析篇

我们都知道,备考法硕有以下几点困难:1)量大。2)知识点繁杂,知识点多而散,缺乏系统性。3)容易遗忘,文科性质的东西反复记忆仍然容易遗忘,对一些理科转考法硕的同学更是如此(本人深有感触)。4)即使能记住,类似知识点易混淆。5)时间紧迫。法硕竞争日益激烈,而一般情况下准备时间不到一年,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掌握知识点是每位同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人可以为大家提供的这种记忆方法,帮您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堆积如山的知识点中提炼出精髓,将杂乱无章的知识点理清脉络,将容易混淆的地方彻底加以区分!通过系统的记忆使您轻松牢记知识点,形成条件反射。这种方法就是“口诀记忆法”!先举个例子,《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复记忆仍觉模糊,做题时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瞎蒙了。那么有没有谁可以自信地说,我记得一条不少一条不错,绝不混淆?我可以!只需一套口诀,即可轻松攻破难关!如下:

可从轻、减轻处罚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

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

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应从减免——从犯

可减轻、免除处罚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贪污;行贿

应减轻、免除处罚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处罚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

可免于刑事处罚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应减轻处罚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

【案例】

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

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司法解释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司法解释

暴⼒⼲涉婚姻⾃由罪司法解释

婚姻⾃由权利是我国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之⼀,但是侵犯他⼈的婚姻⾃由权利现象在我们的⽣活中⽐⽐皆是,有的甚⾄以暴⼒的形式侵犯他⼈的婚姻⾃由权利。对于我们社会所存在的这个现象,国家是怎样规定的呢?以下就是店铺⼩编问您编写的关于“暴⼒⼲涉婚姻⾃由罪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包括⽗母、兄弟姐妹、族⼈以及奸夫、情妇、被害⼈所在单位的领导⼈等,其中以⽗母⼲涉⼦⼥婚姻⾃由的居多数,其他⼈⼀般不可能成为暴⼒⼲涉婚姻⾃由罪的主体。

现实⽣活中以⽗母⼲涉⼦⼥婚姻⾃由的为多,⼦⼥⼲涉⽗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涉他⼈婚姻⾃由的。此外,丈夫因妻⼦提出离婚⽽殴打妻⼦,致使妻⼦不能⾏使离婚⾃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的特殊关系,⼀般不以本罪论处。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婚姻⾃由权利和⾝体⾃由权。(因对他⼈婚姻进⾏⼲涉使⽤了暴⼒⼿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权利的侵害)。侵犯⾝体权利的暴⼒⾏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涉婚姻⾃由的⼿段。如果⾏为⼈公然以故意杀⼈、重伤、强奸等⽅式,⼲涉他⼈婚姻⾃由,其侵犯⼈⾝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由的⼲涉,就不应当再以暴⼒⼲涉婚姻⾃由罪论处,⽽应以侵犯公民⼈⾝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既侵犯了他⼈的婚姻⾃由,⼜侵犯了他⼈的⼈⾝权利。

主观⽅⾯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的⾏为就是为了⼲涉他⼈的婚姻⾃由,其⽬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与其所爱的⼈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必须与某⼈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母、亲族出于贪图⾦钱、⾼攀权势进⾏⼲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婚事须按⽗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涉婚姻⾃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张明楷—司法考试常考热点及其观点

张明楷—司法考试常考热点及其观点

张明楷—司法考试常考热点及其观点

1、故意伤害罪及相关罪名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数罪并罚。

2、关于抢劫罪及相关罪名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然成立抢劫罪。

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关于2022春晚的道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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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计50分)

1.在沈腾、马丽等人的小品《还不还》中,沈腾以“打工仔打工仔,从崽开始就打工”的说法逃避债权人催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方得成为法律认可的“打工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以下选项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沈小腾,今年15岁,在肉联厂打工,月薪8000元,一人吃饱全家不饿

B.马小丽,今年17岁,戏剧团演员,工作稳定,吃喝不愁

C.常小远,今年17岁,在高中读书,准备发愤图强考大学,以后学习法律专业

D.艾小伦,今年18岁,无法正常辨认自己的行为

2.小品《还不还》中,沈腾为了还债,表示自己现在的房子“房东不让卖”,若其私下将房子出卖以抵偿债务,房东可以维权的依据有:

A.依据《民法典》中物权的相关规定,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

B.依据《刑法》中诈骗罪的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C.依据《行政许可法》中的规定,请求行政机关授予其相应的许可

D.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相关机关上访处理

3.小品《还不还》中,常远与艾伦借给沈腾共计16万元人民币,常远和艾伦请求沈腾偿还其欠款的请求权最晚何时行使方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A.从沈腾拒绝还款之日后的三年内行使

B.从沈腾拒绝还款之日后的一年内行使

C.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其无论何时都可以行使

D.两人太傻,自愿借钱,其无论何时都不能行使

4.戏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象征之一,春晚中的戏剧《生生不息梨园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

A.五十年

B.三十年

C.十年

D.永久保护

5.对于少儿舞蹈《星星梦》的作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法律硕士刑法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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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集锦

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犯罪的概念

——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

1)与暴力、胁迫在本质上都是人身强制的手段。

2)目的都是为了非取财

3)人身强制的手段必须作用于财物的持有人、保管人。如把被害人反锁在里屋,行为人要推门进来被害人推门不让进。

二、犯罪的特征

采用法大的的两特征说。“严重危害社会“是一个主观的判断

1、形式特征

刑法典明文规定的,且应当受刑罚惩罚

2、本质特征

1) 严重危害社会

有罪必有责,有责不一定有刑,因为实现责任的方式多样,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不是唯一、最主要的方式。刑事责任是不可以免除的,可以免除的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刑罚方法。应当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特征,而是否须要用刑法惩罚是实际用刑的问题,不涉及犯罪是否构成的问题。故犯罪的特征是在于应受到刑法惩罚性,而不在于须要给予刑罚惩罚。无罪即无责,故宣告无罪就无所谓免除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1、外交途径2、判刑3、免除刑罚4、只定罪不采取任何方式。

故没有判刑不等于有没有责任。

法条原文是“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没问法条,则选“情节显著轻微”。

2) 应受刑刑罚惩罚性是指应当受法律的否定评价,所以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是不构成犯罪的条件,“情节轻微”是不用刑的条件,不用刑是建立在应当用刑而不用,不应当用刑就不存在是否须要用刑。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7)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7)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

析(17)

激愤杀人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

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

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

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

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

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

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

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

王兆宽的两手拇指绑住,并让其母张某去仓房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

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问题]

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分析](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

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

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

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

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

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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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硕考研真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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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下列关于不同法学流派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法学派强调人定法高于自然法

B.历史法学派主张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C.社会法学派倡导法学应当关注法律现实的多种面向

D.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学应当研究法与道德的内在关系

2.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中华法系体现礼法结合的精神

B. 大陆法系是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

C. 英美法系是以美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为主导发展而来

D. 法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各国法律的外在形式和本质特征

3.下列关于法律继承的理解,正确的是

A. 法律继承与法系的形成之间没有关系

B. 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C. 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相互继受和影响

D. 法律继承仅体现本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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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中的重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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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中的重点罪名

⑤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

⑥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⑦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洗钱罪

★(5)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二、刑事立法(一)奸党罪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仅太祖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奸党罪人律,反映了皇权****主义的极端发展。(二)充军充军刑创制于明代。明代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律对文武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各卫充军。罪犯充军伍,故名充军。明代充军不以充军为本罪,其本罪有杖、徙、流等,先制本罪,再随宜编发。明初充军无地方远近之别,地点仅分附近、边远二类。《问刑条例》编纂后,又增加边卫、极边、沿海、口外各项,但仍未规定里数。到明末崇祯年间才作出如下规定:附近一千里;边卫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四千里外。(三)廷杖明代皇帝为强化君主****,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诸如: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等等,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明武宗正德初年,宦官刘瑾秉承

2)婚姻法原则

2)婚姻法原则

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晚婚:提倡比法定结婚年龄晚2-3年结婚。 晚育:提倡婚后推迟2-3年生育。 优生:通过婚前体检,孕妇定期检查身体 和科学分娩等措施,避免生出具有 遗传疾病的孩子。 优育:优育就是让每个出生的孩子都可以 受到良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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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
• 晚婚晚育的条件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年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 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 晚婚晚育的待遇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 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晚婚晚育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环境的冲击和压力也 越来越大,特别是毁林开荒、开垦草原、围湖造田等措施, 改变了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使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 导致严重水土流失和气候失调。人口过度增长是产生资源危 机,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失调的主要原因。
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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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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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都受一定条件和程序 的限制。并没有完全不受约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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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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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55)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55)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55)

(总分100,考试时间60分钟)

多项选择题

1. 1.下列关于自首的说法,正确的有

A.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B.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也是自首

C.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是自首

D.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2.下列关于抢劫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A.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但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B.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C.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D.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 3.刑法分则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 )。

A. 侮辱罪

B. 虐待罪

C.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D. 诬告陷害罪

4. 4.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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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

【案例】

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

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贪图财礼;有的为高攀权势;有的为门当户对;有的为了换亲,甚至有的为了霸占他人妻子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本罪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一般情况下,本罪“告诉的才处理”。即被害人如果不告诉,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介入此类案件。这是因为本罪的主体多为被害人的亲属,有的甚至是父母。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即可,而不希望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果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告诉才处理,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介入。

(2)本罪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因使用暴力手段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或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明显以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例分析】

本案中,洪某嫌余某家境不好,对女儿小玲的婚事进行干涉,不仅殴打女儿,还带人到余某家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洪某已经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仅如此,洪某的行为还导致小玲和余某双双自杀身亡,司法机关应主动介入,对洪某应在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凯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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